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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催收市场的田野调查与经济解释

2019-09-03丁骋骋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9年4期
关键词:田野调查

丁骋骋

摘要:针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民间金融乱象高发地不同人群展开田野调查,在总结民间借贷债务催收市场四个特征事实基础上,运用“中介理论”解释了催收组织结构演化的内在逻辑,并用“博弈论”对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涉黑隐患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民间借贷是一个自由选择的市场,高利贷往往由高风险借款人与高风险放款人相匹配形成“尖刀上的双人舞”。违约产生后,由于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是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隐秘市场,催债人无法区分“策略性违约”债务人,只能通过施压以增加其不还款的内在成本。市场分割导致债务催收难以形成统一流程,催债人施压过程中往往使用层层分级的非常规手段,“边缘策略”无法正确实施,最后往往导致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涉黑现象频发。为此,可借鉴海外经验,促进债务催收市场实现合法化,引导半地下的债务催收机构走向阳光化,同时,制订相关法律以规范债务催收机构行为。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催收;田野调查;“边缘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9)04-0024-08

一、引言

在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处置过程中,债权人自己或者通过第三方运用非正常手段进行催债的行为较为普遍,由此经常引发恶性事件。2017年2月曝光的“于欢案”就是典型一例。此案如果不是因为法院判决不公,可能不会引人关注,因为此类事件太普遍了。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即使法院胜诉也很难执行并正常收回债权,因此,他们很可能借助胁迫、恐吓等非常规手段,有的还通过第三方催讨机构(third-partydebtcollectionagencies)使用流氓或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现场催收手段,这就使催讨行为出现涉黑化倾向。不仅如此,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兴起,催收手段更为多样化。2016年6月“裸条事件”曝光,而各种带有诈骗性质的“套路贷”也一度甚嚣尘上,它们不仅扰乱金融秩序,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也严重影响地方社会稳定。

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债务催收行业(debtcollectionindustry)允许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构。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允许催收公司存在,这些机构当时主要是由公、检、法、司机关设立,但好景不长,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成立“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立即停止“讨债”业务,并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不按时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1995年,公安部和工商局、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讨债企业注册。

法律明令禁止并没有使这个行业销声匿迹,由于需求广泛存在,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债务催收成为一个专门的灰色产业。各种名为“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讨债公司游走于法律边缘,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运作,它们以“正规要债公司、合法收账、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绝无涉黑”等广告词招揽客户,但很多时候擦枪走火。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由于非正常手段的不当使用给债务人带来伤害,同时也由于这些手段通常与高利貸与黑社会组织有关,因此,使得中文“讨债”一词具有不同于英语“debtcollection”另外一层贬义的味道①。事实上,暴力催讨确实常常引发恶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一大隐患。那么,民间借贷债务催收市场运作机制是怎样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置为什么频现涉黑化倾向、如何防范这种涉黑隐患并规范这个市场,理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其学术价值,也对民间借贷的地下债务催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重要现实意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主要通过田野调查方法,在浙江温州、杭州和绍兴,福建宁德,湖南娄底、湘西,河南周口,内蒙古鄂尔多斯等民间金融乱象高发地对各类利益相关者进行访谈,总体上涵盖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地区。访谈对象包括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负责人、从事民间借贷的金融背包等客、一线催债人、民间借贷参与者(放款人)、司法机构负责处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经办人和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从事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律师②。同时,以金融中介理论对债务催收组织结构的演化进行分析,并尝试用博弈论解释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涉黑化倾向的形成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海外一些主要国家、地区债务催收行业及其法律规制的文献研究,提出治理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涉黑隐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二、相关背景及文献综述

