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价值取向
2019-09-10张晓燕
张晓燕
摘要:党支部工作条例是新时代党内法规领域的重大事记和重要成果,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以党支部工作条例为样本,分析党支部工作条例的新时代党规价值取向、基本特征和重要启示,研判新时代党内法规发展态势,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提高党支部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
关键词:党支部;党支部工作条例;党内法规: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9)01-0026-12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新气象新作为。党支部工作条例首次以党的组织法规形式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是新时代党内法规领域的重大事记,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常态机制。本文以党支部工作条例为样本,从依规治党的视角,分析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价值取向及其蕴含的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发展趋势、基本特征及其重要启示,旨在吃透党支部工作条例的立规精神,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一、新时代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价值取向
党支部工作条例作为中共十九大后制定和颁发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新时代党内法规的重要范式。探析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价值取向,不仅有助于在贯彻执行中加深对本条例精神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对于研判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发展态势,把握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基本规律,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实现党的组织法规的体系化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党支部工作条例属于党的组织法规体系范畴里的基础法规。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党的组织力,是新时代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精神。十九大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根据以往的理解和实践,党的组织路线一直更侧重干部路线和干部工作,而十九大后召開的党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党的组织路线应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因为党的力量来自于党的组织力量。党支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就是在新时代以新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
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必须以党的组织法规体系为重要载体,以党内法规为制度保障。加强党的组织法规体系建设,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首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按照“1+4”基本框架进行整体推进。所谓“1”,就是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谓“4”,就是指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个板块。其中党的组织法规是一个重要板块。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第二个党内五年规划),对四个板块党内法规制定作出整体规划,提出要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法规应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法规、党的地方组织法规和党的基层组织法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目前已经有了党的地方组织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党的基层组织法规中,已经有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基础法规《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条例》已经被纳入第二个党内法规五年规划之中。党支部工作条例属于党的基层组织法规,在若干个党的各类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总体性规定基础上,又细化落实到各类党支部工作条例层面,打通了党的组织法规“最后一公里”和“一站地”,不仅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法规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且使整个党的组织法规体系有了最基础的法规。下一步还要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样,从党中央到基层党支部,党的组织法规体系将会更加完善和健全。
(二)推进党章中对基层党组织的规定的支部化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是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价值取向。党章是建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根基。建立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到建党一百年时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目标,加快推进党章精神和规定内容的党规制度转化,特别是将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细化具体化,确保党章能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已经成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思路。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增加了两项条文,一项是新增第十四条关于巡视巡察制度的规定,另一项条文是党章第三十四条关于党支部的新规定。党章第十四条关于巡视巡察制度的规定,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即十七大修改党章时首次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第十三条,作为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十九大修改党章时,把原来十三条的巡视制度拿出来,和增写的巡察制度一起作为党章第十四条,集中规定巡视巡察制度并且实现全覆盖。已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党章第十四条进行具体化和制度化,并通过印发实施《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加以推进。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增加的另一项条文就是第三十四条规定:“党的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在党章中对党支部的地位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把+九大党章修正案的上述规定体现在总则中,以此统领全篇。党支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实现了党章对党支部工作规定的党内法规条例化,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标志着新时代各领域党支部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同时,党支部条例又把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产生、任期、基本任务、作用的规定紧紧同党支部工作联系和结合起来,实现了党章中基层组织规定的支部化,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剥开了党章四项条文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一揽子”规定,解决了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问题,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新时代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提供了党内法规保障和制度供给。比如,党组织服务党员的任务要求,是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时增写入党章之中的,可是,怎么贯彻落实党章中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的要求呢?党支部工作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明确界定了党支部服务党员对象和服务要求。再比如,党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团组织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就是根据党章第+三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具体制度安排,赋予“必要时”的具体考虑。
(三)实现各领域党支部工作各方面规范的集成化
