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的现状及历史流变(上)
2019-09-10刘长煌
刘长煌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Death Penalty)在美国是一种法定刑,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北美殖民时期,有400多年的历史,现今依然适用死刑的有30个州、联邦政府和军方的法律体系。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唯一施行死刑的国家,是全世界54个死刑國家中的一员,是第一个采用注射死刑的国家。
在美国,死刑被认为具有六个目的:报应、威慑、防止再犯、鼓励认罪、优生和经济。
1967年至1976年十年间,发生了福尔曼诉佐治亚州案,美国最高法庭下令停止执行死刑,改判终身监禁。随后,很多州通过了新的死刑法典。1976年,通过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最高法庭又恢复了死刑判决。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以某一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此后,有7800多个被告被判处死刑,1485人被执行死刑,另有161人判处死刑后改判其他刑罚。
截止到2018年4月1日,尚有2743人等待执行死刑。
自1916年到1955年,美国军方共执行死刑135人,1955年以后,军方再也没有执行过死刑。
一、美国死刑简史
1.早期历史
有记载的第一次死刑是在1608年,英属北美殖民地当局在第一个永久殖民地詹姆斯敦,对西班牙间谍执行枪决。
在殖民地时期,有很多罪行可以判处死刑,比如在詹姆斯敦,有48种死罪,包括:偷摘邻居花园的花朵、三次以上妄议英国政府、三次以上亵渎神明、与土著人贸易、擅自离开殖民地、因为饥饿而盗窃食物,等等。
纵观美国死刑历史,不得不提《埃斯皮死刑档案》(Espy File)。它是由业余历史学家瓦特·埃斯皮和约翰·斯密凯拉编撰的美国历史上死刑判决及执行的档案。该档案显示:1608年至1991年,共有15269人被英属殖民地当局和美国各地执行死刑,其中144例是以枪毙的形式执行的;1930年至2002年,有4661人被执行死刑,其中三分之二是1930~1950年执行的。
1978年施行的《人权法案》中,第8修正案禁止使用残暴、奇特的酷刑。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死刑判决必须要经过大陪审团裁定,通过系列法定程序才能剥夺人的生命权。1868年通过的第14修正案再次强调了剥夺生命权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在美国死刑历史上,福尔曼诉佐治亚州案(Furman v.Georgia)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影响特别巨大。
1967年8月11日,威廉姆·福尔曼在佐治亚州萨凡纳市入室盗窃,被失主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跌倒,不慎手枪走火,打死失主。1968年9月26日,佐治亚州法庭以谋杀罪判处他死刑。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依据第8和第14修正案,推翻了死刑判决。1984年4月,福尔曼得以假释。2004年,法庭裁定入室盗窃罪和过失杀人罪成立,判处他20年监禁。2016年4月,福尔曼从监狱被保释回家,当时他已经75岁了。
1972年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投票裁定福尔曼的死刑判决构成“残暴和奇特”,因而违宪,同时宣布各州有关死刑的法律因违宪而失效,停止全国的死刑执行,由此掀起了一场“死刑法律风暴”。在这起案件里,九名大法官意见不太统一,分别出具意见书,判决书长达243页,堪称史无前例。
