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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背景下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机制

2019-09-10李俏孙泽南

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农村养老合作社产业融合

李俏 孙泽南

摘 要: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不仅与其服务内容综合化、生产模式规模化、经营范围多元化、利益联结紧密化等内部因素有关,还与村庄福利供给形式化、小农生产边缘化、社会组织介入便利化、村社发展耦合化等外部因素有关。当前合作社在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中逐渐呈现出政府項目扶持型、集体资源开发型、社会组织介入型和村社一体发展型四种形态,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理顺政府与合作社关系,引导合作社有序发展;开发村庄资源,实施产业融合发展;整合多方力量,推动服务可持续发展;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促进服务精细化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村社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产业融合;合作社;农村养老;养老供给;合作社养老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机制研究”(19YJA840009);江苏省第十六批“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资助项目“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机制与效应研究”(JY-05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老龄化背景下的代际共融及其实践创新研究”(18SHC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融合与生态农业协同发展研究”(JUSRP1801XNC)。

[中图分类号] F328 [文章编号] 1673-0186(2019)08-0027-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19.08.003

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空心化和老龄化问题突出,在部分欠发达地区甚至已经出现了农村养老福利供给层次低下、供给内容单一甚至流于形式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村庄集体经济的萎缩而导致村集体无力供给社区福利,另一方面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也催生了农村养老需求的增加,从而加大了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难度。在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实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和必然要求,而这也为合作社乘势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引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载体,也是实现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形式以及改善农村社会福利的重要力量,功能不断向社会领域拓展已经成为其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在山西、江苏、河北、河南等地已经涌现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典型案例[1-4],它们在组织小农户进行生产、信用和供销“三位一体”合作的同时,还探索有偿或无偿为当地农民供给“俱乐部式”产品的社会服务模式[5],从而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那么这些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内在逻辑是什么?现实条件有哪些?什么样的合作社才可能供给养老福利?为解答这些问题,文章引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内在机理和外部机制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地调研资料对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总结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形态与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内在机理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农民合作社是小农户无力应对现代大市场背景下的制度变迁产物,农户追求组织化潜在收益是他们组建或参加组织的根本内在动力[6]。结合实际情况也发现,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就是为了解决农户个体无力应对的养老难题,而这与其服务内容、生产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有关。与此同时,考虑到社员农户能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是合作社提高农户收入的前提条件[7],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还与其建立的经营与利益机制有关。

(一)服务内容综合化

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服务内容的日益综合化。相关研究表明,合作社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从专业化向兼业化、综合化转变也将是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未来路向[8-9]。无独有偶,近几年中国政府在顶层设计方面也开始对合作社的综合发展进行引导,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06年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10],这一思想又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得到了强调①。在此政策框架下,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得到了极大拓展,并在实践中有所体现,如当前各地不断涌现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就是典型代表。一些地区将乡村旅游和内置金融相结合,一些地区将乡村旅游和农业生产相结合,甚至还有一些地区将生活用品的统购也融入合作社的服务之中。虽然各地实践方式不一,服务内容不同,但都表明我国合作社已经开始走上了综合化的发展道路,而这一趋势也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生产模式规模化

除了服务内容综合化,合作社的规模化生产也构成了其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内在动因。相关研究表明,规模经营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生产收益[11],因此合作社为追求更多的潜在收益会在社区内极力发展社员,而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则成为其吸引社区居民加入的有效手段,这两者间所存在的某种朴素的耦合关系成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一大逻辑前提[12]。在现实中,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和土地规模经营也存在着“互补互促”的关系[13]。一般而言,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占有土地的增加、社员和雇员的增加,合作社在解决好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后,有可能会从单纯发展“经济”功能溢出到追求“社会”效益,并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14],而这恰恰是实现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15]。此外,合作社规模的扩张一般也就意味着经营收入的增长和管理上的现代化,而员工福利供给作为现代化人本管理的重要内涵和核心手段,也会受到合作社的关注与重视。如河北省肃宁县益源种植合作社在流转村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后,效益得到了显著提升,该合作社便于2012年筹办了“益源养老院”,规定该合作社社员及家中老人均可申请免费入住,通过供给养老福利的方式来进行员工激励,以达到宣传合作社和吸引周边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目的。

