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稿酬制度变迁:历程、动因及启示
2019-09-09张惠彬吴运时
张惠彬 吴运时
[摘 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稿酬制度历经更迭。由解放初期的优厚待遇,到“文革”时期的全面消亡,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恢复与发展。这些变迁源于著作权制度的确立、知识分子社会地位的提高、政府对稿酬性质的认识以及出版市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稿酬制度的变迁,折射出管理部門的重视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稿酬性质逐渐由“劳务费”变成“版税”,知识分子身份也由“写者”蜕变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但是新形势下,我国稿酬制度仍存在稿酬数额较低、作者权益在新技术下救济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 稿酬 版税 写者到作者 知识分子地位 70年
[中图分类号] G23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9) 04-0024-09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remuneration system has undergone changes. From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to the complete disappearance of the“cultural revolution”period,to the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se changes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pyright system,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status of intellectuals,the governments understanding of the remuneration nature,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shing market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changes of the remuneration syste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reflect that,with the atten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 system,the nature of the payment has gradually changed from“labor fee”to“royalty on books”,and the status of intellectuals has also changed from“writer”to“author”in the sense of copyright law. Under the new situation,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Chinas remuneration system,such as low amount of payment and insufficient relief for authors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new technology.
[Key words]Remuneration system Royalty on books From writer to author Intellectual status 70 years
根据《辞海》解释,“稿酬,亦称稿费。是指著作权人因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报酬”[1]。回溯历史,中国古代并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出版机构与稿酬制度,但是作为“写者”的文人写稿取酬是自古已有之事。东汉末年的名士蔡邕就经常为他人撰写墓志,“得万金计”,时人讥其为“谀墓金”。到了唐代,作文取酬已经成了很普遍的事情。唐代的李邕就是凭借着代写碑文而留名青史,“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遗,亦至巨万”[2]。这种风气一直在中国的历史上延续。但是,润笔费并不是现代著作权意义上的稿酬。一来文章的阅读者向写作者支付的酬金并不是基于作品权利的让渡;二来受“文以载道”思想影响,中国传统读书人极少会反对他人传刻自己的文字作品。相反,他们更加愿意作品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宣统二年(1910),清廷制定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民国时期的著作权法虽然有所变更,但大体上继承了《大清著作权律》的精神。
1949年至今,我国的稿酬制度历经变迁。从初期的一片繁荣,到“文革”时期的全面取消,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恢复和发展。从这些更迭之中,可以窥视我国稿酬性质由“劳务费”向“版税”的转变以及背后体现出国家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尊重私权意识的增强、中国知识分子社会地位的跌宕起伏。在1949—1957年之间,进行文字写作的知识分子身份地位是新中国建设进程的劳动者,其所获的“稿酬”是其作为“写者”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后换来的劳务报酬。这是国家主义、集体主义至上时代的体现,个人的价值被包含于集体的价值之中。1957年之后,由于“左”倾和反“资产阶级法权”思潮的影响,稿酬标准日渐趋微,乃至于全面消亡。诸多知识分子受到不公待遇,地位陷于低谷。改革开放的举措使得中国民主法治日益完善,移植于西方的著作权制度在中国大陆不断成长。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其蕴含的自由价值被渗透于稿酬制度中。一方面,体现为作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选题,同时他们也掌握了解释自己文字作品的权利。这改变了解放初期写作选题被国家意识形态过分束缚的弊端,个体意识得以呈现。另一方面,体现为作者稿酬来源的多样化,除了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支付,还有作者与出版者根据民事法律在自由协商基础上形成的给付机制,稿酬的性质从“劳务费”转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版税”,知识分子的自主地位得到确立。可以说,著作权概念的形成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作人身份的转换,他们逐渐从写者(writer)变成作者(author),并获得自主创作的地位。