民间借贷纠纷衍生的暴力催讨古已有之,即使没有第三方介入,原始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催讨也极容易发生暴力事件。陈志武等(2014)利用清代刑科题本中近5千件命案记录进行定量分析,发现债务人违约越严重、向其讨债越困难,债权人越有可能通过暴力来惩罚债务人[1]。当前,由于金融机构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催收行业正迅速专业化,这种情况不光在中国存在,其他新兴市场国家都存在。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的研究发现,新兴市场国家债务催收普遍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追索的法律基础与催收人实施的客户控制的复杂程度有很强相关性。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现场催收是与客户接触的主导模式,而在监管健全的发达国家,催收人主要使用电话联系。新兴市场国家普遍缺乏相对独立的债务催收治理和监管框架[2],因此,债权人自己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在进行现场催收时,更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对此人们往往将它与高利贷与黑社会组织联系在一起③。金泽刚、李炳南(2014)对上海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分析发现,黑社会的获利途径主要有放高利贷、开设地下赌场、贩卖毒品、替公司讨要债务、行业垄断等形式[3]。但是,黑社会组织究竟怎样放高利贷以及暴力催收,人们知之不多。

相比之下,国外关于债务催收却有不少严肃的学术研究。最早的文献甚至可以追溯至Krumbein(1924)[4]的一篇文章,作者认为第三方催讨机构的存在并不仅仅因为专业化,说明这个市场在西方最起码有近百年的历史。为了规范债务催收人的收债行为,美国早在1977年就制定《公平债务催收法案》(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sAct,简称FDCPA),规定债务催收人不得在催收中对他人骚扰、压迫或虐待。2010年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对FDCPA作了修订,规范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行为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不仅如此,美国还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即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简称FTC)以及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简称CFPB),保障FDCPA的有效实行[5]。债务催收在美国目前已成为一个具有130亿美元的行业,拥有6000多家催收公司,14万从业人员[6]。催收对象包括医疗债务、学生贷款、信用卡欠款、汽车贷款、抵押贷款、发薪日贷款等,其中信用卡欠款占75%以上。催收金额从25美元到12.5万美元不等,催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2013年全美催收投诉案件达20多万件,是投诉最多的行业[5]。

除了CFPB定期推出关于债务催收的年报以外,还有不少学术文献主要集中于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第三方催债机构、它带来什么样的福利效应、如何改进这个市场的规制。Hunt(2007)认为自从美国对债务催收市场合法化以来,消费者信贷及其催收发生了巨大变化,催账机构都是大企业,甚至还有的在华尔街上市。他认为是专业化带来的规模经济,专门负责催收的机构更擅长这项业务,设备更先进,在吸引专业人才方面提供更好的激励机制[7]。债权人可能担心攻击性的催收带来声誉风险,因而将债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Fedaseyeu和Hunt(2014)通过一个理论模型解释了催债行业存在的原因及其带来的福利效应,也即为什么原始债权人明明更具有信息、法律和技术上的优势,却宁可雇佣第三方催债机构去催债[6]。他们的模型解释了对于一个非集中的产业,第三方催债机构能够使用比原始债权人更严厉的催讨手段,但同时又能够实现一个均衡,即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提升追偿率减少债权人损失,从而可能增加信贷供给。Fedaseyeu(2013)的研究表明,第三方催债市场的严厉规制将影响信贷供给[8]。Drozd和Serrano-Padial(2013)认为,第三方催收机构筛选违约借款人方法的提升,能够缓解美国循环信贷定价与供给之间的悖论[9]。Hector(2011)认为,信息时代随着新技术出现,债务催收行业迅速扩张,催收人不断地扩展合法的边界,如果缺乏必要的改革,无论对债务人还是催债人都可能造成伤害。因此他对CFPB提出三点建议:一是CFPB为了对信息批露提供必要指引,必须区分“通讯”的定义;二是CFPB应要求新技术通信设施向债务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批露、争议程序和退出机制;三是CFPB密切监测催债人使用的移动技术[10]。

国内将债务催收作为一个研究课题刚起步,主要集中于信用卡的催收[11,12]。在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客户来源广泛,最大的是医疗保健供应商(占28%);其次为公共事业账单,金融机构的比例反而较小,这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有许多本身具备内部催收团队[7]。在我国,一般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往往通过重组盘活、转让出售、诉讼等手段来处置,除了发包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外,也有一些通过催收系统进行催收。比如信用卡逾期造成的不良资产,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和电话催收,也通过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催讨,由于法律、成本、技术等原因,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代价很高,因此,将催债业务大多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信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但是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往往由债权人自己解决,有时不得已借助第三方催讨机构。

