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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中的“乡土法杰”角色与功能分析

2019-09-10王丽惠

关键词:乡村建设

王丽惠

摘 要:鄉村建设包括乡村自救和乡村现代化两层次及愿景,前者指社会变迁中乡村的自我恢复,包括文化、规范、经济等方面的自我再生产能力和自治能力的恢复;后者指在全球化和现代性背景下的乡村发展转型及重构现代乡村秩序。乡村领袖是乡村建设的关键人物,他们是一个动态和继替的群体,传统乡绅因政治结构的变革和自身的落后性退出了历史舞台。出任新乡村领袖,应兼具公共性、引导性、先进性三方面的素质。乡村领袖应产自那些关注社区利益、有公德心、对社区有归属感的群体,且应是能够领导和引导村民参与群众自治,建设现代乡村的能人。“乡土法杰”是对构建现代乡村秩序的乡村领袖的描述。“乡土法杰”的“在地化”和“现代性”为乡村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效路径。四十年来的乡村法治建设,主要是一部关注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规范冲突的叙事,忽略了乡村法治化的主体,即乡民及其代表者乡村领袖,导致“送法下乡”无所着力。

关键词:乡村建设;乡村领袖;乡土法杰;乡村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4-0106-08

Analysis of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Local Order Maintainer” in Rural Construction

WANG Lihui1,2

(1.School of Law,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46, China;

2. Institute of Chinese Rule and Law Moderniz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46, China)

Abstract:Rural construction includes two levels and visions of rural self-rescue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The former refers to the self-recovery of rural areas in social change, including the restoration of self-reproduction capacity and self-government in cultural, normative and economic aspects. The latter refers to rural development transform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modern rural order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Rural leaders are key players in rural construction. The rural leader is a dynamic and successor group. The traditional rural leader will eventually withdraw from the historical stage due to the change of political structure and its own backwardness. Being a new village leader should be a combination of publicity, guidance, and advancement. Rural leaders should emerge from groups that care abou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that are ethical, have a sense of belonging to the community, and should be able to lead and guide the villagers to participate in mass autonomy and build a modern village. “local order maintainer” is a description of the rural leaders who builds the modern rural order. The localization and modernity of which provide an effective path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in the past 40 years is mainly a narrative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national laws and local customary laws, which ignored the main body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at is, the villagers and their representative rural leaders, resulting in the failure of “sending the law to the countryside”.

Key words:rural construction; rural leaders; local order maintainer; rural rule of law

一、乡村建设与乡村领袖

乡村建设发生于近代初期的乡村破坏,乡村破坏源自受现代性的政治、文化、规范、工业冲击而导致的传统乡村秩序的瓦解,“新轨之不得安立,旧辙之不能返归”[1]21,使乡村社会碎片化。乡村建设包括乡村自救和乡村现代化两层次及愿景,前者是乡村秩序在社会变迁中的自我恢复,后者是在全球化和现代性背景下中国乡村的发展转型。梁漱溟、杨开道、费孝通、毛泽东、澎湃等都是早期乡村建设的代表人物。乡村建设主要在三种理论下展开:

第一种,乡村建设学派发起,以乡村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文化建设启蒙民族自觉,进而实现乡村现代民治。如晏阳初认为,乡村建设因民族自觉及文化自觉的心理所推迫而出[2],农村建设就是民族再造[3]。梁漱溟认为,中国农村破坏起于东西文化之异,受西洋文化压迫打击引起文化上的相形见绌而急求自救。乡村建设学派认为乡村建设成功于乡民观念的转变、新政治习惯的养成、新组织结构的塑造。[1]3891930年左右,在乡村建设学派的影响下,兴起了广泛的乡农学校、乡村教育运动。但该学派倡导的乡村文化建设并没有成功,其所期待的“以理性兴团体”、培育新礼俗和新组织构造的目标也没有实现。[1]280文化路径的乡村建设对于个体的自律性、公共道德和文化约束力的期望太高,却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性要素,如土地制度、宗族结构等,是一个渐进缓慢的乡村建设形式,无法救济当时濒临崩溃的乡村。

