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模式分析
2019-09-10张福杰
张福杰
摘 要:我国一直以来重视基础教育,出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基础教育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基础教育的新模式,展现了学校教育的新动态,能够将复杂的学校教育组织简明化,促进基础教育更快、更高效、更优势化发展。就目前来看,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起步较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解决。本文将围绕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模式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基础教育;集团化教学;模式应用与分析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是在新时期影响下走向的必然趋势,其以行政指令为主,兼顾学校资源,利用名校作为龙头,将其他几所学校连为一体,实现教学理念、教育模式、校资校产方面共同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资源、教学设备的共享。基础教育集团化有助于其进一步升级发展,加快"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速度。下面,笔者将针对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发表一些浅略的见解。
一、推动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应用的优势
(一)促进教育教学机制的创新改革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第一出发点,是促进教育教学机制的创新改革。当前基础教育的教学机制陈旧、落后、僵化,未能紧跟社会动态与教学需求进行更新升级,公立学校中存在的教学质量低下、教学设备得不到良好利用、教学理念陈旧等顽疾得不到良好的处理与解决,长此以往使学校组织失去办学特色与教学机制创造性。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推行,赋予各大校组织更大的办学自由,办学格局自主权增大,学校可根据其不同需求与条件进行特色化教学办学,上下一体提升了学校创新教学机制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推动教育教学机制的创新改革。
(二)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以名校作为龙头,利用名校的教学优势吸引并带领其他学校共同进步,优势教育资源扩张速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学校,通过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应用,可以有效改善其教学质量,平衡学校间的发展差异。名校作为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个体,能够起强有力指导作用,利用优秀经验,帮助薄弱学校开发特色教学、精确定位多样性、探索教学个性化发展。
(三)有利于一体化教学管理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将一所名校与若干薄弱学校组成学校共同体,即名校集团,在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模式管理、教育評价等方面实现统一管理,形成一个有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的办学格局,各校间处于一种平衡的关系,可针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共同探讨,发掘导致其中不足的原因并加以解决处理,有效实现名校与薄弱学校间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创造出新的发展机会,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质量提升。
二、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优势教育资源被稀释
基础教育集团办学模式能够推动优势教育资源共享,促进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但也带来了优势教育资源被稀释的问题。优势教育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不仅不能够帮助基础教育集团办学模式进一步推行落实,更容易导致名校与薄弱学校间的关系失衡,优势教育资源被稀释,得不到应有的的教育教学效果,加剧教育发展不平衡状况,不能够有效实现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保障教育公平的目的。
(二)各校间的办学特色被磨灭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利用统一管理与资源共享以求教育资源公平,以教学成绩突出、教育资源丰富的学校与薄弱学校相结合,制定共同的教学计划、教学目标与教学理念,在便于统筹管理的同时,薄弱学校对新教学管理模式的不适应,出现教育文化独特性与同质化之间的矛盾冲突,不仅不利于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真正发挥其优势作用,更容易导致各校间的办学特色被磨灭,挫伤了各校创新教学机制的积极性。
(三)容易出现教育资源垄断问题
教育资源公平化是我国教育长期目标,亦是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基本目的之一。但是,在统筹管理的办学格局影响下,各校为了自身能够得到更有力的发展,出现教育资源不良竞争现象,名校借自身的办学长处,更具有抢夺优势教育资源的先天条件,长此以往,容易出现教育资源垄断问题,不利于薄弱学校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大各校间的教学质量差距。
三、如何加强促进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落实应用
(一)适当权利下放
目前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仍由政府进行统筹管理,过于集中的管理造成决策不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挫伤了学校创新教学机制的积极性,导致教学模式僵化问题出现。为改善这一现象,政府应适当进行权利下放,给予学校组织间更自由的办学自主权。
例如,政府与名校集团间可建立其平等沟通的关系,定期针对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与优势进行探讨,深化其中的优势作用,改进其中的不足之处,根据各校间的不同办学特点进行模式优化升级,以便于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更好的发挥作用。适当给予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能够强制性要求各校间全面统一,各校可在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前提下发展自身办学特色,保证学校办学组织的个体性与多样性,更有利于名校与薄弱学校的合作交流、共同促进,改善政府统筹管理模式僵化的问题,提高学校特色办学的积极性,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各有特色,更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完善提升。
(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起步较晚,成熟度低,在冲突磨炼中施行,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不能够保证各大学校的支持与服从,阻碍基础教育集团化教学模式的落实应用与优化升级。根据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
以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为例进行说明,监督管理制度的应用有利于基础教育集团化教学模式真正落实应用,因此,相关部门要针对性制定监督管理机制,对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管理下各校间的合作关系进行考察,避免某些学校组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表面遵守相关政策模式要求,私下仍按照原有的教育教学模式进行工作,阻碍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真正落实应用,薄弱学校不能够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其追求教育资源均衡化发展的基本目标得不到有效实现。
(三)调和学校组织间的关系
名校集团中的各个参与学校组织均有原有的办学模式,在原有形式的影响下,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为加快其模式落实应用进度,相关部门必须致力于调和学校组织间的关系,避免不良竞争情况的出现。
例如,名校集团中的各个学校组织应选派具有专业知识的领导,定期开展关于"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应用"的会议,针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讨寻求解决方案,学校组织团队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出适宜本校发展的新路线、新方案,经过名校集团的共同商定、同意后方可落实适应,既可以切实推动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落实,又可以改善学校组织间的关系,保证其良性竞争交流与资源共享,营造友好健康的教育教学氛围。
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是顺应国家教育政策与学校发展趋势而衍生的新模式,通过该模式的运用,构建其各校间紧密联系的桥梁,实现教育资源与教学理念的共享管理。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以名校作为领头羊,组织其他各校学习名校的优势教学长处,弥补本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保证各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步完善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落实,保障我国基础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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