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税契征用与自治经费筹措
2019-09-10孟祥菊
摘要:清宣统年间新政需款浩繁,田房契税税率数次加增,清廷财政收入中包括契税在内的杂税比重急速上升,各省亦从田房税契附捐、契纸、契尾捐、中人提成方面提取地方自治经费。1909年新税契改革政策出台后,各省自治机关为推行自治事业,纷纷致力于谋求契税的征收权,除了直隶,其他各省的请求最终被断然否决,但却赋予自治机构针对税契征税的监督、检查等参与权。上述博弈反映出自治与官治在争夺国家财政资源背景下的尴尬处境。
关键词:田房契税;清末新政;地方自治;经征权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2-0077-06
田房税契是中国制度史研究中的重要一环,老一辈研究学者多集中在田房交易文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考察①;新一辈学者则较多围绕乡产租佃关系、地权分化与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剖析②,相关研究推进了明清土地契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晚清光宣之交,随着应对赔款和新政需求,田房税契的财政意义凸显。鸦片禁政和海军兴复之后,清廷出台新的田房税契加税政策,各省督抚为维护本省财政利益,对此项加税新政或敷衍或反对;自治改革虽属宪政要项,但各省自治机关与督抚之間围绕划拨自治经费与田房契税经征等问题,态度差异明显。省级自治机关对契税征收各环节都试图参与,形成与“官治”新政事业争夺财源的格局,但最终并未走出附属官府的窠臼。
一、禁政抵税与田房税契加征
民间置买田房须向官府呈缴契税,是东晋初年为挽救财政危机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宋初开始注重契约的规范管理③,《大明律·户律·田宅》规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清朝契税制度承袭明制,颁行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中都有田房典当契约法律规范内容。④
清末因战争赔款及实施新政,财政日益竭蹶,清廷对契税整顿欲加重视。光绪二十九年颁发上谕,责成各督抚自光绪三十年始“将房田税契切实整顿,岁增之款,各按省份派定额数,源源报解。”除新疆、甘肃、贵州及东三省外,江苏、广东两省每年各派三十五万两,直隶、四川两省每年各三十万两,山东每年二十五万两,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省每年各二十万两,安徽每年十五万两,山西、陕西、云南、广西、福建各省每年各十万两,十六省通共每年派定三百二十万两税契银。⑤ 划定数额,督促各省遵令上交,以裕国课。
1909年,为了抵补因禁烟导致的鸦片税收短缺及筹措海军军费问题⑥,度支部奏称,契税收之于富裕之家,无碍贫民生计,应酌量加收,提议援照四川税契征收办法,各省契税一律按照买契征税九分,典契征税六分的税率征收,并称各省原在此项税收内支用之款,将如数划还各省,从税收中提一成作为办公经费,剩余部分专为抵补洋土药税厘之用⑦,并制定了详细的契税加征章程。⑧
田房税契新的加税政策出台,是清廷新一轮扩张杂税财源的开始。早在清廷筹划鸦片税厘抵补之策之前,各省因财政困难,均已对田房税契进行大力改革。⑨ 东部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各自制定契税征收标准,在田房税契财源方面的扩张更为明显。
江苏各州县因铜元贬值产生巨大亏空,铜元铸造带来的巨大余利风光不再,两江总督端方与樊增祥协商,准备在田房契税项下加征十余万串,作为弥补之计。⑩ 为凑集科场经费,护理山西巡抚吴廷斌决定除了提用耗羡银两外,计划按照惯例动用税契盈余等银两,作为补充。{11} 山东巡抚袁树勋为缓解财绌困境,向苏抚陈启泰咨询相关征收事宜,陈氏将苏省税契章程寄递到东省。袁树勋接电后立即会商藩司,准备参酌东省情形奏请仿照苏省办理{12},布政使吴廷斌还参照直隶成案整顿税契章程,将东省税契收入作为学堂经费和练兵经费。{13}