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福尔曼的死刑判决违宪,当时都猜测会彻底废除死刑,但实际上,最高法院并没有认为死刑本身违宪,而是认为死刑被滥用、不严谨、存在歧视。于是,保留死刑的州相继重新起草法律,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诉讼程序,细分谋杀罪的类别,从而避免死刑的任意性。
1976年,最高法院在格雷格诉佐治亚案裁决中,宣布死刑符合宪法,又恢复了死刑。
2.死刑中止期及恢复
因为1972年福尔曼案件被最高法院推翻死刑判决,并下令全国暂停死刑,全美的死刑进入中止期。而福尔曼案之前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人是路易斯·蒙格,时间是1967年6月2日,这就形成了1967年到1976年十年多的死刑空白期。
福尔曼案件以后,37个州为了迎合最高法院的精神,分别着手修订死刑制度,更加细化适用死刑的罪名,强调死刑判决的程序和过程。
1976年7月2日,在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批准判决格雷格死刑,该案例成为美国正式恢复死刑的重要标志。
所谓“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简述为:1973年11月21日,特洛伊·格雷格持枪抢劫并杀死车主及乘客,佐治亚州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对其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76年,最高法院认定佐治亚州修订后的死刑法律包含了详尽的诉讼程序和上诉的特殊权利,符合宪法第8修正案的要求,维持原判;并解释说,对杀人犯判处死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违反宪法第8修正案及第14修正案,关键在于不得滥用死刑。
该案的后续发展比较奇特。1980年7月28日,等待执行死刑的格雷格和其他三名杀人犯从佐治亚州监狱逃脱,他们锯断监室和窗户的钢筋条、走壁架突出部分,从逃生通道出去,换上与狱警相似的服装,来到停车场,那里有一辆车等着他们。这辆车是其中一人的姑母探视时故意留下的。
他们越狱成功,但是后来格雷格竟然打电话到报社解释他为什么越狱。当天晚上在北卡罗来纳州一个自行车俱乐部,他被活活打死,尸体被抛在湖泊里。三天后,其他三人被抓获。
1977年1月17日,盖里·吉尔莫在犹他州被枪毙,这是恢复死刑以后第一次执行死刑。之后到1984年,死刑执行一直比较谨慎,七年间只执行了十人。
3.死刑废立运动
19世纪,有三个州废除了对谋杀罪的死刑判决,密歇根州在1846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该州自建州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威斯康星州在1853年、缅因州在1887年分别废除了死刑。
在福尔曼案以前废除死刑的还有:明尼苏达(1911年),佛蒙特州(1964年)等,其中夏威夷(1948年)和阿拉斯加(1957年)都是在建州以前就废除了死刑。
可以说,美国早期废除死刑的运动此起彼伏,但也是反反复复。
2007年,新泽西州是恢復死刑以后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接着是新墨西哥州、伊利诺伊州、康涅狄格州、马里兰州。死刑废除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在新泽西州、伊利诺伊州和马里兰州,新法律生效时,州长赦免了全部死刑犯,改判其他刑罚。
2015年,内布拉斯加州也通过了废除死刑的决议,但是有足够多的公民签字反对废除死刑,于是废除死刑制度被推迟施行。2016年11月8日,该州举行全州公民投票,结果是保留死刑。同一天,加利福尼亚州也通过选民直接投票,结果也是反对废除死刑。
自福尔曼案以后,先后有11个州进行了选民直接投票决定是否废除死刑,结果全部是保留死刑或恢复死刑。
死刑制度历来是总统竞选辩论的话题。1988年10月13日,总统候选人乔治·H·布什与迈克尔·杜卡基斯进行电视辩论。
主持人问杜卡基斯:“如果你的夫人被先奸后杀,你是否赞成对这个案犯执行死刑?”