所谓各领域党支部工作各方面规范的集成化,是指以党支部工作单独条例形式集中对各领域党支部工作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和系统地规范。其电‘各领域”包括农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本条例对这些领域党支部集中在一起进行“一揽子”规定。其电‘各方面”主要包括党支部功能定位、基本原则、组织设置、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适用范围、解释主体和施行效力。各领域和各方面集中在一起构成了党支部规范的集成性特征。
条例对各领域党支部的各方面工作规范的集成化规定,调整和改变了长期以来分别颁布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对党支部工作某个方面的单一性规定、零散化状况。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单独的党支部工作条例,关于党支部的一些规定都散落在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并且多数情况是只对党支部设置和职责进行规定,其他方面的规定残缺不全。比如,2018年修订前的侬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第九条规定了村党支部六项职责。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第十二条直接笼而统之地把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混在一起作出规定。相对而言《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分别作出规定是比较好的做法,可是,也存在着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规定交叉重复和执行主体不清晰等突出问题。总体而言,以往这些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组织对象范畴包括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在内,决定了这些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不可能对党支部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而党支部工作条例恰好实现了全面规定党支部工作的党规功能和系统规范党支部工作的党内法规集成价值,不仅对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更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走向集成化发展态势提供了样本范式,打开了思路空间。
(四)注重党内法规群的区块链接化
所谓党内法规群,按照党内法规效力位阶高低排序,依次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四个层级党内法规集群。党支部工作条例对四个层级党内法规都有衔接和贯通,形成了党内法规群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区块链接化态势。由于上文已经分析了党支部工作条例对党章规定的衔接和细化,这里,着重对其他三个层面的衔接和整合情况进行梳理概括和研究分析。
从准则层面看,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五章“组织生活”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部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进行衔接,这是对党内法规当中的条例内容作出的重大突破,赋予条例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印记。比如,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第十六条规定“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第十七条规定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第十八条对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频次和内容提出规范和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等等。
从条例层面看,党支部工作条例对党内一些其他条例规定内容进行了衔接。比如,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这一规定体现和衔接了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再比如,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這实质上是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进行了相互衔接。
从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层面上看,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衔接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同一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同过去相关规定相比,这一规定抓住了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本质要求,解决了谁提醒督促谁的问题,是上级党组织提前提醒督促党支部,改变了过去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中只规定要求“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的“下对上请示”的单一做法。党支部工作条例对按时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精神,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对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等相关规定得以相互贯通。
二、新时代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支部工作条例属于党章、准则下面的三级党内法规,除了具有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这个一般性特征以外,还呈现出新时代党内法规的特点。
(一)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党支部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党内法规的核心特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党支部,是党支部条例新时代党内法规特征的具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核心,也成为党支部工作条例开宗明义的立规目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把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到实处,就要通过各级党组织贯彻和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支部工作条例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党的领导要求,特别是坚持和强化了农村和城市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所谓坚持,是指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党支都始终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不变。所谓强化,是指支部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同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党支部工作条例这一新规定突出了全面领导特点,明确领导对象包括隶属本村和本社区的各类组织,领导领域范畴包括各项工作,重点回答和解决了实践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社区委员会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问题,把十九大关于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的要求党规化、条例化。
(二)用党内法规制度强化政治功能
政党是政治组织。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根本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讲政治上始终旗帜鲜明。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党的建设领域,就是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用党内法规制度强化政治功能,用制度防止和避免把“讲政治”变成“说政治”,是党支部工作条例的重要特征。一是把坚持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作为新时代加强党支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工作条例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一原则性要求落实到突出党支部政治功能上,并融入到党支部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在基本任务方面,提出党支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三是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方面,提出“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四是在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任用方面,提出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选拔任用党支部书记要突出政治标准。五是把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作为判断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六是强化政治监督问责,把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评议考核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首次在党的组织法规中专章规定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和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党支部工作条例用专章规定组织生活“规定了‘三会一课制度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同时,解决了实践中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同时遇到的现实问题,即党员因工作需要离开原工作单位,且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如何过组织生活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否允许这些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无章可依问题,明确规定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这些规定,对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过去颁发施行的党内条例特别是党的组织法规都没有关于组织生活的专章规定,党支部工作条例首次用专章规定党的组织生活,实现了党内法规上的重大突破,把党章和准则中关于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定精神落实到本条例之中,实现了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有机衔接,揭示出新时代党的组织法规的发展趋势,代表了今后制定和修改党的组织法规的发展方向。