两湖财政也因新政需款甚巨,开始在税契征收方面筹谋加税。湖北田房税契原本只征三分,后因赔款加契捐三分,湖广总督陈夔龙准备再加收三分,以一分解储司库,为调查局等常年之用,以一分解储善后局,专供赔款不敷之用,以一分留给州县补贴公费之用。{14} 湖南善后报销总局称,该局每年约收银七十余万两,而指拨各款及练兵经费,却需银一百余万两,后编立常备新军每年又额外增加四十万两,财政竭蹶难支。因此还须将田房税契竭力整顿,将税契款项拨作练兵经费银及赔款。{15}
吉林税契弊端很多,巡抚陈昭常令该省度支司拟定章程切实整顿,通饬各府州县遵照实行。{16} 长春府属府城内原先并无买卖契税,该府议定无论商民均须请领房屋执照纳税,作为新政之补助。{17} 东三省总督锡良认为,仿照湘鄂税契章程试办半年后,税收增加数倍。{18} 直隶仿河南、山东两省之例,以契税银两充作顺天府举办新政之需,契银每两纳税三分三厘,典当田房按契银数额减半征收,后又加收八厘,作为学堂经费。{19} 劝学所总董张达称,典契加征税银,使西路中学堂经费专恃房地税契加征款,典契加征款全部解归中学作为经费。{20} 顺直地方教育经费栏中,即列有东路、西路厅初级师范学堂经费,保定、天津等八府五州县中学堂经费均由田房税契补充。{21} 在度支部奏定田房税契统一加税前,外省田房税契征收比例极不统一{22},除了契税外,各省往往还加收契尾费、格纸费,税费浮收数百文到数千文不等,甚至浮费多于正项收入。{23}
宣统元年清廷决定加征契税以抵补禁烟导致的鸦片税缩减,相关章程也照顾到各省此前从契税中获得的财政利益,“各属如有向于税契项下附加捐项,应即照数蠲免,统按九分、六分分别收税,其附加款目仍准于增收款内照旧扣除,以免亏短。”但这一“照旧扣除”条件限制严苛,须“禀报有案,奉文准收者方准划扣;倘属未经禀报,私行加征,固不准其扣还。”{24} 清末捐税多如牛毛,厅州县、城镇乡加征之附捐、特捐,多数未向度支部禀报核明。若按新规执行,报部立案者实属寥寥,这极大缩小了各省在契税新章收入中扣归本省费用的数额,因此各省一时难以接受此次税契改革政策。
江苏谘议局在审议本省田房税契税率时认为,“部颁试办新章税则,系照四川、湖广奏案,从其多数推行各省,”但各省情形不同,“四川、湖广旧则最重之契税不能施之江苏,犹江苏最重之田赋不能施之四川、湖广”,假如付诸实施,“部颁新章收税重,则隐匿取巧之弊必更甚于前”{25},支持苏抚反对大幅加征契税的奏请。直隶总督陈夔龙奏请免去典当税契,认为典当之田房乃借贷抵押之物与买卖不同,不能一律征税。{26} 另外奏请降低买卖契税率,认为加征契税,徒扰小民,于国无益{27},且极易导致隐匿之弊,有百害而无一利。{28} 其他省份也对此次契税加征表示难以接受,但度支部不为所动,电催各省覆报实行加增田房契税方案。{29}
争议归争议,契税加征最终付诸实行,各省反对态度亦不得不收敛。随着新政开展需财孔亟,江苏不得不计划再度加征税契六成,用于新政事业举办经费。{30} 浙江省部分地区也搭车收费,在部颁税契新章实行后,随收警、学各费,以挹注新政事项。{31} 这类趁机变相增加税负的做法愈演愈烈,田房税契与其他苛捐杂税一起构成清季财政中最招人诟病的税种。“官治”新政需款之外,自治改革同属宪政要项,其经费所需亦瞄准契税这一财源。
二、契税挹注自治经费
清末新政时期,田房契税是地方自治经费的一项重要财源,东部各省自治机构的经费挹注尤多来源于此。江苏宁、苏各属田房契税向来带收地方公益捐,多者五六十文,少者亦三四十文不等{32};常、昭两县自治公所向抚藩等禀请在丁漕、税契项下带征公益捐,藉充自治经费{33};江阴县请求在田房买卖项下提取中金四厘,以充自治经费。{34} 江苏华娄自治公所在议案中也提出带征自治经费,抽取官契中费的建议,呈请地方官酌核办理{35};青浦城自治公所议事会提出城区内凡田房买卖,须由中保人报给自治公所,公所查明认可后在契纸上加盖戳记,买主须提原价百分之一以充自治经费;川沙厅出示晓谕,民间买卖田房,买主须按成缴充自治经费。{36} 河南各属利用税契浮收补助自治经费亦很常见,地方自治筹办处、自治研究所等往往就此抽捐以供经费挹注。{37} 新税章颁定后,河南各属纷纷在新增税额内扣支自治经费,禹州在税契正税项下每年拨地方自治筹办事务所钱六百千文;郑州、汝州郏县在新章加税项下拨给自治筹办处经费每两一分。{38}
湖北藩司和善后局司道提议将全省田房税契捐再加征四分,以一分解储藩库,为调查、自治等局常年之用,以二分留给州县,为弥补钱亏及办理自治之用。这项提议得到督抚批准,并专折奏咨立案。{39} 湖北咸宁县为筹措自治经费,拟在税契项下附加自治经费一分,得到督抚允准。{40} 粤督根据宪政编查馆咨文,依照地方自治章程规定,支持部分州县增加契税附捐支持地方自治事业。{41} 澄海、番禺两县举办地方自治,经粤督允准,在税契项下增加附捐二十分之一补充地方自治经费。{42} 皖省决定在加收税契项下每银一两捐银三分,专充新政之需{43},蒙城县随后确定从该县契税项下每两捐钱二十文,挹注于宪政调查经费{44},寿州也有类似的计划。{45} 在同一税源上叠床架屋加征的情形,也体现在江西部分州县的自治经费筹措上。南昌、新建两县禀请在税契项下代征自治公益捐,每征买契税银一两带征公益捐九厘,每征典契银一两带收公益捐六厘。{46} 安福县知县请求将税契改归自治所报缴,并酌提捐款作为自治经费,计划每两增收数文,交给自治公所报收,提加价部分作公所经费。{47}