(三)经营范围多元化

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合作社已经开始从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生产性服务向社会服务领域拓展,这不仅意味着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对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开发。一些学者认为,合作社虽然被定义为企业,但其本質上是一种社会企业[16],因而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应该更注重社会效益的实现,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应该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17]。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地以组织农业生产或提供生产服务来划分合作社类型或界定合作社功能便变得不合时宜,因为像当前不断涌现的农宅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追求社会效益的综合农协等,已不属于生产类或服务类的合作组织。具体到养老服务方面,一些合作社通过流转闲置农宅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再出租给旅居养老和向往田园生活的城市老人,并针对其养老需求供给相应的服务①,这种模式显然已不再属于生产类合作社,其本质是通过开发农户的物质资源来获取利润,但这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村民的收入,也为社区居民供给了公共福利。因此,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多元化也为合作社参与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重要契机。

(四)利益联结紧密化

当前国内许多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合作社在运作模式上都要求老年人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入股,并依靠土地流转的应得收益来抵扣接受合作社养老服务的费用。在这种模式当中,合作社与老年人的利益联结是较为紧密的,一方面合作社为了保有土地而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以获取潜在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老年人又通过合作社获取必要的养老资源,提高了农村老年人在养老服务获取中的议价权。从理论上看,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以及不断升值的发展趋势,未来土地需求量的增加也会促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增加,若老年人将土地长期流转变为短期,即可变养老服务获取的单次博弈为多次博弈。如果合作社提供的养老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那么老年人便可以选择不再与该合作社合作,或者不再选择获取养老服务,而是获取现金。合作社为了长期保有老年人土地的经营权,势必会尽可能地提供让老年人满意的养老服务,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同时,合作社作为根植于农村的互助型经济组织,与农民利益有效联结,又能够给农民带来切切实实的好处,因而在村民认同方面障碍较小[18],从而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信任基础。除此之外,合作社作为一种同业者的联合体,打破了农村中原有的血缘、地缘关系,让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更加紧密,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这一养老模式比单纯的互助养老更具稳定性。

总之,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合作社的综合发展已成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同时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良好契机,而供给养老服务也应该成为合作社综合发展的应有之意。此外,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其产生溢出效应进而供给社区福利。

二、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外部机制

相关研究表明,影响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包括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等[19],其中既有内生因素的影响,也有外部机制的驱动。第一,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残缺和服务水平低下构成了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基本前提[20];第二,多数合作社为了保障其“核心社员”的收益,通过供给养老服务来维持“辐射社员”数量,这也符合其行动逻辑[21];第三,虽然在福利多元主义框架之下,NGO和公益组织参与供给公共服务当仁不让,但在农村具体服务工作中由NGO或公益组织单独主导的项目建设往往无法回应农民的切身需求[22],而它们与合作社相结合则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第四,国家对于合作社社会治理功能的关注,或有意识地构建村两委和合作社之间的互动关系,已经成为发展现实。由此,本文将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外部机制划分为以下几点:

(一)村庄福利供给形式化

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不仅催生了农村地区的空心化和老龄化现象,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而农村老年人能够获得的社会保障却较为有限,这一现象在欠发达地区尤为显著。在乡村社会结构日益消解的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普遍不尽如人意,本土独居、孤寂留守和异乡漂泊成了其晚年的几种主要境遇,而留守村庄的老年人更加难以获取足量的养老资源[23]。同时,政府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供给主体,在实践中“兜底”的作用较为明显,对于农村老人的保障水平偏低,覆盖范围有限,甚至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43]。具体到基层,由于集体经济收入有限,加之农村老年人众多,作为社区老年福利供给主体的村集体多无力提供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同时一些地区随着村庄的衰落,老年福利供给也逐渐流于形式。亦有相关研究表明,单靠基层政府供给无法理顺公共产品的治理,也未必能实现跨部门间的公共产品项目承接与转移等工作,而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村集体层面不得不借助制度外的资金补偿[25-26],这无疑也为新型福利供给主体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二)小农生产边缘化

