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土地执法问题思考
2019-09-10郑伟民
摘 要:农村基层土地执法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急剧膨胀,国家支持鼓励农村多元结构多种产业齐头并进。致使各种用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不符合规定的依照全新工业设计基础,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笔者以湖北省秭归县沙镇溪镇为例,就违法占地现象、问题成因、对策措施进行浅析与探索,以期得到寻求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1 违法用地主要表现形式
1.1未批先建擅自占用案例激增
相关部门在响应政府部门提出的降低涉农费用而制定的具体方案下,取消了对土地管理费以及耕地开垦费等一些土地使用的费用,在农村进行建房的仅需要5元证件费,少了很多繁琐的工序和额外的费用支出。对于占用耕地或者外开发利用区域的土地资源进行房产建设,费用和流程基本上也和前文所述的内容相差无几。
1.2不按照规定在滑坡体、基本农田保护区、非地规划区域、乡村公路等不允许范围内建房占地现日益突出。以沙镇溪镇为例,近年来陆续有台子湾周某某、千将坪村殷某某不听规劝在两处滑坡体上见模养殖场,大浴池村刘某某、双院村胡某某在基史田保护区建养殖场,三星店村徐某某无视公路规下建房,在当地带来一些不好影响。
1.3非法进行集体土地的转让案例与日俱增,很难得到抑制。国家法律明确限制集体性质的土地资源不允许出现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而允许进行交易的土地,需要国土局、以及一些政府部门的审批,确定交易双方的合法性以及项目的合法性方可进行交易,由于手续费相对高,大部分人就选择私下进行交易。
2 问题成因
2.1制度体制层面,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行业部门办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农民群众思想淡化弱化明显放松,依法依规建房用地意识相比较原来实行经济控制年代明显下降;
2.2现实管理层面,基层国土資源管理部门与村委会加强监管的力度不够,执法巡查频率与效率不高;
2.3行业与部门监管配合协作程度不高,各自为阵,互相通气不够,形成合力不强;
2.4用地单位、用地户无视规划规定,急于求成投简单、建设追求低成本思想突出。
3 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的难点
3.1执法环境不优
1.对于国家相关部门的服务对象和监管对象,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存在明显不足,而且进步空间较大。比如说国土局勒令停止其错误行为,并及时整改,但反馈却是无动于衷,而违法行为依然继续,甚至变本加厉。
2.在政府管理层面,内部执行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并不能够在全国境内进行普及式实施。这也就导致本地政府部门对管理国土资源工作的配合程度并不高,对待管辖范围内的违法事件也采取不予制止的处理方式。甚至部分村级干部和不法分子同流合污。
3.2执法手段不硬
1.对待违法行为进行管制时匮乏执行能力。根据相关法令中指出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关于土地使用权限而演变出的违法事件是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利的,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执行手段是匮乏的。因此,虽然已经明确得知违法事件的存在,但只能执行现场劝阻、阐明继续下去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等一些非实质性的措施,这样的处理方式很难取得成效。
2.对违法案件执行能力缺失。根据现存的法律规程,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般需要2~3个月的时间(甚至可达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才能了解案件。由于时间的延长、违法者知错不改、加之未知变故。一些因为违法者配合程度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人民法院的处理事件的周期长,且需要违法者来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这就形成一个负面循环链,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明知山有虎,却依然知虎而上。
3.3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对相关事件的规定严谨程度不一致,当法律限制比较严格的时候,相关辅助部门很难配合执行,而过于疏松的管理又难以对违法事件起到限制的效果。例如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开展非法占用土地资源进行住宅建设的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查处违法建筑物,实际上大部分出现这样情况的违法者是不知法的农民,建房的资金基本上是全家的积蓄,依据法规将其拆除之后,带来的损失是其不能接受的,所以配合程度也不会很高,对待这样的情况来讲,如何进行处置成为了难题。
4 对策与措施
首先是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增加处理手段的可行性。对于不知法的村民触犯的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变通式处理,对于占地面积小于规定要求的只进行拆除(或指导其完成相应手续的办理),并不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处罚,而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并除以罚款。
其次是减少办案时间,简化执法处理过程
依照相关部门颁发的处理程序规定,违法事件需要从事件发现、取证调查、告知、听证、决定、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最少也要二、三个月的时间。如果可以缩短上述操作的时期,可增强办事效率,推荐缩短至5天左右。
再次是赋予违法事件监管方和执行房的强制执行权,具体的职权为对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以及对设备的没收等,对坚决不配合的行为人员进行资金冻结处理。
最后是加强农村百姓的法律意识,例如在居委会展开演讲会、知识讲座以及相关法规的普及走访。基层领导的宣传效果以及对一些违法事件处理,对不法行为的震慑等。
总结语
在国家越来越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必要的监管和强制执行,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非法土地转让等一系列问题将一一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陶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
郑伟民(1985-),男,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本科学历,初级职称,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公务员职务,主要从事研究方向:土地管理与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