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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实施“营改增”情况调查研究

2019-09-10杨贤超费云利

关键词:调查研究营改增中小企业

杨贤超 费云利

摘 要:以江苏省为例,对该省中小企业实施“营改增”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此探讨实施“营改增”后所带来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营改增”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江苏省;中小企业;“营改增”问题;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252.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674-2346(2019)01-0069-04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起到“牵一发动全身”之效应。因此,在推进“营改增”改革的过程中既要看到“营改增”所带来的成效,更应该正视在实施“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以此发挥“营改增”更大的作用。[1]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江苏省为例,对该地区中小企业实施“营改增”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在于不断完善该地区实施“营改增”后相关后续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税收制度体系的建立,以使“营改增”在促进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为其它地区实施“营改增”后续税收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与参考。

1    实施“营改增”成效分析

1.1    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数据来源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和2017年江苏统计年鉴。通过对数据整理分析,获知以下本次研究所需数据,详细数据见表1和表2。

1.2    成效分析

从2012年10月1日进行“营改增”试点初期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江苏省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工作都在平稳进行,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特别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取得的成效巨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营改增”试点企业数量增加,减税成效显著

由表1数据分析获知,从2012年10月1日截止到2018年第1季度,实施“营改增”试点的企业由初期的11万户发展到149.7万户,随着“营改增”进度的不断深入,纳入到“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数量可能还会有所增加;同时,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企业整体减税成效显著,截止到2018年第1季度已实现整体减税2000多亿元,其中房地产、建筑、邮政通信、金融以及现代服务等行业累计减税达1000多亿元,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得了实施“营改增”所带来的红利。

1.2.2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接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增值税的可抵扣性意味着不管是否是“营改增”试点企业,只要取得增值税可抵扣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特别是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所购买的各种服务,因为大多数第三产业都缴纳营业税,这样第二产业就无法取得增值税可抵扣发票,造成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实施“营改增”后,从制度层面上消除了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而接通了增值税可抵扣的链条,特别是“二、三”产业之间可抵扣的链条。[2]由表1数据分析可知,截止2018年第1季度,江蘇省非“营改增”试点企业从试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多达900多亿元,这便大大降低了非试点企业的运行成本,降低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1.2.3    “营改增”的减负效应激发了“第三”产业的活力

随着江苏省“营改增”试点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效应对绝大多数“营改增”试点行业特别是对于服务类的“第三产业”起到了很大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由表2数据分析获知截止到2016年,即到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止,江苏地区第三产业所创造的生产总值达到38458.45多亿元,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由表1数据分析获知,截止到2018年第1季度实施“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多达149.7万户,所创造的就业岗位达到1000万个,新增就业人数近3000万。

1.2.4    “营改增”加快了企业的转型升级

对于需要购进大型机器设备,即所谓固定资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对于新购进的大型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了,这样一来就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提高了它们进行技术改造的信心。同时,由于企业设备技术的不断提高,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加快了企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由表1数据分析获知,截止到2018年第1季度江苏省房地产、建筑、邮政通信、金融以及现代服务等行业申报固定资产可抵扣进行税额达到500多亿元,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获利能力,从而使企业有更多资金投入到设备技术更新中,以此循环就促进企业生产结构的转型升级。[3]

2    实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数据来源于对江苏省部分中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为了保证此次研究成果的可说服力与真实性,在设计调查问卷时考虑了不同行业并按照不同行业的比例随机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170份,回收158份,其中有效问卷150份,有效率为94.94%。具体统计数据见表3所示。

同时对上述部分行业或企业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跟踪调查(2018年7~12月)并对这些行业或企业在这半年期间内的税负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数据见表4所示。

通过上表数据分析获知,2018年7~12月份江苏省部分行业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增加现象,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物流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这些充分说明了,实施“营改增”后不是所有行业或企业的税负都会减少,对于部分行业或企业来说税负不降反增。