(四)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把基层创新成功经验上升为党规制度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和善于总结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和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律性特征。善于把基层创新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党规制度,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稳定性、规范性保障作用,必将成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和思路导向。
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解决了传统党支部设置形式不适应新情况的难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党组织面临的新挑战。1998年初秋,笔者曾经到上海调研,实地了解和考察了社区党建、社团党建,切身体验到基层党组织实践探索直面问题、扎根基层的艰辛,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广大党员产生了由衷的敬意。党支部工作条例关于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的四种情形规定,都是二十多年来基层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新时代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生动体现。
在农村、社区如何处理党支部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农村和城市社区党建的一个难题。这里,仅以农村为例,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农村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四議两公开”的做法。所谓“四议”,是指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党支部提议、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谓“两公开”,是指决议内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了地方的实践经验和做法。
比如,如何顺利和有效地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基层党建工作,是基层党建领域的一个难题。笔者曾经做过专题调研,了解到一些非企业党组织的支部书记是由普通党员担任,要他们发挥引导和监督非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用是非常困难的,有些党支部书记说他们已经几个月没有见到企业老板了。针对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不支持成立党组织和开展活动的现实问题,浙江、江苏等一些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党委探索形成“双培养”制度,即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人或者中层骨干、业务骨干培养成为中共党员,再把他们培养成党支部书记。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与之同理。这些实践经验,已经被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吸收,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这不仅是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党支部建设中的生动体现。
(五)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与可操作性,作出差异性规定
坚持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实行一致性规定和差异性要求相结合,是党支部工作条例的重要特点。党在社会基层各领域设立的党支部,都是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基础组织,这是它们共同的特点,决定了它们有共同的基本任务,就是党章第三+二条。同时,由于它们设置在不同领域,具有各自的特点,所以,党支部工作条例分别提出不同的重要任务,就是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党支部工作条例对党支部任期作出符合十九大修正案的新規定。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基层党组织任期作出调整,把党支部任期从原来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首次把党支部任期区分为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两大板块,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这次以条例形式把《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领导,同时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
(六)坚持以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破解党支部建设制度难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概念从提出伊始,就是针对问题和解决问题而立。“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已经成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农村、社区党支部长期实行3年任期制度,形成“第一年选举,第二年干事,第三年换届”的“短期”现象,导致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对本地区和基层治理的领导缺乏连续性、稳定性,一些党支部书记强烈呼吁调整村、社区基层党组织任期。笔者曾经参加中央组织部党支部书记示范班和河北省委组织部组织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承担深入学习和严格执行党章的教学任务。一些学员反映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太短及其弊端。笔者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班、市委书记班讲党章课时,又有一些学员反映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太短的问题,当时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回答:一是农村实行撤乡并镇后,一些村党支部已经“升格”为村党委,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修改党章,因为根据党章规定基层党委任期是3至5年,已经考虑到各类基层党委的工作实际,给灵活执行留出了选择空间,可以执行五年规定,符合党章规定精神,但同时需要修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把该《条例》规定农村党支部任期3年修改为5年;二是对于那些没有“升格”为党委的党支部,建议修改党章,把党支部任期和基层党委任期一致起来,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党的十九大筹备工作开始后,党中央成立党章修改起草小组,向各地区各部门和十八大、十九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修改党章基层党组织任期的共识,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把党支部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者3年修改为3至5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及时对党章修订内容进行了衔接。
再比如,仅以加强党支部队伍建设为例。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西部地区存在着党支部工作没人干、没有人愿意干、没有能力干好的突出问题,党支部工作条例突出“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这一重点难题,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具有六个特点:一是坚持选任标准,特别是突出政治标准,不降格以求。二是从各领域实际出发,作出区别规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三是拓宽视野,多渠道选拔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四是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建立村、社区等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四是提出了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要求,明确规定将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突破了以往只把党支部书记纳入党员培训计划的传统做法。五是加强党支部书记激励措施。“让马跑得快,得让马吃草”,针对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交流难、职业晋升通道窄、待遇低、级别低的“天花板效应”问题,党支部工作条例提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这是对基层党支部书记最有效的激励措施,实实在在的、最得人心。此外,还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各级党组织应当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七)强化对群众身边“小微权力”监督和建立党支部工作问责机制
