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9-09-02黄群刘明远
黄群 刘明远
摘要: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产物,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随着网约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对出租车行业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也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交通安全隐患也逐渐被暴露出来,从而对于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迫切。从网约车的演变过程和价值意义入手,分析网约车运行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对思路。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普及,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丰富信息以及精准配对服务而形成的共享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以网约车为典型代表的共享经济冲击着传统出租车行业,引发诸多规制难题,加上网约车自身的安全隐患也成为现今社会关注的焦点。正确把握好网约车的优劣势态、探究共享经济背景下有关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约车行业演变发展过程
我国整个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租车公司“代驾阶段”。最初的汽车租赁服务仅是针对汽车这一物件的出租使用而无关驾驶员的劳动力付出,直到后来为了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才开始在租车的同时以“代驾”的名义出租驾驶员的服务活动。二是出租车网约车阶段。滴滴和快的这两个公司在2014年率先推出互联网叫车服务,由此拉开了出租车网约车进入大众视野的帷幕。三是私家车网约车起步阶段。优步(Uber)运用私家车开展的“人民优步”服务以价格明显低于出租车的优势得到了广泛认可,随后易到、滴滴和快的等公司借鉴其经验,将私家车引入网约车服务范围。四是私家车网约车普及阶段。顺应交通出行的广泛需求,私家车网约车的数量自今年来开始呈现井喷式增长,私家车已经成为网约车队伍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网约车的价值和意义
(一)减少汽车闲置,满足出行需要
相较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最突出的优势即为灵活的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一方面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人们的出行需要,另一方面也有效减少了汽车闲置。网约车以互联网为媒介,将司机和乘客这两类群体密切联系在一起,使得供需可以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当乘客存在出行需求时,就可以通过网约车服务平台及时与附近的网约车司机取得联系,在节省时间的同时也能降低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空驶率。
(二)搭建沟通桥梁,进行信息对接
作为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约车借助共享经济提供的乘运信息能够满足临时性的分散雇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网约车司机可以选择何时接单或是否接单,同时乘客也可以随时随地选择出行,二者可以及时进行信息对接,以期降低双方无谓的成本,实现双方共赢的效果。
(三)价格相对低廉,降低出行成本
网约车相较于传统出租车行业来说,价格低廉也是消费者追捧的原因所在,在其他同等条件下,为了最大化的节省打车费用,降低出行成本,网约车往往会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
(四)引入私家车辆,扩充市场选择
网约车行业对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也有一定的帮助。除传统出租车加入网约车平台之外,私家车也被引入网约车行列,因此很多上班族在空余时间也会选择充当“临时司机”以赚取所谓的“外快”,促进了就业的灵活性,真正实现了“人尽其力,物尽其用”的效果。
三、当前网约车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之间矛盾激化
网约车行业异军突起,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一起争抢城乡客运这块“蛋糕”。哪里有利益存在,哪里就有矛盾产生,近几年也相继出现了出租车司机罢工、围堵网约车司机的纠纷案件。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看做是矛盾的对立面,实际上二者完全可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一则网约车的兴起可以倒逼传统出租车行业提升司机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二则传统出租车的存在可以给网约车的发展树立一个基本标杆,从而能够更好的为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新事物在一开始往往都会对旧事物产生一定意义上的冲击,但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存在从来都不是不可调和的,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之间的矛盾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网约车出行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随着近几年网约车的普及适用,也相继发生了部分恶性事件,像郑州空姐遇害案、乐清女孩遇害案等一发生,即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各网约车平台一味引入网约车驾驶员人数、增加网约车运行数量,而严重忽视了对于严格的岗位准入、岗前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数量占比极大,有关私家车司机的人员素质、道德水平卻参差不齐,很难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给网约车出行方式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三)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多数网约车被迫无证经营
根据《网约车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平台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行业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拟从事网约车行业的车辆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现实意义上讲,上述相关证件的取得对于现今的驾驶员及车辆都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填补网约车的市场缺口,大多数的网约车驾驶员以及网约车车辆都是处于无证运营状态;从立法层面上来看,该网约车新政也存在违法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等问题。长此以往,设立的门槛过高不仅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且对于政府有效管控社会秩序也有一定阻碍。
