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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五法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

2019-09-09孙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归纳推理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了各种因果关系,除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以及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都有着各自的原因,正是因为因果关系的错综复杂,才给案件认定带来了更多的争议。而逻辑学家约翰·穆勒早在1843年即提出了探求因果关系的五种方法,世称穆勒五法。本文旨在研究穆勒五法如何在案件分析中发挥其探求因果关系的作用,以期对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进行指导。

關键词 穆勒五法 归纳推理 案件分析

作者简介:孙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86

一、穆勒五法之契合法、差异法及并用法

英国逻辑学家约翰·穆勒在其著作《逻辑学体系》中总结出五种实验中进行归纳推理的方法,用以探究因果关系,世称穆勒五法。穆勒五法包括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

其中契合法是指考察两个出现研究现象的不同研究对象,如果两个对象除了一个条件相同外其他条件均不相同,那么这个条件就是出现该现象的原因。例如在一个餐馆里发生了食物中毒,两个中毒的人吃的东西都不同,唯一相同的是两个人都吃了a食物,那么就是a导致的中毒。以逻辑公式表示如下:A∧B∧C→a;A∧D∧E→a;∴A→a。

差异法则是比较研究现象出现的研究对象及不出现的研究对象,如果两个对象只有一个条件不同,其他条件都相同,那么这个条件就是引起研究现象的原因。例如上述饭馆食物中毒事件,如果中毒的甲和没中毒的乙吃的东西完全相同,区别只是甲吃了a,而乙没吃a,那么就是a导致的中毒。以逻辑公式表示如下:A∧B∧C→a;D∧B∧C→~a;∴A→a。

需要注意的是,穆勒五法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归纳推理,而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无法得出必然结论,影响归纳推理准确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研究对象的数量。因此为了得出准确率更高的结论,我们就需要使用契合差异并用法(简称并用法)。与契合法和差异法研究两个特殊的对象即可得出结论不同,并用法则需要研究两组对象。首先需要将对象分组,将所有研究现象出现的对象分为正事例组,而不出现的对象分入负事例组,接下来分别对两组对象进行观察,如果正事例组的对象只有一种条件在各个对象中均出现,而负事例组的对象均没有出现该条件,那么该条件就是引起研究现象的原因。例如上述饭馆中毒事件,所有中毒的人吃的东西都不相同,只有a食物所有中毒的人都吃了,而所有没中毒的人都没有吃a,那么a就是导致中毒的原因。以逻辑公式表示如下:A∧B∧C→a;A∧D∧E→a;A∧F∧G→a;……;~A∧B∧C→a;~A∧D∧E→a;~A∧F∧G→a;∴A→a。

不同于以上三种定性的推理,共变法是涉及定量的推理,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某一条件变化的同时研究现象也发生变化,那么该条件就是产生研究现象的原因。例如同等条件下的相同气体,当温度升高时气体体积增大,温度降低时气体体积缩小,因此温度变化就是气体体积变化的原因。以逻辑公式表示如下:A1∧B∧C→a1;A2∧B∧C→a2;A3∧B∧C→a3;∴A→a。

以上四种推理都是针对简单因果关系而言的,而剩余法则是针对复杂因果关系的推理,是指当已知复杂条件引起复杂现象时,将其中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与现象去掉,剩余的条件与现象间仍有因果关系。例如在天文学研究中,发现天王星轨道有四个地方发生了偏斜,其中三个偏斜点都是由于已知行星引力造成,那么第四个偏斜点也应当是受了某个未知行星的吸引造成,进而由此发现了海王星。以逻辑公式表示如下:A∧B∧C→a∧b∧c;B→b;C→c;∴A→a。

二、契合法、差异法及并用法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

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并非始终非常明确,有个别罪名的辨析存在着较大争议,而通过契合法、差异法、并用法可以将具有争议的情形简化为不具争议的情形,进而推导出争议情形的结论。

