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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国企改革

2019-09-10雷楠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国企改革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中已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管理机构,但也存在诸多不成熟的方面。本文认为,应转变思维模式,运用法治方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国企改革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概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提到:“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由此可见,转变思维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简言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都必须依法治理,坚守法律底。它与行政思维、伦理思维完全不同。相对来说,法治思维更有逻辑性、更理性、更有规则性。

法治思维在不同方面和领域的运用体现为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第一,认知判断层次,是运用法治的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认识、作出判断;第二,逻辑推理层次,是运用法治原则、规范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得出结论,找到办法;第三,综合决策层次,是在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进行衡量,按照法治要求进行决策;第四,建构制度层次,即针对宏观问题通过建设法律制度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

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由法治思维决定。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为宽泛,通常人们所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即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

就法治方式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固定的办事方式。例如托关系、走后门的办事方式。这些方式植根于旧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中,与法治思维相悖,无疑都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国企领导人职责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提出:“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實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国企领导人是决策的确定者,是企业发展的带领者,是群龙之首,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在我国的很多企业中,公司高层的领导人是直接由行政机关任命,并非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带有行政色彩。一旦公司高层有了行政机关作为后盾,股东大会的权利就会被极大的制约,最终导致领导者滥用权利,阻碍企业发展。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培养系统全面的法治思维,学习与企业以及领导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战略研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国有企业彻底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化公司制度。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国企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来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运用最终还是落脚到人的行为上,尤其是董事会,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建设法治国企实际上是指国企领导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和方式。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规则思维和方式

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日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也越来越详细,但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经营决策的实践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自己的职位上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权利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则容易滋生贪欲和膨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缺乏规则意识。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一切活动和决策,必须要严格遵从党内法规及党组织要求;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上级管理单位相关规定等;公司章程、股东董事会等决议、公司管理制度。时刻牢记“法无禁止皆许可,法无许可皆禁止”。

(二)权限思维和方式

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擅自决策。首先要清楚自己的权限,国有企业都有内部的组织体系、岗位体系等各种体系。党组织也有严格的组织体系、职责体系和责任分工。担任什么样的职务决定了什么样的决策权限。也就是说,国有企业领导人要树立强烈角色意识和身份意识,不能超越自己的“角色”做不符合自己身份的事。例外的,只有在有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超越权限的行为。且授权形式必须严格规范,必须载明授权事项、范围、期限等形式要件并得到有权决策人员的确认。

(三)程序思维和方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决策,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决策的“质量”难以保持稳定。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结果正义,程序是保证公平合法的前提。不能认为有些程序太简单就选择直接忽略,不太重视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这是一种潜在的官员意识、家长意识作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企业决策大部分正确不难做到,而每一项决策都正确必须靠严格的程序。程序虽然不影响决策的实质内容,但从某种方面上说,假设决策出现任何的不良后果,只要决策的程序到位,也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责。

四、结语

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既明朗又严峻,领导干部面临着较大压力。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时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树立“规则、权限、程序”意识,这样才能做好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特别是决策风险,带领国企成功改革。

【参考文献】::

【1】覃冬婕,钟海燕.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F] .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01-01:128-129.

【2】汪永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工作[N].人民日报,2014- 07- 28(1).

【3】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N]. 学习时报,2014- 03- 31(1).

作者简介:雷楠,女, 四川资阳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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