第二种,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主张的乡村建设。查尔斯·蒂利区分了“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与“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政权建设”主要体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民族形成”则主要体现为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及忠诚。[4]2二者对应自上而下的政权建设和自下而上的建国之路。乡村建设应包含“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形成”两方面。孔飞力、杜赞奇将“政权建设”作为乡村变迁的动因,也是国家政治结构转型的开始,他们试图寻找一些促进中国变革的外部原因之外的内部原因,并指向了政治体制的建制化。[5]“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提出乡村建设的理想出路,而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解释为什么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试图统一和稳定地方的治理都是失败的,并提出“國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乡村建设失败是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原因,导致国家权力最终落入行政爪牙或地方势力之手。

第三种,在市民社会思潮影响下的社区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理论。自组织是指一群人基于自愿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管理集体行动而自定规则、自我治理。[6]3社区自组织理论将视域置诸于社群内部的结合机制,关注社会网络、精英等重点要素。自组织是社会契约理念的实践形态和机制化。

总结起来,首先,乡村建设是分配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即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和自下而上的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前者是托克维尔关注的引进的政治制度如何适应普遍的、基本的民情;[7]后者是国家建设过程中如何激发民众参与和认同,动员民众参与社会治理。二者都指向新的基层秩序的构建。近代初期,二者的分裂也导致共同的失败,即政权“内卷化”和社会失范,如南京国民政府在广大农村推行的新生活运动不过是为了渗透政府行政的保甲和警察制度,而不是为了激发民治。[8]中国共产党组织农会最后发展成农民武装,通过土地革命组织群众,是近代乡村建设普遍成功的一例,是自下而上地国家建设的代表。其次,乡村建设还是在“现代性”背景下展开的恢复乡村自治能力的运动,实为现代乡村建设或乡村治理的现代性重构。梁漱溟主张建设“新礼俗/新组织”,培育团体精神,发展现代民治,进而走向乡村工业化道路。[1]276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主要由皇权、绅权、帮权和民权四部分权力构成。乡土重建的实现需要绅权变质而成民间的负责制代表以对接由皇权变质而来的代表人民的中央政权,并把整个政治机构安定在底层的民权基础上。[9]131

乡村领袖参与乡村建设,是指他们在乡村建设中的“角色”和“行为”。变迁社会的发生过程,决定乡村领袖必然是一个动态和继替的群体,有着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和转型的特点。对于乡村建设中的“能人”学界已有较多研究。乡村建设学派将乡村领袖作为乡农学校的校长,即乡学的真正组织者和领导者。[1]347Oliver和Marwell强调“关键群体”在社区集体行动中的作用,影响集体行动的规模。[10]罗家德提出自组织运作过程中的能人现象,认为中国能人是一个既定社会网络的中心人物,能够动员更多社会资源和参与者,从而促进自组织的实现。[11]帕累托认为,精英是群族的真正统治者,精英是那些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无论好人还是坏人。精英随着时代变迁而新旧交替。[12]“乡土能人”或者“乡土精英”理论的问题在于,强调社群中特殊群体的个体能力,而忽略了他们的公共代表性。如广泛存在“富人治村”现象,缺乏公共性的经济能人不仅不能组织村民合作,还加剧了村庄分化和分裂。自组织理论关注能人、精英基于资源交换而具有的社会网络的动员能力,认为精英权力来源于其所具有初始成本承担,对其身份的公共性或者文化认同权威则欠缺足够关注。同时,乡村组织也非是“个体—个体”资源交换联结,关注乡村建设中的乡村领袖,实质是对广大乡民及其代表群体的关注。

二、

旧乡绅的终结:现代国家建设的兴起与乡村领袖的权威失落

(一)政权下沉与乡绅的退出

传统乡村领袖为“乡绅”,乡绅是“退任的官僚或者官僚的亲亲戚戚”[13]239。乡绅与官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马迁在《史记》中描写的“缙绅”就是正式的官僚[14],清朝的士绅阶层,由官员和功名者构成[15]175。

乡绅既不享有政权也没有行政权力。皇帝是国家政权的专有者,“朕即国家”,官僚是辅助王权并由其雇佣的“行政”群体。[13]232乡绅的权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乡绅是儒学知识的持有者,儒学知识规定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准则和行为规范,乡绅因而享有管理社会的权力。[16]1第二,乡绅是社会的特权阶层,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特权。[16]1如乡绅享有司法特权,在公堂上享有与庶民不同的待遇,可以免除徒刑以下的刑罚;若庶民打伤了乡绅,将受到比伤害别的庶民时重得多的刑罚。[15]279乡绅并非地方涌现的自然领袖,而是因其政权附属性而得以在民间享有治权。