总体而言,国内外关于债务催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正规金融市场,一般通过法律等正常渠道进行催收,关于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涉及较少。而暴力催收引起的恶性事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我们对这个市场究竟如何运作了解不多,这正是本文研究主题。为此,本文在完成不同对象结构性访谈的基础上,整理成若干录音及调查手记,并通过这些原始材料勾勒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债务催收市场,运用中介理论解释催债组织结构演化的内在逻辑。

三、催债组织结构演化的内在逻辑:中介理论的视角

债务催收行业起源于个人放贷在无法正常收回债权时的自主追讨行为,开始时以单干型为主,随着复杂程度提升慢慢形成组织化结构,最终形成行业。这中间的发展有一个演化逻辑——我们从田野调查对民间借贷债务催收市场归纳的四个特征事实说起。

(一)催收手段层层升级呈梯度性特征,组织结构趋向专业化

民间借贷债务在催讨时往往使用流氓或黑社会组织性质的手段,本文将其称为“暴力催收”,因为除了攻击性的身体接触可以视为“硬暴力”,还有通过语言辱骂或者借助短信、微信发送威胁性的语言、图片和视频,称为“软暴力”。催收手段的暴力程度随着催收难度呈阶梯型上升趋势,由此造成的危害也不断递增。从我们对不同类型的催收人的访谈记录中可以看出(具体访谈内容略),这些催收人(组织)有不同形式,手段也多种多样。

从访谈中可知,除正常法律渠道外,现场催收还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暴力程度呈阶梯型上升:第一层次是电话催收,先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然后就是威胁性语言;第二层次则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直至其还款;第三层次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致于构成犯罪,比如上门泼粪、泼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小动物尸体等,派未满18周岁的少年对债务人造成轻微的身体伤害;第四层次则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开对债务人进行殴打、侮辱,甚至将债务人非法拘禁,并进行捆绑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严重时可能造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责任。如图1所示。

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往往使用现场催收手段,与层层升级的催收手段相对应,暴力催收的组织方式有以下三类④:(1)单干型,從事高风险灰色金融活动的“金融背包客”,放高利贷遭遇违约时,通过个人力量(资源)进行现场催收。这种形式其实与普通人放贷遭遇违约的自主追讨行为相似,其他形式正是从这种形式慢慢演化而来。(2)附属型,即一些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内部自设催讨团队。(3)专业型,即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第三方机构,大多名为“投资咨询公司”“金融信息公司”或“网络科技公司”,他们有的从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有的从事普通民间借贷债务催收。其中单干型并不多见,原因是随着债务纠纷越来越复杂,要求越来越高,团队合作尤为重要,因此主要以公司组织更多,内部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打电话、尽调、法务或上门,专业化趋势明显。

巴泽尔(1997)认为产权是人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13]。民间借贷一旦无法正常收回,对债权人而言即意味着财产被攫取的危险,暴力催收正是在官方渠道不足以保护债权人资产时,通过各种组织形式进行自身保护的努力。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金融,由于借贷合约的不完备性,本身就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政府很难介入并通过正常渠道保护债权人权益。而且有的民间借贷本身就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违约,只能通过非官方渠道实现财产保全。而随着债务纠纷复杂性提高,债权人凭一己之力很难收回借款,只能求助于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我们注意到,专门的催收机构并非一开始就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使用正常渠道,因为他们具有相对更强的信息收集能力以及专业化催收团队,最后不得已情况下才会使用暴力。也即第三方机构处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正常合约实施方面都一一失效的情况下,最后才会借助暴力手段催讨。催收机构虽然谈不上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tion),但至少是中介机构的一类。传统的中介理论以节约交易成本和缓解信息不对称为基础,认为中介的存在使借贷双方都能享受到规模经济的好处[14]。催收机构不仅具有这个特征,更重要的在于,作为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催收机构催债,对债务人也会形成更大的压力,同时他们在技术上更加专业,可能使债务回收概率提高。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第三方机构催讨,还将债务催收的风险转嫁给了第三方。Allen和Santomero(1998)认为,随着金融体系发展,交易成本下降,信息变得更便宜,金融中介不仅没有因此减少反而不断增加,这些变化很难用传统中介理论解释。他们认为,这些中介的兴起主要是在新环境中起一个风险管理和降低参与成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催收机构的存在对于债权人而言,也承担一个风险管理的功能[15]。