1 新中国稿酬制度的变迁历程
1.1 1949—1957年:待遇优厚
解放初期,我国对国民经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过渡时期,公有制尚未在全国全面确立,出版界的稿酬制度也存在国营和私营并存的模式。国营出版社方面,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并借鉴苏联模式的基础上,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于1950年制定颁布了《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根据该规定,稿酬方式分为两种,可由著作者本人选择一种,“一种是两年内不论印数若干,付稿费一次,两年期满续印时再付稿费一次(以下类推)。一是定量报酬,具体内容是:按照印行数量计算稿费,书稿类别不同,印行的数量范围也不同”。私营出版社则还保留着民国时期的稿酬模式,例如三联书店1951年实行的是“著作权授予”的办法,天津知识出版社还实行民国时期的“卖版权”制度[3]。
1956年,中央正式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稿酬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首先,在6个定额之内不实行稿酬递减制度 。这样的变更大大激发了作家的创作热情。其次,著作的稿酬高于译著,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激励本土创作。稿酬的提高使得作家依靠稿费生活变成可能。1956年,我国提出“作家专业化”,作家一度成为社会中的高薪阶层。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代拿到稿费一万元以上的作家就有郭沫若、田汉 、曹禺、艾青等47人。老舍、吴祖光、张恨水、艾青、田间、胡风等文化人都能够用自己的稿酬收入在北京买下价值1万元新人民币的四合院,赵树理还将自己用自己稿费购置的四合院捐献给了中国文联作为机关用房。巴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可以不领工资完全依靠稿费生活。康濯在1954年到1957年四年中四部作品的收入大约相当于一位大学一级教授一年的收入[4]。
1.2 1957—1976年:一波三折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政治上“左”倾趋向日益明显。姚文元对稿酬制度给予全面否认,提出“稿费制度本来是资产阶级法权制度的一种残余”[5]。这样的论调犹如寒冬雾霾一样覆盖了文艺界。很多作家或在政治形势的影响下,纷纷提出放弃高稿酬的主张。他们认为,追求高稿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金钱观,是落后的。追求高稿酬只会使作家脱离劳动群众,逐渐腐朽堕落 。对此,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颁布《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决定取消“定额印数”计酬办法,而改用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计酬办法,大大缩减了作家的稿酬。同年10月又发布《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根据新规,北京地区的报刊稿费只有原来的一半。急剧的降酬给作家群体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创作,降低一半稿酬的做法在颁行不久后被迫废除。
三年自然灾害随后爆发,我国经济遭受重创。经济形势波及稿酬制度,印数稿酬又被废除。1962年,国家调整了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中央重新贯彻“双百方针”,稿酬暂时恢复了一段时间。但是,好景不长,“四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来,稿酬标准又遭到降低,印数稿酬又被取消,只付一次性文字稿酬。在一波三折的遭遇中,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论”被重新提及,稿酬被全面取消。“文革”期间,由于“四人帮”的迫害,众多作家遭到不公待遇,巴金、杨沫在“文革”初期就因为“收受巨额稿费”被扣上“黑帮分子”的罪名而被批斗。知识分子社会地位一落千丈,生存成了首要难题,遑论稿费的多寡有无。“文革”期间,由于全面否认了稿酬,连国家领导人也是没稿酬的。以毛泽东同志为例,虽然《毛泽东选集》《毛主席语录》等出版数量巨大,但毛泽东同志本人也没有获得稿酬。当时负责毛泽东同志和中共中央特别财务的郑长秋回忆,其所在的部门没有收到过毛主席的一分钱稿费[6]。
1.3 1976年至今:恢复发展
1976年,“四人帮”集团被打倒。十一届三中全会随之召开,我国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工作重心,全国风气为之一新。稿酬制度的恢复也提上日程。1977年10月12日,王匡同志领导的国家版权局制定《关于试行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的通知》,正式恢复废除了十一年的稿酬制度。虽然当时实行的还是低稿酬,著作稿千字2—7元,翻译稿千字1—5元,而且只按字数一次计酬,不付印数稿费[7]。但它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这代表着国家态度的转变,是文艺界“拨乱反正”的表现,使广大文艺工作者又重新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为了贯彻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国策,更好地推动改革开放进程,1979年10月30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国第四次文艺代表大会上提出,“当前,要着重帮助文艺工作者继续解放思想,打破林彪、‘四人帮设置的精神枷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各个方面,包括物质条件方面,保证文艺工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8]。