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现实背景下,小农户要实现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就需要通过合作来形成合力。随着合作社的经营状态由封闭转向开放,合作社参与者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农在合作社中的失势[19],合作社的成员也据此被划分为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核心成员在合作社中具有更强的话语权,也拥有更为强势的影响力[27],并对普通成员产生挤出效应,使普通成员的服务需求与偏好容易被忽视,出现“精英俘获”现象[28]。在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背景下,合作社成员的多寡也就意味着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合作社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也需要注重普通社员的福利提升以维持社员规模。因此,合作社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维护小农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缩小大农和小农之间的差距[29],这也就成为倒逼合作社向普通社员供给养老福利的又一机制。

(三)社会组织介入便利化

近几年中央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表述逐渐清晰化和具体化,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划定为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①;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明确强调要重点扶植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②。但在供给社区福利方面,合作社比家庭农场更具优势,因为家庭農场将其参与者限定在农村或农户家庭范围内,而合作社不仅倡导农户之间的合作,而且倡导农户与企业合作,甚至城乡合作,其更有利于社会组织介入和参与合作社决策[30]。此外,合作社作为小农户的联合,更贴近农户的需求,反应也更为灵敏。因此,由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不仅有利于在“一事一议”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模式框架下降低公共服务供给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11]。从乡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即便是在城市中发展成熟的社会组织也很难在农村直接开展工作,往往还需要借助当地农民组织来实现农村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的顺利开展,这种养老服务组织方面的缺口也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可能。

(四)村社发展耦合化

虽然合作社和村两委在业务上看似交集不大,但事实上二者的发展却是耦合的,在一些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中,合作社与村两委往往是合一的,甚至是共用一套领导班子和办公场所的。相较于农户自发建立的合作社,由村两委主导建立的合作社因为有村集体的扶持和信用背书,更具反馈社区和供给社区福利的意识,也更有利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和促进乡村建设[31]。当然,这也存在村两委出于政绩考虑而影响合作社供给社区福利的可能,但是这种现象却或多或少地可以提高农村社区的福利水平。在理论层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曾指出“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③。一些研究也证实,相对于村委会来说,合作社以其自身特点而在生活设施完善、群众活动组织、社会环境治理等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比较优势,对于村两委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合作社介入将变得更加便利[32]。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的村社发展耦合化模式在利润分配方面尚存在一定问题,村两委成员控制合作社的大部分收益,虽然提高了村民收入,但却会破坏基层民主、加大两极分化。此外,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直接面对市场风险,一旦遭受打击,农村的集体经济也会遭到打击。

三、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形态

如前文所述,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成因是复杂的。从内在机理上看,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合作社具备了做大做强的良好契机,因而得以乘势综合化、多元化和规模化发展,并产生了溢出效应,在供给养老福利的同时,与小农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从外部机制看,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也受到农村空心化导致的原有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萎缩、弱化以及小农生产边缘化的反向驱动,同时合作社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具备整合外部资源供给社区福利的优势。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国家、市场、家庭、社会等共同承担着福利供给的角色[33],由此本部分引入这一分析视角,将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划分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四类,着重结合实践案例资料来分析不同福利供给主体与合作社相结合而衍生的农村养老供给实践形态,以总结相应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项目扶持型

政府项目扶持型,指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受政府影响较大,政府财政成为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典型的如由中国乡建院在全国各地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建立的内置金融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来吸收来自乡贤、村集体、政府和农村老人的储蓄,然后通过在村庄内部发放贷款进行资本运作来获取收益。如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郝堂村的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34],这一资金互助合作社规定:需要贷款的村民必须通过三位以上入社老人的评定和理事会的同意才可以拿到贷款;每名村民每次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合作社总资金的5%;合作社每年获取利润的40%用于入社农村老人的年底分红。这一模式使农村老年人获得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也促进了其社会地位的提高,但在提高老年人养老福利方面的作用实际上是较为有限的。由于老年人的入社资金被限制在2 000元,因此每年的分红相应的也就在400~500元,对于像郝堂村这种已经致富发展起来的新农村而言,其保障作用已经不明显了,即便是在传统农业主导下的西部农村地区,此种模式的作用也是较为有限的。低下的资本收益率导致了村民较低的储蓄和投资意愿,长期停滞的均衡状态往往难以被打破[35],而贷款的停滞又会使得合作社难以盘活资本,从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持续运作。此外,一些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村委会领办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也属于这一类型,典型的如位于江西省抚州市的潘东坑村油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村委会是通过承接政府项目获取启动资金而建立起来的,主要从事油菜种植,并通过补贴村内老年食堂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群众满意度较高。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模式对于政府投资过于依赖,一旦外部力量不再介入,合作社就有可能陷入衰败的境地。此外,通过村委会领办合作社为老年人供给养老资源的方式,虽然在资金来源和可持续性方面存在比较优势,但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较为单一,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也不够深入。

