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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查处类履职申请的法律规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

2019-09-10赵喜萍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职权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履职申请及查处请求,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需要全部执行,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履职申请,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职。下面从三个方面对查处类履职申请的法律规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查处类履职申请的法律规定

《信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中都对查处类的履职申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行梳理总结之后,我们可以得出查处类履职申请法律规定的要点:

1、申请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违法侵犯;

2、所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项违法行为具有职权管辖;

3、所提申请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限范围之内;

4、行政机关不履职或者不答复,申请人可在限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内容:

1、当申请人受到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如经调查,污染物排放并不超标,则需要直接予以答复。当申请人申请的行为违法,但是该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权利或者申请人本身没有受到保护的权利。比如申请人并未受到侵害,同时也非受侵害人的代理人,则需转入举报类信访案件处理并答复。

2、行政履职申请的目的在于查处违法行为,若彼时证据已消失,无法查处,如,申请人针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排放,但在申请履职时,项目已经建设完成,该污染排放已经消失,无法查处,则需进行答复,或依据实际情况转入信访调解渠道进行救济。

3、被申请机关无查处职权。如,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中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查处权隶属公安部门,则应给予不予受理的答复,并告知其到其他机关提出申请。

由此可见,查处类履职申请需要具备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该侵犯行为违法,且申请机关对违法行为具有职权管辖等必要条件,申请人方可提出查处类履职申请。但如遇特殊案情,可以转入调解类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以达到化解矛盾、保护申请人权利的目的,也可以选择变更履职申请内容,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履职申请复议案件的处理

1、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申请人与所申请的内容存在利害关系且有一项权利受到不作为侵犯,但提出申请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者申请机关不具有管辖职权的,均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或者要求其于五日内补正所缺要件,超时后即为自动受理。

3、不符合履职申请受理条件,超过期限不给予答复的,则确认受理单位违法。履职申请无论是否符合条件,被申请机关都必须给予申请人答复。

4、履职申请在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开展调查,若查实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机关已经完成履职并给予答复的,则应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同时向多个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也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投诉类履职申请复议案件也必须满足存在利害关系、申请单位具有管辖职权以及符合期限等多项要求。

三、查处类履职申请的处理流程

1、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侵犯。但当申请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事由,经由行政机关经办人员进行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收到查处类履职申请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当场或者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处理:

(1)存在违法行为可能的,应当受理,并依照查处職权规定立案查处;

(2)无查处职权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到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法律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具有查处职权的,应依照经确认的职权目录,或者按照“属地管辖”的规定确定合适的管辖机关开展查处。如经确认管辖机关并非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到管辖机关提出申请。收件机关也可以当场出具书面转办意见,由申请人携带到管辖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所申请的行为虽然违法,侵犯的并非申请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违法侵犯已经终止,则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当场转入举报类或调解类信访途径办理。

4、行政机关在受理履职申请后,应当予以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查处职责的情况,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径直以侵权责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5、已经转入信访或者调解途径,或者按举报处理的,其处理意见或者答复函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履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主管领导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7、当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情况紧急,且经受理履职申请的行政机关确认,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处理。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段时间以来,多地出现了环保部门因环境执法不力被告上法庭的事件。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职,方能实现依法行政,助力建设法治政府。

作者简介,赵喜萍,(1979.5-),女,汉族,辽宁本溪,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环境科研、环境应急、环境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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