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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要靠“法”

2019-09-10薛海兵

关键词:情理闹剧教体局

薛海兵

2019年4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一位女教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的学生,被当地教体局查处,受到停职、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合格等处罚。三个月内,此事持续发酵。《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周刊》栏目和《中国教育报》等主流媒体纷纷发表评论,再次将此事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从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还原事件原委,我们发现:这位女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中固然有行为失当之处,但各类媒体在报道中也不无偏颇与炒作之嫌;而教育行政部门对她的处理,撇清责任和杀鸡骇猴的意思也很明显。在事件的发酵过程中,有两股力量对于惩戒处理产生了实质性作用:一是以学生家长为代表的法律诉求,使得女教师被惩处;二是以女教师同情者为代表的道德诉求,使得作为管理者的教体局追加处理意见。舆论也自然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位女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是否适当,二是这位女教师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一言以蔽之,社会关注的是教育惩戒的实施者和管理者的处理行为是否符合情理。大家都在舆情、道德与政策层面上打口水仗,连篇累牍的评论文章则在推波助澜。

众所周知,我国向来是人情社会,所谓情理往往指向私利,而且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解决问题的特色化方式是“闹”。有势力的靠门路和权势去闹,无助的底层靠胡搅蛮缠去闹,各方势力在利益面前绝不妥协,往往事情就闹大了。闹得厉害的在博弈中自然占据优势。这一教育惩戒事件看起来复杂,其实也不过是各方“各凭本事”角力的一场闹剧。事实上,这样的事件各地皆有,层出不穷。每有事发,则各执一端而口诛笔伐、唾沫横飞,闹剧颇为壮观,但教育惩戒的问题貌似并没有得到解决。

符合文明社会的解决之道是“法”,应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和管理惩戒者。媒体与舆论可以使事件透明,政策可以指明方向,但是都不能替代法律。2019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我们期待教育惩戒法尽快出台。有了明确的评价标准与操作要义,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继续走着说不清道不明、同时也易滋生腐敗与不公平的情理之路。兹事体大,实乃当务之急。(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第一中学)理事会成员及学术支持单位(按音序排名)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天润城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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