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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理中的新文艺组织:现实发展与政策完善

2019-09-10刘彦武

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社会力量治理机制

刘彦武

摘 要:新文艺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文化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文化市场主体的新生力量、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生力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力量、文化对外交流的补充力量。当前,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及有关部门表现出对于新文艺组织治理的制度及平台缺失。从治理过程看,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从自身自治看,新文艺组织在自我治理过程中管理缺失。在我国“一核多元、多方共治”的文化治理框架下,推动我们党对新文艺组织的领导意志转变为国家文化治理方略;转变观念,加大政府对新文艺组织、扶持、引导力度;依法治文,推动文化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苦练内功,提升新文艺组织自治水平,协同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新文艺组织;社会力量;文化治理;治理主体;治理机制

基金项目: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校级课题一般项目“文化治理中的新文艺组织:现实发展与政策完善”(SCJD2019YB02)。

[中图分类号] G12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19)08-0106-0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19.08.01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进步与时代发展,文艺观念和文艺实践发生了深刻变化,一大批新的文艺组织和新的文艺群体(以下简称“新文艺组织”)因新技术和新媒体而诞生。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文代会和作代会开幕式讲话中对新文艺组织作出“用全新的眼光看待”[1]、加强联络团结引导[2]等重要指示后,新文艺组织深深地吸引着人们的目光,成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焦点热点。

在全面深化改革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我国文化治理是怎样一个治理框架与治理格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力量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文化社会组织,新文艺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中如何定位、如何发挥作用、如何自我提升是本文重点探讨的话题。同时,基于我国国情社情,分辨与厘清中国的治理与西方学术界关于治理理念的联系与差异,有助于在提升文化治理能力的实践中有效解决谁来治理、如何治理、依靠什么治理的基本问题,推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

一、文献梳理与研究基础

(一)关于“治理”概念的讨论

研究我国文化治理,要先梳理“治理”这个概念的变化与分歧。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治理”概念的界定莫衷一是,还没有关于“治理”的明确定义,其使用范围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王绍光认为,过去二三十年“治理”大行其道的秘密恰恰是因为基本概念含糊不清[3],美国政治学者福山也主张在使用“治理”的术语时需要为其设定“概念边界”,以方便评述[4]。

学术界对于“治理”概念在中国的兴起,也存在分歧。随着国内对治理研究的深入,学术界日渐发现西方治理理论与中国本土治理实际多有龃龉。有学者认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理论与实践,本身就是一套不同于西方治理的话语体系,并提醒要防止往西方主流治理理论方向拉[5]。还有学者认为,是中国治理理论研究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得到了执政党的肯定性回应,才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的[6]。

当下我国的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广泛兴起既是学术脉络的延续,又受到政治话语的推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①,这对于将“治理”这个学术话语转换为一个热门的政治话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是对自身执政经验的理论概括。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7]。这里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套话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做事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是治理国家的能力,回到了治理的本源,形成了自己的话语体系[8]。

(二)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特征

我国的国家治理既具有现代国家治理的共性,又具有最大的發展中国家治理的个性;既需要借鉴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大国治理的某些成功经验,又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之路。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9]我国的治理理论与实践是有其自身特征的,这也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基本遵循。

一是历史延续性。当代中国的治理,一方面,不能割断与我国历史和文化的联系。近代中国也曾学习、模仿、照搬过西方的制度,如总统制、国会制等,但都失败了[10]。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成立了新中国。我们党70年的执政实践,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1949—1978年,是国家统治阶段。从1978—2013年,是国家管理阶段。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进入国家治理的新阶段。其中,虽然也经历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11]。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割断与世界社会主义历史和社会主义国家已有的实践联系。习近平同志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12]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善于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坚持已经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治理体制机制、治理工具。

