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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阈下法律翻译学科的内涵

2019-09-10张于杰圣潘姚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张于杰圣 潘姚

【摘要】:法律翻译作为专业性极强的语言学和翻译学研究的对象,其学科内涵的重心不在于语言的运用或翻译技巧的提升之上,而在于其作为近现代法治引线与开篇之始的独特价值。另外,其学科内涵还在于,法律翻译是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不同法律文化能够相互观察与影响的枢纽。但是,在这其中,法律翻译并非将不同法学或法律完全对应出来,而是将其对等地表达与便利他人理解出来。

【关键词】:法律翻译 翻译法学 法系 法律文化

“法律翻译是一种语言转换,又不仅仅是语言的转换。”【1】仅从技术上,或者大多数实际运用中来观察,法律翻译总是体现为翻译学的实际运用,逃不出语言学研究的函射范围,至多就是语言学或者翻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毕竟,在中国,对于通常所能够接触到的法律翻译无非就是诸如域外外文合同、法典、法规以及判例等法律文本的译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国法学是翻译法学。在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中,法律翻译功不可没。当下我国法治建不断完善,法学研究空前繁荣,其中法律翻译居功至伟。”【2】但是,“中國法的‘现代化’并不能等同于中国法的‘西方化’。”【3】翻译大学应当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最重要基石之一,法律翻译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意义非凡,但也绝不意味着其就是全部。因此,法律翻译的实质内涵在于不同法系,以及中外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对接,也是触发中国近现代法学研究的总开关。

一、法律翻译与中国法学

法学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传统,是经验的产物,大致产生本国司法实践以及历史传承;另一部分则是基于纯粹理性而得出来的,或来源于古希腊至今的哲学家们形而上的理论,或来源其他诸如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先哲以及现代学者的理想与观念。【4】那么,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展国家来说,其法学发展必然是始于法律翻译或者法学翻译,进而形成一定的比较法研究,并同本国实际相契合。因此,任何一国法学进步离不开法律翻译的助推,但是法律翻译或者翻译法学并非一国法律或法学的全部。

(一)法律翻译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必要条件

毋庸置疑,近现代法治来源西方文明,是资产阶级革命与资本主义文明发展为整个人类文明的演进,带来的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但是,近现代的法治并非是从无到有,纯粹是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自然演进而催生出来,反而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次突变偶然形成的。换言之,资产阶级革命与资本主义文明为世界普及了法治,但是法治、法学和法律却古已有之,这个源头便是罗马法。进一步而言,近现代的法学研究与发展,是在于罗马法的翻译基础上逐渐完善的。

当今所有法学都可追溯至承继了古希腊文明的罗马人发展的罗马法。即使西罗马帝国的覆灭使得罗马法在近千年的中世纪历史中沉寂,但是在那一段欧洲黑暗历史时代占据主体地位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同样根源于罗马法,其中的各种法律原则,甚至大量世俗法的法律条文就是罗马法的变种。而当11世纪末,博洛尼亚大学因为翻译与注释罗马法而兴起时,其已经为近代法治思想基础——17世纪开始的思想启蒙运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甚至在之前的文艺复兴的繁荣也与当时罗马法的翻译盛行于欧洲大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尽管不列颠的法治传统在于其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发展,但是,其中的精髓或者源头与曾经统治不列颠群岛的罗马人所带去的罗马法也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并且,14世纪依然在欧洲大陆流行的罗马法的翻译与研究也开始在联合王国兴盛,其对于英美法的发展同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中世纪后罗马法的复兴造就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出现,对罗马法的翻译与研究成为各国法学发展与研究的必要条件与重要助推器。一言以蔽之,没有一直以来对于罗马法的翻译,就不会有今天的法治文明,近现代的法治可以说肇始与罗马法的法律翻译。

(二)法律翻译是中国法学与法律发展的关键要素

同西方文明的发展不同,中国具有超过两千年的中央集权统治的传统,尤其自明代以来六百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更是将中国古代的集权统治推上了的顶峰,因而古老的中华文明并未孕育出近现代的法治文明,中国的近现代法治某种程度上在于对西方法治文明的移植,因此,“中国法的‘近现代化’与引进外国法密不可分。”【5】而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开启了向西方学习的运动,但是对于社会科学的完整,系统的学习还是在于甲午战争中国惨败的刺激,尤其是戊戌变法之后,更是开启了中国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全面学习,其中严复先生在那一时期翻译的英国著名古典自由主义法律学者,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以及法国著名法学家,三权分立学说的大成者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可以被视为中国法学研究,或者翻译法学研究开始深入的标志。

