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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类命运共同体渊源及其界定

2019-08-29易宸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康德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康德 永久和平论

作者简介:易宸,国际关系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36

世界如今處于大变革大发展大调整时期,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世界上也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恐怖主义、外来入侵、资源短缺、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边主义挑战、环境恶化、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边主义挑战是当今世界存在的问题。世界将往何处去、朝着什么方向发展还是存疑。在此背景下,2012年,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首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理念。①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质上就是中国对于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的理念和解释。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②这就需要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愿扩大同各国利益的交汇点,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③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历史的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状态,是一个最终可能达到的状态,还是一个暂时的存续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本文认为源自康德对于人类社会和永久和平的观点和马克思的共同体的思想,而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一、康德对于权利的分类的观点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回答的是以下问题:(1)我们能够做什么?(2)我们应当做什么?(3)我们可以希望什么?这些主要是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观点。康德认为具有理性中心的人才是世界的中心,因而人类社会的立法都是为自然界立法。康德认为人的尊严体现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上,而私法又体现着个人意志,私法最终希望达到每个人都自由发展的状态。自由状态也就是人类的文明社会,在文明社会中存在着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由公民组成。在国际法意义上,世界联盟当然包含着世界公民。因而如果要希望实现世界联盟的永久和平,必须承认人的尊严。

康德认为,人类社会应当具有自律、自由、道德价值、意志至善准则、根本恶、外在自由“法权说”(包括任意、意志、形式)的准则。在这些准则下,人应当是理性的,理性的人是自由的,自由的人因自由而自律,自律的人是符合普遍道德的,普遍道德既是人类社会构建规则的目的——实现人的尊严。康德认为理性中心的人应当是自由自主自尊的,是具有人本主义的人。而在理想的两种存在形式: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下,二者以目的论和判断力转化,最终实现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有机统一。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还体现着公正优先兼顾功利的原则,这与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想实现人的自由,才用先入为主的观点即为先验自由(自我检验的自由),而是否自由最终还是要到实践中去,即为实践自由吗,二者相统一才是自由权与自由感。先验自由的认定采用了先验方法论的方法,包括:(1)纯粹理性的训练;(2)纯粹理性的法规;(3)纯粹理性的建筑艺术;(4)纯粹理性的历史。而理性的统摄是以人的尊严和永久和平为基础,这就将本章所述的理性与永久和平论相联系起来。知性的建构则是以权利为核心的,只有通过权利这一载体才能做到从事实到法律、从感性到理性的过渡。

康德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物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先天的自有形式;二是经验材料;三是权利与义务。而权利与义务又通过一般道德、一般法、公法、私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形式是依次递进的关系。权利可分为三种形式:(1)自然状态下私法体系下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物权、对人权、具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家庭权利(包括婚姻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亲权类似)、家主的权利)、作者权获得权(包含时效获得、继承获得及名誉权;(2)法治状态下公法体系中的权利包括(a)国家自身权力,主要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民族权(主要是对外战争与缔结和平条约的权力)和(b)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包含自由权、平等权、政治民主权和理想状态中的世界公民权;(3)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包含一般道德、一般法、公法、私法的义务,也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的义务。康德认为法是人的自由意志的无条件的命令,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是法权,而法权的基础是道德。这样只有符合道德的才是法。这构成了永久和平论的出发点。康德认为,没有人的国际社会是空洞的,充分发挥个人理性可以防止战争。在人的本位原则下,所有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步,即理性公民交由上天赋予的部分权利,通过法治状态下的共和体制,将公民意志立法交由政府执行,避免国家遭受他国侵略和攻击。同时,在法治状态下,用理想的公法体系,将国家权力和国民对国家的权利予以细化。在公法体系外,也存在着先天性的私法体系权利。康德将一般的道德逐渐细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即一般道德→一般法→公法→私法,其将人类与生具有的自然私权利和法治状态的公法权力结合,法律和道德相区分。

二、康德永久和平论的观点

“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质上是借鉴了康德的“永久和平论”的方法。康德认为战争与和平的理想状态就是永久和平的状态,这在第二章提及的民族权利、世界普遍权利中亦有所体现。自雨果·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以来,一直有着“没有战争就没有国际法”的观点。康德认为,和平状态是依托条约得以实现,即从战争到和平是从战争状态到缔结停战协定的临时和平状态再到缔结和平条约的“永久和平”状态的过程。