二是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国的国家治理有别于西方治理的多中心或无中心论,是基于中国共产党核心领导的治理,有着从革命党到执政党长期执政的一整套治理制度体系和治理经验。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既在本质上区别于中国传统统治者的治国理政,又在价值取向和政治主张上区别于西方的治理理论及其主张。中国的国家治理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逻辑,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在多元治理主体中,核心是中国共产党,要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也不是包办一切,而是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三是社会主义方向。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着眼于现代化并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落脚点的,其目标是排除一切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创新释放生产力和社会活力的体制机制。因此,中国的治理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既定方向上的,是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话语语境和话语系统中的。这在本质上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治理的。西方社会的治理理论强调的是“无需政府的治理”,是新自由主义的治理,而我国的治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又发挥政府调节作用。当然,对于国外的先进治理理论与治理经验和做法,既不能盲目排斥,也不能生搬硬套,而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要有我们的主张、要有我们的定力。

四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与根本要求。国家治理的根本出发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及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就是其重要体现。与此同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3]。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市场治理、政府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的基本遵循。从三者关系来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实行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都无从实现。从实现路径来说,三者统一于我国国家治理实践,将“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各项治理和治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三)有关“文化治理”的研究

随着治理理论在文化领域的延伸与应用,“文化治理”这种表述也逐渐增多起来。一是见于学者的研究著述中。在中国知网,以“文化治理”为主题进行检查,国内论文最早是1994年何满子发表在《瞭望》的《文化治理》,文中的“治理”主要是整治、修整的意思。文章主题是矫正社会文化低级趣味,提高社会文明水平[14]。1994—2013年,“文化治理”主题的文章每年只有一两篇,总共有二三十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从2014至今,每年都保持在一百多篇的数量级上。较有影响的作者有吴理财[15]、胡惠林[16]、祁述裕[17]等,他们主张将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和文化善治转变。二是依据我们党和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文化治理”理所当然包含于国家治理体系,文化治理的提法也顺理成章,在文化部以及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的文献中已经有这些提法。①文化治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领域也渐成趋势。

二、分析框架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门类,本文研究新文艺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主要以在我国比较成熟的社会治理理论作为基础。其一,社会治理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之间采取平等协商与合作的方式参与治理。其二,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其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皆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其四,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和规范,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一)文化治理

根据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工具等治理基本问题,我们尝试界定“文化治理”概念。当代中国的文化治理就是在党的核心领导下,由政府组織主导,吸纳社会组织、公民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共同对全社会文化进行治理的活动,简言之,就是“一核多元、多方共治”(见图1)。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方面形成了鲜明对比(参见表1)。

文化治理主体包括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这些主体在文化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党委把握方向,政府担负责任,多元主体通过合作与协商形成协同效应,其目标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关键在于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统一的文化治理体制机制,最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文化治理总体格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文化治理呈现四种基本形态:党对文化的领导;政府对于文化的治理;政府与社会文化组织、公民的合作共同治理;社会文化组织的自治。

从党的层面,由于文化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了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掌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自信,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得到激发,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提升,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这充分体现了党对文化治理发挥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作用。

从政府的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论及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这是政府对于文化治理的核心内容。

从治理活动的层面,无论是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还是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无论是扶持社会组织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还是支持社会参与扩大对外文化交流,都是当前政府与社会、公民合作共治的重要内容。

从社会组织的层面,激发文化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文化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也是文化治理的基本内容。

(二)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化治理能力就是为实现文化治理目标而运用文化法规制度管理社会文化事务的能力。具体到我国实际而言,文化治理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文化部门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能力;二是人民群众与文化部门充分互动,依法参与管理文化事务的能力;三是文化法规制度的建构和自我更新能力。因此,提升文化治理能力不单单是国家的事情,也包括社会组织、公民自身。

文化治理能力和文化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文化治理体系是文化治理得以实施的重要制度平台,而文化治理能力是文化治理体系具体执行力的体现。有了好的文化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文化治理能力,只有提高文化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文化治理体系的效能。

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文化治理能力不断地、连续地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革。一是文化治理体系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二是文化治理过程更加趋向于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两者相互补充、相互映照,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当前,推进中国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立竿见影,因此要主次明确、有所侧重,找准突破点或着力点。首先,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其次,进一步完善文化政策和法规,提高文化治理法治化水平。再次,积极鼓励文化内容创新,满足多层次多样性需求。最后,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衡性发展[18]。