(二)集体资源开发型

集体资源开发型,指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合作社通过整合村内集体资源实现自身的综合化、规模化、多元化发展,进而有能力并且有意愿为社区供给养老服务,典型的如吉林省松原市的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主要是由社区精英通过组建合作社的方式来整合集体资源,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具体做法是:该合作社理事长通过将全村的土地全部流转到合作社从事经济作物、有机粮食种植以及羊养殖来为流转土地的村民提供就业岗位[36]。为全面、稳定地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合作社为村民建立了新型小区;为村内老年人建立了养老公寓,提供免费的养老服务;还于2018年在村内建立了中医院,促进了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结合。这种模式的形成,一方面在于合作社流转了全村的土地并且将农户纳入了合作社的社员和雇员体系,从而在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另一方面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也产生了溢出效应,形成了向社区供给福利的制度动力。与之相类似,山东、黑龙江等地也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来为社员家中长者发放福利的情况,其中比较知名的是黑龙江省五常市李玉双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提取公益金的合作社不同的是,该合作社提取公益金的多少并不直接与其净利润挂钩,而是与水稻产量和销售量挂钩(社员将水稻卖给合作社每市斤提取公益金1分钱;合作社将大米卖给经销商每市斤提取公益金1分钱;经销商每销售一市斤大米提取公益金1分钱)①。这样一来,既稳定了公益金的供给,又激励了社员生产水稻的积极性。尽管此种模式在利益联结机制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对于社区精英的依赖性较强,易产生“大农吃小农”的现象,一旦合作社对社员施行“强控制”合作,这对于小农来说很可能是灾难性的打击。

(三)社会组织介入型

社会组织介入型,指社会组织在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决策中发挥较大的影响作用,典型的河南省灵宝市的弘农沃土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是在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问题研究所等社会组织的协作下发起成立的,靠资金互助起家,并相继发展了生产生活用品统购、产业发展、农产品统销、生態种养殖产业带动、土地托管、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便民服务等相关业务。在养老方面,每年合作社向本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50元红包,向入股合作社2 000元的老人进行两次分红,并从利润中提取30 000元作为互助养老基金用于发展村庄的居家养老事业。在居家养老方面,针对70岁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的每个月缴300元,老人可以每天在日间照料中心吃三顿饭,并遵从老人的意愿选择回家居住或在养老中心居住,目前村内有12位老人在养老中心吃饭和生活。此种模式并不属于因合作社规模扩大而产生溢出效应的类型,由于该合作社的前理事长自身受教育水平较高且具有从事乡村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该合作社与弘农书院、中国乡建院等社会组织存在十分深入的合作关系,因而其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是受外部社会组织影响而形成的。与该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动机类似的还有位于安徽阜阳的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该合作社的前身是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的农民维权协会,后期在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香港乐施会的指导和帮扶下,合作社重心开始由维权转向社区建设,先后经历了老年协会阶段和当前的南塘合作社阶段。其在养老服务供给方面,主要是组织开展老年人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并在复兴孝道文化、提高社区老年人地位方面做出了一定成果。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同样在于对社区精英的强烈依赖,同时其受制于合作社的规模和效益,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较低,覆盖范围也不够广。