在物质层面,国家意识到1977年稿费标准偏低的缺陷。因此,1980年5月24日,《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出台,基本稿酬由原来的千字2—7元调整为3—10元,翻译稿由原来的千字1—5元调整为2—7元,同时恢复印数稿酬。1984年10月19日又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稿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稿酬标准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著作稿稿酬提到千字10—30元,翻译稿为千字8—24元。1999年國家版权局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又进一步提高了稿酬标准,即原创作品千字30—100元,翻译作品千字20—80元。2014年原创作品的稿酬提高到每千字80—300元。演绎作品中的改编、汇编、翻译的稿酬标准分别为:每千字20—100元、10—20元、50—200元。同时,1990年代以来,国家在制定“国家标准”的同时,也允许其他的稿酬方式。国家版权局于1992年1月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并在该合同样本中规定出版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三种方式,即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和版税。
2 新中国稿酬制度变迁的动因
2.1 著作权制度的确立
法律法规是国家施政的依据,是著作权制度最直接的载体。周林、李明山主编的《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搜集了自宋代以来,直至新中国建立后有关版权与稿酬的史料文件。通过梳理统计可以发现,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0年《著作权法》出台,我国一共制定了40份与稿酬有关的法规文件。这些法规的概况如表1所示。
在表1列举的40份文件中,文化部有22份,国家出版局有5份,出版总署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各3份,新华书店、人民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各两份,工人出版社和中国作家协会各1份。通过梳理可以看出,文化部所占的比重最大。但是文化部所制定的绝大多数都是效力级别比较低的部门规章,且这些文件所规定的稿酬时高时低,缺乏稳定性。在这22份文件中,最具有普遍意义、最接近专门著作权法的规章是1957年的《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 但这部规定由于受到“反右”运动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实施。此外,由各个出版社所制定的稿酬规定有8份。但是这8份文件只是针对在上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一个健康社会的法令不可一成不变,但需要最基本的稳定性。一个完全不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9]。低位阶的法律例如行政法规虽然也有执行力,但是这些法规在改革开放以前经常被修改或者废除。根据表1,1977年以前我國制定的法规就有29份之多,便是稿酬制度不断地立、改、废的写照。位阶低、不稳定的稿酬法规使得著作权“无法可依”,知识分子长期难以摆脱“写者”的困境,他们的文字作品迟迟没有被赋予法定权利。改革开放后,我国大量引进了西方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向西方借鉴的浪潮下,制定一部专门的著作权法对稿酬进行规制是国内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1979年春,胡耀邦同志就曾对编撰著作权法并申请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做出批示:“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10],中国《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由此重新启动。1986年,我国通过《民法通则》,赋予公民著作权, 这是我国制定著作权法的先声。经过多年的调研和讨论,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并于2002年8月进行修订。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稿酬给予了肯定。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与《著作权法》的法律位阶都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其制定与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总之,改革开放后,位阶高、稳定性强的法律逐渐成为稿酬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石。它们在制度上赋予知识分子以著作权,使著作权成为法定权利。
2.2 知识分子地位的变化
知识分子的地位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态的风向标,稿酬又是秉笔写作的知识分子的标配。当社会政治环境比较宽松时,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就相对较高,稿酬标准也就比较合理。反之,知识分子就会受到不公的待遇,稿酬制度就会极其不稳定,甚至会被取消。