三、实证研究

在当下“一核多元、多方共治”的文化治理语境下,新文艺组织作为新生的社会力量,是多方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当下我国文化治理中,不同的治理主体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但每一方的作用都应得到重视与发挥。所谓协同,就是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党委始终是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神经中枢”,政府是文化治理中的“主角”,政府与文化相关的职能部门则是推进文化治理的有效“抓手”。新文艺组织和大众虽然是文化治理中的“配角”或路人甲路人乙,承担的文化治理任务也大多是政府部门主体业务之外的边角剩料或者触角不及的社会空间,但是如果缺少这些“跑龙套”新文艺组织,文化治理这台“大戏”也演不完整、演不成功。对新文艺组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扩大工作覆盖面,延伸联系手臂,用全新的眼光看待他们,用全新的政策和方法团结、吸引他们,引导他们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有生力量[1]。习近平这段讲话是党和政府对新文艺组织领导、引导的重要遵循。下面我们来探讨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以及自身治理的情况。

(一)新文艺组织的重要地位

据研究,新文艺组织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他们与传统文艺群体的区别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赖财政拨款,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活跃在廣袤的社会空间中,以自身的艺术创作和文化服务,丰富着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新文艺组织是指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以民办非营利文化社团、民营文化企业、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形式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和服务的组织;新文艺群体则是以签约文艺家、独立制片人、音乐制作人、独立演员、文创艺术设计者、非遗传承人等身份示人,并通过举办文艺沙龙、读书会、国学班、传习所、茶艺社、琴画苑等形式的活动聚集起来的一种文艺群体[19]。调查显示,目前四川省有各级各类新文艺组织共83 952个,约251万人。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的有61 917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有19 138个;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有2 897个①。从全国来看,新文艺组织不仅在数量上快速增长,在质量上也有了突飞猛进的提升,涌现出了不少知名的企业、团体和精品力作。企业如华谊兄弟、北京开心麻花等;文艺作品如《战狼2》《湄公河行动》等,既弘扬了主旋律,又收获了高票房,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因此,作为当代中国文化治理的不可或缺的主体,我们绝不能低估新文艺组织和群体的作用和影响[20]。

一是经费来源、运行机制的多样性、灵活性。新文艺组织成为文化市场主体的新生力量。他们有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还有许多尚未在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规模、草根性的民间文艺群体、文艺志愿者团体等。由于贴近市场和社会,注重消费对象的分众化、小众化、个性化,新文艺组织在运作理念和实践上往往更加灵活和贴近实际。

二是社会功能、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精准性。新文艺组织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生力量。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一般是由政府文化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揽”,一些体制性弊端也日益滋生:供给渠道单一,服务内容同质化,服务方式单调乏味,服务效率低下,难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新文艺组织来自民间,与他们所处社区有着天然的联系,为群众服务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内生动力。民营剧团、农民艺社、各种协会和工作室等,以其独具的本地性、便利性、可参与性等优势,全天候全过程地服务群众,不断回应社会日益增长的文化艺术的高涨热情,是群众文艺活动的生力军。

三是讲习传承、培训体验的日常性、可及性,新文艺组织成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力量。新文艺组织自觉担当传承之任、弘扬之责,他们通过对历史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当代性书写,举办各类读书活动和琴棋书画培训,走进街道、校园、社区,从娃娃抓起,从学礼仪开始,从练毛笔字入门,从诵读传唱教起。广大文化志愿者、文化辅导员、文艺骨干、文化乡贤成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力量。

四是发挥对外交流、国际合作的主动性、常态化作用。新文艺组织成为文化对外交流的补充力量。新文艺组织积极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务实活动,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充分发挥民间文化交流、合作、沟通的独特作用,或开展与国外文化艺术交流、国际合作机构合作的文艺活动,或联办主题性专题性的艺术巡回展演,或瞄准国际文化市场采取订单式生产,或请国外机构设计在国内生产文创产品再销往国外,或在国外设立窗口展示中国文化品牌产品,或邀请国外文博、美术、音乐、歌舞、非遗等团队和专家来国内交流,在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彰显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魅力,共同推进我国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四川宜宾的连刚严华艺术工作室,虽然只是个体户性质的小型工作室,但其创作的传统书画作品能够以订单生产方式销往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并得到海外买家的高度肯定。