(四)村社一体发展型

村社一体发展型,指由村“两委”主导建立合作社,并向村内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典型的如江苏省宜兴市的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的实践模式与前文提到的松原兴源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类似,都是合作社流转了村民大量的土地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经营,但不同点在于丰汇水芹合作社是由村“两委”主导建立的,合作社和村两委共用一套班子和工作场所,班子成员在经营合作社的同时也会通过合作社来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具体而言,该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的模式是通过为村内老年人提供一些公益性岗位来提高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这种模式的形成动因主要在于合作社种植规模的扩大以及纵向一体化的发展,开发出了水芹酱菜等新型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从而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同时,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使得合作社时常面临“用工荒”的窘境,从而导致农村留守老人间接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劳动力来源,即便是一些身体状态不是很好的老年人也可从事分拣水芹等相关工作,每天工资约80元。这种模式虽然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但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即合作社在劳动力紧缺的情况下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但是一旦劳动力资源充裕了,合作社是否还会继续向老年人提供工作岗位就难以预料。此外,村社一体的发展模式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着潜在的异化风险。

四、助推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政策建议

事实上,以上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类型在实践中均可找到对应的若干案例,然而合作社参与农村供给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针对不同案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这四种类型尚属于宏观层面的一般性诊断,不能完全涵盖合作社养老的全部范式。但是,从当前合作社养老的实践经验来看,对社会精英的依赖性强、养老服务保障水平较低及其合法性和正规性问题都成了当前合作社养老的几大通病[37]。针对以上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政策建议。

(一)理顺政府与合作社关系,引导合作社有序发展

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还尚未将合作社列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组织,地方政府也对合作社养老这一新生事物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从而导致社会对于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性质缺乏认知。除此之外,由于现阶段国家对于养老机构的建立和审批较为严格,一些合作社便在发展养老服务方面踌躇不前,定位不明,思路不清,并与地方政府保持着微妙的依赖关系,这在实践当中主要表现为合作社通过与属地村委会协作申办“幸福院”以解决养老机构审批困难的问题。对于合作社而言,其愿意与村委协作挂牌共建“幸福院”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目前“幸福院”这种互助养老称谓是广为社会所熟知和认可的,其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展开的养老手段,运作机制不复杂,可复制性强,且不涉及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医疗照护问题,因此申办程序相对简单方便;另一方面,当前地方政府对于建设和运营“幸福院”都会给予一定补贴,从而有利于合作社在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过程中降低成本甚至获取盈余。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直接参与或提供农村养老服务成本高昂且效率偏低[38],不利于实现资源的集约化。而合作社作为农村社区的内生力量,具有发展成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潜力,并在实践当中解决了一些小农自身和乡镇政府都难以解决的问题[12],因而合理支持和发展合作社养老模式不仅有利于强化村庄内部的互助网络,还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对此,政府应着手厘清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与引导。具体而言:一是强化对合作社的正式支持与主动引导,引导合作社有序发展,探索将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模式纳入互助养老的补贴范围;二是倡导建立起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向合作社发布长期政府购买项目,探索养老设施的“公建民营”的运作模式;三是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的性质及其合法性,大力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在农村养老层面的有序发展。

(二)开发村庄资源,实施产业融合发展

在当前国家大力倡导农村产业融合的政策背景下,合作社应乘势做大做强。对于当前一些地方简单地将工业引入农村或者单纯孤立地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现象,地方政府应当保持警醒,因为此类发展模式虽然能够带动当地村民就业并提升其收入水平,但可持续发展能力令人担忧。传统工业多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而乡村旅游项目多较为单调且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39],其前景多不被看好。农村产业融合的关键在于“融”,不仅体现在第一二三产业间的调和融通、互补互促,还体现在不同经营主体的通力合作、互利共赢,需要在农村挖掘和建立一个既有能够链接外部资源又能开发村庄资源的平台和载体,而合作社恰恰在盘活农村土地、人力资源和链接外部市场与社会资本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此,一是支持合作社的综合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合作社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户开展生产与社会服务领域的互助合作;二是引导合作社结合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需要,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来实现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变资源为资本、变资产为股金、变农民为股民的重大转变[40];三是鼓励合作社整合所在村庄内部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组织资源与设施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跨界融合,拓展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发挥合作社的社会服务功能,进而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充实农村集体资产,为农户提供当地就业岗位,全面提高当地农村的人均收入水平。