“不赞成,你知道我是反对死刑的,我认为还有比死刑更有效的方法对付暴力犯罪。”杜卡基斯答。
结果老布什当选总统。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恐怖和有效死刑法》,规范了死刑案件的上诉程序。这个法案是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的,他在竞选时一直表态支持死刑。
最近退出死刑的州有新墨西哥州(2009年)、伊利诺伊(2011年)、康涅狄格(2012年)和马里兰(2013年),废除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不假释。此外,特拉华州法庭判决死刑制度违宪,正在争论之中。
2018年10月11日,华盛顿州高级法院认为死刑违宪,有种族歧视的可能,所以废除死刑,成为全美第20个废除死刑的州。
4.宪法有关死刑的发展进程
美国建国之初,制宪者们并未在宪法中明确提到死刑,但是在随后出台的宪法修正案里面,可以推知宪法不反对死刑。比如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第14修正案也指出,未经适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
死刑在多数州和联邦政府广泛适用,自1776年建国到20世纪60年代,使用更是频繁,特别是针对谋杀案和强奸案。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死刑经常与第8修正案禁止使用残暴、奇特的酷刑之说相冲突。
1958年的特罗普诉杜勒斯案(Trop v.Dulles)对宪法中有关死刑的诠释有重要影响。特罗普,一位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因被军事法院认定战时逃避兵役罪而被剥夺了公民权。后来,上诉法庭仔细审查了该案罪与罚的关系得出结论:非自愿地失去公民权是残暴而奇特的刑罚。法官强调“残暴而奇特”这一用词具有灵活性,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诠释该词的含义。
此案例以后,对宪法中有关死刑的挑战逐步走向现实。
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Powell v.Alabama)对死刑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1931年3月,九名年龄在13~21岁之间的黑人男孩乘敞篷货车穿越阿拉巴马州乡村,因斗殴被捕入狱,随后被查出还强奸了两名搭乘同一货车的白人女孩。案发地点在当时种族隔离状况比较严重的美国南方腹地。九名男孩中有八人被判处死刑,只有13岁的罗伊·赖特幸免于死刑判决。
该案不仅在民权史上,而且在宪法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这个案件,使第14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和“适当法律程序”得到广泛的解释。这一案件还扩大了第6修正案保证被告“取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在美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仅限于那些能支付得起律师费的人,但这种情况因该案发生了变化。此后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得到律师协助,无力支付代理费的被告,法庭给予指定律师,不收取费用。1963年,通过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法庭给穷人被告指定免费律师的制度扩展到非死刑案件。
5.最高法院限定死罪的范围
1977年,最高法院规定强奸成年女性不再适用死刑。
1980年,最高法院规定,在谋杀罪中,只有那些罪大恶极、有加重情节的案犯才可以判处死刑。
后来最高法院还设置了两个判决死刑的限制。2002年6月20日,在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对智障人士判处死刑违宪;1982年,在汤普森一案中,规定对实施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案犯不能判处死刑。
在限制死刑判决的问题上,不得不提一个经典案例,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案( Kennedy v. Louisiana)。
1998年,帕特里克·肯尼迪因涉嫌强奸自己八岁的继女被捕,路易斯安那州相关法律规定,强奸12岁以下儿童可处极刑。据此,陪审团于2003年10月认定强奸儿童罪名成立并判处肯尼迪死刑。肯尼迪不服,向路易斯安那州高级法院上诉。高院发现,肯尼迪罪大恶极,维持原判。
除了路易斯安那州,还有五个州有相似法律。
肯尼迪接着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给最高法院带来一个重要的死刑法理问题:对非谋杀罪,比如强奸儿童罪适用死刑,是否违宪?第8修正案禁止“残暴、奇特的刑罚”,如何精确衡量这些用词?