(二)新文艺组织的发展困境

在当下我国“一核多元、多方共治”的文化治理中,各方治理主体需要协调合作,同频共振,但现实生活中,新文艺组织在这台大戏里“表演”得还不够完美,这既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自身能力的问题;有些问题也许是局部的或个别的,有的问题可能是全局性的,还有的问题可能是牵涉几个部门的。

1.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及有关部门表现出对新文艺组织治理的制度及平台缺失。新文艺组织作为行业管理归属政府文化部门和文联等群团组织,而从归口管理看又在民政、工商等部门,存在重登记注册、少管理服务等情况。从经验看,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治理效率大多不高。从中央到地方目前还没有《加强对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引导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文件,对新文艺组织重视不足,关注不够,很多优秀的新文艺组织、群体以及个体工作者社会知名度并不高,或者只在较小的同行和地域范围内为人们所熟悉,长期以来我们对新文艺组织的规模、数量、类型、架构等基本信息不清楚、没掌握,致使出现文化治理工作中的盲区,以致对他们缺乏扶持与服务。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文联组织与新文艺组织之间,缺少沟通平台,党和政府出台的政策信息、项目部署,难以传导到他们那里去。体制内外的文艺单位之间也没有良好的平台和机制充分协调合作。另外,新文艺组织之间彼此沟通、联络的渠道和机制也不完整,各自为政、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多方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2.从治理过程看,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出台了不少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购买方面的政策文件,这对新文艺组织本是利好,但这些政策在执行中往往停留在精神层面,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或者在政策规定的细则中忽视了新文艺组织的需求和作用,没有做到体制内外一视同仁,新文艺组织缺少参与资格与参与渠道。现行机构设计的某些盲点和管理方式上的惯性以及某些不合理的制度门槛,造成新文艺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参与专业培训空间受限。加之缺少行业标准和从业规范以及职称评定、资格认证等因素,新文艺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治理热情不高,力不从心。个别新文艺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缺少相应监督机制,如因利益诱导偏离公益轨道,使公共文化服务遭受商业利益的腐蚀。总之,规范缺失、细则缺少、监督缺乏等成为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低效的制约因素。

3.从自身自治看,新文艺组织在自我治理过程中管理缺失。目前,新文藝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社会认知度不高、公信力不足、自治能力和经验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参与文化治理功能的发挥。一是党建工作薄弱。建立了党组织的新文艺组织为数不多,党的大政方针未能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政治建设不鲜明,意识形态主导权不充分。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偏移,部分文艺产品存在价值扭曲、片面迎合、浮躁低俗、娱乐至上的问题。三是没有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文艺创作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票房、发行量、收视率、点击量,无暇顾及作品质量,在市场大潮中迷失方向。四是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思想教育尚有所不足,部分从业者思想修养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有的触及道德底线,踩着法律红线,投机取巧、恶意竞争、侵害他人权益。五是缺少创新动力,表现为市场应变能力不强、展示场地缺乏、资金周转困难、队伍素质不高等。六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缺乏主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衔接沟通,缺乏与文化治理的其他主体之间协调协商协同的能力。国家艺术基金已成为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创新,从2019年申报情况看,非国有单位、机构申报项目数量为1 102项,占申报项目总量的11.9%①,说明新文艺组织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促进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的对策建议

文变染乎世情。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文艺发展规律,大胆预见在新文艺组织这些人中很有可能产生文艺名家,古今中外很多文艺名家都是从社会和人民中产生的[1]。在文艺发展史上,新文艺类型大多以原生粗朴的草根形态在民间出现,后经过文人墨客的雕琢打磨走向成熟。尽管新文艺组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我们应不断提升文化治理能力,以团结包容的态度,加强领导引导,提高新文艺组织的自治水平,积极鼓励其参与公共文化多方共治中来。

(一)推动党对新文艺组织的领导意志转变为国家文化治理方略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文艺组织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新文艺组织工作的部署,是站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大局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对于促进文化治理现代化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重大的历史意义。学深悟透做实,就是要善于将这些论述转化为指导具体文化治理实践的行动指南。