乡绅的存在是由传统 “双轨政治”的政治结构决定的。[9]42费孝通认为,专制皇权用两道防线保证其统治的合法性,一道防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无为主义,即“皇权不下县”;另一道防线即是乡绅治理。皇权代表政治权力对民众的支配,而绅权代表社会权力对民众的支配,“事归政统,理归道统”,形成一种“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之双阙治权格局。乡村的地方事务,即水利、自卫、调解、互动、娱乐、宗教等由乡民自理;应付衙门的工作则由“乡约”负责,乡约由乡民轮流担任,是个苦差,由于乡约没有权势,当他们无法完成政府任务时,就会受到责罚。而地方事务的真正管事者,乡绅则可以出入衙门,直接和有权修改命令的官员协商。 [9]39无论是费孝通的“双轨政治”还是黄宗智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集权的简约治理”[17],都说明晚清以前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民间治理而非政权的控制。

19世纪末,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遽变,陈寅恪称之为“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使乡绅失去其存在的政治和制度土壤。“国家经纪”体制,加速了村庄领袖与村庄利益的分化,乡村领袖身份所带来的精神和物质报酬越来越少,而麻烦却越来越多。[4]181乡村领袖逐渐逃离村庄公职,导致了中国“双轨政治”格局中自下而上的那一轨道的终结,同时也破坏了乡村自治单位的完整性。[9]41

从高其才等著《乡土法杰丛书》的当代叙述中,仍能看到政权下沉到乡村的作法及其影响。国家行政力量对乡村的渗透,使广西金秀村盘振武难续其“头人之梦”。盘振武是石牌头人之后,对石牌制较为了解;被村民称为“瑶王”,做了三十多年村干部;热心公益,“诸凡下古陈的大大小小公共事务”“没有不积极参与的”[18]75;可谓典型的乡村领袖,

盘振武认为:“现在不会出现像以前那样的头人了,因为政府干预,政府他有一个行政命令。比方说,如果换一个领导来,他看不惯就干预你了,你就做不了。如果你做不了,你就不是头人了。因为你的活动是在每一次活动中形成的。

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之中,要当一个头人啊,要比以前难得多。以前呢,我们瑶山就一种石牌制,它不受国家限制,主要是抓住、理解民意,顺着民意去办就行了,就是以前的头人啊。現在的头人不容易,他要方方面面,你要应付上面,要应付下面……”[18]61

(二)传统乡绅的主体落后性与时代性终结

乡绅具有主体落后性,因而必将退出历史舞台。乡绅是依附于专制皇权而享有治权的社会特权阶层,“乡绅并不是积极想夺取政权为己用的革命者,而是屈服于政权以谋得自己安全和分润一些‘皇恩’的帮闲和帮凶,在政治命运上说,他们很早就是一个失败者了”[13]265。

首先,乡绅由地主和官僚阶层

转化而来,本质上是一个寄生阶层。即使是布衣出身,在成为士绅阶层以后,也会逐渐积累相当的财产和土地。[16]211费孝通不以财富,而以“知识”作为传统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标准,即“文字造下了阶级”。[13]245士绅群体垄断管理社会的儒学知识,独占社会规范威权。乡绅在乡村社会中拥有司法、教育、摊派分配、族产和公产使用等权力。然而,乡绅本身并不事生产。乡绅还利用自己的政治权势,逃避国家赋税,并将赋税转移到乡民那里。[15]296乡绅分为两类:许多乡绅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乡村的“当家人”和“保护人”;然而,也有许多乡绅倚仗其权势,欺凌乡民。操纵地方民团的士绅更加滥用职权,因为他们可以任意抓人。[15]晚近初期,乡绅的反动性和落后性更加剧,澎湃在描写自己家乡广东海丰农民运动时讲到,农民在乡绅的扇头下(农民不如地主,地主可以随便用扇头

敲他)下过活。依靠军阀的乡绅横行乡里,使政府的教育局、法庭、县署形同虚设。[19]

