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
2019-09-10郭晓川
郭晓川
摘 要: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是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正确理解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定义和特征,并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分类,有助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作者从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定义入手,将特征划分为形成原因多样性与事件结果敏感性两部分。对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分为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程序性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预防和应对阶段是否尽到高校安全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发现后是否尽到教育引导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事件发生时,高校是否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是否注意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善后阶段是否尽到了疏导等法定善后义务,是否为学生提供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等。
关键词:高校危机事件;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9)23-0058-03
Abstract: The psychological crisi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chool governance,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crisis events are correctly understood, and the existing legal risks are clearly classified, which helps to prevent the crisis incidents. Legal risk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author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crisis events, and divides the characteristics into two parts: the cause diversity and the event result sensitivity. The legal risk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are clearly divided into civil legal risks, administrative legal risks and procedural legal risks, which are specifically manifested in the duty of care in th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stage to the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process,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violations in the process, when the incident occurs, does the university take timely and positive measures,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during the emergency response process? Is the statutory after-care obligation such as diversion and guidance in the aftermath phase? Provide students with reasonable and legitimate complaint channels.
Keywords: university crisis; psychological crisis; legal risk
一、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的研究意义
依法治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学生工作法治化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一个子课题,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过程中,严守安全底线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各类校园危机事件,尤其是心理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成为了最易引起校园法律纠纷的环节。
从理论层面来看,近年来,围绕高校心理危机处理工作相关问题,国内知名高校、国内外学者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和研究,主要包括高度肯定高校危机处理工作的重要价值、系统梳理高校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在舆情应对方面的主要问题与面临的挑战冲击及应对措施等,因此,针对危机事件舆情处理及危机事件的处理和善后的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出现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和对策,但对高校应急处置法律风险及防控研究还相对较少。本课题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和拓展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提高高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助力高校法治化建设和法制管理进程,为应急处置提供理论基础。
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因为学科和专业的限制,大部分一线辅导员法律知识淡薄、用法意识较低、法律分析评估不够,在处置应急事件中习惯性使用“经验式”做法,责任划分“人文式”主观关怀远远超过法律客观依据,对事件走势辨不清、对有关政策界限把不准、对事件经过说不清,此课题结合高校实际、法律依据、处置案例总结整理出可行路径充实高校危机管理应用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内容,为高校在今后的应急处置中提供了理论、方法和手段方面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提高我国高校应急处置法律風险及防控意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实践借鉴意义。
二、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定义
高校危机事件是指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或涉及大学生利益的,主要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在事先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的,对学校的声誉、秩序或部分成员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第一,高校危机事件的主体是大学生,或者与大学生利益相关的个人。第二, 高校危机事件发生的场所,通常是在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高校内,但是也不排除有些危机事件是发生在校外的,如离校出走、校外伤害等。第三,高校危机事件的状态是已经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的隐性状态,已经爆发的危机事件是可以感官的;而潜伏尚未发作的“危机事件”是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虽不容易发现,但往往会一触即发。第四,高校危机事件导致的结果可能严重威胁到学校的正常秩序,也可能对高校师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损害高校的声誉等。
高校學生心理危机事件是高校危机事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是指由于学生的心理疾病、心理问题而引发的高校危机事件。高校心理危机事件是大学生危机事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类。
三、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特征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与一般的公共危机事件具有共性,包括突发性、危害性、紧急性、不确定性和转化性。同时,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质,在事件形成原因和处理结果上还呈现出多样性与敏感性的特征。
形成原因的多样性: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转型期间各种矛盾不断涌现,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深切感受到经济、学业、就业、情感等各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给部分学生带来了巨大的思想困惑和心理压力,有些学生没能及时调节自己的消极情绪,焦虑、抑郁、悲观、厌世等不良情绪不断积压且得不到合理宣泄,最终不堪重负,出现情感崩溃,呈现出思想和行为的失衡。另一方面,学生个体所在的小环境对学生影响较为持久,特别是大学生进入高校前主要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原生家庭对学生的影响尤为突出。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以及不同的教育方式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的成长,而恰恰是这些因素在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情感交流、挫折应对、自信独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些学生因受原生家庭影响,从小习惯以自我为中心、自负自私,经不起挫折和委屈,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引发心理危机。