(二)随着组织化程度提高,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成为一个地下或半地下的行业

由于经济下行、银行资产不良率不断递增,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不良资产处置成了一个特殊的“产业生态链”(如图1)。在这个市场,不良资产称为“特殊资产”或者“资产包”,以避免“不良资产”(NPL)的贬义形象。除了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外,还有一些中型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大多通过外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最典型的就是信用卡不良债务形成的催收业务,还有就是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不良资产。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纠纷也有质量高低之分,通常高质量的不良资产都通过正规渠道用法律手段解决,如不能就会求助第三方机构催讨,这些“特殊资产”追讨难度最大,风险最高,因此需要专业技术或者非常规手段。大量的第三方专业组织的出现就可能使其成为一个行业。由于我国“讨债公司”不合法,这些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大多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正如一个访谈对象所说:“讨债这种事只能做,不能说,上不了台面的,非法但不一定犯罪”。显然,由于这个行业本身产生原因及其导致的高风险,都决定了它居于整个“产业生态链”末端的地位。

我们通过对某律师和某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的访谈可知,民间借贷NPL通过律师处置一般是催收难度较小的,大量债务纠纷主要是很难识别“策略违约人”和真正无力偿还者。专业型催收机构虽然有自己的团队,其核心业务是信息调查和法律服务,真正上门现场催讨可能又被外包,催讨人有可能是临时被雇佣的。原因是:上门现场催讨有一定风险,一旦出现恶性事件,催收机构很容易将他们与自己撇清关系;催讨手段较为特殊,有的催客有特殊背景,不可能长期雇佣,比如艾滋病人等。

从访谈中还得知,暴力催收机构尽管具有组织化特点,但一线催收团队相对松散,许多催客都是临时招聘,这一点与具有严密组织的黑社会组织完全不同。也即催讨团队并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其手段有涉黑的嫌疑。这种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与一般黑社会组织强行嵌入某个社区不同,而是具有需求驱动的内生化特征。

(三)赌博的催收风险最高,涉黑可能性最大

民间金融领域有许多赚钱套路,有的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金融背包族)虽然大部分业务由个人完成,但由于作为贷后管理的债务催收有巨大风险,往往成立公司方便与机构开展业务。他们主要业务是放高利贷,有的通过抵押控制风险;有的放款对象相对宽泛,甚至专门针对赌博,利率奇高,为典型的高利贷,违约率无疑很高,需要专业化催收手段,涉黑化倾向最为典型。另一方面,随着汽车普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相对常见,不过新车抵押与二手车抵押有着本质区别,正如一个受访者讲的那样:“新车的车主一般在‘往上走,二手车的车主一般在‘往下走”。这就决定了两类车贷截然不同的风险。由于汽车作为抵押物相对容易,各种汽车金融公司都纷纷涉足,有的公司允许车辆抵押后被开走,这很可能造成多次抵押,一旦产生债务纠纷,车作为债务催收的焦点,不同事主因为抢车事件引发暴力行为。

(四)为寻求组织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催收组织正在逐步规范化

我国由于“讨债公司”不合法,使得第三方催收机构只能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存在,这可能进一步加剧涉黑化倾向。但另一方面,对于一个专业的催收机构而言,如果其业务仍然停留在使用暴力手段上,也会因为不断触犯法律底线而充满风险,难以持续发展⑤。因此,第三方机构也在尝试转型,力求使催收行为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朝规范化转型。这首先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专业催收机构可以通过各种信息技术与手段获取债务人信息,他们的信息调查能力越强,使用暴力可能性越低,这使得原先暴力催讨的催客业务量大大下降。