其次,乡绅并非是平民的代表,而是高于乡民之上,乡绅群体有着独立于广大乡民的特殊利益追求。[13]201乡绅积极参与地方治理,是为了构建以己为核心的政治秩序,而不是为了执行民意。他们热衷地方公益,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出发的。如乡绅大兴教育,是因为在读书人垄断仕途的体制里,可以输入人力到官僚体制内,以成为保障自己在乡间地位和财富的依靠。绅士多热衷于修志,“国有史,郡有志。志义述事,事以藏往,藏往以知来。是故文献足征焉,劝戒不惑焉。夫志史之翼也,君子参伍以通其变,小人法守以修其业。”[16]70绅士认为地方志的修撰将有助于全面维持道德规范以及他们自己的名望。因此绅士们,特别是“正途”出身的上层绅士,尤热心于修志。[16]70作为一个特权阶层,士绅主要关心的是家庭和亲属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与百姓的利益相左。只有在不损及自身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士绅才会考虑社区的共同利益。[15]289

特权的乡绅之所以能够在传统社会与小农长期相安共存,并非因其行为和身份中所具有的“保护性”,而是因为传统乡村家庭手工业转移了土地租佃制度施加给小农的压力。“中国的租佃制度却并不直接建筑在土地生产的剩余上,而间接地建筑在农民兼营的乡村工业上,所以乡土工业崩溃实在打击了中国‘地租’的基础,注定了地主阶层的命运”。[9]71近代以来外来资本和工业的入侵,击碎乡村手工业、破坏小农家计的同时,也导致乡绅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崩溃。因此,乡绅终将是在现代性浪潮中终结的群体。

三、

“乡土法杰”的成长:乡村建设与新乡村领袖的出任条件

帕累托认为,社会变迁导致精英的兴衰;旧精英会被新精英取而代之。[12]18乡绅历史性终结后,将会涌现新的乡村领袖。近代以来乡村建设运动中,乡村领袖都被寄予厚望。梁漱溟将乡村领袖视为乡村建设的主力,作为梁漱溟乡村建设实施机关的“乡农学校”,由四部分组成:乡长(校长)、校董会(乡公所)、教员和乡民(会议)。[1]346其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校长和校董会皆由乡村领袖构成,“乡农学校也是靠乡村领袖的提倡才能成功的”[1]347。费孝通也认为,乡村领袖在恢复乡村的自治能力,甚至中国政治制度的灵活性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9]49费孝通乡土重建分为两个要素:乡村工业和乡村领袖,由此可见乡村领袖的重要性。新乡村领袖的形成需以自身的身份转型为前提。旧式乡绅无法引领现代法治在乡村的建设。新乡村领袖的身份条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乡村领袖应是现代“民治”的代表,“公共性”是乡村领袖的前提。乡村领袖一定产自于那些对社区共同体有归属感、对社区文化有认同感、对社区事务有服务愿望、对社区发展有责任感的人。乡村领袖由凌驾于乡民之上的乡绅变为民间负责的立法代表和村民代表。领袖必须为群众的一个分子,他一定要同情群众的要求,代表群众的意见,讲的话是群众所要讲的,做的事是群众所要作的。[20]换言之,“杰出”和“公心”两个品质同时具备才是构成乡村领袖的要件。由此我们要分析当下中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诸多“能人/精英”治村现象及其问题。经济能人是市场经济背景下乡村最杰出的群体之一,“富人治村”在下中国广泛存在。经济能人被赋予承担村庄公共建设、带领乡村走出贫困、实现乡村现代化建设等诸多期望。然而,相当部分经济能人缺乏“公心”,他们成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后,把村庄资源当成个人攫取利益的对象,对于乡村的公共福利和乡民的福祉漠不关心。许多富人和乡村灰色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依靠暴力霸占村庄资源。许多经济能人在村居住仅是因为村庄的土地和山林资源,而对社区是离心的。在乡村中,不同家族为了培养代表自己的政治精英而相互较量,成为村庄派性斗争的根源。因家族势力而涌现的政治精英,也普遍缺乏“公心”,他们图谋的是自己血缘共同体的利益,也不足以成为现代乡村建设的代表。

《乡土法杰丛书》描写的几位乡村领袖的共同之处是“热心公益”,作为经济精英代表的甘肃东塬村马永祥,甘当“乡老”和“学东”数十年,为本地各项公益事业尽心尽力。[21]160马永祥只要听说哪里兴建学校,哪里修路修桥,不管是否有人找他帮忙,他都愿意出钱出力,这些年来已累计捐款二三十万元。[21]168干部回乡的湖南镇国庆村何培金被村民公认为当地百年来三大好人之一,经常无私地周济村民、复兴古街遗产、帮助村民写文书、推介本地黑茶,在村中享有极高威望。[22]211云南深沟村张荣德曾被评为曲靖市“道德模范”,一生都在为村庄的治安调解工作服务,自己的小儿子也是因公殉职,张荣德被当地人誉为“老革命”“公家人”。[23]3