事件结果的敏感性:首先,高校是教学、科研、理论前沿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地,对社会的征兆反应比较敏感,容易带来高校的震动。高校中的大学生富有激情和理想主义情怀,对新生事物充满好奇,具有同龄人一般的从众心态和冲动的特质,加之网络和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每次危机事件都会引起众多师生的关注,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引起更多师生尤其是学生的消极回应。其次,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常会极端行为,极易对学生本人及与该事件关系密切的学生造成重大影响,如果疏导不利,极易引发区域多发性传染,造成某段时间集中发生某类危机事件。最后,由于社会对于在校大学生这一主体较为敏感,公安、教育主管部门等校外行政部机关在处理高校心理危机事件时,会采取更为保守的措施。这样就导致在高校出现危机事件时,未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使得高校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在处理相关问题。
四、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类型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法律风险,即特指高校在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及善后过程中,因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瑕疵而可能引发各种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实际当中,高校心理危机事件往往还会引发来自各方的否定性评价,但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求进一步明确司法独立,避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影响,因此本文对否定性评价风险不做讨论。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精神卫生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根据所涉及法律类型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程序性法律风险三类。
(一)民事责任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经常发生损害结果,高校有可能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最常伴随的是民事法律风险。美国法律中高校与学生间的注意义务理论认为,大学与其学生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存在教育与被教育、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这些特殊关系使大学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则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理论也同样适用于我国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若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在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辅导时,是否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因心理问题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时,学校是否履行了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应职责。如果未能尽到法定职责,对于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这部分法律责任就属于民事法律责任范畴。
(二)行政责任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的校长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高校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是由法律授权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共管理权力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利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处理心理危机事件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学生休学、复学乃至退学等学籍方面的处置,学校行使教育行政权力时,应当对所产生的行政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程序性法律风险
在法律架构中,程序规则是实现实体规则的前提,是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申辩、起诉等程序性权力。近年来,学生不服学校的行政决定状告学校的案件已不罕见,而在学校败诉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学校根据规章制度处分学生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办理程序存在瑕疵。这部分法律风险通常反映在行政法律风险当中,但同时又是较为特殊的一类,是由于程序引发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五、危机事件处置各环节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风险通常会存在于高校心理危机事件管理及应急处置的各个阶段。首先体现在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阶段,法律風险主要在于是否尽到高校安全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发现后是否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及是否尽到教育引导义务;其次,对于正在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在于是否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应急处置过程中是否注意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后,在善后阶段,则要注意是否尽到了疏导等法定善后义务,以及对于学生有争议的行政处置,是否为学生提供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下面,按危机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全过程顺序,对其中最易产生纠纷的隐私权保护、应急处置、学生申诉和后期干预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述。
(一)心理测评及访谈中的隐私权保护
如今,各高校以安全稳定为底线,非常重视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工作,往往在学生一进入高校便开展心理测评工作,对学生心理状态进行初步筛查。对于一些通过心理普查或者经辅导员深度谈话发现端倪的学生,可转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咨询。在这一阶段应尤其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或秘密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受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等。如若在此期间侵犯到学生隐私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行为人应向学生致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心理咨询教师或辅导员作为履行学校职责的职务行为,学校和相关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人身伤害行为的应急处置
高校心理危机事件的爆发往往表现为学生的自杀、自伤或对他人的杀害、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自杀、自伤类的危机事件,学校发现后应当做到迅速启动危机事件预案,及时抢救伤员,报告有关部门,通知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做好相关信息通报工作。对与杀人、伤人类的危机事件,除上述抢救措施及通报工作外,学校在发现伤人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若未能加以制止,则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申诉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对于上文中提到的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类行政措施,各高校应当为保护学生权益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事实上,申诉机制具有学校行为合法性审查与学生权益救济的双重属性,成为危机事件结束后,法律风险防控最重要的现实选择。申诉权作为大学生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第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大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中也都明确了学生的申诉权。然而,高校具体制定的申诉制度中,其程序性往往存在一些问题,这直接导致学校具体申诉规则的合法性存在瑕疵,为申诉结果埋下法律风险和隐患。
(四)对相关人员的心理帮辅义务
学生遭遇心理危机事件时,不能只看其表面上是否有生命危险或者是否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更要对其心理状态加以评估,特别是进行创伤后的心理治疗。与此同时,对于与危机事件有关联性的学生,《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可见,在发生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后,学校在善后阶段应对除当事人外可能受到影响到相关学生进行心理援助,这亦属于学校的法定义务。
参考文献:
[1]应培礼,邹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1.
[2]李进付.教育法治化与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0.
[3]卢少华.良法与善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论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8.
[4]张永然.法理与情怀——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案例评析和实务指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4.
[5]陈新星.依法依规开展大学生心理测量工具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16,9:98-101.
[6]朱敏.依法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现实问题及对策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17,5: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