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自然人”立法研究
2019-09-10王怡云
王怡云
摘 要:在我国总体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是法律总体体系制定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和前置性工作。《民法总则草案》虽然体系完整、条理清晰,但其中还存在部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中对监护对象的评判标准相对单一,自然人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范围稍显狭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不包括特殊残障人士以及生活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欠妥当。本文探析民法总则“自然人”制度立法研究,探讨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法总则;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国策,减轻社会经济压力,降低了人口生育率。在减轻国家人口压力的同时,也使得人口老龄化社会矛盾不断加剧,老年人总体数量激增。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自然人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责任。”,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划定中,不包含能辨认自身行为,但因自身身体残障问题物理行使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不便行使自身民事能力的老年人群体。这是现今自然人制度中存在的划定范围过窄问题,对保护弱势群体问题上造成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一、自然人制度具体划分类别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我国自然人制度划分类别中,主体类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划分标准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为自身创造的社会经济价值,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有着正常的判断能力,精神健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划分标准为公民年龄未达到法定规定年龄,以及公民达到法定年龄但由于自身精神问题无法辨认行为两种自然人。上述两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使自身民事能力的权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划分范围为无行为能力的幼年人以及精神问题严重,完全丧失辨别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监护制度现今存在的问题
(一)监护制度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两者间的尊重问题
在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过程中,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和人身行为处于完全限制、看管中,忽略了还存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尊重问题,违背了监护制度的保护原则和制度理念,不利于对被监护人的真正保护。
(二)监护对象范围稍显狭窄
在我国监护人制度划定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上还相对狭窄。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颁布相应法律,保护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权利,将两者划定为监护目标。但是,在相应法律规定中,缺乏具体划定评定标准,实际成年人监护具体划分工作之间的差异度较大,这些问题都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残障人士的监护对象具体划分问题上,也存在着划定标准模糊问题。对精神疾病患者外其他身体缺失的残疾人士以及智力上存在缺陷障碍的残疾人保护力度不够,监护对象划分标准上也相对模糊,不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护人选任机制相对落后
目前,在我国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在老年人监护人选任工作中,由于当下我国主要家庭组成结构为4-2-1结构,老年人的直系晚辈亲属无力赡养与监护,不能很好承担起老年人监护人的工作,致使“空巢老人”现象普遍存在。当今此问题普遍解决策略为老年人退休单位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这种选任机制不但造成了企业额外的经济开支,不利于企业正常良好的运行,还存在着企业在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监管工作上的疏忽,很难承担起应有的监护职责。
三、监护内容细化程度亟需提高
(一)人身监护细化
民法总则中虽然规定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但由于规定内容相对模糊,在实际监护过程中差异化问题较为严重。在监护人对监护对象的监护权利行使过程中,需要对具体监护内容加以细化。
在监护人对监护对象实际生活中的健康管理、监护对象自主意愿等几方面常见内容加以恒定标准,针对成年监护对象和未成年监护对象的具体特点而针对性细化监护内容。
(二)财产监护细化
在监护人对监护对象所拥有财产监护问题上,各國的相关规定之间都存在很大差异。
在对监护对象财产问题上,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与被监护人紧密联系的财产,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置;第二,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准用的主要内容为纯财产性事务。鉴于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的个人财产特殊性,法律也做出相应诸多限制,保护成年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监护人作出关于被监护人财产重大决定时,应需向有关部门批准,获得有关部门准许后在尊重被监护人自身意愿前提下,处置被监护财产。
四、自然人死亡时间确定问题
我国对于失踪人口的死亡确定时间问题上,在失踪人的自然死亡时间与宣告死亡时间不一致时,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时间为准。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失踪人口的自然死亡时间和法院宣告死亡时间由于不一致性,会对失踪人的婚姻问题、遗产继承问题以及社会制度保障问题上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失踪人死亡时间确定问题上,应保留失踪人亲属撤销宣告死亡时间的权利,在失踪人死亡时间证据掌握充足时,撤销法院宣布死亡时间,充分尊重事实,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