第二,乡村领袖应是那些能够发动乡民参與村民自治,并引导乡民建立现代乡村法治秩序的人。

中国的政治现代化,不是要求乡民远离中央权力,相反,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和领导作用。[9]50乡村建设的两个核心要素是“自治/民治”和“现代性”。乡村建设首先要改变传统礼治秩序和地方家族治理,而要引入现代法治和现代民治的范畴。乡村建设是在现代化背景下展开的,内容包括以团体团结取代家族团体、以民主治理取代特权控制等。乡村建设作为乡村自救运动,即恢复价值、文化、秩序的自我生产能力的同时,还要改良乡村组织,构建现代乡村。如梁漱溟倡导的引入西方“团体”的四方面精神: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法治精神。[24]乡民是乡村建设的真正主体,“自力更生”成为乡村建设的共识性路径。

乡村领袖首先要动员乡民建设现代乡村。作为村庄能人,乡村领袖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补给乡村建设的初始成本。根据Oliver和Marwell“关键群体”理论的解释,能人由于拥有更广泛的社会网络和更多的社会资源,因而能够在集体行动和自组织建设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10]任何组织发展的进程中都有一个资源被动员的过程。[6]185当下典型新村,无论是苏南地区的发达村庄,还是欠发达地区的新农村

如笔者等人2013年7月所调研的安徽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夏刘寨村就是通过能人村书记带动发展的农业型村庄。,大多是仰仗一个卡里斯玛式的村庄能人。在当下农村公共品供给主要依靠项目下乡的情况下,能够向上沟通政府,为村庄争取到项目的村庄能人尤其炙手可热。村庄的建设资金来源于乡村能人的活动能力、村庄的发展也倚赖于乡村能人。乡村领袖还是现代乡村建设的组织者,乡村领袖持执社会规范、启发乡民是非之心,完成社会规训和组织,维持村庄秩序。乡村领袖负有联络乡民而凝聚村庄共同体的使命,杨开道认为,民治所订立的章程、法令,都只是文本性存在,要落实到实践中去,必须有组织者去调和各方面的势力并实现制裁,把一盘散沙的村民,组成一个有条理的系统。[20]19

以法治国家建设为背景来恢复乡民自治、实现乡土重建已成为不二的选择。如此 “乡土法杰”正是切合现代乡村建设新秩序形态和主体身份的描述。从《乡土法杰丛书》的描述中,我们也能看到乡村领袖的转型并在构建现代乡村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

甘肃东塬村马永祥任两届东乡县政协委员,现在还是县人大代表。马永祥在担任政协委员期间,有两个提案引起了地方的重视。一是要求扩建东塬中学。二是希望县上有关部门能来东塬地区调研,通过建立开发区,带动东塬乡产业发展。 ”[21]173

广西金秀村石牌头人之后盘振武积极动员乡民以订立乡约民约的方式参与村民自治。金秀瑶族是石牌类型的习惯法,把有关维持生产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治安的原则,制定成若干具体规条,经过参加石牌组织的居民户主的集会和一致通过的程序,再以文字记录下来加以公布,使全体乡民共同遵守的一种“约法”。乡村领袖石牌头人为主要的执行者。下古陈村订立了两次村规民约,盘振武都是积极的参与者。他还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执行,维护村规民约的效力。[18]81

这正符合梁漱溟的乡村建设所期望的,“让乡村领袖和农民有更多聚合的机会。在他们聚合的时候,就容易谈到他们所痛苦的问题,谈到他们本身的问题。……渐往大家齐心合作解决问题里去。”[1]353

第三,乡村领袖应是现代技术、经济、文化、规范的代表者。费孝通的姐姐费达生正是乡土重建的新乡村领袖代表之一。在太湖畔村庄里生活的费达生是改良中国丝业的重要工作员,20年来不但在技术上把中国的生丝提高了,而且她一直在试验怎样可以使中国现代工业能最有效用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费孝通经常和她讨论问题和学习,受益良多。[13]197乡村领袖应转变成在新秩序中有用的人物,而非继续维持特权,从寄生地位转变成服务地位,以服务来得到生活的报酬。[13]199