2008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路易斯安那州法院的判决。大法官解释说,死刑只留给罪大恶极的犯罪,就是在人身侵害犯罪中剥夺了被害人生命的犯罪。除非案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否则联邦最高法院将拒绝维持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
当时两名总统候选人,民主党的奥巴马和共和党的麦凯恩都反对这个决定。
6.近现代死刑执行情况
自1976到2018年7月1日,共执行死刑1477人,其中1302人是采用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158人电击,11人毒气吸入,3人绞刑,3人枪毙。南部州占据了绝大部分,共1207人,占81.7%;中西部181人,西部85人,东北部4人。
其中,得克薩斯州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州,共552人,超过全美的三分之一;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和奥克拉荷马三个州占据了一半多,777人。
研究发现,1977年到2001年共执行死刑749人,其中34次出现“意外事故”,导致死刑执行延迟或失败,占4.5%。据《柳叶刀》杂志统计,注射行刑时,2005年度有43%的案例出现药水不足以让被执行者失去知觉的现象。但是,最高法院认定,注射行刑不属于“残暴和奇特”的刑罚。
7.女性被执行死刑的情况
1632年,简·钱平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女性,比第一个男性死刑晚24年。她被大陪审团裁定犯有谋杀罪,实施绞刑。
17世纪下半叶,因巫术迫害案进行了女巫大审判,共有14名女性和6名男性因此被执行死刑。
此后比较著名的案例有:1865年玛丽·苏拉特因共谋刺杀林肯总统被处绞刑;1984年玛姬·巴菲尔德因谋杀被注射致死,成为自1976年恢复死刑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女性。
1981年,婉哒·艾伦因杀死男性恋人入狱,后被假释;1988年又杀害同性恋人,受害者是在监狱认识的女狱友。婉哒·艾伦因连续杀死恋人被称为“黑寡妇”,2001年1月被注射致死,系1954年以来第一位执行死刑的黑人女性,也是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第六位被执行死刑的女性。
死刑在性别上的分布情况,总体来说,女性比男性低很多,包括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两方面。自1608年到2016年12月31日,共执行死刑15931人,其中女性575人,占3.6%。
女性执行死刑最多的州是: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和佛罗里达州。在女性既决犯中,白人占61%,黑人占21%,拉丁人占13%,亚洲人占3%,美洲印第安人占2%。
从1976年到2018年11月2日,共执行死刑1485人,其中女性16人,占1.08%;男性1469人,占98.92%。
截止到2018年4月1日,共有2743名死刑犯等待执行死刑,其中女性55人,占2.01%。
8.青少年死刑判决
1642年,16岁的托马斯·格朗吉因人畜性交被英属普利茅斯殖民地判处死刑,此后共有361名青少年被判处死刑。
汉娜·阿库希是被执行死刑最年轻的死刑犯,系非裔奴隶,12岁的她于1786年12月因谋杀罪在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被执行绞刑。
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执行死刑的州都限制死刑最低年龄,印第安纳州要求10岁以上,蒙大拿州规定12岁以上,密西西比要求13岁以上,其他州规定14~18岁不等,但也有一些州并未限制死刑最低年龄。
1982年,艾丁斯案使美国最高法院开始考虑死刑案件最低年龄限制,直到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汤普森一案中,才禁止对未满16周岁的人判决死刑。
二、死罪简述
1.加重谋杀罪
谋杀罪里面的加重情节很多,各个州也不尽相同,如加利福尼亚州有22项加重情节,新罕布什尔州7项;有些类别的谋杀罪本就具备了加重因素,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杀害执勤警察,等等。
有些州把杀童罪列为加重情节,但是每个州对被害人的年龄规定不一。2011年,得克萨斯州把被害者的年龄抬升到6~10岁为加重因素,可判处死刑。
有些州罗列了众多的加重情节,给予检察官太多的选项来指控被告死刑,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2008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专家建议把可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减少到五类:多重谋杀、酷刑谋杀、谋杀警察、监狱谋杀、与其他重罪关联的谋杀(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
