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2019-09-10王君朱颂东孙健
王君 朱颂东 孙健
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二者虽存在一定差异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互补作用,有效利用两种保险形式能够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基于此,本文具体分析了两种保险之间的区别,以及保险之间的互补性,并分析充分发挥保险互补性的重要作用,为中国社会稳定建设做出相应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互补性;区别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民众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单纯依靠社会保险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大众对个性化保险的根本需求,而商业保险的出现不仅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需求,同时又减轻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将两种保险有效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和谐社会。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是保险中的两种形式,都能够在特定主体出现危险事故或损失时,予以一定赔偿,降低主体经济损失。在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民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两种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几率也随之提高,在此过程中两种保险占有率出现一定竞争关系。另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因其存在保障方面的差异性,所以两种保险还具有一定互补关系,二者可以是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保险人利益的关系[1]。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共性和互补性,但同时二者也具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实际上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而政府既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倡导者,同时也是社会保险能够顺利执行的坚强后盾,即社会保险一旦出现问题,会由政府出面解决问题,进而保证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商业保险则主要是企业行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维持在卖家与买家的关系上,不存在任何政治色彩。
第二,其追求目标的不同。社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社会政策,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实现社会长期稳定建设的目标。商业保险是以追求企业盈利为目的,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最终目标。
第三,实施手段的差异性。社会保险在执行当中具有一定强制性,要保证依法执行,强制相关用人单位与员工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会予以相应惩罚。而商业保险主体则可以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和喜好适当选择险种,属于商业性活动,具有自由交易和等价交换的特点,投保人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参与投保活动,其范围较广[2]。
第四,运作机制存在差异。社会保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或多或少需要政府的参与和管理。而且要想确保社会保险能够稳定健康运作,就必须要加强政府行政管理。而商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通常是不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进来的,一切只需按照保险公司行业的市场变化与原则进行运作即可。
第五,保障程度存在差异性。社会保证一般会按照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和投保人对社会所做出的相应贡献等决定,其本质也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而商业保险则是根据投保人本身的实质性需求,以及购买保险的价格科学定制。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性质存在根本差异,但均是以保障主体利益为最终目标,都在为社会民众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服务。虽然无法相互取代对方,但二者之间具有较强关联性,能够相互补充和依赖。
(一)实施方式上的互补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形式。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专项保险权利,并且在法律强制实施下得以保证。简而言之,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的劳动单位与员工,都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不可随意拒绝,而对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业保险属于金融业务活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经济实体来进行选择,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相同,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双方都自愿参与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被保险人也可根据自己对保险公司的了解随意选择保险单位,对保险险种和金额等均具有自主选择权。
综上,两种保险在实施方式上实现了互补,充分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保险业务的需求,并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服务对象上的互补
中国社会保险目前涵盖的人群数量较少,只有少数社会成员能够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实质上,中国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演变而来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于社会成员而言具有等级区分和差别对待。由于其覆盖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所以只有部分居民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享有社会报保险。大部分农业人口和小型企业都没有涵盖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可见其保险范围十分狭窄。
而在严格意义上而言,商业保险并没有任何严格的对象限制,它是一项面对全民的保险,也是完全自由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所以,群众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以及对保险的需求随意选择是否参与商业保险,其覆盖范围较广。
(三)发挥作用上的互补
社会保险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对社会中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人员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实质上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保险活动,能够为劳动人民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证,对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维护稳定社会秩序均具有重要作用[3]。
商业保险的主要作用则表現为被保险人主体在经历经济损失或意外事件时,能够在经济上得到相应补偿,尽可能减少保险主体的经济损失。这种补偿方式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不一定相关,同时也不能将其视为是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而商业保险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但不似社会保险一样明显和普遍。
(四)具体业务范围上的互补
社会保险的主要实施目的是社会政策,同时具有强制性,所以民众只能够根据法律法规选择投保,而如何选择投保和投保的具体方式则都是事先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好的,因此其范围具有较大局限性。目前中国社会保险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等。
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平等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商业经营习惯制定的不同业务活动,因此商业保险的范围较广,并且具有選择灵活性的重要特点。因此,商业保险的存在更容易满足民众对不同保险项目和险种的基本需求。怎样投保、投保期限和投保金额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约定的,甚至投保主体能够根据个人情况专门制定与之相符的保险品种。因此,商业保险能够不受具体业务的约束与限制,不仅可以选择人身保险,同时还可以为事物保险等[4]。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关系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提高社会市场经济对风险的抵抗能力,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将市场经济中的养老、失业等问题进行解决,并且在政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的出现能够适当减轻政府压力,解决在社会保险之外的有关风险。其次,能够有效扩大保险覆盖面。在两种保险互补的基础上,其覆盖的社会范围也是不同的,社会保险能够覆盖劳动者,而商业保险则可以面对全体社会大众,民众能够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保险方式。在此,能够有效帮助国家减轻财政负担。社会保险的经济主要是依赖政府支撑,简而言之,国家的财务状况与社会保险水平息息相关,中国还处于发展当中,所以无法支付充足的社会保险资金。而商业保险的出现能够有效与社会保险相结合,进而在财政方面减轻政府负担。最后,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具有互补作用,同时也存在较大差异性。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并且相互依存的,社会保险中存在的保险范围较窄问题,商业保险能够有效解决,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意义,可以解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问题。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将两种保险有效利用起来,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协调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宋卫军.浅析“社保与商保共同发展”论坛对社保发展的影响[J].人才资源开发,2018(02):34-35.
[2]仇雨临.社保经办对参保人利益维护更有利[J].中国医疗保险,2013(12):28.
[3]张继军.生命周期视角下我国居民家庭保险规划探析[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03):49-51.
[4]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保[J].新疆人大(汉文),2014(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