(三)整合多方力量,推动服务可持续发展

当前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扶持模式较为单一,并且对于后发型合作社的发展限制较大,这主要体现在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上。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标准一直都是统一的政府文件,然而在示范社的逐级申报过程中又存在着各地对文件的選择性遵从的现象[41],同时政策并未规定合作社供给社区福利能够在示范社评定中获取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参与供给养老服务的积极性[42]。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支持往往是有选择性的,对于规模较大、经济效益显著的生产性合作社支持较多,而无形中边缘化了一些关心社区、服务社员、热衷公益而规模较小的服务性合作社,而恰恰是这一部分乐于投身社区建设和为社员供给公益服务的合作社,更需要得到政策的扶助与支持。在实践当中,一些合作社因与社会组织联系紧密或受到NGO和公益组织的影响而参与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目标并不是为了从中获利。典型的如安徽省阜阳市南塘兴农农资专业合作社,其在养老方面的服务内容多围绕社员福利、社区建设、文化振兴等展开,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明显区别,因为其发展更偏重于社会功能的发挥。但此类合作社却在发展中举步维艰,不同于城市地区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其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功能发挥多依赖于外部社会资源的整合以及自身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即“外援+溢出”,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都不高。对此,一是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与激励作用,在“示范社”的评定上不能单一考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还应该将其社会功能作为加分条件;二是应构建专门针对“非盈利型”合作社的长效支持机制,为其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流入,提高其服务水平,助推其可持续运作;三是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运作方式,并发挥合作社的资源链接功能,融入多方力量,推动服务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利益联结,促进服务精细化发展

从资源交换的角度来讲,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并非完全无利可图,一方面合作社可以借此集中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或获得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合作社还可以在供给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与社区成员展开良性互动,有利于赢得社区成员的信任、认可和支持,提高自身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资本存量。在这个意义上,合作社需要在不断提高自身经济收益能力的同时,加强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服务精细化发展。具体而言,一是可联系当前的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市场开发,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带动农民产业经营、增收致富;二是探索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换取养老服务的实现形式,在提高合作社潜在收益的同时,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三是贴合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进行精细化的服务设计,不断创新服务的内容与方式,实现养老服务与养老需求的精准对接;四是与当地医疗机构、社会工作组织、志愿者团队等外部机构开展广泛合作,积极借助外部力量充实合作社的养老资源,提高合作社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五是加强对合作社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在养老服务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进而提高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

(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村社一体化发展

如前文所述,村社一体发展模式虽然能够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积累,在提高服务功能和工作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却在利益分配上存在一定问题,往往使合作社的核心成员获益较多,而普通成员获益较少,从而有悖于合作社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实践当中,村社一体化发展并不都表现为村委会领办合作社的形式,亦有合作社带头人入选村委会成员的形式。但在第二种情况当中,村委会与合作社便有可能存在一种权力博弈关系,易引起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此,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村社一体模式的管理与引导。具体而言:一是对于合作社发展相对落后的村庄,要鼓励村委会或农村社区领袖领办合作社,并对其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给予一定政策支持;二是加强对合作社资产运行、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通过民主议事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合作社收益,并将其与合作社的养老服务供给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反馈社区居民,真正实现村社一体的共建共享效果;三是倡导现有合作社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展开深入合作,借助村党委力量对其运行展开外部监督,如可以在合作社中建立党小组并挂靠在村党组织名下,通过村党组织对合作社进行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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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industrial convergence, the phenomena of cooperatives participating in rural elder care supply are not only influenced by the internal factors such as the integration of service content, the large scale of production mode, the diversification of business scope, and the close connection of interests linkage, but also are influenced by the external factors such as formalization of village welfare supply, the edge of small-scale production of household, the facilit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the coupling of village developments. Currently there are four paradigms of cooperatives participating in rural elder care supply, including government support projects, collective resource exploit, social organization intervention, and village and cooperativ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However, there still existed certain problems.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propose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overcome these problems. It is important to rational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cooperatives to guide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in an orderly manner.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to explore village resources, and implement industri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What is m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multiple forces to promote sustainable servic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e the interest linkage mechanism to promote refined service development. There is also a need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 village and cooperativ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Key Words: industrial integration; cooperatives; rural elder care; elder care supply; cooperative elder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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