法律翻译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中国法治文明的演进所引起的根本性的影响常人难以理解。这其中或有着那个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救亡图存的极致渴求,使得他们对于西方法律制度不只是好奇与求学如此简单,而是寄托了通过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从而改变中国落后的面貌的“哀思”。例如戊戌变法的实际就是通过法律翻译,对于日本君主立宪制度的学习。之后,因辛亥革命的成功所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实际是脱胎于对于美国宪法文本的法律翻译。而著名的民国六法更是翻译法学的成果。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发展仍旧需要法律翻译的支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则大多数来源于对德国法律制度的翻译,其中我国物权法便基本接受了德国的物权理论。同时,我国的商法、债法的相关制度建设则是基于对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翻译与研究,公司法、证券法与美国的制度几乎如出一辙。

因此,如果没有一代又一代学人对于域外法律的翻译与研究,中国的法律建设不会有今天的如此成就。法律翻译就是中国法学发展、法律制度构建的源头,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关键要素,更是建立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总之,法律翻译是中国法学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三)中国法学不等于翻译法学

“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发展,而只能致使西方法律、法制在中国的移植与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6】而诞生自西方文明的法治在被引入中国后,其逐步发展演进的经历也的确以给人造成“中国法学就是被翻译过来的”错觉。毕竟,中华文明自身的法制传统是难以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而假如没有西方法治文明的引进,中国的近现代法学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便会无从谈起,法律翻译在此意义上便是中国法学的渊源。但是,“和数学或物理等学科不同的是, 一国法律制度系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根源”【7】,单靠翻译域外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是无法建构中国自身的法律体系。而将中国法学与翻译法学等同则意味着,对于近代百年来,中国前赴后继的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的诸多心血等同废纸,是对中国法律人最大的无视。

固然法律翻译对于中国法学的意义非凡,并且其是中国法律制度构建的起点,但是中国的法学与法律终究是根植于中国历史与中华文化的土壤之中,是中国的法学家将西方法治文明的精髓吸取后,置于中華文明的血脉之中所孕育出的中国法学,是中国现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其中一头牵着西方现代化的建设经验,另一头则连接着的华夏古老的璀璨文明。就像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近亲属作证人的诸般规定实际就是中国传统法制——“亲亲相隐”在现代中国法治的体现。另外,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独树一帜。其是在吸取了西方传统人民主权的宪法学说之上,被中国的法学家与政治家们创造出的发展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院制、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部分分权的独特的、区别于西方宪法学说的国家政治制度。【2】

总之,无论法律翻译与翻译法学对于中国法学的研究发展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多大的贡献与作用,也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法律原则或许带有一定的普世性与普世价值,但是一国的法学与法律与其政治发展,文化传统实则是一体多面的体现,无法分割,无法独立。因此,法律翻译与翻译法学为中国带来了近现代的法治,并在最大程度上推动其发展,但是法律翻译与翻译法学仍只是中国法学的组成部分,不能也无法代替中国法学,这是对历代中国法律人贡献的最基本尊重。

二、法律翻译是不同法系的对接

世界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很少有和它国的法律制度雷同的存在,即使是基于相同法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也是如此。因而不同法系需要相互借鉴不同法律制度或者法学理论则便必须通过法律翻译来进行对接,这即是法律翻译的内涵与价值所在的其中之一。

(一)法律翻译是不同法系进行对话的桥梁

法系并非一个古老历史的产物,与传统的源于罗马法的诸多公、私法来说,诞生于19世纪末的法系相关理论还只是新生儿。实际上,其就是理论家们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国法律而根据各国法学的区别与联系将世界法学的再次划分,这其中,法律翻译当然是重要催化剂。同样,在借助法律翻译的助推力之下,不同法系之间的借鉴与对话(尤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交互最为典型)使得原本被严格区分的法系界限逐渐模糊,并产生了诸多崭新的现代法治成果。

以日本为例,虽然日本学生的外语教学和外语水平之差在发达国家之罕见,甚至落后于诸多发展中国家意味世人所公认,但是日本的法律翻译之鼎盛,翻译法学之繁荣【3】则鲜为中国学者所知。也正是日本通过其发达的法律翻译、翻译法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使其战后所建立的刑事诉讼制度成为目前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界所公认的当前最好的制度。其既吸收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当事人主义与陪审团制度的精华,又发展其自身所属的大陆法系的法官职权主义的优点,结合形成日本独有并且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而假若没有日本高度发达的法律翻译进行牵线,是无法形成这样的法治成果。同样,源自于美国商法的“法人格否认”理论为大陆法系所完全接受,这其中法律翻译的作用可想而知。

(二)法律翻译不是一一对应

作为法系间交流的联系纽带,法律翻译时常需要对于法系间的法律文本,法律术语进行翻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翻译不能也无法做到完全的一一对应,而应是一种对接或者对等的法律翻译。

