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停车”法律问题研究
2019-08-30文/袁来何菲
文 /袁 来 何 菲
一、前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车辆保有量不断上升。机动车数量剧增与停车资源短缺成为了目前我国城市停车的主要矛盾,并且此矛盾正在不断恶化,成为许多城市的痛点。于是,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共同作用下,“共享停车”随之产生。“共享停车”即共享停车位,车位提供者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车位放到互联网平台上,车位使用者可以通过平台预约一定空间与一定时间的车位。车位提供者在为他人提供车位的这段时间内,可以获得一定报酬。共享停车是一个多方参与、多方共赢的城市“停车难”问题解决方案,而不是一个“单人游戏”。本文将在研究共享停车主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共享停车发展现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性建议。
一、共享停车发展现状——以杭州市为例
2018年,杭州市现有机动车127万辆,停车泊位70万个,其中对外开放的约18万个,配建等不对外开放泊位约52万个,泊位缺口巨大。
目前,杭州市共享停车多以小区物业或单位为车位提供者的形式开展,且这些小区主要分布在商圈周边。以个人名义作为车位提供者的形式十分稀少。共享停车APP,以支付宝旗下的“共停”为主要APP。
二、共享停车三方主体法律性质分析
共享停车可能会涉及小区居民、物业、第三方平台、使用者、政府等多方主体,可以大致分为第三方平台、车位使用者、车位提供者三大类。主体法律性质会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税收的征收,因此理清三方主体的法律性质十分重要。
(一)第三方平台的法律性质
共享停车中第三方平台的业务主要是闲置车位的车主将车位信息发布到平台中,平台经过内部筛选后将车位信息公布给车位使用者,车位使用者可通过APP预约车位。
但关于其法律性质,我国没有一部相关法律给出明确规定,亟需补上这一短板。
(二)车位使用者的法律性质
车位使用者是通过第三方平台预约车位并接受停车服务的消费者。因此车位使用者的相关权益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车位使用者通过APP进行车位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内享有停放车辆的权利,在停车时间结束后,有离开交钱的义务,这一过程相当于租赁车位。因此车位使用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存在一个租赁合同,与车位提供者之间存在保管合同。
(三)车位提供者的法律性质
目前,车位提供者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小区及单位为主的车位提供者,另一类是以个人名义共享车位的车位提供者。在共享停车模式中,车位提供者并非传统的停车场,而是任何愿意共享车位的个人或者单位,他们不仅缺乏相应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也没有相关职业资质,因此不符合传统的经营者定义。
如果将车位提供者视为劳动者,则车位提供者与第三方平台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方平台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但这显然与共享停车产生的初衷相违背,共享停车平台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整合停车资源,其特点是方便,高效。同时这也不利于享有空闲车位的车主参与到共享停车中。
三、共享停车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共享停车正处在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发展与监管并重、“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是对共享经济立法、监管的指导原则。但由于现存法律对共享类事物规定的缺失以及共享停车自身的发展特点,共享停车行业无序发展、车辆受损无法救济等问题正慢慢浮出水面。
任何事物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如果任凭事物野蛮生长,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关于共享停车的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共享停车是新生事物,也是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又一派生品,其跨行业、跨领域的跨界融合特点,前所未有。尽管对于主体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可参照民商经济法律进行管理,但关于共享停车三方主体性质认定、权利义务、行业归类、劳资关系、消费关系等均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必须将共享停车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以上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车辆摩擦受损后责任分担不明
车辆受摩擦破损是共享停车中的常见纠纷,由于参与主体多,责任由谁承担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通过笔者杭州调研发现,目前多数车位提供者与第三方平台对于车辆破损给出的回应是“一概不负责任”,第三方平台给出的理由是用户在选择使用一款APP前,必须同意其注册协议,否则将无法使用APP。因此,研究共享停车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明确车辆受损情况下主体责任极为重要。
四、促进共享停车有序发展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与管理条例
对于共享停车的出现与发展,我国多地采取的是制定相关条例并鼓励支持的态度。因此要想共享停车良性发展,共享停车行业的经营必须被纳入法律法规的管理之下。结合目前我国已有的地方性管理条例,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规范共享停车市场的有序经营。
未来法律应当明确共享停车第三方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并相应规定第三方平台的纳税义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查车位提供者的义务等。
(二)完善共享停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当下共享停车的出现与发展,依靠的是市场的自发力量,是在服务外包、简政放权大背景下的产物。
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共享停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政府适当监管,在确认共享停车行业达标的前提下,才允许其进行经营活动,为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建立第三方平台信用约束、惩罚等机制
很多小区居民不愿意共享停车位的一个原因是担心停车位被超时使用,所以第三方平台相应地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第三方平台应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制定共享停车相关规范,并且负有告知义务。车位使用者除了要遵守现有法律还要遵守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规范。
(四)区分车辆受损情况,合理分担责任
1.损害由车位提供者造成。共享车位并不是免费停车位,而是车位使用者向车位提供者及第三方平台支付一定费用后获取的停车位。因此当车位使用者将车停放在指定车位时,使用者与车位提供者就自动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这时提供者有义务避免车辆遭受破损,如果发生破损,提供者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使用者还可以基于第三方平台与车位提供者的关系向第三方平台索要赔偿。
2.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若车辆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则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车位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现实生活中,车位提供者以小区物业为例,如果物业没有安全保障措施,例如视频监控、巡逻人员,则要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的方法查找第三人。因此,作为车位使用者享有车辆、人员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且第三方平台或多或少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五、结语
共享停车作为新兴事物,目前还正处在初期发展中。新生事物发展初期一定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共享”已成为趋势,只是在实现共享停车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协同,细化规则,克服目前面临的种种困境,才能真正推动新举措的实施,从而解决“停车难”的痼疾。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笔者发现,目前对共享停车的研究多从经济、管理角度出发,从法律角度出发的研究少之又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深和法治发展,将共享类事物纳入法律范畴十分必要。虽然多地已发布相关意见与条例,但还是需要正式的法律法规来作引导。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共享停车要想走得更快、更远,共享人、停车人和管理者都应该树立权利和义务思维”,国家发改委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东说。我们要相信,好的制度保障加上信息化的手段,再辅之以经济杠杆的作用,共享停车的前景一定一片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