新中国成立初期,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普遍较高。中国诸多知识分子有感于对民国政府与稿酬制度的不满, 对新中国充满信心与好感。当时的党和政府也希望知识分子队伍加入到新中国的建设中,因此也对知识分子持欢迎的态度。可以说解放初期,国家与广大知识分子的关系是和谐的,这在上文提及的稿酬制度上也可见一斑。除了经济上的优待,很多作家在政治上也获得了一席之地。在1949年的第一次全国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同志就曾亲临会场,他在会上讲到:“你们都是人民所需要的人,你们是人民的文学家、人民的艺术家,或是人民的文学艺术工作的组织者”[11]。 1953年的全国第二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的名字变更为中国作家协会,成为正部级单位。同时,新中国对很多民国时期成名的作家委以重任:巴金不但出席了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全国政协会议和开国大典,还被选为上海市文联副主席。老舍曾出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全国文联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委员等15个社会职务。丁玲则担任文艺界的领导工作,历任中国文联常务委员和党组副书记、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党组书记[12]。
优厚的稿酬使得1950年代的作家没有了物质上的忧虑,政治上的优待也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因此他们能够安心进行创作,实现“稻梁之谋”与家国情怀的统一。他们创作出了一系列脍炙人口的作品。革命文学是1950年代文学界的主流,代表成果有吴强的《红日》、杜鹏程的《保卫延安》、曲波的《林海雪原》等。此外,还有描写普通人民革命与劳动生产的作品,如孙犁的荷花淀系列文学,赵树理的山药蛋派文学等。作家们除了写作外,也积极参与国际政治外交。1950年代初,中国和许多国家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多靠“民间外交”,党和政府就希望作家不但能写出好作品,同时还能完成开展民间外交、广交朋友的任务。如1951年,由丁西林任团长、李一氓任副团长的中国文化代表团访问印度,同行的代表团成员有郑振铎、季羡林、谢婉莹等。
“文革”的到来,国家政策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很多知识分子被扣上“臭老九”的帽子,尊严扫地。直至改革开放,百废待兴,社会的重建需要广大知识分子参与,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又得以恢复。1977年5月,邓小平在同王震、邓力群谈话时指出,“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13]。在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的直接推动下,稿酬制度也随之复兴。
2.3 政府对稿酬性质的认识
著作权制度的确立与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是影响稿酬制度的最直接因素。也就是说,写作者获得利益的多寡与社会地位的高低与著作权制度的完善稳定与否呈现正比关系。但是,无论制度本身抑或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只是表面现象,制度性动因尚不能探求本质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制度设置,离不开执政者对稿酬性质的认识。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并没有将稿酬视为作者的“法定权利”,而是认为作家就是一个“写者”,稿费就是对作家的劳动报偿。1939年,毛泽东办公室的秘书长李六如、秘书和培元、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厅长周扬一起编写了《陕甘宁边区实录》。后来,毛泽东同志写信给周扬说,“备有稿费(每千字一元五角),当分致你与李、和三同志,借表酬劳之意”。并且后来该书出版时,编者并没有这三人的名字,只是写着总编“齐礼”一人[14]。由此可以看出,在毛泽东同志看来,稿酬只是一种对劳动的报酬。不可否認,毛泽东同志的看法是一番“重贤尊贤”的善意,但客观上却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意识,因为署名权是一项最基础的著作权。解放初期,我国政府对稿酬性质的认识还是沿用了延安时期的观念。
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会议曾提到,“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1957年文化部制定的《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指出,该规定草案的宗旨是“为保障出版物著作人的著作权”, 并且这份文件也规定了当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紧接着,文化部又针对该草案中“享有著作权的权限、继承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国家收购著作权”等内容进行补充解释说明。这样的框架规定与现行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致的。这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没有正式的著作权法,但是国家是承认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著作权。只是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催生出一部完整的著作权法,1959年,毛泽东同志曾发问——“究竟知识是公有,还是私有?”这句话引起了出版界的恐慌。从1950年代末开始,创作者们的权益一减再减,由多到少,由少到无,也由此产生了一个万马齐喑的时代。这也是后来1957年“反右”运动中认为稿酬是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重要原因。“文革”期间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论使得这点星星之火迅速熄灭。
1977年“文革”结束不久,党内思想还不够放开,“阶级斗争”观念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当年9月的《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实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科学理论研究,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在无产阶级挂帅的前提下,对图书和报刊刊载的稿件给作者、译者以适当的稿酬”。这句话说明,稿酬的给付仍然不是基于对作者个人著作权的尊重,而是站在政治社会价值的立场上。与社会的价值相比,作者个人权利还显得不是非常重要。但1980年《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就改变了国家稿酬制度的宗旨,稿酬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和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也提到“为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可见,党和国家的思想日益解放,实事求是。同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则明确规定“版权即著作权”。说明“稿酬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残余”等错误思想已经被摒弃,“著作权”的概念已经被党和政府所接受。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宗旨之一便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是以高位阶的法律肯定了著作权。稿酬作为著作权不可或缺的内容,自然也得到肯定。