专栏作家查理斯·雷恩认为最后一类与其他重罪关联的谋杀应该仅限于强奸杀人,如果关联其他重罪且受害者只有一人时,不应该认定死罪。
为了明确在一级谋杀罪中,是否存在加重因素以致可判处死刑,陪审团或法庭必须要找出该谋杀案的加重情节,至少具备以下16种加重因素中的一种。
(1)谋杀伴随其他重罪。
(2)谋杀罪之前,罪犯曾被裁定犯有独立的涉枪重罪。
(3)谋杀罪之前,罪犯所犯重罪足够独立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4)谋杀罪之前,罪犯犯有独立的暴力重罪。
(5)犯罪时把一人或多人置于死亡危险境地。
(6)犯罪手段极其残暴恶劣。
(7)以获取金融收益为犯罪目的。
(8)以获取金钱收益为犯罪目的。
(9) 深思熟虑、有预谋谋杀的,比如设计犯罪细节,在互联网寻求作案方法等。
(10)谋杀罪之前,犯有至少两次毒品犯罪的。
(11)犯罪过程中,受害者无反抗能力的。
(12) 谋杀罪之前,罪犯被裁定过联邦毒品犯罪的。
(13)罪犯曾经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的。
(14)杀害重要人物的,如美国总统、外国领导人、警察等。
(15)谋杀罪之前,罪犯被裁定犯有性侵罪或强奸儿童罪的。
(16)犯罪过程中,罪犯杀害或试图杀害多人的。
2.死刑决定机制
全美有30个州保持死刑,其中28个州规定由陪审团裁决死刑,由陪审员无记名投票决定。
阿拉巴马州不是无记名投票,而是要求至少十名陪审员同意才能判处死刑。如果投票相持不下,则需要重审。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组成;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23人组成的。
内布拉斯加州规定由一个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决定,如果其中有一名法官反对,则只能判处终身监禁。
蒙大拿州规定由主审法官单独决定。
所有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州,在涉及死刑案陪审员的选拔上,只能挑选那些具有死刑投票资格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三、死刑诉讼程序
在美国,死刑诉讼程序分五个关键步骤:(1)检方决定作死刑指控。(2)法庭判决。(3)直接复查。(4)州附随复核。(5)联邦人身保护令。
出于仁慈或其他原因,州长或总统可以单方面地降低或取消死刑判决,可以赦免死罪。这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判决一般都比检方的要求更严格;对于死刑判决,只有在检方(或原告方)寻求死刑判决的前提下进行。这就引起人们的质疑,是不是检方的任意性替代了法庭的任意性?
直接复查的程序是发生在初审判决死刑以后,上诉法庭对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复查。
直接复查的结果一般分为三类:(1)没有发现重大司法错误,维持原判。(2)发现重大司法错误,推翻原判,或者发回重审。(3)如果明确发现被告不符合死刑构成要件,可以改判其他刑罚;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宣判被告无罪,当庭释放。
在这个直接复查阶段,历史上60%的被告得以改判。
如果死刑通过了直接复查阶段,那么就进入州附随审核阶段,这个阶段是让被告挑战初审和直接审查阶段的裁决,也被称作“州人身保护令”。在这个阶段曾经有6%的被告得以改判。
在弗吉尼亚州,自1995年起,对定罪人员的州人身保护令由州高级法院颁发,直接复查后马上颁发,这就是为什么弗吉尼亚州在死刑判决到执行死刑的时间间隔最短,平均不到八年。该州自1976年以来执行了113例死刑,到2017年6月,只有五人等待执行死刑。
有些州为了缩短诉讼周期,采取直接复查和附随审查同时进行,称为“单一复查”制。
州附随审查如果维持死刑判决,那么就进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阶段。人身保护令也是附随审查的一种形式,是被告在联邦法院反抗死刑的唯一途径。其主要目的是审查被告享有的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在这一阶段,被告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无辜的,但是这些证据必须是清晰明了、引人注目的。据法学家埃里克·弗里德曼统计,有21%的死刑案在这一阶段被扭转。
如果联邦法庭拒绝给被告颁发人身保护令,通常情况下,死刑就走完了所有的法定程序,只须等待执行死刑了。但是最近时期,被告找到了一种推迟执行死刑的联邦诉讼方法,就是依据《民权法案》第1983条款,该条款允许个人在受联邦宪法或法律保障的权利被州政府机构或州政府官员损害时提起诉讼,是私人民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条款,几乎在每次针对州政府的民权诉讼中出现。
一般来说,1983条款仅限于死刑犯挑战其死刑判决,当然,有些死刑犯还用此条款挑战死刑执行方式是否“残暴和奇特”。
死刑走完法定程序后,進入执行阶段,签发“死刑执行令”。执行令有的地方是州长签发,但是绝大部分是在检方的请求下,由法官或者州高级法院下达,作为法庭判令。
执行令明确执行死刑的日期,一般都规定某一段时间,比如一个星期或十天,以应对突发情况。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