通过访谈发现,催债机构如果有自律动机会尽可能降低风险。我国现阶段讨债公司被法律明令禁止,作为一个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组织,为能长期经营,也在不断自我规范。同时,被要债的债务人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催债人非法追讨时也可能借助法律手段、社会舆论保护自己,因此,催收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只可能阳光化。

从产权经济学视角看,债务催收本质上是债权人在官方渠道不足信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形式自觉保护财产的努力,不同债务催收组织并非偶然形成,而是有其结构演化的内在逻辑(见图2):民间借贷债务催收起源于个人放贷无法正常回收债权时的自主追讨行为,随着复杂程度提升,难以凭单人力量完成,就需要通过组织的力量借助于专业化手段,此时就出现内部分工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在持续的市场需求下,同类型第三方机构形成一定数量演化成一个行业,由于民间借贷债务催收处于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末端,风险最大,因此,最易出现涉黑倾向,但是从业人员存在自我规范化的动力,目的在于寻求长期合法化经营。但目前涉黑化仍然是民间借贷债务催收的主要特征之一。

四、民间借贷债务催收频现涉黑:博弈论的解释

(一)高利贷⑥与涉黑催讨为何相伴相生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认为,放款人(银行)的收益随着利率递增呈倒U型,利率超过一定程度银行收益反面递减,原因在于,随着利率提高违约可能性也越大[16]。民间借贷也是如此,一般熟人间的无息或低息的小额贷款风险不大,但借款人如果是高风险者,通过正常渠道融资,只能以比较高的代价求助民间借贷,这样违约可能性大大增加。一旦逾期產生,如果是弱势放款人,面对强势借款人只能自认倒霉;而如果是强势放款人就有可能自己用非常规手段或者通过第三方追讨。因此,涉黑民间借贷纠纷处置越来越集中于强势的、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即出现恶性事件的概率就很高。

在民间借贷的静态博弈模型中(见图3),假定市场上有借款人a,放款人b,借贷双方中分别都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类人。低风险放款人是指为人相对和善,不会暴力催讨;如果放款人本身就具有黑社会背景,或者为人凶狠使用暴力催收,则为高风险放款人。对低风险借款人而言,和高风险的放款人谈判时往往处于弱势,对方索要较高利息也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双方收益为(1,5)。如果找的是一个低风险放款人,收益则是(2,2)。那么,最佳结果也一定是(低风险借款人,低风险放款人)。低风险的借款人是一些优质客户,一般人都愿意放款给他,所以利率需求弹性较大,利率偏高他就选择不借。

而对一个高风险借款人,他的最佳选择也是向低风险放款人借钱,因为低风险放款人利率不高,不会暴力催讨;低风险放款人在无法识别风险情况下可能放款给高风险借款人,一旦违约放贷收不回来,得了教训就退出借贷市场,成为一次性博弈。他只愿意与低风险借款人交易,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越来越少的人愿意放款给高风险借款人,只有高风险者放款人愿意玩这个“勇敢者的游戏”。由于高风险借款人的选择余地很小,利率弹性很低,为了借钱几乎不计成本。博弈的纳什均衡便是(低风险借款人,低风险放款人)相应的利率也较低,以及(高风险借款人,高风险放款人)相应利率也较高。后者双方收益是(4,H),H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值,因为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放款人可以拿到较高利息(>5),也有可能收不回贷款,必须使用一些非正常手段,不但麻烦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实际收益不确定。市场不断选择与匹配的结果就是,高风险放款人和高风险借款人两两匹配,放款人面对再高的风险也敢贷,借款人面对再高的利率也敢借,高利贷成为“尖刀上的双人舞”。

所以,民间借贷是一个双方充分自由选择的市场,低风险借款人往往与低风险贷款人匹配,而高风险借款人通常与高风险贷款人伴随。前者是合法的、利率较低的民间借贷市場,后者往往就是高利贷。也即重复博弈的结果:高利贷只有寻求高回报的极端风险偏好者成为最后的舞者,放贷不问对象,催收不择手段。贷款一旦产生违约,就可能诉之非正常手段。