促进党和政府文件与法规中关于党对社会组织的主张成为国家文化治理策略,发挥作协、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党和政府以及新文艺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延伸工作手臂,创新治理方式,增强群团组织的凝聚力与引领力,加快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政府文化部门、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新文艺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和文化治理水平。

另外,要加强党对新文艺组织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党的干部,进行思想宣传。新文艺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穿在文化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新文艺组织中党的组织机构,做到党的工作进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从源头上确保新文艺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转变观念,加大政府对新文艺组织扶持引导

当前各级政府在对新文艺组织的扶持引导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必须转变观念,在提高文化治理能力上下更大气力。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束缚,用全新眼光看待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导他们开展“微服务”,释放正能量,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在扶持范围内与扶持机制上培育孵化新文艺组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新文艺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三要进一步加强“放管服”改革力度,修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规范政策程序,让新文艺组织登记、注册“只跑一次”。

(三)依法治文,推动文化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制定《新文艺组织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清单,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的“国助民办”“国办民助”“国民合办”“国有民营”等具体形式,促进公益文化供给主体与供给渠道多元化、社会化。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使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规范有序。引入第三方中介,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财务绩效审计和业务绩效审计评估制定机制,提高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质量。执行政策法规应一视同仁,让新文艺组织与体制内机构同台竞技,文化资源公平共享。积极吸纳新文艺群体、各界群众代表加入国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优化治理结构。总结文化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文化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文化治理制度,比如把基层文化治理过程中德治法治自治有机结合的治理做法推广为具体的治理办法。

(四)苦练内功,提升新文艺组织自治水平

建立健全新文艺组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并为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文艺组织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贴以提供党建管理岗位,或聘请党建工作指导员,确保党的政策方针在新文艺组织的贯彻落实,确保新文艺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主动与当地党和政府、群团组织以及体制内文艺机构、其他兄弟文艺组织沟通协商,同频共振,形成文化治理的协同效应。加强内部约束和行业自律,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机制,增强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能力。

根据自身的职能和特点,努力为自己“量身打造”参与文化治理的方式方法。积极参与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种专业培训,积极参与各级各类财政资助项目申请申报,积极参与各种专业的资格认证与等级评估,努力扩大参与文化治理的空间与范围。

五、结语

依照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根据我国国情社情,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角度搭建了一個文化治理的分析框架,构建“一核多元、多方共治”的文化治理格局,体现文化显著的意识形态属性以及党管意识形态特征,显示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特殊性。

重视社会组织在公共性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是中外治理理论的相同之处。运用本文框架研究新文艺组织参与文化治理,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正确处理好新文艺组织与党组织、政府主次轻重关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关系,政策手段与市场、契约、制度、技术等多种治理手段相结合的关系,治理过程民主化与规范化、法治化的关系。

总之,采用本文框架分析新文艺组织参与当代中国文化治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契合性和现实针对性。不过,这还得在实践中去检验,有待于实际部门和新文艺组织的意见反馈。另外,现实生活中新文艺组织艺术门类之丰富,组织形态之杂糅,数量之庞大,我们的研究会出现难免以偏概全。尽管如此,由于新文艺组织离大众最近,离生活最近,离艺术最近,加之其旺盛的生命力,在文化多方协同共治的背景下,只要运用得当、方式恰当,就可以发挥他们点多、面宽、力量大等优势,为我国的文化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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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ist literary and art forc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a cultural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as well,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n emerging main force in culture market, a vital force in public culture service, a social force in inheriting excellent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a supplementary force i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s. At present, from the national viewpoint, the lack of the system and the platform for the governance of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is revealed in the governments and their relevant departments. From the process of governance,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cultural governance is not perfect yet. From the aspect of self-government, 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is lacking in its process. Under the cultural governance framework of "one core with plural facets, co-governance by several parties", the Party's leadership will for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a national  strategy of cultural governance; the government's support and guidance for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long with the changing concept;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carried out to promot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cultural governance; the internal skills should be practiced to enhance the autonomy of new literary and art organizations, in synergy with the modernization of cultural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literature and art organizations; social force; cultural governance; governance subject; governanc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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