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并购合同的语言特点及汉译方法
2019-09-10王晔
【摘要】并购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术语繁杂多样。与其他种类的文本不同,法律文本有自己独特的语言特点,需要遵守特殊的翻译原则。本文参照“法律交流三原则”,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及翻译方法,探讨并购合同的汉译方法。
【关键词】并购合同;法律交流三原则;翻译方法
【作者简介】王晔(1988.03.06-),女,汉族,河南清丰人,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硕士,研究方向:英汉口笔译。
【基金项目】河北师范大学2017年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购合同中法律法规的翻译策略》S2017Y07。
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力量逐渐加强,中方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逐年增长。而德勤发布的《并购活跃,整合滞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及并购后整合现状调查》报告指出,中国企业期待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并购后整合中能够提供法律与财税咨询、人力资源及文化融合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因为观察并购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失败因素固然与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相关,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因为中方对标的国相关法律制度不了解,尽职调查不全面,并购方案不完善。而这就急需对欧美国家并购相关法律和并购合同进行研究。
而中国在此领域的研究或是集中于商务合同英语的宽泛研究(据搜集的资料显示,对商务合同的分类中甚至不包括并购合同),分类不够明晰;或是集中于法律英语修辞、长句、术语的整体研究,得出的指导原则过于宽泛。这种情况显然不能再满足现实的需求。因而,本文旨在对并购合同的语言特征进行分析,探索并购合同相关概念和术语的汉译策略。
一、并购合同的语言特征
1.使用大量术语和法律概念。并购合同包含的术语和法律概念均是具有稳定意义的专业词语或词组:它们或是具有单独含义的专有词汇,例如 “contingent value right”;或是由多个普通词汇组成的、具有独特含义的词组,例如“‘no‐poach’provision”;或是从拉丁语等外来文化借鉴而来的法律概念等,如“let the buyer beware”。而由于中国法律借鉴的多是大陆法系的相关概念,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这就会给某些术语和概念的传递造成阻碍。例如,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因此,作为法条出处的判例集及法条位置的简写标注的还原,同样给译者造成了很大障碍。
2.使用模糊性词语。并购合同中包含许多有关日期、行为的约定,为了能够确保约定在各种情况下的兑现,并购合同在语言上常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例如,在描述合同要求的具体日期时,法律文本会用“No later than 5:00 p.m.”等表达;在对各方行为进行规定时,法律文本中会用“Each party shall use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 orts”等表达。
3.存在冗余和重复现象。并购合同的又一特点就是“冗余现象”。与“模糊性语言”类似,“冗余现象”的出现是为了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尽可能扩大法律文本的覆盖范围。并购合同文本常用“双联词和三联词”,即“用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以表达法律上”意思相近的情况或概念。如并购合同中出现的“engage in, enter into, continue or otherwise participate in any discussions or negotiations”。
而“重复,即指为了表达的需要,反复使用同一词语、句子、段落”,这在并购合同中则体现在对同一法律术语或概念的不断重复上,这与普通英语不喜重复,常用代詞的情况截然不同。
二、翻译原则
通常,法律文本的翻译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按法律文本来源来分,分为法系内翻译和跨法系翻译。“法系内翻译指在同一法系间进行翻译,其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概念等相同或比较相似, 翻译时既注重其法律规约,又忠实于原文的语言规约。跨法系翻译指在不同的法系间进行翻译,它们之间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概念等差异较大。”二是按翻译目的来分,分为以制定法规为目的的翻译和以交流为目的的翻译。
本文讨论的并购合同为跨境并购合同,因为研究的是英汉翻译,所以多涉及英美法系国家,因而这里所说的并购合同的汉译多属跨法系翻译。同时,本论文所研究文本的翻译目的是向相关从业者介绍并购程序及相关规定条款等。因此,本文将借用杜金榜提出的“法律交流三原则”来分析这一框架下并购合同的翻译策略。
1.语言从法原则。法律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但不同法律体系背后的立法思想常常导致了不同法律概念的存在,因而法律概念的传达常会受到语言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忘记,法律才是法律语言的内核和目的,因而“为了体现源法的精神,不应过分强调语言的制约功能,应该充分体现源法的宗旨、主张和观念”,同时,为了完成交流的目的,译者“也应该充分考虑目的法的宗旨、主张和观念”。
2.存异求同原则。正如上文所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常会导致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的不对等。为了完成交流,且为了保证并购合同签订双方都能理解合同涉及的概念和术语,翻译时要尽量“采用目的法体系(或体制) 中的原有术语或概念”。杜金榜指出,“法律交流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双方对对方法律的了解,因此只要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法律交流则不必追求完全的对等,只要交流中产生的差别能为交流者理解,交流即告成功。”因而,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就要根据翻译的目的和翻译文本的受众,把握语言从法、求异存同之间的度。
3.比照补足原则。并购合同的翻译常涉及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转换,如果出现目的语法系缺乏某种法律概念的情况,仅靠以上两个原则是无法实现交流的目的的。这时,译者可以“用目的法已有的相近观念进行比照,也可以目的法律体系、体制人们所熟知的异系(制)的相近观念进行比照, 加上辅助性的解释如注解、同位、 说明、 类比等”。这就是比照补足原则。
三、翻译方法
并购合同涉及诸多法律概念及商业和法律术语, 基本都是由于法系和文化造成的概念不对等或概念缺失造成的。以下将以不同的翻译方法作为分类标准,分析应如何根据“法律交流原则”,选择恰当的翻译方法。