以“Constitutional Law”的翻译为例,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翻译为“宪法;宪法学;合宪性法律(符合宪法规定,与之不冲突的法律)”,大部分从事法律翻译的工作者也大体如此翻译,并且认为将其翻译为“宪法性法律”有误,理由在于“‘宪法性法律’不易理解”。然而,这样的翻译本身没有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尤以美国这样的拥有宪法法典的国家最为典型),“Constitutional Law”的确为以上翻译的意思,宪法典则为“Constitution”,而在英国这样不成文宪法【4】的英美法系国家,“Constitutional Law”当然就是宪法,或者也可以这样表示:“the Law of Constitution”,直译为能够作为宪法的法律。但是,与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拥有完备的部门法体系,其中宪法便是一个部门法,称之为宪法学。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拥有成文宪法,即宪法典,例如《德国基本法》、《俄罗斯联邦宪法》等等。同时,其还有诸多由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位阶在宪法典之下,并且规定的也是宪法学的内容,与宪法息息相关,称之为宪法性法律,例如中国【5】的《立法法》、《选举法》等。而宪法性法律的英文表达便是“Constitutional Law”,可以直译为宪法学的法律,中国宪法学内的学术用语则是宪法性法律。

因此,法律翻译并非是将不同语言的法律文本,法律术语或者法学理论一一对应的翻译出来。一方面是因为,纵然不同法系间的界限在模糊,但是基本的区别仍旧存在,大部分的不同的法学表达是无法一一对应,只能做到翻译的对等与对接;另一方面,法律翻译的作用在于便利不同法系间的借鉴与交互,而非促进两者的融合。总之,法律翻译内涵之一便在于将不同法系对接,推进现代法治的演进。

三、法律翻译是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对接

一国法学的发展与进步同本国的文化传统有着必然而紧密的联系。正所谓孤阴不生,独阳不长。因而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流则是各国相互借鉴,推动法治前进的必由之路,这便必然需要法律翻译的存在。但是,同样,法律翻译只是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对接,而非一一对应。

例如体育法领域内的“Sport Integrity”,即汉语译为“体育诚信”。但是,假如法律翻译一定要做到完全的一一对应,则此种翻译存在误译。因为“Integrity”源于拉丁语“integer”,意思是全部整的或完整的,其体现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原则、方法和期望的一致性。其涉及诚实和真实,一个未受损的状态,健全的、全部的、完整的道德或道德准则。【8】而中文的诚信则既有以上的内涵,同时还有着“信守承诺”的内涵。而通常国际体育法学界在谈到对于体育诚信的遵守,都必然添加一个动词,这在中文语境则较为罕见。所以,如要完全一一对应得翻译“Sport Integrity”,则应译为体育完整道德,而非体育诚信,这显然无法表达“Sport Integrity”在中文语境下的真实含义。

因此,法律翻译的作用还在于联结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使得更加充分的交流与借鉴。当然,这应当建立与法律翻译对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的对接之上,而非一一对应,其也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内涵之一。

四、结语

“在任何社会中,法律都不可能同社会中的其他要素相分离,进而达到脱离社会情境的自治程度。”【9】因此,后发展国家的法学不能单凭法律翻译与翻译法学来演进,而是需要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之上,深耕本国国情。因此,法律翻译将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但绝非全部。同样,在更大范围内,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法学交流与相互促进是建立在法律翻译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法律翻译将其对接,交互的成果才会变成各国实际的法治进步。

【参考文献】:

【1】 张法连. 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

【2】 张法连.“一带一路”背景下法律翻译教学与人才培养问题探究[J].中国翻译,2018(2):31-35

【3】 白雪峰.唯物史观下的“法律移植主义”从中国近代法学领域的两大问题说起[J]. 理论月刊,2018(8):80-91

【4】 [美] 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2

【5】 何勤华,屈文生,崔吉子. 法律翻译与法律移植[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5. 97

【6】 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1. 265

【7】 劉林. 法律翻译归化倾向的个性特征[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25(2):400-402

【8】 Robert F. Vodde. The Role of the Academe in Match-Fixing[A]. M. R. Haberfeld, Dale Sheehan. Match-Fixing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Existing Processes, Law Enforcement and Prevention Strategies[C]. Switzerland: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2013. 303-330

【9】 高鸿钧. 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A]. 何勤华.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C].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4. 35

注释:

1.《论法的精神》是现代译本的书名,严复先生将其译成《法意》。

2.西方或者国家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是两院制体制,要么中央与地方彻底分权,要么地方所有权力都来自于中央的授权。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与地理原因,则创造性的提出一院制以保证人民主权的行使,而部分分权则是在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性,又提升了地方的积极性。

3.在日本,如果一名法学学者不将他国法律制度与法学问题研究透彻,其是不被允许研究日本本国的相关法律问题。

4.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因此其宪法实际是由诸多议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的内容通常是规定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一般应由成文宪法典所规定。

5.根据中国权威理论,中国应当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而非大陆法系,但是,无论国际学界还是国内学界,将中国视为大陆法系已经形成传统。同时,国内大部分法学著作都持此观点,因而本文亦采取此观点。

作者简介:

1.张于杰圣(1989—),男,汉族,陕西西安人,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宪法、部门行政法。

2.潘姚(1994—),女,汉族,四川什邡人,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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