福建省部分州县的情形则与上述行省略有区别,永定县将税契银钱换算所得之余款作为自治经费,该县征收税契一串作银一两,这区别于其他地方征收五錢之定制。以六钱报解,四钱拨充自治经费,知县解释说,该县税契业价一串向来作银一两征税,民间成为惯例,自治经费又舍此别无他款可筹,因此这一做法得到允准。{48}
由上可见,田房税契加抽税款对地方自治经费支持功不可没。新税契章程颁定后,各省自治机关还积极筹划仿照四川经征局办法,谋求专门针对田房契税的征收权,咨议局以及其他自治机关与行省督抚藩司之间,围绕契税征收问题的博弈日趋激烈,“自治事业谋款”行动与其他新政筹款构成了矛盾和冲突,田房税契这一官治事业与自治改革的“共享财源”,面临着官民攘夺、相互排斥的复杂局面,外省咨议局议员与督抚藩司的交锋杯葛,成为宣统元年秋季以后田房税契征缴使用的关键一环。
三、谋求经征权的官民博弈
设立专门机构征收田房契税,四川省走在前列。四川总督赵尔巽上奏,诸项杂税被丁书、差役染指,甚至聚众滋事,隐匿陋捐,百种窦弊皆由州县等地方官兼理财税所致。欲使弊绝风清,必先划分权限,设立经征分局、经征总局,将所有税契、肉厘、酒税、油捐统归经征局委员征收,责成州县担任稽查之职,方能统筹全局,使本省财政出纳相衡。{49} 此奏得到清廷允准,付诸实施,契税增额突飞猛进,仅宣统元年收入即高达二百三十九万余两,成效相当卓著。{50}
契税征收是否要设专门经征机构,或者依旧由州县官员担任,各省态度不一。此一时期,各省谘议局曾极力建议将税契征收工作由自治机关承担。通过爬梳发现,多数省份最终断然否决这种提议,但浙江、山东、福建、湖南等省,税契经征权虽未获得,但却赋予各该省份自治机构在田房税契征收中的监督、检查等参与权,外省之中仅有直隶省自治机关获得税契的经征权,这显然是一个例外。
度支部颁定田房税契新章后,江苏巡抚瑞澂认为民间积习弊窦丛生,部颁新章收税较重,隐匿取巧之弊必甚于前,他要求谘议局提出如何防弊办法。{51} 对于苏抚议案,各议员进行了深入探讨。议员赵钲鋐提议应赋予自治机构征收参与权,立契人须向本区自治公所领取格纸,由自治公所审核无误后加盖戳记,自治公所年终造报本区域内田房买卖清册,以凭核对等内容。{52} 议员许鼎霖涉及到了经征权以及税款如何划分的问题,直接提议田房税契由地方自治会经征,税契新章增加额数,建议按比例提取作为自治经费。{53} 谘议局援直隶成案,建议苏抚将宁、苏各邑从田房税契中代收公益附捐,按成拨为地方自治经费。以大大提高地方自治团体稽查隐匿取巧之弊的积极性。谘议局另向抚台交议整顿税契方法推广案中,提出了契税征收权的问题,禀请仿照四川由经征局征收契税一项的成功案例,由地方自治机构代理。{54}
新任苏抚宝棻对谘议局上述议案却全盘否决。指责其逾越权限,认为契税系国家税源正项,“按诸奏案定章,本非谘议局所得议决,自无交令覆议之理”,且清理财政章程规定“当国税、地方税未分以前,谘议局不得议减现行税事”,指出前抚瑞澂原交整顿契税议案是为“定稽查之法,惩罚之条,使正税无可隐漏,契价无可减缩”,并不涉及税率增减及税项如何支配。“今议决案,所请划留三分,名曰公益捐,抵支地方行政范围内之自治经费,已不免逾越权限,与原案发问本旨不符。”对谘议局议案严词拒绝。{55}
谘议局对于巡抚断然拒绝的态度忿忿不平。该局认为筹划地方自治经费案及整顿税契方法案是遵照部定新章办理,田房税契抽取部分拨充地方自治经费,为部章所许,并非谘议局自创,该局甚至依据直隶学务费案进行反驳。{56} 苏省藩司认为,省库储奇绌,加征典买税银,除解部一半外,已经截留一半作为本省新政用款,若再拨出三分作为自治公益捐,则解部抵补药厘之款将无从弥补。部章拨还款额规定是指原有附收已报部立案的情况,未报部之款不能划在这一范围内。谘议局反对苏藩作出的上述解释,认为各属田房契税向来代收地方公益捐,这是地方自治范围以内的费用,必须设法扶植。{57}