另外,民间借贷一般都具有区域性,同时,由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处于一个较为隐秘的状态,信息流通更是困难,这种市场分割特点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高利贷市场形成的利率并不完全由整个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是各自为政。如图4所示,民间借贷供给曲线S在超过利率最高限制水平R*以后反而减少,向后拐折,利率越高说明风险越大,愿意放贷的人更少。对于借款人而言,由于需求刚性,需求曲线D是一条垂直线,均衡利率在R1。但对于一个风险更高的借款人对应的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为S′,均衡利率为R2,也即尽管相同的借贷资金,但利率更高。

除了高风险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民间借贷自身还有许多陷阱(其实是诈骗),非普通人可以承受,这也是民间借贷中通常以暴力手段催收的一个原因。另外,在很多时候通过第三方催收机构催讨也并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有的死账通过暴力手段催讨也不见得完全有用,还有一些催收公司打着债务催收的幌子行骗,可见这个市场良莠不齐。

从放款人角度讲,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出现违约,普通人对他们毫无办法,如果逼急了,这些借款人还会使用暴力手段反抗。这也是借贷纠纷中为什么贷方被打死的概率反而超过借方的原因[1]。面对这类人群,高风险放款人只能使用非常规手段。只有黑社会背景的组织或个人,因为他们会使用暴力手段,在催讨时威胁债务人又不被对方打死。明白这一点,也就容易理解为什么黑社会往往都会涉足高利贷。不光在黑帮组织(yakuza)合法化的国家日本,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只要存在市场化运作的犯罪型企业(criminalfirm),高利贷往往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⑦。

(二)民间借贷纠纷为何频现涉黑化倾向

借贷纠纷频现涉黑催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间借贷本身就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合约,双方在形成借贷关系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并没有像正规金融合约中具有完备的尽责调查,也即双方相互间缺乏足够了解造成信息不对称。一旦产生违约,债权人很可能求助第三方机构,而后者因为行业特殊性本身就具有一定隐秘性,这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催债人三方相互间沟通有限,使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剧。而债务催收市场分割,各个区域之间信息交流不充分,违约形成的不良资产不可能像正规金融机构NPL的资产管理一样,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只能各自定价,并形成不同的操作流程。其次,从债务催收角度看,第三方机构面临最大的困难在于无法将无力还款,以及有能力但不愿还款(即实施“策略性违约”的老赖)这两类人完全区分开来。他们看起来十分类似,原因就在于后者常常将自己伪装成无力还款的人。第三方信息调查能力越差,催讨过程越有可能实施暴力手段⑧。使用暴力主要是为了向债务人施压,增加对方不还款的内在成本,这种压力就是攻击性的硬暴力和精神上的软暴力。

另一方面,催债人使用暴力也面临着巨大代价:首先,在使用暴力时可能遭遇债务人反抗从而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于欢案即是一例;其次,司法部门介入对催债人进行惩罚。催债人使用各种暴力手段催收,他们行动的逻辑在于——“边缘策略”(brinkmanship)⑨。边缘策略成功关键在于找到可置信的威胁,但最后又不能破局,要让对方在最坏情况发生之前退让,发出威胁的一方才有利可图[17]。一旦破局,最坏情况发生,双方都可能遭到惨烈后果,非双方所愿。在债务催讨中,催债人向借款人实施暴力催讨,其目的也在试图成功实施“边缘策略”,只不过其手段并不高明,正确把握催讨的适度暴力水平很困难,往往使“边缘策略”失败。其可能是一线催债人往往都是外包的,他们对债务人的了解更少,不同的第三方机构分散于不同地区做各类债务催收,每一单业务都面对不同的情况以及不同债务人,相互间无法简单借鉴。在我国,即使恶性事件发生按一个相对较低的概率计,在全国也会表现为涉黑事件频发的印象。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金融中介理论为切入点解释了民间借贷债务催收组织结构演化的内在逻辑。民间借贷债务催收起源于个人放贷自主追讨,随着追债复杂程度提升,难以凭单人力量完成,就需要借助专业化第三方组织,通过内部分工、层层升级的现场催收手段实现。由于存在持续的市场需求,由此形成一个行业,但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中仍居末端,存在较大风险,最易出现涉黑化倾向。催讨机构并不一定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使用的手段有涉黑嫌疑,它们的出现具有需求驱动的内生化特征。当前,这些第三方机构存在自我规范化的动力,并尝试通过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以实现未来长期合法化经营,但从现阶段看,涉黑化仍然是民间借贷债务催收的主要特征,尤其体现在赌博的放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是一个充分自由选择的市场,低风险借款人与低风险放款人匹配,渐次退出高利贷市场,高利贷最后由高风险借款人与高风险放款人相匹配,组合成为“尖刀上的双人舞”,因此,黑社会组织常常与高利贷相伴相生。由于高利贷风险很高,违约可能性很大,且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是一个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隐秘市场,催债最大困难在于催债人无法完全将无力还款和“策略性违约”这两类债务人区分开来,因此向债务人施加压力,增加其不还款的内在成本。由于债务催收又是一个非集中、分割的市场,难以形成一个标准化的价格和操作流程,债务催收实施过程中无法成功实施“边缘策略”,其结果就是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涉黑现象频发。

