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放管服”改革,还学校办学自主权
2019-09-10叶存洪
叶存洪
基础教育“放管服”改革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理念,是全面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目标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教育。但时至今日,不少地方基础教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仍不尽人意,行政部门并没有从实质上做到“简政放权”,学校的管理工作难以施展。
“放管服”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基础教育管理突出的问题是行政部门要么“懒政”,要么“揽政”。对该办的事情,以“现在有‘八项规定’了,不好办”为由搪塞、拖延、推诿;对有些明明是学校职责范围的事却大包大揽。
人社、财政部门管得过多、过细。人社部门不仅管编制,还管教师的招聘、职称、绩效;财政部门不仅管预算,还管教师的分配,甚至对于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往往越过教育行政部门“一竿子到底”,将之直接分配到市、县,甚至学校。比如教师招聘由人社部门包办,用人单位中小学不能参与招聘过程,一直到新招聘的教师进了校门,校长方知其是男是女。很多校长反映,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却站到了你面前。我们在多所学校调研时了解到,前些年能够相对自主地招聘教师,学校组织招聘工作小组,去师范院校招人,看中了就签协议,那几年招到了不少好老师。而现在,没有了自主权,新教师的质量明显不如以前。
教育行政部门“长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管教师出差,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培训、教研活动需要教育局局长批准;管经费使用,开支项目要教育局领导同意,发票要教育局领导签字,甚至繁琐到一张发票需要从经办人到局领导共8个人的签字;还管具体的教学事务,比如规定某种课堂教学新模式“全县(区)推广”,不论哪门学科、不论哪所学校、不管学生实际情况,强行推进。
“放管服”改革如何到位
教师人事改革改到深处是体制,体制机制不顺,学校就会举步维艰。“放管服”改革,权力部门要带头,要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而不能只从部门出发权衡利弊,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到位,该服务的做到位。
建立强有力的教师管理工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教育行政部门之外,还有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多元主体的多元化价值诉求容易使政策协商、决策过程陷入无休止的博弈,削弱治理效能。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事权、人权、财权的不匹配、不统一,政出多门,互相“打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经过5年左右努力,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普遍建立。这是一项复杂而有难度的工作,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鉴于“党管教师”的政治性及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需要建立各级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制度,由党委主要领导担纲。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协调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涉及教师地位、编制、资格、招聘、任用、专业发展、职称、荣誉、薪酬、评价、奖惩、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形成良性联动,变“九龙治水”为“一龙管水”,由“分治”走向“共治”,进而达到“善治”。
人社、财政部门向教育部门让权。在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这个总工作机制下面,探索建立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编办、人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应该是宏观的管理,而非微观的调配;应该是高位的统筹,而非具体的操作。应出台权力清单,厘清各自权力边界,各尽职责,各守本分,将微观、具体的对于教师管理的操作权限“还”给教育行政部门,让各项权力准确“归位”,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要建立“问责机制”加以保障,对于“乱伸手”“乱作为”的部门和领导予以严厉约束,让违规行政也有“成本”和“代价”。
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放权。同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现在中小学校长的办学自主权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有些校长甚至“用不了干部,管不了招聘,定不了职称,辞不了冗员,发不了绩效”。想做事的校長苦苦挣扎,折腾得焦头烂额,不想做事的校长干脆不做了,只要当好“维持会长”就行了。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任何管理都要讲责权的匹配,上级把“权”都抓在了手上,遇事却要下级担“责”,这是说不通的。所以,教育局局长要干教育局局长该干的事,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培训或教研活动,这应是由校长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来定,完完全全、彻彻底底是校长分内的事。至于某种课堂教学模式是否值得推广,应该依据专业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而不是依据行政命令。当校长每天的时间、每项工作都是“被支配”时,他便感受不到职业的乐趣;当校长仅以“工具”的方式存在时,他既无法真正体验到管理的价值,也不可能进入教师职业的高阶生命境界。
“服务”是基于两个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但现在的事实是学校和政府之间不是平等的。政府要学校怎么样,学校就得怎么样,这样谈不上真正的“放管服”。所以,摆正位置、端正角色是前提。而这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自觉”显然是不够的,当前最关键的是要让教育评价相对独立出来,通过强化“第三方评估”的作用,让政府和学校之间建立依法办学的关系,而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让学校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的论述“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自主设立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聘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使用学校经费等”,尽快转变管理方式,减少过多过细过繁的过程控制,还学校办学自主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师范学院江西教育评估院)
责任编辑: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