议案被驳后,谘议局并未偃旗息鼓,苏抚只得抄录全案交由宪政编查馆核复。宪政编查馆认为,部颁契税新章收入已经指定专门用项,若划拨三分作为公益捐,则指定用项必然不足,苏省“所需地方自治公益捐,自应由谘议局另行筹议。”{58} 关于经征之权,宪政编查馆认为“契税系属国家正税,将来应归何种机关征收,俟国家颁定划一征收章程后一体办理,此时暂遵旧章,毋庸议更。”{59} 谘议局对宪政编查馆的答复相当不满,该局认为苏抚应将议案交度支部核议。{60} 因制度和权限并不明晰,此事是非曲直,短时间内难见分晓。
与苏省自治机关有类似遭遇的是福建咨议局和湖南咨议局。闽省谘议局曾向藩署提出整顿田房税契案,建议将田房税契改归自治局董事会经理,这一建议得到该省州县自治机关的支持,但却被藩司严词拒绝。{61} 湖南省关于契税征管权问题,谘议局与藩司及督抚间亦形成争执,谘议局主张由自治公所征收包缴,并列举数项可行性。而巡抚和藩司则主张仍由地方官府办理。{62} 认为自治公所征收契税,也不可能清除所有弊端,况田房契税为国家正税,不能随便委任。为杜弊端,决定在县署设柜,业户自己投税,由自治公所派人轮流监督。{63}
情况稍好一些的是山东省咨议局。山东省田房契税为地方财政之大宗,宣统元年部颁新章前弊窦丛生,特别是价银税银,扣折参差,官中{64}误工扰民等弊端尤其明显,田房价值每京钱两千作价银一两,而所抽之税银反以每两四千余钱之市价进行折扣,再加上契纸、房费、拨粮官中等中介费用,远超规定性征税额度。这种浮收滥征的现象导致民间漏契、匿价之弊异常严重。对此,谘议局提出了田房税契的代征权,并将此议案呈请鲁抚裁夺实施。咨议局主张,裁撤田房交易中介——官中,相关业务直接由董事会经理,各地自治会就近随时稽查,积弊自除。官中裁撤后,所有官中应得之费,全部作自治经费,契纸改由自治会书记填写,呈请地方官盖印标注,除拨粮外概不假胥吏之手,以节规费而舒民力。董事会与地方官互相监督,每届年终,各自治会须将征数、姓名、年月逐一造册,报地方官查核。
宣统二年九月鲁抚孙宝琦认为所议税契除弊办法颇中肯綮,认为事属可行,并提出改善之法。但鲁抚强调,经手田房契税不在自治职责范围之内,孙宝琦认为自治团体可以代官催科,但绝不能揽商包税。{65} 山东自治机关尽管未得到契税经征权,但从田房税契征收改革中得到一定的利益。提官中佣金作自治经费,各州县无论买契、典契,凡隶城镇区者悉归城镇董事会经理,这些征收手續改革,使自治机关得到额外经费资助。山东咨议局谋求在契税改革中扩张自治经费的结果以及与抚藩关系的调处,在各省中大致居于中上游。
直隶省较之以上各省,情况大相径庭。该省田房税契经征在留日开明人士凌福彭藩司主持下,全权交由地方自治机构经理,自治机构不但有权经征田房税契,而且在用人、征收、存储等方面都有着绝对话语权。
宣统元年部颁新章以后,直隶省田房税契并无很大起色,亟待实行改革。谘议局决议田地房税契归地方自治预备会照章办理,所得规费、例费贴补自治机关。议案上禀后,凌福彭极表赞成,晓谕准备实行。{66} 1910年顺直谘议局议决案件也涉及到田房税契改革问题,该局提议免除田房牙纪,利用地方自治机构进行监督。{67} 1910年底,保定府知府认为田房税契由县署征收,假手胥吏弊窦不胜枚举,考虑将田房税契改归自治会办理。清苑县知县也批准了清苑自治预备会办理整顿税契事务的请求。{68}
典卖田房税契划归地方自治机关经管后,因自治建设进程不一,征收问题很难一刀切,各地不断开会筹议办法。天津县四十乡议事会及城会、镇会召开联合大会,公决由城镇乡合办税契征收。即在城董事会内附设本县田房税契处,并在袜子胡同设城议事会,由城会总董督理此事。{69} 天津县城镇乡联合会、城董事会拟定各项办事规则章程,由天津县城董事会呈交藩司查核立案,得到藩司认可。{70}藩司特派候补道陈氏,调查天津县城镇乡税契公所布置及办事情形,并将该公所内部办事规则抄发各州县,饬令各属仿照办理。{71}
为了地方自治机关能顺利接管田房税契征收工作,谘议局与凌福彭商定,令视察员兼任调查田房税契事宜,并负责宣传自治机关办理田房税契之益处,以减少在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并得到民间认可和支持。{72} 典卖田房税契事务归地方自治机关办理后,将旧例牙纪行用,中人代笔等作为自治经费,又官契纸张十成以二成提给自治机关。{73} 清末民初买卖地产佣金较为平稳,官私牙纪、中人所得佣金为地价的5—6%。但佣金分配却有较大变化,光绪二十八年牙纪可分得佣金高达2.5%,至民国元年最高只得地价1%的好处,相反自治会却能得2%。{74}
直隶地区取得税契的征收权,其实一开始即有州县官员表示反对。州县知事对自治机关偏见甚深,认定这是议会侵夺地方州县的裁夺之权{75},虽然城镇乡自治公所的税契月进税款达到一万二千余两,和之前每年额征六万两相比,办理成效之大不言而喻。{76} 但各该州县因陡失大利,有意从中破坏。{77} 藩司并不以为然,仍执前议。当然,地方自治机关全权负责征收田房税契事宜,仍受到严格限制,直隶总督经常饬令各州县自治机构遵照定章,督率牙纪认真催办田房税契事。{78}
