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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监管分析

2019-09-10周悦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4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

周悦

摘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已经成为经济金融领域讨论最多的话题。近年来,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相匹配,金融乱象频发。这些乱象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了金融控股公司、P2P、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典型的互联网新业态,对其存在的监管漏洞进行分析并提出补救措施。

关键词:金控公司;P2P;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补齐短板

一、典型新业态

(一)金融控股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浪潮下,以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得以爆发式增长。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政策,这些金控公司利用旗下金融子公司来募集资金,交易的关联性使得这部分资金存在监管空白,因而可能逃脱监管被投资到房地产、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来追寻利益。金融创新的幌子仿佛为这些公司开辟了绿色通道,许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牌照并不齐全。相较于传统金融控股公司而言,互联网金控公司兼具网络属性和金融属性。随着互联网公司纷纷布局金融板块,公司机构不断增多,内外部业务不断增多,情况更加复杂,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其风险巨大、快速且具有强传导性。

(二) P2P

P2P义称为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2018年以来,P2P频现爆雷潮,光上海地区P2P违约规模已超2000亿。在中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在其后的几年问,国内的网贷平台很少,鲜有创业人士涉足。2012年中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国内含线下放贷的网贷平台全年交易额已超百亿。这些P2P平台通过虚构项目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一旦资金来源不足,或者资金投入后难以收回,整个平台最终会因流动性不足瞬问崩塌,P2P跑路事件由此产生。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的独立机构,通过与互联网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作为新生事物,在监管法规和制度建设上相对滞后。网上支付技术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传输安全问题:交易的虚拟性容易催发信用问题:从交易开始到结束,平台上的资金沉淀资金去向等问题要求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

二、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各种金融产业得到了井喷式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发展本就是为了规避正规部门的监管而产生的。许多交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无法可依或是监管不严。长此以往,当风险聚集、膨胀进而释放并可能危及整个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地步时,监管当局就会提高监管标准,这势必会扼杀以往野蛮生长的机构或者交易。当新的要求不能满足以前的增长方式时,潜在风险便会转化为显性风险。

具体说来,产生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不健全信用体制下的信用过度扩张:金融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利益驱动下的金融创新无边界:金融监管未能形成有效的约束。法律层面存在漏洞,监管技术和人才跟不上金融创新,各部门监管协调性不足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素质不高,信息不对称致使无法甄别好坏与否。

三、监管漏洞带来的危害

漏洞的存在意味着利益追求者可以见缝捕针层层嵌套来规避监管。然而金融是不创造价值的,金融的本源是服务实体经济。若金融控股公司继续通过其子公司筹资然后投入资本市场,钱生钱:若P2P平台继续违约跑路:若第三方支付平台继续侵害消费者信息,金融只会更加脱实向虚,整个经济社会的秩序会因乱而乱。找到监管真空、盲点并对症下药势在必行。

四、补全监管短板的方法

首先是政府部门。政府应公开审查,明确各平台主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避免出现多头监管体制下的重复监管、无序监管和无监管现象:对各种机构逐步提高准入门槛,重新定位各种主体并规范其发展:监管部门需要彻底消除市场存在的刚性兑付预期,进一步完善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体系;要加大問责力度,强化机构问责、监管问责和对监管者问责。

其次是企业自身以及社会力量。应推崇新的监管思路——市场化监管。市场化监管不全是政府行为,同时还是市场行为。它强调与某一金融活动相关的各种要素之问的平等关系和相互制约,在这种思路下,被监管者不会设法逃避或者抵制监管,相反它会主动需要监管服务,因为接受监管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它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故而企业内部、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社会第三方监管机构会多方发力。

再次是要主动适应监管挑战,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运用到监管上,丰富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最后是要加强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和金融消费者知识普及,提高金融消费者素质,让他们能白行甄别各种信息。这样才能互联网金融产业更为平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雪军.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性与监管建构[J].银行家,2019(2):44-46.

[2]周昕虞,晶瑕.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的国际经验[J].银行家,2019(2):116-118.

[3]宋世凤,詹堃.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漏洞及风险管理[J].金融观察,2016( 10):28-29.

[4]周宇.金融危机的视角:P2P雷潮的深层形成机理[J].经济,2019(2):1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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