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家事法官的核心使命
2019-09-03黄杨
黄杨
近几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号接连刊发了三篇文章,题目分别是《家事法官:依国法应天理顺人情》《坚守法律理性,守护天理人情》和《司法裁判如何做到“循天理”》。我想,这三篇文章对于同一主题集中、持续地关注释放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在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有温度、应天理、顺人情的司法裁判不仅能够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引导并培育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的新风尚。结合自己曾亲自办理过的几起离婚案件,我对此深有感触。
一对夫妻,事业有成,工作体面,婚后育有一子,诉讼时孩子两岁多,按理说生活应该幸福美满。但由于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父母与自己小家庭之间的关系,导致家庭矛盾日益激化,并进而影响到了夫妻关系。诉讼中,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对于财产分割的意见分歧也不大,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上。男方坚持要求抚养孩子,表示孩子一直在爷爷奶奶照顾下成长,与爷爷奶奶感情很深,自己很难做通家里的工作放弃孩子抚养权;而女方表示男方为了实现控制孩子的目的,已经于诉讼前将孩子转移到老家,作为母亲她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见孩子了。我深知简单裁判并不能圆满解决这起纠纷,也根本甚至丝毫不能达到民事诉讼定分止争的目的,判决之后双方仍会继续升级矛盾。于是我试图做男方工作,向其释明剥夺母亲探视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不管离婚诉讼的结果如何,双方均应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出发,妥善解决家庭纠纷。几次努力之后,调解工作有了进展,男方同意带回孩子并让女方探视,但前提是只能去家里,而且时间要提前沟通。第一次和第二次,探视很顺利,女方带去了蛋糕和孩子喜欢的食物,见到孩子的母亲心里也很是欢愉。然而第三次探视时意外出现了:因为没有事先沟通,男方父母并不知晓孩子母亲要来,当时正打算带孩子外出,双方在家门口撞了个正着,母亲要求立即探视,而爷爷奶奶表示现在不行,反复协商不成之后矛盾升级,并使得探视问题再次陷入僵局。情绪失控后女方想到了“直接抢”,并在某一日正午爷爷奶奶带孩子外出回家的路上将孩子抢走。
后面的事情不言而喻——怒不可遏的男方带着父母滞留法庭,连哭带闹;而女方也是一脸委屈、泣不成声,坦言受到惊吓的孩子行为异常。虽经法庭多次做工作、组织调解,女方依然坚持不交出孩子。到这里,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该是作出司法判断的时候了。最后一次庭审中,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最为深情的法庭教育和最为严肃的法律释明,从他们的眼神中可以看出,在经历了最为激烈的抢夺场面后,萦绕在双方内心深处更多的是后悔和自责,因为所有自我行为最坏的结果都体现在了孩子的身上,而且无法逆转。庭审结束后,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合议,全体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目前抢孩子的风气在社会上日益猖獗,一旦感情不和要离婚,矛盾焦点立即转移到对孩子控制权的争夺上,当事人普遍认为谁控制了孩子谁就能“绑架司法”,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因此如果放任这种不良风气继续发展,最终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公信力,也将违背基本的天理和人情,是社会所不能普遍接受的。于是,在充分考虑孩子长期的生活环境、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女方抢夺孩子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的恶劣影响等诸方面因素的情况下,一审最终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宣判当天,女方显得格外平静,表示接受法庭审理结果,但是会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场堪称悲壮的离婚诉讼最终画上了句号。
良好的司法判断应当既能够在个案当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能够在社会上宣扬公正的价值与理念,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获得感,保证社会对司法正义的认可度,从而使司法判决在现实中获得神圣的权威地位。也许有人会质疑上面的判决结果是否具有普适性的正义,在这里,我想说,普适性的绝对正义本身是不存在的。作为裁判者和案件审理者,我们只能尽己所能让个案的司法裁判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一个在家庭矛盾的驱使下对自己未成年的子女实施了极端行为的家长,不管其出发点为何,我们都很难再对其抚养能力,包括情绪控制能力做出积极的正面评价。该案之后,全国各地也陆续报道了多起类似的抢孩子案件,裁判结果基本同上。我们期待,随着时间的累积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抢孩子的不良社会风气终会得到有效遏制。
半年前,我又遇上了另外一对夫妻,情形不同,但主题依然不变——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两人相识多年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均到美国工作,收入可观,育有一儿一女,两家老人轮流帮助照看,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日子过得非常幸福。后因女方得知男方与他人关系暧昧,冲动之下提出离婚诉讼,希望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男方虽同意离婚,但不承认自己出轨,且为了争夺对女儿的抚养权,阻止女方将回国短期逗留的女儿再次带回美国。庭审中,女方提交了与男方的微信往来记录,从相关证据以及女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在提起诉讼前的一个多月,女方仍向男方表示希望好好过日子,对家庭要有责任感,不愿意因为一些矛盾就失去一个可以很幸福的家,双方应该尽可能地去给孩子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一个完整的家。应当说提出离婚实为女方的无奈之举,主要目的还是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这个案件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婚姻自由与子女利益最大化谁更重要?因为在一个明显是女方为了赌气、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事实上并未考虑两个年幼的孩子未来的成长问题。尽管双方均一再表示为了女儿可以放弃在美国的工作,回国重新就业,但如此的安排岂是一时半会儿能够实现?作为父母,这样的允诺又是否尽责?
慎重研究之后,合议庭认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更是家庭的希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也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故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应当尽量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妥善处理为宜,以最大限度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任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争抢子女抚养权行为或者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均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如果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争抢子女抚养权的话,那么即便双方当事人均愿意离婚,也不应当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已经死亡。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经过判后释明和法庭教育,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后亦均未上诉。
司法裁判者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员,对现实生活具有自己的深刻体会,对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基本的了解。司法裁判者不应做法律规则机械的执行者,而应该合理照顾纠纷当中个人的处境与感情,既坚守法律的底线,同时又要顺应人情的需要,照顾人性的尊严,因为一切裁判终将是为了人、指向人,恢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离婚纠纷并非简单的身份关系纠纷,纠纷处理的结果会与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塑造、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等多方面问题产生关联。因此,如果通过案件审理,裁判者能够明显感觉到婚姻实际上并未死亡,而只是出现了危机的时候,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美好未来,司法有理由对当事人不理智的诉讼决策进行适度干预。
婚姻自由确实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样是婚姻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如何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修复的可能性、因离婚对子女和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离婚诉讼的动机等各方面因素。过于自由和随意的婚姻关系选择无益于当事人社会责任感的养成,而如果个人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那么家也将不再是孩子们最纯粹、最安全、最可靠的精神乐园。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家事法官的使命,一项艰巨但却意义深远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