例如在刑法理论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分标准始终是“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可实施的暴力相威胁与当场取得财物,只要有一个当场不符合就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区分抢劫与敲诈勒索的标准,例如有人认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应有任何索要财物的理由,而只要索要财物有一定的理由,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人认为,抢劫罪相比于敲诈勒索罪来说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当暴力程度较轻的情况下,不应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这两个罪名区分标准的探究就可以使用契合法与差异法。首先明确我们需要探究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在这里就是“两个当场”、索财理由和暴力程度哪个才是决定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原因。然后需要构建容易观察的研究对象,也就是一个没有争议的案件。在使用契合法时需要构建一个符合“两个当场”同时没有索财理由、暴力程度重的案件,以及一个符合“两个当场”却有索财理由、暴力程度轻的案件。经构建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第一个案件毫无疑问的构成抢劫罪,而第二个案件可能就没有这么直观了,这时我们只需要将第二个案件变为一个生效判例即可。经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有索财理由的抢劫案件一审判决约八千余件,其中不乏暴力情节轻微的。此时我们发现,当“两个当场”符合时无论有无索财理由、暴力程度轻重,均构成抢劫罪,因此“两个当场”才是构成抢劫罪的原因,而不是有无索财理由、暴力程度轻重。我们以A代表“两个当场”,以B代表没有索财理由,以C代表暴力程度重,a代表抢劫罪,运用逻辑学公式表示上述推理经过即为:A∧B∧C→a;A∧~B∧~C→a;∴A→a。

而运用差异法时同样需要构建一个符合“两个当场”同时没有索财理由、暴力程度重的案件,同时需要构建一个不符合“两个当场”却没有索财理由、暴力程度重的案件。第一个案件仍然没有争议的应当构成抢劫罪,第二个案件我们可以将其极端化,例如甲在街上拦住素不相识的乙,要求乙一年后给其十万元,否则就在一年后杀死乙。这种极端情况下显然无法构成抢劫罪,而之所以案件显得极端就是因为本案极端的不符合“两个当场”。因此符合“两个当场”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抢劫罪,而当不符合“两个当场”时不管再怎么没有索财理由、暴力程度再怎么重,也无法构成抢劫罪,由此可见“两个当场”才是认定抢劫罪的原因。我们仍旧以A代表“两个当场”,以B代表没有索财理由,以C代表暴力程度重,a代表抢劫罪,运用逻辑学公式表示上述推理经过即为:A∧B∧C→a;~A∧B∧C→~a;∴A→a。

当然,这种推理并不是必然性推理,需要加大研究对象的数量才能保证推理的准确性,因此就需要大量的判例数据支持,运用契合差异并用法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判例分为正事例组与负事例组,再分别观察两组中“两个当场”、索财理由、暴力程度三个条件是否出现而进行分析。本文仅进行方法论层面的探讨,具体并用法的研究就不再展开了。

三、剩余法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

由于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律永远无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一一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非典型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游移不定,而法律规定及理论通说又对此未予涉及,此时就像西方法谚说的“法官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拒绝裁判”,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剩余法推理得出结论了。

所谓非典型案件,并不会完全凭空创造出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在某种典型案件的基础上发生了一些特殊的变化而来 。因此,对非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时就可以将非典型案件中的特殊性去掉,变回我们所熟知的传统案件,将案情与法律结果之间已知的因果关系排除,并借由剩余法判断非典型案件的特殊性是否足以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原因。

例如网络上引起争论的“二维码”案,行为人甲将商店的收款二维码替换为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在商店购物的顾客如果进行扫码支付就会将款项转入行为人账户。该案件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始终争论不定。而使用差异法的变体即可做出推理。首先将案件还原为我们知晓结果的传统案件,即行为人甲和顾客合谋,由甲将头像与昵称改为与商店相同或近似,顾客向甲付款后向商店出示付款成功页面,商店以为顾客已付款允许其将商品拿走。此种情形为典型的诈骗罪。而该诈骗案与本案唯一区别在于行为人与顾客合谋,本案中缺少了合谋,顾客也是同样受到了欺骗,而合谋还是欺骗仅影响顾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对行为人甲的定罪并无影响。因此,二维码案仍应定性为诈骗罪。我以A代表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以B代表顾客的合谋,以a代表构成诈骗罪,以b代表应追究顾客的刑事责任,则该推理过程以逻辑公式表示如下:A∧B→a∧b;B→b;∴A→a。

由此可见,穆勒五法在案件分析中可以起到指导思维方向、发散思维广度、将思维过程清晰化、程序化的作用,但需要一再提醒的是,穆勒五法的本质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无法得出必然性结论,因此通过穆勒五法推理出的结论是需要大量数据及研究作为依据的,不可对其推理结果过于轻信,需要进行比对及验证,更不能以此代替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而穆勒五法更多是为我们分析论证提供一种思路以及一种思维方式。

注释:

本篇由于旨在研究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主要研究契合法、差异法、并用法和剩余法,共變法主要应用于定量研究,对于案件分析这类定性研究应用空间不大,因此本文对共变法仅做介绍不做过多讨论。

例如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行为产生之初,对于案件定性确实引发了广泛争议,但该行为无外乎在传统盗窃行为的基础上将现实财物转换为虚拟财物而已,基本行为模式仍是传统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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