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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2019-09-10古力明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3期
关键词:基本问题政府采购研究分析

古力明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政府的采购问题,对于政府的采购,国家已经开始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的部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政府部门想要获得部分采购物资必须要通过相应的行政命令。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政府采购 基本问题 研究分析

前言

在我国,人们通常认为行政法上所要取得的所有权是通过公共物资征用的方式才能获取相应的物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部门乃至其他的社会组织想要获取产品和服务,必须通过有偿买卖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才能够获取相应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这样物法律问题多样化变化的情形下,我国必须从理论上认真开始探讨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开始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在18世纪的美国和英国都开始采用建立相应的机构来进行物资的采购。在1782年英国就曾设设立过文具公用局,用于政府部门的采购;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美国联邦政府也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物资采购局。在采购物品时,进一步的加大公共工程的采购来扩大就业和扩大政府公共支出,缓和整个国家内的资本运行状况和就业情况,促进经济的繁荣式发展。而二战以后,为了进一步的推进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联合国也成立了经济社会委员会,首次将政府采购提上了国际贸易的日程,并且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首要原则。当然,除世贸组织外,联合国的其他委员会和其他发展机构也开始制定出了许多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促进整个社会市场中的采购法律的有效运转。但是,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虽然政府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涉及到政府采购,各国政府消费支出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0%,按照我国去年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我国的政府采购支出大约为9千亿到10千亿左右,这样会使得我国的采购规模进一步的增大,如果制度不规范的话,会对其他方面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政府采购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在实际的法律法规运行中,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主要是靠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职能,其受制于相关的单位的管控,并且在管控中还存在着部分的国家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这就使得各项组织机构在规定中要在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劳务。

(二)政府采购行为概念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的主体规范界定不明确

在实际的研究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标准主要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采购主体为标准,另一种则是以是否采用财政性资金为标准。这两种政府采购的标准,通常是不同国家进行不同的社会组织资金采购所界定的一种标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如果采用不同的标准所进行政府采购,二者进行计算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数据偏差,难以确定哪方面的物资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够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因此,在实际中还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后续的研究探讨。在采购主体不规范时,必须要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某些行为进行物资采购,不能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措施,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属条文。

(2)政府采购的标的范围不一致

在具体的政府采购中,很多地方所明确的政府采购的客观物体,主要包括物资,货物以及工程劳务等,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是属于物资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中的。对于部分表述不明确的客观物体,是否采用属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技术,无法进行相关的研究,也无法对其进行具体模式的数据分析,因此对于其中的概念属于模糊不清的状态。不仅如此,对于不同的政府采购的标的物的建设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改进,在其涉及到不同领域时要进一步的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测定,改善实际出现的不良后果,如果相关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参照部分外国的文献进行参照处理。

(三)政府采购的性质

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中,有些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只是为政府实现其基本的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者是服务供应的政府采购,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政府采购是政府使用公共资金采购所需要物资的行为方式。在具体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共管理性和非营利性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屬性,政府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也受到民事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双重制约,这使得政府采购必须要有尊重,自由,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因此也决定了政府采购在具体采购中必须要使用公共性的政府资金和公共性的政府组织,采取非营利性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采购中如果权力使用不当或者是被滥用的话,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滥用职权的情况,也可能会对其他物资产生一定的供需破坏。

(四)政府采购的职能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现阶段还非常不发达,社会基础基础也处于薄弱时期,社会的财富人均占有率很低,近几年政府已经开始使用公共的资金来救济社会群众,使得每一项资金都能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用。现阶段的采购制度虽然可以极大的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但是由于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竞争机制的作用,在一定的情况下使得区域内的供应商进行体系经营化,这样也使得政府采购所做的资金供应对社会起到了社会化效益发展的功效,使得社会经济体系的得到完善和进步,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后续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奠定了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在理论上还存在着部分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并且还对于部分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区域,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不仅如此,在新的阶段中,政府采购理论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对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先考虑,这样能够保证整体的政府采购高效运转,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长期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湛中乐, 杨君佐. 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J]. 清华法治论衡, 2000:19-30.

[2]张利武.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湘南L县的调查[D]. 中南大学, 2011.

[3]陈云. 基于博弈分析的政府采购中寻租问题研究[D]. 河海大学, 2006.

[4]我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D]. 武汉工程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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