(四)地方整治措施过于僵化,治标不治本。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要是从数量管制、户籍管制、车辆限制等方面对网约车进行管控。首先,对于出租车的数量需求难以估量,无法找到较为合适的数量节点去加以管制,相反,应该让“市场”这只看不见得手来对网约车的投放数量自行解决。其次,部分地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规定,譬如北京、上海、天津等三个直辖市和德州等五个城市要求网约车必须是本地号码、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在其他地区从事网约车行业则只需取得本地居住证,甚至有些地区没有对于户籍的任何限制。可以说限制户籍是对公民平等权和劳动权的侵害,也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违背。再者,对于车辆限制的规定则主要体现为,对车辆的投入使用时间以及车辆的排量、轴距及价格等做了相应的说明。网约车监管的首要问题应当是安全问题,但至少在目前看来,并未有准确数据显示车型、车龄、车价与安全有关,因此现在做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其实并未有过多实际意义。
四、网约车法律规制对策
(一)规制各有侧重,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和谐并存
作为新兴势力的网约车从诞生伊始,在这场同传统出租车的较量中就已占尽上风,尊重市场自然规律自然是一方面,但是也要考虑到就业情况及适用人群的问题。有时划定完全统一的标准往往才是对二者真正的不平等,因此要想使得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处于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就必须要合理分析、各有侧重。例如对于网约车的规制,需要结合其运营成分一一处理,即对驾驶员、运行车辆、网约车平台分别定性并制定相应准入条件。另外,也要对网约车行业的不同层面进行分析,有针对地制定区别性规制措施。同时也要明确双方各自的市场定位,精准把握消费群体,细分市场区域,使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行业能够和谐共存。
(二)依靠多方力量,共同保证网约车承运安全
网约车所依存的线上运营模式固然便利,但其存在的巨大漏洞也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线上交易的过程中,部分违法者都是选择从乘客的银行卡号、微信钱包、支付宝账号等渠道下手来窃取钱财,给乘客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另外,由于网约车司机都已知悉乘客的手机号码、乘车地点等相关信息,有时也会导致侵害乘客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在此,一是要重视对于网约车司机的岗前培训,使其知晓自己的责任范围,顺应大量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行业的现实情况。二是要应尽快完善对网约车司机的考核制度,设立一条有关道德与法律的“警戒线”,严防网约车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明确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比例,制定一整套有关网约车行业的征信体系。依靠多方面、多层次的防治措施,为网约车的出行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保证网约车供需平衡
在整合网约车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适度降低准入门槛非但不会扰乱网约车的运营秩序,而且在增加车辆运行数量、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的问题上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所述的降低准入门槛并非全然不顾车辆上路安全的基本标准,只是在保证必须具备法律规定证件(如:驾驶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市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有关户籍管制、数量管制、排量、轴距及价格等车辆管制方面做出适当的放权。在管控初期,可以率先选取部分城市作为试点,若是效果显著,则可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便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
(四)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整个网约车行业进行规制,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需要平衡好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整体利益。《暂行办法》规定了较为严苛的准入条件使得很大一部分私家车无法正常加入网约车行列,这就与最初网约车发展的价值意义相违背,从而适时简化网约车审批条件、合理制定地方监管措施就极为重要。大力推行“政企合作”是解决网约车监管问题的有效举措,即为政府和网约车平台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交互体系,网约车平台可以公开驾驶员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随时审查其驾驶记录及其他必要情况,为及时、有效的监管提供必要依据。另外,建立“先付赔偿”制度也可以作为网约车治理的一大手段,意指先由网约车平台垫付意外赔偿金,事后再进行具体的责任认定与划分,此举可以优先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利益,进而也能够促进网约车的长远发展。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新事物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往往都会碰到或多或少的阻力;网约车的出现和运行明显缓解了现有的交通压力,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给人民提供了交通便利。我们不能只着眼于网约车所带來的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大众的协同作用,形成合力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基于此,有必要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探讨,否则就会衍生出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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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群、刘明远(通讯作者),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