2.4 出版市场与互联网的发展
受技术因素影响的出版市场也是稿酬制度变化的一大动因。传统模式下,书籍、音像出版都是经过实体的纸张、磁盘等载体出版的。1994年,我国接入互联网,从此进入网络时代。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02亿,占中国总人口一半以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阅读电子书籍。近年来,诸如QQ阅读、掌阅、微信读书、当当云阅读、知乎书店等电子阅读平台不断涌现。如美国亚马逊公司于2007年推出电子书阅读器Kindle,风靡一时。 同时,电子书成本低,利润高也促使出版商纷纷涉足电子出版行业。 在第八届数博会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2017—201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2017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突破7000亿元。其中互联网期刊收入达20.1亿元,电子书达54亿元,数字报纸(不含手机报)达8.6亿元。
历史证明,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传播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伴随着对著作权制度的猛烈冲击[15],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出版逐渐成为趋势,这些变化催生了异于传统出版市场的作品发表与稿酬计算制度。首先,是作品发表方式的变化。传统模式下,往往是通过实体出版社出版。近几年来,不经过出版社直接发表文字作品的方式日益成为潮流。例如,微信平台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很多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承载了很大的信息量,发表了大量的原创文章。又如,网络小说的主阵地起点中文网给写作者开放了一条自由发表的通道,写作者可以自由上传自己的文学作品。如果作品受欢迎,作者还可以成为专栏作家甚至签约作家。其次,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稿酬计算制度。如人民军医出版社2011年发布数字出版图书稿酬公告称,该出版社出版电子图书的稿酬计算方式为“将从数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按照每年度电子书销售回款实洋的10%作为稿酬支付给作者”[16]。起点中文网则以作者文学作品的更新速度、读者收藏与点击量等变量来确定作者的稿酬。
3 新中国稿酬制度变迁的启示
3.1 稿酬是作者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比解放初期乃至上世纪末与稿酬相关的法规[17],我国稿酬的性质已经由“劳动报酬”转变成“法定权利”,知识分子的身份也由阶级意识浓厚时代的“写者”变成了市场经济时代的“作者”。
正如蔡邕为他人写墓志取酬的行为被讥讽为“谀墓金”,传统文人们怀揣着“文以载道”“君子谋道不谋食”的道德情怀,重利轻义,认为以作文取酬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因此,中国历史上大多数知识分子并没有将自己的文字作品与个人权利联系起来的观念。解放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国家法制不健全,文字作品与著作权也是分离的。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完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人权与私权不可侵犯之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民法通则》到《著作权法》,稿酬法定观念日益明晰, 社会各阶层都意识到著作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近年来,作家维权事件屡见不鲜,正是作家们为维护著作权益而斗争的写照。2011年,作家李承鹏、慕容雪村等发现自己的作品在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被标价出售,于是成立了作家维权联盟并起诉苹果公司。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约290万元[18]。作家韩寒也曾于2012年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获得8.38万元的赔偿。当今文坛上活跃的作家,他们或许还存在着“文以载道”的士人思想,但他们同时也在乎自己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他们用文字书写着内心的独白,也将文字视为劳动产品,认为这些文字所承载的著作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一个重要的内涵不应被忽略。那就是著作权的外延不仅是获得报酬的权利,它更宣示着“我手写我心”的自由观。法制的健全不断解放着被“政治挂帅”所束缚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不再是一个“写手”,而是一个有灵魂、会思考、能创造的“作者”。“人是一根会思想的苇草”,人类的尊严与伟大正是取决于他的思考能力,但是也只有在自由的空气中,人类的思想才能摆脱禁锢,进行有价值的思考。因此,一个知识分子不可能也不应该只满足于金钱的获取,灵魂与思想的自由是更高的追求(当然,自由是有界限的,写作的自由也应当被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损于国家与其他公民权益的言论绝不应当被允许)。