清末契税改革中,各省自治机关大都能从田房税契中获取部分经费来源,但经征权的获得却异常困难,除直隶被允准外,其他省份如河南、福建、湖南等省督抚对田房税契经征权的裁决均异常谨慎,极少允准由地方自治机关全权代办此项赋税的征收。地方自治改革虽属国家宪政改革的一部分,但清廷仅将其定位于“补官治之不足”的附属性地位。{79} 为筹集自治经费而增捐加税的各项举措,无不充溢着官与民“共享财源背景下的染指与固守”,咨议局、自治会与该省督抚司道间的博弈杯葛,既生动展现出财政制度更迭过程中的复杂面相,更彰显出清末宪政改革中官、绅、民之间的话语起伏和权势嬗递的无穷变数。
注释:
①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岸本美绪、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版。
② 王日根:《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岳麓书社2003年版;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编:《石仓契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
③ 《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杂征敛·牙契》。
④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页。
⑤ 岑春煊:《奏报广东现饬试行节缩报效变通税契章程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朱批和录副均来自该馆收藏,不另注),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2—004。
⑥ 冯汝骙:《奏报整顿江西田房税契遵章定期开办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387—039;另参见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51—257、291—302页。
⑦ 刘锦藻: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杂征》,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8027页。
⑧{20}{72}{75} 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第3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2、1321、1314、1063、1141页。
⑨ 张鸣岐:《奏报参考湖南广东现行章程整顿税契以清积弊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5—043;《奏陈酌拟整顿税契章程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387—035;诚勋:《奏报酌提盈余并分别议办整顿税契及加征烟酒两税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2—017;岑春煊:《奏報广东现饬试行节缩报效变通十七章程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2—004;张学华:《奏为广东整顿税契敬陈管见折》,录副,档号:03—7420—039;陈夔龙:《呈江苏省现拟实行整顿税契章程清单》,录副,档号:03—6516—056;程德全:《奏报黑龙江省试办田房税契情形折》,录副,档号:03—6515—071等。
⑩ 《筹给州县公费》,《大公报》1909年6月25日。
{11} 吴廷斌:《奏为科场经费循例预期请动用税契盈余等银两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64—048;昭那苏图:《奏请动拨司库税契余银两办理科场折》,录副奏折,档号:03—444—011。
{12} 《鲁抚理财之手段》,《申报》1908年9月13日。
