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刍议

2019-09-06赵娜

财讯 2019年36期
关键词:涉税风险

赵娜

摘 要:在企业涉税事项处理中,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损失处理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使得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直是财税工作的难点,易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本文分析探讨了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方法与应对建议,期望对有效降低企业资产损失的涉税风险有所帮助。

关键词:资产损失;涉税处理;涉税风险

一、引言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经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环境变化、生产设备更新、产品种类改变、债务人破产等因素,导致企业面临资产损失。从税务管理层面来看,企业资产损失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申报、资产损失归类、部分资产损失技术鉴定等工作,才准许在税前扣除,这增加了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税务处理难度,若处理不当,则会使企业面临逃漏税的风险。为此,必须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工作。当前,企业对于资产损失的相关处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包括各省、市相关税务机关出台的一些操作办法或明细指南。对于企业财税人员来说,需要掌握相关精神,做好企业的资产损失涉税处理,实现税负优化。

二、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方法

(1)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的相关损失处理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部分企业客观上存在着现金短缺、遗失、被盗等情况,这种情况确实是企业发生的损失,因此税务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可作为现金损失计入财产损失。同时,对于企业按常规情况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而由于金融机构停业、破产等原因也可认定为损失。

而对于因债权债务产生的资产损失,是在实务中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关注的重点,因为对于此类损失从涉税角度来讲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相关认定。相关的要求企业可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进行判定,尽量取得债务人的相关死亡、注销或破产文件,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

对于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同时对于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也可按此情况处理,但需要企业出具专项的确认报告。当然,对于应收账款坏账的认定,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裁量权,在实务中应结合实际进行申报。

(2)固定资产损失

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可能会面临着生产设备更新换代、产品种类改变等情形,造成原有的固定资产无法再继续使用。当固定资产停用时,应根据税法规定在停用的次月停止计提折旧,这就涉及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税发[2011]25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可在扣除资产残值、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之后,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证据认定为资产损失,准许在税前扣除。如,某企业因调整产品生产品种淘汰原有的生产线设备,将淘汰设备放置在仓库中未进行变卖处置,但是企业财务人员却将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的部分列入到资产损失项目进行核算,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做法使企业面临着偷漏税的风险。这是因为企业未对淘汰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卖处理,使得企业尚未能获取准确的变卖交易金额,所以无法向税务机关上报准确的损失金额。因此,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涉税问题时,必须在固定资产真正发生损失的时间点准确列支损失,尽量避免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列作损失的时间与记载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时间横跨两个会计年度,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3)特殊资产损失

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A企业为B企业的银行借款做担保,但是B企业经营不善申请破产,A企业被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替代B企业偿还银行借款,造成A企业资产损失。由于A企业这部分资产损失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以不得将代还银行借款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2.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此种情况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诸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转出。但是,从企业所得税层面来看,存货非正常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应对措施

(1)规范资产损失确认与处理

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制度,重点对资产损失的涉税问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其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资产损失确认时,要先由相关部门收集整理资料,上报到企业管理层进行审批确认,之后再由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二,规范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企业财务部门要认清资产损失在会计与税务上处理的区别,即准确区别资产损失是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还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对于法定资产损失(资产未实际处置,但符合损失确认的法定条件),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损失部分。对于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处置资产后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要据实进

行会计账务处理,在年度纳税申报中进行扣除。

(2)整理申报资产损失的证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要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提供内部和外部证据。其中内部证据是指企业对资产发生的各种证明,或是承担责任的声明,此类证据主要包括:资产盘点表、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与原始凭证等。资产具有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当具体到每一项时,要求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是由国家公、检、法等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立案或是结案证明、行政机关的公文、司法机关的裁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书以及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报告等。从性质上看,外部证据要比内部证据更具法律效力。当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除了要对内部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外,还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现行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制并保存好相关资料,按时限要求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合理收集并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对于企业资产损失的涉税申报,以前税务机关采用申报审批的方式,即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相关规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放管服”的相关要求,目前对于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只需要企业自己留存备查。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在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时,仅需要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配套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结合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仍应按文件要求完整编制相关资产损失清单,并保存备查。可归入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有以下几项:存货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资产正常死亡产生的损失;依据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产生的损失;按公平交易原则,通过正规渠道买卖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损失;其他专项损失的相关法律与财税资料等。

四、结论

企业在涉税事项管理中,要加强对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要求税务会计必须掌握企业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损失处理上的差别,严格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调整,有效规避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依法纳税,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彭保红.当心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涉税风险[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05).

[2]廖永红.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应避免的几个误区[J].注册税务师,2019(09).

[3]卢向东.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务认定与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4)

[4]財政部、国税总局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J].交通财会,2009(05).

猜你喜欢

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分析
企业税务风险及优化对策
“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
关于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防范对策的探究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主要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
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防范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分析与管控
“营改增”对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的影响
金融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在税会方面的差异以及企业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