乡村建设/乡土重建虽然以文化和社区共同体建设为目标,但无疑都将乡村经济、工业、科技、教育作为乡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乡村建设是指乡村现代化建设,并认为乡村现代化的实现是中国现代化的基础。乡村建设并不仅限于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不应忽略乡村的现代化发展;更是强调现代国家建设应该是自下而上的建设,乡村现代化建设决定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程度,乡村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力之一。把乡村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体而非对象,是乡村建设的核心关照。

乡村的工业、科技、文化领袖如何产生?一方面,城市化流动和开放社会为有能力的村民提供了自我学习的机会。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要对村民进行技能培训,以培养和涌现更多的乡村领袖。根据笔者在广西的调研经验,许多乡镇对村干部进行专门的法律业务培训,许多村干部借此学习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村干部就会在村庄宣传法律规定,每逢过年,农民工大量返乡之时,他们就会在村庄反复广播赡养、乡邻关系、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杨开道在民国时期就主张在大学附设专修科以及其他的短期培训班等培训乡村领袖。“他们一样的在大学学府训练,一样的受名师指导,也许专门的功课也相差不远;有大学生的长处,而没有大学生的短处,的确是一个补救的办法。大学正科造就的是研究人才,大学别科造就的是实用人才,把他们在大学所学习的,直接到农村去施展。”[20]74虽然中国法治国建设已近三十年,但是却几乎没有对乡民的正式法律培训,只有法院以国家司法的方式“送法下乡”或者法律人到乡村提供临时的“法律咨询”服务,难以在乡村有所影响和实效。

第四,乡村领袖从构成上应吸纳外来先进知识分子。费孝通在英国看到许多退休的公务员、医生、教师到乡村服务在地方自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将他们称为“过渡性乡村领袖”。[9]49费孝通和潘光旦曾一同分析了915个清朝贡生、举人和地方进士的出身,发现传统中国的人才分配较均,而且乡村出身的,并不因为科举选择出来后就离开了乡村。[13]199而近代许多乡土培养出来的知识分子一方面在城市失业,另一方面却“回不了村”,新知识无法改变传统社会[9]60。梁漱溟呼吁知识分子下乡指导乡村的发展、改造乡村。乡学组织四要素之一的“教员”正是为乡村之外引进的先进知识分子,有知识、有眼光、有新的方法、新的技术的人与他人合起来,方能解决乡村的问题,[1]351也才能弥合城市的现代化与乡村的没落同步发生之断裂。

乡村领袖大多是名誉职,而非专务职[25],他们的工作大多是无偿的或者报酬很低。这就意味着,从物质回报上讲,乡村领袖的身份很难吸引城市知识分子。但是,仍然有很多城市知识分子基于自己的关怀和对人生理想的追求,返回到乡村,带领村民共同建设乡村。近年多有大学生返乡创业现象,他们利用习得的先进科学知识发展现代农业或者现代工业;成长起来的返乡大学生将产生未来乡村领袖。应以发展的视角期待和选拔乡村领袖,改革开放后乡村领袖大致经历以下递进发展阶段:从村庄传统内生的乡村领袖,过渡到有外出务工经历,回村后能够开拓和创业的乡村领袖,最后逐渐发展为先进的知识分子、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担任的乡村领袖。乡村领袖的现代化转型,就是现代乡村建设逐步推进并最终实现的过程。

四、

“乡土法杰”的“在地化”与“现代性”:乡村法治化路径与乡村领袖的角色功能

乡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村民自治秩序。现代乡村秩序建设的乡村领袖,即“乡土法杰”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乡土习惯法与现代法治、地方性知识之治与统一国家法治之间关系的视角。“乡土法杰”成为国家法治与村民自治交接的节点式人物。“乡土法杰”所呈现的重构现代乡村的主体萌芽性,并不掩盖其身份上潜在的“传统”与“现代”的张力。如前文叙述,新乡村领袖发生于中国社会变迁,因而必然是一个动态和继替的群体。“乡土法杰”的传统性与保守特性是由他们的“在地化”决定的,他们身上凝聚着乡村的历史记忆和乡土惯习。因此,高其才等认为他们尽管为“乡土法人”却也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律工作者”。[26]事实上,正是“乡土法杰”兼有的“保守性”与“现代性”才有效地弥合了现代法治中的激进价值和个体化的倾向对乡村过重的击碎和侵蚀,保证了乡村转型的稳定性。作为新乡村领袖,“乡土法杰”所具的“现代”与“保守”的张力,即便在中国先进知识分子身上也有明显的体现,如梁漱溟主张学习西方团体精神、民主制度的同时,却又坚持其冷冰冰的法治并不适合中国乡村,中国乡村秩序仍应以松软极近人情、启发人心向上的礼治价值为规范和秩序基础;坚持乡村秩序靠教化之规训而非法治之威慑。[1]167费孝通总是立基于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乡土性来思考中國的现代化转型的范式。“乡土法杰”是建设现代法治与历史资源的纽带,他们身上兼具的“现代性”和“在地化”属性,为转型时期乡村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效路径。“乡土法杰”的“在地化”表现为他们是现代国家法治进乡村的“缓冲器”和“中转器”。