康德认为:永久和平有三种理想状态(先决条件):(1)政治体制上各国均采用共和制 通过共和体制,将公民意志立法,交由政府执行,避免侵略和攻击,实际上就是借用民主的方式采用代议制,将公民权与民主政体相联系;(2)国际上的自由国家联盟,用各国之间的自觉维护来实现永久和平的最终理想,是对自己及加盟国家权利的维护与保障;(3)规定了普遍的世界公民权利,寄希望于全人类的统一和平等来实现共同世界的永久和平。

而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对于他所描述的永久和平论的实现,需要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并举的方式实现,其中国际法上主要是依托条约方式得以实现。其中对于永久和平状态下具有六种先决条件。六种先决条件为:(1)以和平为目的的条约不得包含战争因素;(2)国家主权不得作为商事行为客体而被让渡;(3)都应该逐步废除常备军队;(4)不得发行以对外战争为目的的国债;(5)不得武力干涉他国内政;(6)即使存在战争状态,不得使用背信弃义的或其他违反人道主义的手段。在世界公民的身份认定方面,康德采用公民权利这一认定标准,其实也体现着对于罗马法和万民法时代以来的世界公民的人权的保护。

由此可见,康德对于“永久和平的”人类社会实质上就是采用共和体制的各国的自愿建立地自由国家联盟。然而,这种自愿性质的“永久和平”,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状态。实践证明,后来根本没有出现一个“自愿性的自由国家联盟”来实现他的理想。本文所研究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是通过各国齐心协力可以实现的状态理念。因而康德的人类社会构想,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状态界定有一定意义。

三、马克思主义对于共同体的界定

马克思主义对于共同体的界定超越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范畴,其思想更加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最终要消除剥削、消除阶级。如果阶级不复存在,那么国家也不复存在。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所需要的“各国”这一概念也不复存在。同时,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④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共同体”是以人为核心的,其存在的根本是人的共同性。⑤在康德看来,人应当是理性的中心,应当是自由自主自尊的,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具有人本主义,而理性的统摄应当以人的尊严和永久和平为基础。⑥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类社会利益不谋而合。马克思所研究的共同体,是超越国家与阶级的共同体,虽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类社会利益不谋而合,但没有国家与阶级的共同体,与基于国家长期存在的命运共同体存在前提上的偏差,即国家这一状态长期存在的事实和前提,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景,只有从目的意义上的参考价值。对于如何通过法律规制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想,更是无从谈起。但其确实在理念上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上,具有参考价值。

四、结语:现实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渊源和思想基础来看,自1648年签订的西荷和约所确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所蕴涵的国家主权的概念,对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活动参与者、国际规则制定者就有了相关规定。在普遍得到签署和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中,人道主义⑦、平等与主权原则也是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⑧(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借鉴意义⑨。而新中国早期的外交实践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如1953年底中国政府在与印度代表团关于中印边界及中国西藏问题的谈判所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原则和实践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

综上所述,从整体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是一种调整国家之间的、以实现全人类的命运共进退、维护全人类利益的状态。在阶级和国家将长期存在的时间区间内,“人类命运共同体”又是一种国际社会所期望的理想状态。它的存在,即是为了实现“永久和平”、实现“人类共同体”、实现“命运共同体”。现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包含着以上所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理念,闪烁着人性的光辉,体现着对于一般的人权利和全体人类社会协同行动的保护的期望。

注释:

①中共首提“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和平发展共同发展[EB/OL].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18/n/2012/1111/c350825-19539441.html,最后检索时间:2019年5月20日.

②邱小敏.新华网评: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18-04/12/c_1122667040.htm,最后检索时间:2019年5月20日.

③习近平: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5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01/c_1119150660.htm,最后检索时间:2019年5月20日.

④李景源,张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哲学阐释[N].光明日报,2017-08-28(11).

⑤张华波.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历史性生成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8年,第1页.

⑥[德]伊曼努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9页.

⑦日内瓦公约及其评注[EB/OL].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网,https://www.icrc.org/zh/war-and-law/treaties-customary-law/geneva-conventions,最后检索时间:2019年5月20日.

⑧韩业雪.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2页.

⑨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第1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页.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M].阎学通,陈寒溪,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

[2][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M].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荷]胡果·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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