2.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    部分行业或企业税负增加

从表4数据分析可知,实施“营改增”后对于部分行业或企业来说税负会增加,如交通运输业、物流服务业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由于这些行业原来缴纳的是5%的营业税,实施“营改增”后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为11%或是3%,单从税率层面上看,特别是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明显高于5%;其二,实施“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的可抵扣性,按理说这些行业或企业税负应该会降低,但由于交通运输业、物流服务业等行业不可能天天采购大量的资产或更换设备资产,特别对于“营改增”前已经更换过资产的,那就更不可能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也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其三,“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抵扣链条还没有进一步打开,交通运输业、物流服务业等行业在营运过程中所取得的发票,如加油票、过桥费用发票等还没有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以很难在进项税额中加以抵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行业或企业的税负。[4]

2.2.2    “营改增”后相关税务会计核算混乱

“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2016年5月1日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以来,涉及全范围、全行业。如果不认真学习“营改增”的文件精神和“营改增”后相关税务会计核算的办法与方法,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很难处理好涉税会计的核算项目。通过表5统计数据可知,本次回收问卷中的150家样本行业或企业,基本上對“营改增”相关知识、政策的学习不到位,集中学习的次数超过3次以上的只占样本总量的24%;同时也可以看出聘请税务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的力度也不到位,集中培训次数超过3次以上的也只占样本总量的21.33%。这也许就是部分行业或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相关涉税业务会计核算较混乱的原因所在,估计绝大多数行业或企业在涉税业务处理方面都是仅仅依靠会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或处理。

2.2.3    “营改增”后续法规体系不健全

本次调查还发现,“营改增”后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甚至就没有出台相应的解决办法或详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前文提到的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物流服务行业在运营过程中获取的发票不可抵扣应当如何加以解决或完善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出台详细的规章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地方政府在等待中央出台相应的操作规则或指南,而后再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因此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可能中央已经把完善“营改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权下放给地方,但地方政府没出台相关的法规,存在不作为现象。

3    完善措施分析

3.1    完善相关政策,降低部分行业或企业的税收负担

针对上文提到的部分行业或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增加的现实状况,能否采取以下几点措施加以解决?其一、降低这些行业或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按照5%~11%标准,再结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素,把这些行业或企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7%~8%,这样更为合理;其二,进一步接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与开具环节,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或开具的范围,规避实施“营改增”后不可或不好抵扣的现象或问题的发生;其三,也可以从政府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方面加以解决,比如对交通运输业、物流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或企业,针对其实施“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现实情况,可以给予这些行业或企业适当的政府补贴或增加适当的政府转移支付,以便降低这些行业或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它们的活力。

3.2    加强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学习或培训力度

实施“营改增”是我国进行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全方位、全行业。因此,要完全掌握和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或精神,就必须要加强学习“营改增”知识,加强“营改增”知识培训力度。首先,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或企业应该主动参与学习,集中学习和讨论有关“营改增”知识,把“营改增”知识运用到企业业务处理的实践中去,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其次,对于“营改增”相关政策或精神不理解的,要请税务专家进行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特别是涉税业务处理人员更应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在理论上熟悉“营改增”政策、在实践中能熟练运用“营改增”知识,以便帮助企业发挥“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3.3    完善“营改增”后续法规体系

要达到实施“营改增”的目的,就要进一步完善“营改增”后续法规体系:第一,科学合理的设计“营改增”后行业税率,可以按照行业类别及性质进行设计,但档次不宜过多;第二,进一步接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特别是“营改增”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要打通相互抵扣的关节;第三,完善“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及配套制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管理范围,为“营改增”顺利实施提供便利。[5]

综上所述,江苏地区中小企业实施“营改增”有利、有弊、利多于弊。因此,我们要积极响应中央关于“营改增”的号召,积极推进“营改增”进程;同时也要正视现实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以便发挥“营改增”在减少企业税负、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企业活力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同,李优树.营改增改革的成效、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某省相关行业的调研[J].财税纵横,2018(07):95-100.

[2]许亚湖,李蒙. 结构性减税中营改增实施 成效、问题与建议[J].会计师,2016(01):3-4.

[3]高莉.“营改增”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7:17-27.

[4]马丽云,高绍福.“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策及未来趋势研究[J].商业会计,2015(01):92-93.

[5]刘文芳.营改增”试点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以菏泽市为例[D].山东财经大学,2015: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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