{13} 佚名:《奏陈山东参照直隶成案拟定整顿税契章程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6—054。
{14}{18}{79} 《清实录·大清宣统政纪》,华文书局1968年版,第160、281、99页。
{15} 岑春蓂:《奏报动用盐斤加价口捐税契等银作为湘省陆军饷项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89—066。具体征收标准参见岑春蓂:《奏报湖南酌改田房税契收税分数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4—013。
{16} 陈昭常:《奏报开办吉林契税日期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8—068。
{17} 《长春议办所税》,《大公报》1908年9月1日
{19} 《示谕纳税新章》,《大公报》1908年4月29日。
{21} 《顺直地方行政经费(经常、临时门)来源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清末铅印本,第10、12、13、14页。
{22}{25}{50} 参见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54、256、253页。
{23} 《江苏谘议局议决抚台交议整顿税契方法案》,《申报》1909年12月7日。
{24} 《督抚宪饬府厅州县遵照部章加增田房契章程札文》,姜亚沙编著:《清末官报汇编》第39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版,第19601页。
{26}{67} 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143、81页。
{27} 《请减契税》,《大公报》1909年11月27日。
{28} 长久以来,田房契税隐匿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田房契报者十不及一”,(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卷71《国用考九》,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考八二七七)这一说法可能有点夸张,但至少说明民间隐匿情况的严重程度。
{29} 《电催各省覆报实行加增田房契税》,《大公报》1909年12月12日。
{30} 《苏省加征税契银两议充新政经费》,《时报》1910年4月2日。
{31} 《税契带收警学经费》,《申报》1910年6月13日。
{32} 《江苏谘议局议决抚台交议筹定自治经费案》,《申报》1909年12月5日。
{33}{34} 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23号,台湾文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73页。
{35} 《筹集自治经费案》,《申报》1910年7月10日;另《华娄城自治公所议事会夏季议案董事会交议事件请筹集自治经费》,《申报》1910年6月19日。从田房交易来看,清代官中在参与田宅交易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佣金,其数额各地不一,一般为契价的1%—5%。清末新政时,地方自治的部分经费是直接从官中佣金中抽取的,另外,县署也会向官中收牙税、房地行税等,在清末加派捐税的过程中,官中也不能幸免。
{36} 《川沙反对自治之原因》,《大公报》1911年3月21日。
{37} 河南省清理财政局编订:《河南财政说明书》,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室辑:《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5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38} 河南省清理财政局编订:《河南厅州县契税明细表》,《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655页。
{39} 《奏请加征全省田房税契捐》,《申报》1909年3月20日。