首先,“乡土法杰”是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缓冲器。国家法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颇深,自上而下制定,并有着现代性的价值追求,如平等、自由、公平等;从发生学上看,国家法更多起源于业缘共同体,尤其是商业团体、市民社会等现代性组织和群体。国家法很难契合具有强烈血缘、地缘共同体色彩的乡村社会。“乡土法杰”对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度把握可以使他们成为国家法进入乡村的中介,缓冲国家法与乡村社会的直接冲突,协助国家法构建一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法秩序,维护国家法的合法性权威。国家法并不因其由国家制定而当然享有权威,国家法的权威来源于乡民的认同。乡村社会法治化并非要国家法被运用到社会生活的角角落落,而是只要保持着底限的权威与制裁力。正如汪辉祖在《学治臆说》里讲到的“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于此立威”。[27]

国家法遭遇乡村社会的“在地化”差异,缘于乡村社会特有的沿袭千年的历史传统,以及农业社区的生产生活方式。忽视历史资源或城乡差别而强行构建一个想象的社会和秩序,只能是违背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的无力。“乡土法杰”可以防止现代国家法对乡村秩序过剧烈地解构,有利于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而且,国家法具有抽象性、严格规范性,无法匹配许多乡村的地域、人文、历史等特点,“乡土法杰”就在国家法的实施过程中,能够综合国家法和地方性知识,保障了国家法的灵活性。从这一点来说,“乡土法杰”发挥着费孝通极力呼吁的“双轨政治”的作用,即在统一中央政权的大国中,代表着自下而上的那道政治轨道,保证基层行政的效率和执行力,防止基层行政的僵化。

在《乡土法杰丛书》中,浙江岭典村人民调解员王玉龙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有四级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父母和分家主持人从中斡旋;其次,村民可请村干部、家中有威望的老人、长辈或者村干部负责调解和处理纠纷;第三,让村民将矛盾和纠纷提交镇调解委员会;最后,告知村民可以请求公安派出所出面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28]87王玉龙的四级纠纷解决机制遵循着由民间社会到国家法的路径。乡村生产生活中有许多地方性的规范,例如广西金秀瑶财产先占取得的“打茅标”习惯法[18]124,仍具有广泛的效力。“乡土法杰”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更多地使用主体共同认知的知识、生活经验升华的规范,而非抽象的法律条文。“乡土法杰”的中介作用,使民间习惯法自然、流畅地过渡到国家法,并大大减少纠纷溢出到国家法的数量。

其次,“乡土法杰”的在地化还表现为他们是国家法与乡村社会的“中转站”。他们通过在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之间游走,能够适用国家法,发挥国家法在民间纠纷解决中的效力,将国家法转换为切实有效的社会规范——传播了国家法;同时,他们也能够将民间习惯法的内容和精神添加进国家法,丰富并补充国家法,使中国的法制更加具有本土性内容。云南深沟村调解员张德荣包里必备的三件宝贝:雨伞、手电和农村法律知识读本。湖南镇国庆村何培金借助国家“法办”的威慑教育了乡村里的“惯偷”。村民沈国民是“惯偷”,有时也“穷凶极恶”,他外出当扒手,但总以不在村内行窃为由,要求“本地人别多我的事”。他经常横行乡里,对教育他的长辈施暴。何培金邀请几个年轻人成立帮教小分队搜集他在外偷窃的证据,并放风说“再不改邪归正就要被法办”,沈国民因惧怕失去村庄保护伞而被“法办”,就向何培金写下了《保证书》。[22]123

