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转载之著作权法规制
2019-09-10张帅
张帅
摘 要:当前,我国媒体融合进程逐渐走向深水区,新闻产业发展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代,然而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题也亟待破解。媒体融合下,转载行为的便捷性为新闻作品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未经许可肆意轉载新闻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尊重创作人的智力成果,从立法、司法、技术措施等方面构建协同保护体系,为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词:媒体融合;新闻作品;转载;法律规制
媒体融合下,转载行为的便捷性为新闻作品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捷条件,但未经许可肆意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闻作品转载之法律规制问题,是科技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课题。
一、媒体融合引发的新闻作品转载乱象
媒体融合时代,仅需一部手机,借助于微博、微信、新闻聚合媒体等自媒体平台每个网民都可以是新闻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与此同时,大量自媒体未经授权肆意转载他人新闻作品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微博用户“辣笔小球”曾发布一条原创微博,该微博当天就被转发超千次,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曾发布《甘柴劣火》一文,阅读量迅速逾十万条,并由此引发一场广受关注的自媒体对他人新闻作品的“洗稿”之争;《广州日报》、搜狐、现代快报等多家媒体针对今日头条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提起轮番诉讼,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聚合媒体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截至2018年底,《新京报》已发布54期《反侵权公告》,涉及数百篇新闻作品。①当前,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1%,②网民各种网络转载行为中,最常被转载的莫过于新闻作品。在著作权法领域,转发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正是由于广大网民版权意识的薄弱,未经授权肆意转载进而引发新闻作品转载乱象,给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带来极大困扰。
二、规制新闻作品转载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新闻作品转载行为予以规制有其必要性,主要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考量:
(一)维护新闻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独创性是获取著作权的核心要件,只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作品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它重事实轻表达,较之其他作品独创性一般较低,转载者通常会以新闻作品独创性低的特点作为其抗辩理由。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早期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额头流汗”原则,而大陆法系判断独创性的标准是体现出作者的“个性”。我国当属大陆法系,如果新闻仅仅是对事实的纯客观报道,则由于缺乏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③,反之,如果新闻中包含创作者的分析评论等个性化表达,均应当认定为作品,而无论其独创性的高低。因此,为维护新闻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新闻作品转载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二)尊重创作人智力成果的需要
媒体融合时代,得益于创作者的信息采编、语言组织、文本加工和时事评论等智力劳动,庞大规模的网民才能迅速、便捷地获取信息,但掣肘于自身的新闻信息生产能力,很多自媒体照搬、照抄、转载他人作品,甚至不予署名。这种“拿来主义”漠视了新闻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付出,极不尊重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有悖于著作权法之精神,有损于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有碍于民众接受高质量的新闻作品,因此,新闻作品转载行为亟待规制。
三、新闻作品转载的著作权法规制建议
针对媒体融合引发的新闻作品转载乱象,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规制建议:
(一)立法保护
首先,建议删除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之规定;其次,完善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关于新闻作品延迟转载的限制性条款,给予原始新闻者一定时间的优先转播权;第三,完善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中设置相应的兜底条款,以确保社会公众和新闻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司法保护
新闻作品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许多新闻作品权利人放弃追究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痛点所在。针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维权难的问题,建议加大对新闻作品转载侵权的查处惩罚力度,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适当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以威慑心存侥幸的侵权者。
(三)技术措施保护
适时引入区块链、公钥加密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接入,实时监测新闻作品被侵权情况,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技术平台及时取证存证,为原创作品提供原创认证,促进版权保护。此外,应当由集体管理组织对技术措施统一应用、统一预警,制定监管标准,确保合理运用技术措施以规避技术措施滥用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协同监管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和侵权打击力度,行政机关可出台针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政策,与现有法律规定形成有效互补,发挥合力;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监管中来,鼓励民众举报、投诉新闻作品侵权行为,并对举报行为予以奖励。通过以上措施构建对新闻作品的协同监管、合力保护的良好局面。
注释
①张海志.自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9年1月28日.
②数据来源: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③ 《著作权法》第5条(二)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参考文献
[1]孙昊亮.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学评论,2018,36(05):73-83.
[2]翟真.职务新闻作品网络转载制度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8(02):64-67.
[3]张海志.自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9年1月28日.
[4]冯晓青,周鹏博.网络新闻转载及其法律规制探析[J].南都学坛,2019,39(01):59-69.
[5]唐先博,黄明健,李萍.我国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实证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