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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夫妻财产赠与制度初探

2019-09-10江涛

读与写·教师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罗马法夫妻间婚姻关系

江涛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9)03-0217-01

古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典的源头,在西方法制史上确实占有重要的地位,自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再到查士丁尼时期编撰完成的罗马成文法体系,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再到两种婚姻形式并存发展的过程。本文拟对古罗马帝国时期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婚姻赠与制度制度展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行家。

1.罗马法中对于婚姻制度中赠与制度之解释

纵观查士丁尼时期修纂的罗马法法典,对夫妻间赠与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足以显示帝国后期赠与制度的必要性,这主要是因为到了帝政后期休妻风气的普遍盛行,而男方在休妻后只允许妻子带走一些衣物和日常用品,而不准带走嫁资。因此,女方以及女方家长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便把嫁资变成女子带到夫家自用或补助家用的个人财产,而不在视为是对丈夫的赠与物,并在设定嫁资时常用‘口约’使男方或男方家长在婚姻关系终止或解除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并为此作返还嫁资的保证。相沿成习,到后来的裁判官承认,在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时,丈夫有返还嫁资的义务。否则,妻子或妻子家长有权提起‘口约’之诉或‘妻有物之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关于限制丈夫处理嫁资的规定,如果不对丈夫处理嫁资予以限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嫁资返还就难以实现或难以彻底实现。而婚姻赠与正好弥补了嫁资制度的不足,考虑到维护妇女个人利益,需要用赠与这种方式来弥补不足,更是考虑到丈夫先死或因丈夫的过失而离婚时,妻子和子女生活上的保障。笔者按照婚后情况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将婚后赠与又分为婚后赠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赠与(夫妻都未亡)、妻先死(或夫先死)之遗赠三种。

1.1婚后赠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财产所有权之关系

到了查士丁尼时期,也允许婚后发生一定额度的赠与,且在恰当时侯允许增加一定的金额。最后,出现了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并行的局面,在婚后设定婚娶赠与,也有效力。“对前面提到的夫妻间赠与,我们的安东尼皇帝在他的父亲塞维鲁皇帝死亡之前,在元老院发表的演讲中做出了规定,执政官佛尔威佑·埃米里亚和努米佑·阿尔比诺在公元206年执政期间内将该法律的严格性略加松弛。”“我们的皇帝在论述赞同赠与的演讲中,不仅涉及到了丈夫以妻子名义购买的物品,而且还涉及到了夫妻间的全部赠与,其目的在于有法律依据地使这些物品变成受赠人的财产,并根据市民法的规定,要有赠与与债务而且要考虑其是否适用《法尔其第法》的规定。我认为应适用这一法律,这就如同通过遗嘱确认赠与一样。”从这两个法典文献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帝政后期对于婚前赠与放宽了法律限制,对其进行了法律保护。

1.2离婚后赠与(夫妻都未亡)

当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时,离婚已成事实。为离婚所作的赠与也是必须强调的。根据夫妻问不得为赠与行为的那项规定,此时的离婚后赠与显得更合乎此项法律规定。因为,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而变成相对的个人,这种赠与也仅仅是普通的私人间赠与行为,“一个男人在与妻子离婚后,给了她某些财产,以便她回到自己身边。妻子回来了,然后又离婚。特雷巴求斯对特伦齐亚与梅琴纳斯的案子解答:如果离婚是真实的,赠与有效;如果『离婚』是虚假的,则相反。但普洛苦鲁斯和切齐流斯的意见是正确的:离婚当时是真实的,为离婚所作的赠与在她随后缔结了另外的婚姻;或她居孀的时间如此之长,以致于无疑婚姻已经解除的条件下有效,否则,赠与将不发生任何效力。”在这里,婚姻经过两次失败后,之前的赠与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因妻之过失而离婚,致消灭婚姻关系者,夫不得保留其嫁资之一部分,而主张抵销其所受之损害也。”这给丈夫在离婚时编制理由处理嫁资开方便之门。

1.3妻先死(或夫先死)之遗赠

罗马法中强调了“夫妻间的死因赠与是被允许的。”这一条款使得夫妻遗赠合法。夫先死,则意味着妻子和子女生活上的主要支柱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夫将死之时,就得想好给妻子和子女往后的生活留下一笔生活费用,以维持生计。这种遗赠是最為必须的,但考虑到一些家庭中,丈夫无经营家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在夫亡前应强行保留一些财产遗留给妻子和子女。但如果是妻先亡,妻子同样要进行遗赠,只是妻子要遗赠的财产应该包括嫁资和婚前所受赠与,以及存续婚姻期间的所受赠与,此外,还有日常生活劳动所得等等。但是在‘无夫权婚姻’状态下,妻亡时,夫有权得到妻子的嫁资。根据遗赠所有权的规定:“赠与人死亡之前赠与的物品不马上为受赠人所有,仅在赠与人死亡时财产所有权才归于受赠人。因而,在赠与人死亡之前的期间内所有权属于赠与人。”所以,一旦,夫亡或妻亡,只要他或她进行了遗赠,那么在他或她死后马上生效。

2.婚姻赠与制度对古罗马家庭之影响作用

作为身份法重要表现形式的罗马婚姻财产法,已把婚姻视为一项法律行为,并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身份上的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又影响了夫妻间的不平等财产关系。罗马法的这种不平等关系,不仅在罗马奴隶制时期延绵千年之久,而且对西欧封建社会乃至资本主义时代的立法带来不利的影响。封建时代的亲属法直接承袭了罗马法中不平等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则是间接的继承了罗马法中的这一思想,如拿破仑《民法典》中所说:“妻应顺从其夫。”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家长制和夫权色彩。这种不公正对待妇女权益的做法,直到20世纪初通过欧美各国的妇女争取权利运动才开始变得好转。

但回顾罗马婚姻财产法中的婚姻赠与制度,很多规定还是体现了对个人,特别是因夫亡或因夫之过失而导致离婚的妇女们,所给予的那种生活关注,还是值得肯定的。对于古罗马家庭来说,婚姻赠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补助家庭开支,稳定家庭组织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处在罗马帝政时期,查士丁尼制定这些措施的目的并不是站在妇女的立场,而是由于整个罗马帝政时代的不良道德风气,不利于整个帝国的发展。而且在此项制度中,很大程度上还表明了对妇女地位的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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