{40} 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21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41} 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21号,台湾文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42} 《番令又请试办税契附捐》,《申报》1911年6月7日。
{43} 诚勋:《奏报酌提盈余并分别议办整顿税契及加征烟酒两税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2—017;
{44} 《举办新政之一斑》,《申报》1909年8月22日。
{45} 《寿州办理自治之筹划》,《申报》1909年11月5日。
{46} 《赣垣税契带征改章办法》,《申报》1910年9月12日。
{47}{62} 《遵议安福县彭令杰墀禀将税契改归自治所报缴酌提捐款一案详文》,赵滨彦:《湘藩案牍钞存》第1册,清末铅印本,第90—92、25—28页。
{48}{61}{63} 赵滨彦:《湘藩案牍钞存》第2册,清末铅印本,第1—3、80—82页。
{49} 赵尔巽:《奏报川省设局试办经征税契肉厘酒税油捐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6—032。
{51}{54}{55}{56}{59}{60} 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3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62、61、62、62、328、517页。
{52} 《赵钲鋐提议抚台整顿契税方法修正案》,《申报》1909年11月14日。
{53} 《江苏议员许鼎霖议整顿田房税契方法案》,《申报》1909年11月19日。
{57} 《江苏谘议局开会事件议决案》,《申报》1910年4月30日。
{58} 《宪政编查馆咨复事准字咨称苏属交议整顿税契方法议案》,姜亚沙编著:《清末官报汇编》第24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版,第12051页。
{64} 有清一代田宅交易过程中的官中,在南方被称为田宅牙行、地行、土行等,华北地区则有官中、官尺、田产行经纪等,清廷在康熙年间设立官中来介入民间田宅交易。简而言之,官中即是中人的官方化。中人这一群体,最早是以民间为主体,传统社会往往由亲族、四邻、牙人等人员来担任。而官牙则是由政府授权、并在政府登记备案的具备一定职能的牙人,官中所包含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官牙。官中在田宅交易中的职能主要包括:出售书立官契、从中说合、丈量估价、稽查契税、契约诉讼证明等。
{65} 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3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327页。
{66} 《民困未蘇》,《大公报》1911年3月7日。
{68} 《呈覆整顿税契办法》,《大公报》1911年2月9日。
{69} 《民困得苏》,《大公报》1911年3月20
{70} 《呈请立案》,《大公报》1911年5月14日。
{71} 《调查公所》,《大公报》1911年5月21日。
{73} 《利益均分》,《大公报》1911年4月3日。
{74} 参见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载王先明、郭为民主编:《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结构的历史变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
{76} 《调查税契事》,《大公报》1911年8月6日。
{77} 《有意破坏》,《大公报》1911年8月12日。
{78} 《督催税契》,《大公报》1911年8月16日。
作者简介:孟祥菊,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山东济南,250014。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