新乡村领袖会更替为乡村内生或者返乡的先进知识分子,较为广泛地学习和接受现代法治知识,为乡村民治赋以法律保障。这是乡村领袖身上的“现代性”色彩。现代乡村建设必将依赖乡村领袖的“现代性”到村民的逐渐“现代性”路径,才能最终实现乡村建设。同样,乡村的法治化路径也必然要遵循“乡土法杰”对现代国家法的学习、吸收、转化、实施和传播,到广大乡民接受国家法的过程。现在乡村法治建设可谓尚无头绪和着力点,只是因事而“送法”“用法”,并没有对于乡民法律培训的工作,也忽略广大乡村领袖的法治建设和传播中的节点作用。“乡村领袖”的现代法治水平决定了乡村法治化的水平。杨开道认为,对于乡村领袖的弱点分析,可以发现很多弱点,这些弱点足以影响乡村的前途。[20]23而对于乡村领袖身上弱点的忽略,会导致对乡村问题的视而不见或无以应对。国家的法治在乡村需要具体的实施者,乡村领袖既是乡村的大脑,也是社会规范的适用者。乡村现代法治秩序若想实现,必须通过“乡土法杰”的作用力。

五、小结与建议

乡村建设目标之一是解决乡村社会碎片化的问题。在现代性背景下,解决的路径无法依赖传统的礼治、家族、绅权等,而必须植入现代法治、村民自治、负责制行政等范畴。但是,自上而下的现代国家建设在乡村整合上却难以产生良好绩效;同时,移植的或者新创制的政治制度与法治如何适应普遍存在的、基本的民情?在乡村社会,现代法治想要构建的乡村政治秩序短时间仍无法实现,而需在整合碎片化了的乡村基础上再构建。乡村建设应以“乡民”为核心,注重对乡民的引导、教育和动员,注重自下而上的乡村建设。乡村领袖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16]34是乡民的代表和社区利益的“当家人”。乡村建设尤应注意发挥乡村领袖的作用:

第一,对于自然涌现的具有乡村领袖角色的“乡土法杰”及其维持乡土法治秩序之权力赋予一定制度性保障,乡村领袖的权威来源于乡民的认同和个人魅力,但自然权威难以实现对乡民行为的现实和强制约束。如《乡土法杰丛书》中湖南国庆村何培金为保护村落珍惜动物而立禁,阻止村民打鸟,尽管他在村庄享有很高威望,在利益的驱使下,村民对于他的“公告”依然熟视无睹。[22]149广西金秀瑶族盘振武对五指山的护林运动也是举步维艰。[18]74松散的结构无法为社区自治提供秩序保障,传统所形成的地方自治也是来源于国家法律对于家长权和绅权的保障,如法律赋予他们调解纠纷、制定规范、制裁和轻微刑罚的权力。[15]295对于“乡土法杰”在组织村庄公益建设、维护村庄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为应给予鼓勵和认可,并探索建立一定制度化的保障。

第二,构建正式制度控制与“乡土法杰”及民间组织社会治理的衔接和对接机制。乡村领袖多是荣誉职,乡村领袖是减少行政成本、取得良好治理效果的重要机制。《乡土法杰丛书》中云南深沟村民间调解员张荣德之所以能够发挥地方治安稳定的“守夜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被派出所吸纳为民间调解员,其调解行为可以对接国家司法及行政。[23]3乡村法治建设不是国家或者民间的单边行动,乡村法治社会建设尤其需要在地性主体力量的主导。“乡土法杰”活跃于乡村公共治理舞台,对之予以一定制度化吸纳与塑造既有利于培育和促进群体成长,也有利于通过其作用发挥强化对乡村法治社会建设的引导,带动广大村民形成现代的法治观念、行为习惯。

第三,重视对“乡土法杰”的法律知识培训。法治建设应加强对乡村中涌现的关怀社区利益、具有公心的政治能人进行法律培训。发达地区、较为开放地区的乡村可以与高校合作,由地方高校或者科研单位对乡村领袖进行较为系统的、长期的培训。欠发达地区、较为保守的乡村,应该更多尊重当地民间法,注意国家法与地方性规范的调和、转化,对“乡土法杰”领导的地方约法之治给予认可。

第四,鼓励城市法律人才及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回村下乡,特别是那些对农村社会有认同归属感、愿意融入和凝聚村民的法律人才的乡村法律服务和建设活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以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方式,将乡村法治嵌入城乡融合体系的进程中,整合城乡法律人才资源,发挥“乡土法杰”供给法律服务及构建治理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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