全面从严治党,党支部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党支部工作条例赋予村、社区党支部对隶属本村、本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权力,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权重,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不仅“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熟悉党员、了解党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也有利于党支部特别是村党支部监督和制约村委员会主任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同时,把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实现基层领导体制和监督机制的衔接配套‘加大对‘小官大贪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为了解决软弱涣散党支部的难题,党支部工作条例建立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如果所在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党中央还专门发出通知,提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本条例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的思考和启示
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党支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一项新任务,除了要深入领会本条例精神和全面掌握本条例内容以外,还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关系
所谓“规定动作”,是指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的那些不允许擅自改变的明确规定。党支部工作条例有很多“规定动作”,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动作”不能有硬伤,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规定执行。各领域党支部应当各就各位,不能错位。村党支部、社区党支部,对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有决策权;而不发挥领导作用的其他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则是参与重要决策,没有决策权。
同时,党支部工作条例很多内容都是“自选动作”。所谓“自选动作”不是指党支部对本条例规定可以自行作出执行与否之意,而是说在本条例规定精神和要求下,留给各党支部很多自我提升的空间,需要党支部书记和委员们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比如,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本条例对党支部密切联系群众和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提出的任务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深入浅出地、接地气地、让群众听得懂地宣传党的政策,那是需要真功夫和高水平的。比如说,本条例要求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发生“三种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其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记录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些都是党支部书记应当具有的基本功,需要掌握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才能做好。
(二)处理好党支部工作规定的新和旧的关系
党支部工作条例已经生效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当然,前提是这些规定都由同一机关制定和颁发,比如,本条例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党委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可是,目前仍有效未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按照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原则,今后党和国家机关的党支部任期应该按照3年规定执行。
(三)处理好党支部工作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
按照党内法规基本原理,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党支部工作条例对高校的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本组织工作条例》对高校党支部的规定则属于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依然有效。
(四)处理好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除了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的内容以外,还要学习和掌握与党支部工作条例有关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精神和内容,把相关的规定内容贯通起来,作为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的重要补充。比如,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通知》;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2017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通知》;201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中,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要仔细查阅并对具体内容进行甄别,执行有效内容,对已经过时或者失效部分不要执行,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通知》为例,该通知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二、第三、第四部分分别规定上级党组织要做好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组织领导,依然有效和适用。可是,第一部分关于党总支、党支部任期2年或3年的规定则不符合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和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任期都是3至5年的新规定。
还有些时效性非常明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比如《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召开2017年度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几个问题的通知》等。从时效上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可是,只要其基本精神需要继续坚持的,其内容也可以作为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参考。
(五)处理好执行和建议的关系
党支部工作条例作为效力仅次于党章和准则的三级党内法规,一经生效,就要按照本条例规定贯彻执行。同时,不要把执行条例和提出建议对立起来,不要在执行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就听之任之。由于本条例还处于试行阶段,遇到一些问题属于正常现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本条例中遇到重要情况及其具体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这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的一种政治担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党内法规執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为修改和完善党支部工作条例和提高“转正”后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献言献策,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贯做法和基本经验,党内法规研究工作者应当加强实践调研、有所作为和发挥智库作用。
(六)处理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治本之策。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按照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党支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这意味着强化党在农村和城市基层治理格局中的全面领导作用,预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将对有关城市社区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