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城市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与协调机制
2019-08-30邓艳红
邓艳红
[摘要]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对城市空间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与多个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目前我国各地方开始进行“多规合一”的工作,本文对“多规合一”的起源及发展,城市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与协调机制进行探究。
[关键词]城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文章编号:2095 -4085(2019)06 -0029 -02
1“多规合一”的涵义及起源
“多规合一”是在对城乡,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的统筹衔接规划,在某固定区域内将这些规划进行融合,进而实现建设规划上的统一,以及城乡空间资源方面的统一。进行“多规合一”可以有效统一现有规划体系,解决内容上的冲突等,以此确保各类规划都能够实现其最大效用。从起源上看,多规所具有的差异和其本源有着直接的联系。根据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三者之间的联系来看,不管是规划的内涵,法理,理念,还是规划的主要体系,期限等因素,这三种规划都具有一定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也使得我国存在普遍的空间布局差异。
2城市空间规划中的多规合一协调工作
从工作组织上看,“多规合一”的工作在纵向上会向省级,市级、县级部门延伸,在横向上会向国家发改委,国家土地局,规划部门等延伸,其协调工作的内容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域的城乡空间,分为建设空间,非建设空间两种,其地块与图斑的数量较大,构建一支强有力的空间协调工作部门能够确保“多规合一”工作顺利进行。一般情况下,协调工作部门包括临时与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联合办公等。从我国各地区的“多规合一”工作成效来看,应成立起三层或多层的协调组织,以三层协调组织部门为例,应包括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及专责小组共同构成。而其下属的行政层级应以此为参考,建立起同种组织结构,从而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我国城市空间更好的规划建设。
另外,各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其从自身角度出发开始夺取城市空间的主要管控权力。在许多地方行政部门都有此种变化,在90年代,规划局的局长具备主导权。在2000年以后,国土局的局长具备主导权。而现在,发改委的主任具备主导权。直至今日規划部门依旧在争取最大管控权力。
为了加强我国的宏观调控力度,改善经济发展状况,需要做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规划,要求其他规划在此基准上进行继续编制,而城市规划可以发挥其空间布局优势,继续推进城市发展战略,扩大在城市发展定位及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话语权。土地规划可以将保护基本农田与耕地作为总体规划的重点,比如:湖北省对城市空间进行了主体功能区域的划分,从建设角度上看,其将土地划分为优建,可建,适建,限建,禁建等多个区域,目前湖北省的国家级与省级的重点开发区域有44个,农产品生产区29个,生态功能区28个,开发禁区223处,面积约为56351. 6686km2。同时,还要加强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力度,对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做好集约化利用,能够凸显土地利用在总体规划建设中的地位。
此外,为了有效解决因部门利益引发的龙头之争,要在进行“多规合一”的工作中明确各个行政部门在空间管控中的智能与作用,建立起分工合作机制,从而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提升“多规合一”工作的合理性。
3优化城市空间规划的有效策略
3.1完善联动修改机制,落实好法定规划
为了对城市空间规划进行优化,需要在维持现有机制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则,建立并完善空间规划方面的联动修改机制,根据“多规合一”工作的实际成效对法定规划进行修改,以此改善规划效果,实现城市空间与用地布局的统一发展,做好规划范围内的用地边界衔接工作,以及动态协调工作。在利用“多规合一”对用地规模,生态保护以及建设增长等多个边界用地进行统一化处理,并使用合理的控制方案对正在实行过程中的林业规划及城乡规划等进行全方位分析,明确各个规划和“多规合一”之间的差别,同时提出以法律为基准的科学修改意见,并实行联动修改。
3.2健全动态维护机制,增强“多规合一”的长效性
建立健全有关动态维护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并增强“多规合一”的长效性,使其能够长期运行,与法定规划的动态机制保持一致这状态。另外,城市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是基于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规划等多个管理基本职能之上进行的空间布局衔接和协调工作。在我国城市进行发展建设时,不免会存在建设项目用地和“多规合一”方式不相符的部分,这时要做好“多规合一”的修改工作。对于此修改工作要做到按照规定控制线对其具体条件与程序进行修改,以此保障城市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
4结语
为了更好的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要赋予“多规合一”更多的法律依托,完善联动修改机制,落实好法定规划。健全动态维护机制,增强“多规合一”的长效性,以此来推动我国城市更好的发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