3.2 稿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尊重
《辞海》将“知识分子”一词解释为“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的脑力劳动者”[19]。知识分子代表着社会独立思考的品质,担当着社会的道义,引领着社会的前进。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至高代表孔子就是以他整理出来的儒家学说构建出影响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哲学和完美人格。“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20],这是朱熹对孔子的无限崇敬。几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就是沿着孔子指定的方向前进,才创造了皇皇浩浩的中国文明。因此,这些高尚的知识分子理应得到国家的尊重。古代士人有着减免赋税、劳役,看到官员可以从简行礼的待遇。这种礼遇在现代社会已经无法复原,但知识分子应该受到尊重的传统不应被埋进历史的尘埃。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分子待遇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其脑力劳动的经济报偿。当知识分子将自己的思想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时,他们也就有了作者的身份,当其他个人或者团体机构使用其文字作品时,就要向其支付稿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之公义。“文革”时期,由于“四人帮”的阴谋,很多知识分子被关进“牛棚”进行劳动改造,思想与身体受到压迫和折磨,稿酬制度更无从谈起。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稿酬制度获得新生,也就代表着知识分子阶层获得新生。
习近平同志于2016年4月26日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会上讲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信任知识分子”[21]。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中,即体现了国家让利于创作者的趋向。我国1980年制定的税法,就已经将稿酬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根据当时的规定,稿酬的起征点为800元。 三十多年来,国家虽然多次提高个税起征点,但是稿酬的起征点并没有改变。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建议,认为800元的稿酬起征点偏低,考虑智力劳动的特殊性,应当适度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2008年,作家二月河就曾呼吁免除稿税[22]。社会各界的呼声得到了国家的回应,2018年8月31日我国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给稿酬征税带来了新变化。新个稅法中,稿酬取消800元起征点,取消4000元界限,同时取消原来20%的比例税率,改为累进税率。有学者做过比较,在高于800元的情况下,新旧稿酬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就是78750元。当稿酬为78750元时,原应纳个人所得税与新应纳个人所得税相同;小于78750元时,新应纳个人所得税更少;多于78750元时,新应纳个人所得税更多[23]。根据最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一个作者的稿酬要达到78750元,他所要发表的文字就是262千字—984千字。无论文学创作,还是学术研究,按照正常的写作速度,一个作者一年之内完成并发表的字数超过262千字—984千字,还不是普遍现象。按照现行的个税法,对作者是有利的。让利于作者,表明了国家对知识以及知识分子本身的尊重。
3.3 数额低仍然是当今稿酬制度的困境
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前,政治意识形态对稿酬的影响已经逐渐淡化,稿酬制度日益市场化,这是知识分子获得独立地位的表现。但每一种社会模式总避免不了弊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不到一杯羹的作者不在少数。低数额的稿酬成了新时期制约知识分子独立地位的一道无形枷锁。
在市场化的稿酬背景下,靠稿酬致富的作家并不乏其人。1993 年10月中国首次优秀文稿竞拍会在深圳举行。这次的文稿竞卖可以说是一个稿酬方式的新开端。这次竞卖活动中一共有20部文稿被售出,交易额达384.4万元[24]。霍达的作品《秦皇父子》以100万人民币的巨额成交,张抗抗的作品也卖出了“一字千金”的好价钱,成为当年作家靠笔杆致富的典型代表。2007年作家富豪榜公布,有25位作家榜上有名,个人所得版税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之巨。80后作家郭敬明以1100万元版税跻身中国作家首富。2018年,网络作家唐家三少以1.3亿元的版税位居中国作家富豪榜榜首。
作家的稿酬收入与其本人的写作能力、业界影响力是成正比的。但是,高超的写作能力与深厚的业界影响力是需要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兼具这二者的作家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只是凤毛麟角。因此,依靠文稿拍卖、版税致富的作家也只是少数,大多数作家如果单纯依靠稿费生存是极其艰难的。虽然我国官方已经出台政策提高稿酬,但是这并不能给作者的生存困境带来明显的改观。因为作者与出版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可以在合同法的框架内自由协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主要是对未缔结合同而出版产生稿酬纠纷的赔偿性标准约束,出版经营单位拥有相当程度的经营方面的灵活性[25]。低稿酬的现状已经难以孕育专业的自由作家团体。现在的体制下,各级作家协会会员只是一种身份,并不是一种国家编制。也就是说,拥有作协会员身份并不会得到国家的财政供养。2011年,根据报刊披露的统计数据,中国单纯依靠稿费生活的自由撰稿人已经成了“珍稀物种”,其人数已不足千人[26]。相比之下,欧美很多国家的稿酬待遇比我国高了许多。在欧美一些国家,写手每天平均写500 字,大抵可以过上中产阶级的生活。美国中产阶级的最低收入每天不少于100美元。以此换算,每千字稿酬在200美元以上,相当于人民币1260元以上[27]。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的官方标准,还远远达不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腾飞。1978年,中国的GDP为3679亿元,2018年,中国的GDP达到了90.03万亿元,但稿酬标准才从1977年的每千字2—7元增长至今日的每千字80—300元。可以说,中国稿酬标准的提高过程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是极不协调的。
