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难不会取证教训多
2019-09-10
农民工出门在外,辛辛苦苦打工却时常遭遇欠薪。而讨要工资时,不仅障碍重重,申请仲裁或起诉维权时还往往不知道被告是谁甚至告错对象。即使告对了人,也会因无法举证或拳证不力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为大家分享几则案例及其处理结果,还望广大农民工朋友务工时多留意,吸取教训。
打工事实无证据 起诉讨薪难上难
【案例】
2016年3月,经老乡介绍,穆某等3名农民工来到某小区商品楼建设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包工头儿曹某口头与穆某约定,日工资170元。5个月的工期结束时,除了“五一”假日给每人发放工资5000元外,还欠每个人2万余元。
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曹某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发包方给钱就立即给付。事后,穆某等人多次催要,曹某总是以发包方未给付为由一拖再拖。
无奈,他们于2018年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被拒绝受理。起诉之时,又因无劳动合同、无欠款凭证、无完成工作量等证据,法院不予受案登记。
后经法律援助,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他们获取了与曹某的对话录音,同时说服介绍人出具了相关证据。最近,他们终于立案成功,讨要工资有了希望。
【分析】
农民工入职或进入工地施工时,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之类的书面材料,材料上面要写明用工主体是谁,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拖欠违约金计算方式等信息要明确。
如果对方不同意签合同、出具书向协议而你又想干活,那么,在双方口头谈及用工事项时要及时录音并保存这些资料。当完成劳动任务或终止劳动之时,应让用人单位及时出具结算清单,清单上要载明用工时问、完成工作数量、应得劳动报酬数额等信息。如对方不能立即给付工资,一定要让对方打个欠条。
签订合同附条件 工程欠款难讨还
【案例】
2011年12月28日,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进入收尾阶段。个体工程队老板冯某与负责此项业务的开发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约定: “综合开发办在2011年12月20日前付乙方70万元工程款,完善收尾工程;对剩余近50万元工程款待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局拨付建委城建资金中支付结清。”
工程完工后,开发办迟迟未给付剩余工程款。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冯某多次上访,虽引起政府重视但终因审计部门未审计,再加上“近50万元”数额不确定,财政局不同意给付,
冯某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系附条件合同。因所附的审计条件未成就,故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此时,冯某又提出审计申请,可是,因时过境迁,根本无法审计,其请求无法得到满足。
2018年4月,冯某再次起诉后,法院以一事不在理为由不予立案,致使这笔工程款无法再讨要。
【分析】
本案有三个教训应当吸取:其一,冯某接手的是个烂尾楼工程,工程前期相关材料残缺不全。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应当预料到无法审计的后果,注意避免经“审计”再付款之类的约定;其二,既然协议中已约定“审计”条款,工程结束后,冯某就应及时主动地提出审计申请,若无法审计,再按不能审计寻找对策;其三,冯某起诉时,应同时递交审计申请。若审计不能,该工程毕竟系冯某所为,法院也会依据公平原则做出相应的判决。只知干活不知取证 多干少算丢钱5万
【案例】
2015年9月初,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处商品楼外墙保温工程,后又将其中1#、2#、3#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了郝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包工包料。
郝先生组织多名农民工完成施工后,因建筑公司迟迟未给付施工款,2017年12月初,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进行支付。
建筑公司辩称,上述工程是郝先生与另一施工人徐某共同完成的,并提交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等证据。
对建筑公司的作假行为,郝先生气愤不已,但由于他未保留施工时购买保温材料质量合格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以及施工进度清单、验收單等资料,所以,无法戳穿建筑公司的谎言。在法院调解时,他不得不让步,损失5万余元。
【分析】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方方面面,劳动者一定要多了解、熟知相关法律规定,要学会及时保留、收集施工中的一切资料与证据。
特别是《施工合同书》、施工图纸、《验收结算报告书》,以及购买原材料时的质量合格证、收款收据、雇用工人劳动量统计表、工资发放签收单等。有了这些证据,一日发生纠纷,就等十拥有了第一手资料,不愁打不赢官司。
同村人进行房屋买卖有何限制
【案例】陈某与吴某系同村村民。吴某欲将自己在老家的一处闲置房屋卖给同村的陈某,俩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吴某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先付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15万元,另外15万元于年底还清。后陈某发现吴某的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就不再支付购房款了,并通过村干部向吴某要回定金和房款,吴某不同意。陈某以吴某故意隐瞒事实,其欺骗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房屋买卖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某立即退还购房款共计20万元。
吴某则辩称,买卖开始前已讲明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协议中也未提及需提供两证。在买卖过程中,是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某认为是陈某反悔不想买房,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5万元定金应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当作赔偿。
【分析】《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等,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权由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但房屋买卖的处分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必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发生纠葛。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故此,陈某与吴某私自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定,被告收取原告的购房款1 5万元及定金5万元,应予返还。吴某主张要求陈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合同无效,故无须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吴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20万元给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