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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

2019-09-10詹兴程

大东方 2019年10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优越性完善

詹兴程

摘 要: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首次入法标示着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自2015年开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在彰显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优势性的同时,也反映出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出发,探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发展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优越性;完善

一、检查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优越性

传统理论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正当当事人理论,即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具体诉讼利益维护的活动必须与该争议的诉讼权利义务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私益诉讼相比更为复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法益是环境公共利益,涉及人数多、范围广,诉讼成本较之普通私益诉讼高,并且通常情况下被告方为环保行政机关,这就对原告方的诉讼经验提出更高要求,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诉讼优势显得更为突出。首先,检察机关诉讼经验丰富。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承担着刑事公诉的职能;其次,检察机关诉讼成本有保障,它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背后有国家财力作支撑,与普通诉讼主体相比,能更有质量地开展诉讼工作。

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规定内容的内容过于笼统、宽泛。笔者试提出几点制度完善建议。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设立诉讼前置程序

应该建立诉讼前置程序,不仅有效的防止当事人因长期诉讼出现疲倦的问题,还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提出诉讼之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查的意见,要求行政机构改过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给予相关的回复,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终结诉讼程序,不再启动其他的司法救济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回复,那么检察机关就会收集大量的资料,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启动起诉的程序。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主要出现在行政公益诉讼上,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检察机关在检察院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收集证据非常的方便。但是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影响。这方面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要公正客观,收集到确凿的证据。不然就会对被告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诉讼的过程中要维护社会的经济效益。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合情的担负举证责任。

与过去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不同,现如今更加强调“绿色发展”理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检察机关被法律賦予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当然,每一制度的发展都需要在无数次的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走向成熟,我们应当看到它所取得的成就,以此奠定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信心,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其中的问题所在,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才能使这一制度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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