3.4 稿酬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保障著作权免受不法侵害是维护知识分子独立地位的又一重要标准。在传统模式下,文学、音乐、电影等形式的文艺创作是通过实体环境传播的,比如,阅读需要通过纸质书籍,听音乐需要磁带,观赏电影需要录像带。因此,复制的成本相对较大,著作权保护的成本也就相对较小。但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文字、音像作品可以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可以在网络环境里快速复制传播,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传播的同时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网络环境下盗版横行。与纸质书比起来,电子书具有价格低廉、便于携带、可以无限复制的特点,因此深受读者尤其是年轻一代读者的欢迎。有的不法商家为了攫取利益,往往将热销书扫描成电子版上传到网络交易平台公然销售。2017年7月27日下午,掌阅平台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合同,以100万人民币的巨资买下来文学著作《围城》的独家数字著作权。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臧永清透露,只有掌阅平台的《围城》电子书是正版,其他网上流传的电子版本均为盗版。盗版电子书横行深受著作权利人谴责,但是著作权利人要想维权却又非常困难。“对于网上销售的电子书,著作权利人要维权的话,需要找到上传电子书的服务器,而且可能我们前脚截图某网站上的盗版电子书页面,后脚它就下架了”[28]。盗版横行也滋生了恶性的市场竞争。很多网站为了通过浏览者消费网络流量而赚取利润,不惜将盗版的电子资源放在网站上,供读者阅读和下载。打开网络搜索引擎,可以发现很多“免费阅读”“免费听歌”“免费观影”的链接,读者只要花费网络流量而不需要再支付金钱就可以阅读。
其次,在互联网背景下,作者的稿酬给付得不到保障。与出版者比较起来,作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出版方精心拟定的出版合同里,往往隐藏着侵犯作者著作权益的“霸王条款”,作者签约时往往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以个体的力量也很难对抗作为出版方的格式条款。作家邓一光将自己的几部作品授权于包括新浪网在内的几家网络媒体,但是邓一光却叫苦无门,“他们签完合同之后就消失了,而且从来没有支付过版税”。文学批评家任芙康也曾袒露,作家在数字出版中得不到稿酬并不是个案,很多作家都深受其困扰[29]。同时,也有的出版者变相扣减作者的稿酬。2019年2月,随着“翟天临”事件的演进,中国知网被指变相扣减作者的稿酬。一份中国知网发布的稿酬公告显示,作为对著作权人的酬谢,中国知网对博士论文作者一次性给付面值为400元人民币的CNKI检索阅读卡和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硕士论文作者的酬谢相应为面值为300元人民币CNKI检索阅读卡和60元人民币的现金。不难看出,中国知网单方以检索阅读卡代替金钱稿酬,是没有经过与作者协商的单方行为,缺乏协议的效力,显然是对作者的不公待遇。在21世纪,如何处理好运用互联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与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益这一对矛盾值得深思。
4 余 论
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尊重文艺工作者的创作个性和创造性劳动,政治上充分信任,创作上热情支持,营造有利于文艺创作的良好环境”。政治社会的变幻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也影响着稿酬制度的走向。良法与善治是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石,坚持法治道路,尊重和保障知识分子的人权是我国不可偏废的一条道路。政治上稳定了,才能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高稿酬是国家政治支持、读者渴望阅读、出版商家愿意投资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所以对于低稿酬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需要长远的努力。
而且信息的制作、传播到接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各个角色都不是孤立闭塞的。文章创作也一样,作者、出版传播者与读者共同完成這一过程。因此,作为著作者的知识分子首先应当创作出不愧于自身与时代的作品,筑牢文字的价值之墙。同时,也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既不能将自己陷于不法之地,也要警惕自身权益被侵犯。对于出版者而言,无论是实体书籍还是电子书出版者,都要树立尊重知识分子劳动的法律意识。伤害知识分子的著作权益和道德情感,到底还是伤害出版者的利益。在起诉百度文库侵权后,韩寒在博文中有这样一句话,“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希望百度文库更加壮大,创造出合理互利模式,造福更多作家和使用者”。所以,网络信息平台与知识分子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构建一个和谐互利的环境。读书是与作者的灵魂交流。作为读者,开卷读书之前应当想到作者著书之含辛茹苦。一味想着购买盗版书籍,无视作者权益,还如何做到平心与作者进行思想交流?
注 释
[1][19]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987,4921
[2][后晋]刘昫:《旧唐书》第190卷中,北京:中华书局,200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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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