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2019-09-10陈春雨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从产生、确立并发展至今,长久而又曲折,在各国的民法立法中,都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内容。意思自治是市民社会进行各种交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过错责任原则便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理性人的行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我国民法在立法时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关于归责原则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当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损害发生之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其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加害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过错的大小还是决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一个法律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
1.过错责任原则的心理基础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有什么样的内在心理活动,就有什么样的外在行为方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对人们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和行使自己全力、谋取自己利益时,能够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维护社会各方面利益的相对平衡。现代法律通常规定“责任自负”就是要求每个人都要注意管好自己。一个人只要能够力所能及地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便无须担忧法律的追究。
2.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
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的说法变成为法学上的一条定理。而表意行为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鉴别能力为前提。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无一例外地依据人的年龄和智力的成熟程度,按照不同的年龄区段,将人划分为不同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也是行为人亲自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虽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但却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前提。多数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都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须以行为人有相应的识别能力为限,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无相应的识别能力,其监护人又能证明自己并无过错的,不但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也可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解析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错归责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主张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得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原则,不履行义务致害他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这就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他客观责任区别开来。
過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债的不履行行为 和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即对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别的规定。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因素加以考察。只有通过过错的判断,才能具体确定责任主体。这表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作为归责要件,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首先,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行为作出比较,从而确定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其次,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再次,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同时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减轻。由于过错责任有上述几方面的内容,且适用于大多数侵权行为,故使得其他归责原则在重要性和意义上都远不能和过错责任原则相提并论,从而使其成为侵权法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前的关于归责原则体系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在我国《民法通则》施行以前,学者就归责体系问题提出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中国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行为密切联系起来。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第三种观点认为,目前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对于其中规定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存在争议,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但都尊崇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使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普遍归责原则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2.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作用
(1)规范公众行为、确定行为标准
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的价值评断。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行为标准的确定,具有规范公众行为的作用。
(2)有效地防止损害发生
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的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可见,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
(3)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们的活动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的,这样的利益常常决定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在侵权行为领域,某些侵权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侵权行为责任需要合理地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4)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因而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注意精神文明至关重要。
三、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新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在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这样过程也促使人们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重新审视,客观过失、过失推定(我国学者一般称为过错推定)等观点的出现并逐步得到人们认同也映射出了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新发展。
(一)客观过失
近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就是滥用自由意志而具有的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因此,过错指的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主观过失理论”将过错看成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并依据具体行为人的因素判断过失。
客观过失也称过失的客观化,确切的说就是认定过失标准的客观化即在人顶过是否具有过失时不再探究特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因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知识水平等主观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异,而是统一采纳某种基于社会生活共同需要而提出的客观标准即“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的理性人标准,将理性的人放在与行为人相同的情形之下,看看这个理性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如果理性的人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那么行为人就不具有过失,否则具有过失,要承担责任。
从主观过失到客观过失的发展,法律认定过失的标准日益客观化,有助于过错归责原则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过失推定
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種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过失推定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过失的证明日益困难、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常难以预见等原因致使受害人证明责任难度日益增加,从而是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以至于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逐渐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过失推定规则的形成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更好的适用。
结束语
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普遍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1] 刘士国.侵权责任调整对象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8年7月第21卷第3期
[2] 王利民:《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下)——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3] 《民法学》黄名述 黄维惠著,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版
[4] 程啸 张发靖《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陈春雨(1994-)女,本科;河南夏邑县,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永丰余纸业(苏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