为此,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考虑债务催收行业合法化,逐步引导处于半地下的债务催收机构走向地面,制订相关法律规范债务催收机构的行为,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提高省地县三级金融办的法律地位,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金融办升格为“金融管理局”,负责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诉。金管局和相关司法部门、大数据平台加强联动,利用“大数据技术”成立新型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对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加强舆情监控。

注释:

①江浙一带方言中,“讨债”一词本身具有贬义,除了指小孩顽劣不堪,还有无耻下流之意,其来历可能与佛教传说有关。

②访谈过程并不顺利,持续了较长时间(2015年6月-2017年7月),其中的原因首先是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我们并不能通过被采访者的介绍以“滚雪球”的方式找到更多线索,以及合意的访谈对象。即使有也会由于沟通不顺从而对方不愿意接受访谈,因此,在与关键人物接触时大多以“业务求助”的名义与之访谈。同时,也由于访谈涉及敏感内容,为保证访谈对象能够如实回答,我们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作了录音,以方便事后整理。

③根据1997年《刑法》,“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特定含义,在催讨团队中并不一定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其使用的手段有涉黑的嫌疑。确实,黑社会组织常常参与高利贷,并通过暴力手段催收,这些情景只有在影视作品中方能见到。犯罪学的研究表明,违法犯罪是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手段,敛财是其根本目的。

④除了这三类催收组织方式外,还有一类是借助互联网的松散型催收平台。最为典型的就是借贷宝推出的“人人催”,这是一个采用了互联网众包模式的债务催收平台,即具有催收能力和催收意愿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合作催收员(“催客”),在借贷宝平台上抢逾期债务单进行催收,获得酬金,催收网络覆盖全国并施行属地化管理。这类新型平台可另外作专题研究。

⑤我们曾试图对某催收机构老板进行访谈,该公司有28个员工,他们因为催收涉法而轮流进了监狱,我们本来尝试对该老板作访谈的,但一直都没能联系上,原来是老板也进了监狱。

⑥根据最高院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合法民间借贷的标准由原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为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

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专业司法网站,我们收集了1980-2016年全面发生的318起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例,共涉及29個省市自治区,其主要收入来源有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等,其中129起都有涉及高利贷(占41%),情况不明者27起(占8%),无162起(占51%)。这说明黑社会组织犯罪涉及高利贷比例比较高。

⑧这也是为什么在前面述及催收机构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时,为降低法律风险尽可能使用各种资源、渠道,以及互联网和通讯技术进行信息调查,这样不仅提高催收效率,也减少暴力手段的使用。

⑨以“懦夫博弈”(chickengame)为例,一方人为制造形势失控的策略,通过故意向对方暴露共担风险,达到侵扰和威慑对方的目的,被称为“边缘策略”(谢林,2011)。这种策略常常使用于大国外交政治博弈中,为了逼迫对方让步,人为设置一种对方无法承担的可怕后果,这种后果可怕到双方可能都觉得无法接受。冲突双方中的一方将自己摆在不惜同归于尽的位置上,通过一种可置信的威胁化解困境,这就是所谓的“边缘策略”均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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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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