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思考
2019-09-10李德萍
李德萍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满足,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利益诉求这时候就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迫切状态。而现实当中,公权力强、私权利弱,私权利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公权力超越法律界限过度行使,使得民众的私权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间的冲突较量,愈演愈烈,正逐渐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法制中国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利益冲突;利益均衡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公权力,即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是指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与公共活动有关的权力,包括的范围很广泛,上至国家领导人治国的权力,下至公共机构普通职员行使的管理权。私权利在国内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有着各自的阐释。有人认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相对立,是个人权利的代称,“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人类社会生活,大致可以分为政治国家生活领域和市民社会生活领域这两大领域。对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之相对应,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为公权力,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就是私权利。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两者自古以来就是一对矛盾。公权力与私权利两者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依存又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永远处于平衡状态的国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目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头,即没有权利,权力便无从谈起。“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而权力是为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是权利的保障,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私权利是公权力的目的,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存在价值和意义的彰显。
(二)公权力是私权利的保障
私权利较之公权力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的实现需要公权力来进行保障。国家权力是私权利强有力的后盾,无公权力的保障则私权利的行使便无从谈起。虽说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本源,但其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显得十分脆弱,容易受到來自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便难以实现。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依存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无论是从社会的各个运行机制还是以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权力与权利两者间并非是完全孤立不相交叉,而是彼此联系且相互转化的。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的保障。当然不得不承认,私权利与公权力在一些特定的领域确实是互相对立的。只有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肆意滥用与过度扩张。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1.公权力自身存在的弱点
公权力因其自身带有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产生。众所周知,从权力角度来说公权力本身就具有相当的诱惑性,它激发出人们对权力孜孜不倦的追求。虽然权力的实际拥有者是人民,但是多种原因导致了权力不可能由人民直接行使,而不得不由代议机关代为行使。一旦手握公权的人滥用权力,公权力公共性的本质极易向公共性的另一个极端倾斜,故而发生公权力的异变。
2.权力结构设置的诟病
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来源于权力结构设置的弊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国家其它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我国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履职机构界限不明、分工不清所导致的系列性危害后果,无疑表现出了权力机构的设置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现状。
3.法律制度的缺陷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还归因于法律制度的缺陷。从现代法治所提倡的“法无授权则无权力”理念的角度看,“权力来源于法律规范的赋予”,所以公权力的异变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公权力的实施亦会受到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影响。具体说来,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便存在着诸如立法主体多样化、主体间权责不明等较大缺陷,继而造成各部门法律间的不调和,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距甚远。此外,有的立法在操作层面正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着公民的私权利。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解决的对策
(1)以权力制约权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自从习总书记反腐的东风吹遍祖国大地,一拨又一拨“老虎”、“苍蝇”的落马,无不体现着权力的行有度、止有界。故明确划分权力界限,杜绝公权力无限扩大,以公权力制约公权力,以强权对抗强权,对约束公权力也是一种极有效的方式。
(2)以道德制约权力
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普遍较高,社会高度透明,则不仅公权力的掌有者不会胡作非为,强大的公权力也无存在的必要。这样,违反法律的人会禁不住道德谴责,选择自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假使人人道德素质都已达到一种相当高的水平,违反法律者只会越来越少,我们的社会也就不知不觉地踏上了实现法治社会的快车道。
(3)以公众社会舆论制约权力
生活在一个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人人都会对违反法律的现象十分反感。对于违反法律者而言,公众舆论会给他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的内心也会产生巨大的罪恶与不安。以公众社会舆论制约权力,要特别重视发挥社会媒体强大的舆论力量。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尤其要完善以宪法、刑法、行政法等调整公法关系、规范公权力配置的法律。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确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
五、结语
私权所至,公权所止。公权力一旦失控,侵害的不仅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将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而公众私权利的弱化或滥用,在造成公权力行使不当的同时也会阻碍私权利的顺畅行使,继而公权力与私权利利益失衡的状态便在所难免。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充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几个方面悉心维护二者间的利益关系。公权力、私权利间利益天平的平衡必将繁育出我们所期望的璀璨美好的法治国度。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
店,1997
[2]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 修订本)》[L],山东人民出版社
[3]林吕建:《驾驭权利的烈马》[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