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分析
2019-09-10马腾飞
马腾飞
摘 要:我们需要意识到P2P网络借货能够在民间融资中带去正面效应,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擅自对金融机构进行建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基于这些现实问题,对其进行严格的刑法控制是十分必要的,文章也会对有关控制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刑法;控制分析
现下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跑路”问题时有发生,部分担保机构也正面临着由于前期担保而为其带来的挤兑风险。这也说明,在P2P网络借贷进一步繁荣中也是乱象丛生:一方面受到风投的尤为青睐,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公司经常“跑路”,甚至出现行业倒闭的“风潮”。所以深入剖析P2P网络借贷与研究其频发问题,对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方面加以控制,不只是具有单一的理论价值而是能有效稳定社会环境。
一、简析P2P网络借贷出现的主要原因
第一,基于传统金融体制下而产生的资金不平衡供需。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使得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有效发展,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是收入水平均获得很大程度的提高,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以及财富累积,使得民间闲置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迫切希望获得投资渠道。一方面因为社会投资产品类型稀少,没有多元化的投资途径,因此很难满足不断增长的民间资金不投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及其收益并不十分理想,而在存款之外的证券等相关投资渠道需要投资人掌握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可现阶段我国人民群众的投资理财观念与能力总体较低,很难达上诉投资渠道针对投资者的素质要求。所以,累积的民间闲置资金由于没有适当的投资渠道,才将视线转移至民间借贷以及融资市场中。
第二,和正规金融相比P2P网络借贷具突出的优势。我国正规金融不仅体制上较为“僵化”而且手续相当繁琐,可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因为突出的优势特征,使得短短几年时间能够快速发展,其主要优势如下:(1)相对广泛的借贷对象范围而且贷款门槛不高。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借贷双方属于是一种多对多的关系,具有十分广泛的分布范围。不管是我国东部地区还是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中西部,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P2P网络借贷。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P2P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迫切需要资金进的中小型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而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则将主要的服务对象定位在生活中需要资金的个人。针对迫切希望周转资金但有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需求者来讲,最为理想的融资渠道就是P2P网络借贷;(2)较快的信息流通速度且操作便利。与以往金融机构中需要通过线下网点对借贷进行办理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对借贷信息进行发布,实现了借款人与投资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双方能够依托于互联网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与此同时,在该模式下的借贷手续以及业务流程绝大多数是依托互联网而实现的,几乎不会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影响操作也相对便捷。通常情况下基于该平台进行借款,当借款人提出申请时会提供一定担保,当签订好借款合同后就可以得到借款,和以往的贷款模式相比,不仅便捷而且高效也更贴合现代化的商业发展形式。
二、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控制有关路径分析
第一,谨慎介入针对刑事政策的有效控制。基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有关对待行政犯罪的具体思路上应注重轻缓化,也就是要尽可能在刑法理念中彰显谦抑性。所谓刑事政策的轻缓化其是就相对严厉的刑事政策来讲的,也是犯罪与刑罚不断进化中朝着轻缓化发展的主要趋势。也就是说,在刑法立法方面要是可以规定相对较轻刑罚就没有必要过重的规定;对于刑事司法而言,要是乐意不定罪或者是可以适用于轻微刑罚就不需要定重罪与重罚。尤其是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就对这一刑事政策充分的展现,特别在对税收造成威胁等有关经济犯罪方面十分显著,例如将“偷税罪”改变成“逃税罪”,且悄然的将获罪门槛提高,这也是刑罚政策具有轻缓化特征的表现[1]。因此,在评价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刑事风险方面也需如此,在充分规制有关违规违法行为的同时,把获罪条件最大限度地提升,或者可以借助罚金刑、非刑罚等相关处罚措施。
第二,把“单位或个人贷款”扩充到贷款诈骗罪领域。之所以要扩大范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包含刑法)长期以来相对侧重于对银行利益加以保护,在贷款诈骗罪上亦然,只是重点打击诈骗银行贷款的有关行为。从某种角度;来讲可能是我们长期通过银行贷款,所以相对忽对民间或是社会贷款没有予以必要的重视,也未能使用刑法手段进行特殊保护。因为在其贷款业务中很有可能藏匿着贷款诈骗等风险,因此需要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这样不仅可以对银行进行保护也能对社会或是民间贷款加以保护,与此同时也可以将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贷款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将资格刑的适用领域与种类进一步扩大。虽然我国设置有关的资格刑例如“剥夺政治权利”等,可是在经济犯罪领域中却没有较多的资格刑规定,例如职业资格、经营资格、法人职务等。对于在P2P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罪犯,也有必要考量设置或是采用有关的资格刑进行相应处罚。其十分畏惧因为剥夺了从业资格而使其丧失“生存能力”的后果。因此,有关P2P网络贷款,应该讲资格刑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扩大,比如可以把剥夺“经济资格”等内容加入其中[2]。
三、结束语
要想刑法有效介入至P2P网络借贷领域,应该确保具有一定的限度性,通过积极引导取替盲目性打击,赋予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此促进市场创新。可是在削减刑法“打击面”的基础上,也应进一步加宽政监管范围,建立并积极完善有关制度提高对P2P网贷的监管力度,确保P2P网络借贷行业可以真正的步入正轨,将其自身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保护好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汤仙月.P2P网络借贷行为刑法规制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9(01):119-124.
[2]张钦利,纪辰.互联网金融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32):54-55.
[3]张晶晶,金莹.浅析P2P网络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覽,2017(30):155.
[4]胡江,黄丽钦.P2P网络借贷中虚假宣传行为的刑法认定研究[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9(04):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