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人建房要规范
2019-09-10
案例简介
2018年2月,某国土分局收到群众举报,对田某某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田某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6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8.3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国土分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田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国土分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其认为在该土地上建房时是经过村集体规划并向村里缴纳了一定的宅基地使用费,村里统一拆除了原有的旧房后才安排其在该地段建造住房,并不是違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区政府经审理后查明,田某某于2010年初未经合法审批开始违法建房,建至一层后因用地未经审批被责令停工。2016年6月,田某某向村委申请建房,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2017年3月,田某某继续建造,至被查处时已建至3层半。田某某的建房申请虽经村委同意,但不符合建房条件,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申请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支持。故决定维持该国土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等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审批手续。
近年来,农村建房程序逐渐得到规范,但仍有部分村民存在着土地“谁耕种、谁所有”的观念,误认为土地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还有一些村民受“民间风水”等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或为了用水行路方便,建房占用不少良田好地或选在公路旁,形成了“修建一座楼,损坏一片田”的现象,进而也就导致占用农用地建房以及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同时,许多村级组织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农民违建现象,不仅置之不理,还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少数村组干部擅自越权批地,引起群众的误解,以为建房不收费,只要村组同意,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房,不需办理报批手续,对政府的建房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本案中,田某某的建房行为虽经村委的同意,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同意并不能代替最终的审批权。田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用地的事实。(据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