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在教育领域的治理策略探析
2019-08-30易玉凤肖化柱
易玉凤 肖化柱
摘 要:寻租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常见的经济现象,它容易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教育领域的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文章从西方寻租理论出发,分析了教育寻租的基本表现及其危害,并提出相关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寻租理论;教育寻租;危害表现;治理策略
一、教育寻租的基本内涵
1.寻租的基本内涵
对于“寻租”的含义,早期的文献中依据的是克鲁格对寻租含义的界定: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有理由说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塔洛克把寻租描述为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受益的行为[1]。布坎南把寻租定义为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经济行为;在那里,追求满足私利的个人尽力使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造成的是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2]。托利森认为,“寻租是为了获得人为创造的转移支付而造成的稀缺资源的耗费”。巴格瓦蒂1982年提出直接非生产性活动的概念,简称DUP活动,即通过从事非生产性活动所获取的利润的方法。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寻租理论尚未形成统一的寻租行为的定义。
2.教育寻租的基本内涵
教育作为国家的一项公共事业,它的本质以及政府的深入干涉,使得教育领域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寻租行为,这必然会诱使各利益主体参与对各种教育租金的追逐活动中来,因此教育寻租行为也大量存在。对于教育寻租的内涵,张晓明(2015)对高等教育寻租概念的理解,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是产生教育寻租的客观条件,一元化的大学治理模式是产生教育寻租的体制根源。高等教育寻租具备主体多元化的特点,高等教育寻租具有隐蔽性,高校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教育寻租缺少治理环境[3]。韩喜平,曲海龙(2014)教育领域寻租是指教育部门借用公共教育权力,利用某些制度的漏洞或弹性,或者主动设置寻租,进而获取不合理的额外收益[4]。刘小芳,杨秀芹(2010)指出存在于教育领域中的寻租活动,就可以简称为教育寻租。陈宪(2004)认为:教育本身无所谓寻租,而是参与教育的主体寻租,他们或设置可能寻租的制度,或利用某些制度的强制性,通过手中的权力,获得非法的或合法但不合理的利益。教育寻租是教育主体寻租的缩略表达,它将教育寻租分为权力寻租和职业权力寻租。
二、教育寻租的表现及其危害
1.教育领域寻租的主要表现
一是招生领域的寻租。我国学校招生主要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两种类别。本科生的招生通常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相对于本科招生有更多的自主权。因此在招生过程中,招生权力机构及负责人往往因掌握招生特权,成为被寻租对象,考生往往寻求“租金”,试图通过“非生产性活动”实现其享受高等教育资源的目的。目前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强化招生自主权,“强化自主权”意味着“权力的聚集”,而在相关配套体制、法律法规未能建立的情况下,一味地放权,只会带来更多寻租现象的发生。
二是教育体制绝对化形成的教育寻租。一个完善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它能够界定每个人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规范每个人的教育行为,使整个教育领域井井有条,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反一个不完善、不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就会漏洞百出,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善于抓住特殊的机会来钻这些漏洞,从而逍遥于制度的约束之外。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必然会有掌权者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教育寻租活动。实际上,教育寻租问题不只是发生在中国,同样面临转型问题的俄罗斯,“教育寻租”之风盛行,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出现。例如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行贿受贿现象出现,主要体现在决策人决定将某人招收为公费生或自费生、录取到某学校等环节上收取贿赂。
2.教育寻租的危害
一是寻租活动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寻租过程会发生资源的无效损耗,比如高校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获得资源,在寻租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非生产性的活动,比如花时间、精力、心力去游说或者疏通以及开支一些掩人耳目的费用,而这些行为除了能让个人获得利益,对于社会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耗费资源,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另外,为了对付上述的寻租活动,同样需要付出时间、人力和物力以及冠冕堂皇的工作,这种收益成本本身也纯粹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二是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教育具有准公共性,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文件的授权对学校教育进行管理,政府对学校教育的管理主要是掌管高校的经费、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因此教育兼具稀缺性。而寻租行为的产生必然导致政府这些权力的滥用,少数掌握一定权力的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主动寻租,创造租金。一方面以损坏公共利益为前提,破坏教育的公正性,导致教育的质量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寻租行为的大量产生必然干扰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三是社会风气恶化。寻租行为的大量产生,不少有一定权力的政府官员通过寻租而“致富”,引起社会道德的沦丧,让许多人产生官本位和拜金主义的思想。对行贿者而言,更多的教育个体和利益主体认为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寻租,使得寻租成为常态和潜规则,严重腐蚀着国民的道德素质。
三、教育寻租治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招生制度,减少寻租漏洞
完善招生制度,从制度的源头做起,做到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两不误。监督招生人员公正合法地做好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尽量防止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产生寻租行为,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从严从重严厉惩罚在招生中出现的寻租行为,加强制度的严密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减少并最终遏制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有力保障。
2.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和確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政府掌管着学校教育大量的资源,导致一些官员有机会利用这些资源干扰学校教育进行寻租,明确政府和教育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监督、约束机制是关键。政府除了对学校教育提供保障和监督之责,应当规范自身的制度运作,减少对教育的行政干涉,让学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实现教育高效有序的运行,才能有效地防止寻租行为的产生,让企图进行教育寻租的寻租者在法律的威压下自动放弃寻租。
3.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寻租的动机
第一,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自律意识;《管子·牧民》中管仲言:“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愈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由此可见,古人对于道德修养尤为重视。其实对于治理教育寻租行为也是如出一辙。如果有权者不顾他人正当利益,为所欲为,导致教育寻租行为泛滥,那么教育目的将不能得到实现。第二,加强对国家教育法制的宣传,引领人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价值观,降低寻租动机。价值观是基于人的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而做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就是人认定事物、辩定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对人自身行为的定向和调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价值观决定人的自我认知,它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人的理想、信念、生活目标和追求方向的性质,且对人有导向的作用。
4.增加惩处力度,加大寻租成本
教育寻租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一种选择,目的性非常强,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体系监督系统的基础上,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大加重对教育寻租的惩罚力度,从严从重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打击,形成高压政策制度,增加寻租者寻租的风险成本,以减少寻租后的收益,这样才能使寻租者有租不寻。
总之,教育寻租的表现多种多样,它的危害性甚是严重,只有通过多管齐下,治标治本,才能有效遏制它的产生。我们应该一面借鉴西方的寻租理论,从实际出发,立足根本,把寻租理论合理地运用到我国的教育工作中,以更好地促进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詹姆士·布坎南,陈国雄.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6):16-22.
[3]张晓明.高等教育寻租及其规制——兼论我国大学治理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15(3):9-12.
[4]韩喜平,曲海龙.教育领域寻租特征、原因及其治理[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53-157.
基金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转型发展背景下湖南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策略研究”(XSP17YBZZ059);湖南省教育厅教改项目“‘供给侧改革视阈下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20184361005);湖南省教育厅教改项目“双轮驱动下独立学院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
作者简介:易玉凤(1989—),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高等教育学硕士在读。
通信作者:肖化柱(1979—),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教学副院长,硕士生导师,从事高等教育理论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