1.直译。如果需要翻译的术语或概念在目的法系中存在对等表达,或者直接翻译不会对读者理解造成障碍,那么直译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这一翻译方法不仅可以尽可能保留源法信息,还能够完成交流目的。例如,“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译为“保密协议”。这一法律术语在汉语中本就存在,直译不会造成沟通障碍。“Let the buyer beware”,则译为“购者自慎”。“Let the buyer beware”是由拉丁语“Caveat emptor”翻译而来,是拉丁语中的概念,是要求买方担负检评判、审查产品的责任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在汉语中不存在,按照“语言从法”原则,在不影响交流的情况下,要尽量减轻语言所带来的障碍,保留源法的风貌。因此,目的语虽没有对应的概念,但译者仍采取了直译的方法。
而对于上文曾提及的冗余现象,在合同中具有类似词义的词汇罗列,看似冗余,但实际上是为了穷尽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因而,秉承“语言从法”原则,译者决不能采用删减、合并等翻译方法,违背源法的宗旨和目的,而仍应采用直译的方法,最大程度提供近似的表达。
例1:
原文:The Sellers shall, or shall cause one or more of their Affiliates to, sell, convey, transfer, assign, and deliver to the Buyer……
译文:卖方应当,或应使一个或多个卖方的分支机构向买方出售、让与、转让、让渡和交付以下内容。
在以上例子中, “Convey”指“to transfer or deliver (something, such as property) to another especially by a sealed writing”,“Transfer”指“make over the possession of (property, a right, or a responsibility) to someone else”,而“assign”则指“to transfer (property) to another especially in trust or for the benefit of creditors”。不难看出,这三个词在意思上有重叠的部分,但又有一定区别。结合英汉法律英语大辞典,笔者发现“transfer”为一般术语,可泛指各种转让;“assignment”多为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债权让与,且常指转让无形财产的权利;“convey”则多指不动产,如土地物权的转让。
据此,我们发现在目的语法系中并不存在與原文法律术语完全对等的表达。而此时若采取解释性翻译,一是与文体不符,二是表达啰唆。因此,除坚持“语言从法”原则以外,还应引入“存异求同”原则,在目的语中寻找类似的表达,例如“让与”“转让”和“让渡”。所谓让与,“就是将自己的财物或权利移转于他人”;转让,“则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债权、资产、股权、营业、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等”;而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这三者结合后的范围与原文“convey”,“transfer”和“assign”的涵盖范围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在遵从“语言从法”原则,不对原文进行删减合并的前提下,译者可采用与原文中法律术语相近的目的语表达,以完成交流这一最重要的目的。
2.意译。如果原文中出现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在目的语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且直译会造成交流困难,那么译者就可以考虑使用“意译”的方法,参照“比照补足”原则,完成信息传递。
“Earn-out”是并购案中的一个重要术语,指“a contractual provision stating that the seller of a business is to obtain additional compensation in the future if the business achieves certain financial goals, which are usually stated as a percentage of gross sales or earnings”,也就是分期支付并购总金额,只不过后期的支付计划是依并购后的盈利情况而定。这一术语在目的语中无对应表达,对于这种情况,译者可遵循“比照补足”原则,采用目的法系中相近表达,辅助解释和补充。例如,可以采取“业绩目标付款计划”“盈利能力支付计划”等译法,概括说明这一术语的性质是指“支付计划”,并用“业绩目标”或“盈利能力”等辅助说明支付计划的方式。
同样,“ticking fee”也可以采取相同的译法,其原意是“a fee paid to a prospective syndicate member for a delay in closing the credit agreement”12,也就是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资金的行为的一种惩罚方式。如果直译,显然无法完成交流这一目的,译者只能采取意译方法,比照已有概念,辅以一定说明。所以,译者最终采取了“资金延迟补偿金”这一说法。
3.增补。如果目的法系中不存在与原文法律概念对等的表达,除了采取意译法,有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增补关键词语,完成交流任务。例如,“Squeeze-outs”(Compulsory sale of the share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of a joint-stock company for which they receive a fair cash compensation13)表达的是一种权力,因此译者不能只翻译出强制售出或强制排除少数股的意思,还必须体现出其本质,因而译为“强制排除权”。类似的例子还有“Fiduciary outs”( A provision that permit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terminate a proposed merger if a better deal arises with another party14),译为了“信义义务例外条款”。
在翻譯涉及法律相关内容时,会给译者造成障碍的除了目的法系没有对应表达外,还有法律术语的缩写。
例2:
原文:56 A.3d 1072 (Del. Ch. 2012)
译文:《大西洋汇编》第3辑56卷第1072页(特拉华州法院,2012)
面对这一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查找平行文本,确定这些缩写的全称。原文属于案例卷宗号,其通常包括包含案件全文的汇编卷号、该案例汇编的缩写名称、案例开始的页码数、案件判决年份和案件判决法院。在了解到源法规则后,根据“语言从法原则”“比照补足原则”,保留原文的所有内容,并比照目的法已存在的概念,补充“辑”“卷”等词,说明案例所在层级。
四、结语
并购合同翻译常涉及跨法系翻译,翻译的一大难点便是术语翻译。在面对这一困难时,译者可以参考“法律交流原则”确定翻译策略。对于可在目的法系中找到对应概念的词,译者可采用直译法,这样既可以保留源法的概念,也不会影响目的受众的理解;对于目的法系中存在空白的情况,译者可参照“存异求同”“比照补足”原则,在目的法系中找到近似概念,若表达仍有缺失,则可进行适当填补,完成交流任务。但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切不可忘记“语言从法”原则,为了追求语言的完美,牺牲信息的完整度。总之,在进行并购合同的翻译时,译者要时刻保持对法律条文的敬畏之心,在不影响交流和理解的情况下,尽量保有源法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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