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日两国专属经济区制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探析
2019-08-29蔡捷
关键词 专属经济区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管辖权 中日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得到2019年度韩国 BK21PLUS高丽大学中日语言·文化教育·研究事业团的资助。
作者简介:蔡捷,韩国首尔高丽大学中日语文学科博士课程生,研究方向:中日海洋法、中日政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76
一、绪论
进入21世纪以来,海洋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制定最基本的国际制约(即海洋法制度)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当今社会中,规定着国际海洋秩序的是1982年4月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之为《公约》)。该公约在国际法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比较罕见地在短时期内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比如通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用EEZ表示)制度,新的大陆架概念等,较大程度扩大了沿海国的资源管辖权。不仅如此,公约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管辖。而且上述的国际海洋秩序是紧接着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的扩大政策的提出而逐步发展的。
但是沿海国的国家沿海的管辖区域范围的扩大,也致使狭窄的海域或海岸相向的国家间避免不了产生摩擦和纷争的格局。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和日本为了扩大自身的海洋管辖权,通过国际和国内途径的施行,致使由海洋管辖权的划界问题引起的摩擦甚至纷争变得更加现实化。中日两国皆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在制定海洋相关的法律制度时也是考虑了各种多样的因素。特别是对双方而言,需要制定以《公约》为基础,同时结合两国的国情,并且反映本国的海洋权益的国内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中日两国在《公约》体制下的海洋法实践进行考察比较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对这部仅仅作为条文就达到320项的《公约》的所有内容进行分析是有困难性的。因此,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对作为最显著反映国际海洋秩序变化的EEZ制度,是如何通过中日两国的国内立法形式得以具体化,并且对中日两国的相关国内法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和探讨。
二、对《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规定的解读
《公约》的颁布,使得长久以来作为争端对象之一的领海和公海之间的 200海里的宽度得以确立。即沿海国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200海里的EEZ内,对经济开发和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可以行使“主权权利 (sovereign right)”。而且,对于海床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具有管辖权。但是,由于EEZ内所有国家享有使用海洋的自由(即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相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等),可知此处传统的公海制度适用于EEZ,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非沿海国的利害关系。
由上文可知沿海国在EEZ内享有“主权权利”。这里有必要对该用语进行把握。“主权权利”主要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上,不同于“主权(sovereignty),却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权利。结合此处不难发现,沿海国在EEZ内可以行使的只是经济性的管辖权的意义。因此,沿海国在EEZ内应当适当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遵守《公约》的前提下,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而且,在EEZ内,由于其他国家可以行使航行和飞越等一定的公海自由,不难看出沿海国的专属特性受到相对的制约。
而且,在EEZ内行使的管辖权虽然以“沿海国可以行使的权限”来表示,但是一定程度上,相对于“主权权利”而言,意义较弱。例如,对沿海国来说,一方面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具有专属管辖权,同时也被赋予了“通知”“警告”等义务。又如《公约》规定沿海国只能在EEZ划设 “合理的”安全地,而且,这些安全地不得设在对使用国际航行必经的公认海道上可能会产生妨害的地方。
三、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中日两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6年以国内立法形式确立了EEZ制度,导入了EEZ内“海洋资源的使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相关内容的运作。但是海洋的划界问题并没有因此而画上终点。相反,正是由于以上制度的实践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日本于1996年6月20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前6月14日日本国会已通过了《关于排他性经济水域及大陸架的法律》。所谓的“排他性经济水域”就是我们所说的“专属经济区”。该法律和《关于领海及毗邻水域的法律》一同作为日本的基本海洋法,对日本周边水域行使国家管辖权权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公约》规定沿海国没有划设EEZ的义务,因此对所有沿海国而言并不是都认证这一制度的。换句话说,在《公约》下,是否划设EEZ是沿海国的权利,而且只有行使这一权利的国家才拥有EEZ。因此日本该法律第一条首先规定依据《公约》第5部划设排他性经济水域(即EEZ),而且水域是由日本的基线至从基线开始测量出的最近距离为200海里的所有点所构成的线段之间的海域(领海除外)及其海床和领土。这是《公约》第57条认证的最大的宽度。
日本在划设专EEZ时,最值得注目的问题是和《公约》第121条的“岛屿制度”相关的。众所周知,该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第1款)。”而且:“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第3款)。”冲之鸟礁只不过是两块礁石,根本不适合人类居住,也不能维持任何经济活动。然而日本却试图以此为据点,划设EEZ和大陆架而图谋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此,周边国家中国和韩国对日本圈占冲之鸟礁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抗议。
东海划界问题也值得关注。东海平均宽度为210海里,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仅有167海里,因此产生了EEZ的重叠难题。日本方面由于考虑到自身在大陆架制度上的不利因素,因此主张东海划界应按EEZ划界的原则进行划界。并且日方主张的EEZ划界,是以200海里范围海域等距离为基础。不仅如此,更主张按照划分EEZ的等距离原则分割东海大陆架。
那么下面来探析中国的EEZ制度。中国的EEZ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的颁布而正式得以确立的。结合上文,可知中国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的时间相对日本(1996年)来说较晚。
事实上,追溯到中国参加第三次联合国代表大会时,可发现早在1970年代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关于EEZ的基本立场。中国代表团于1973年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就有“沿海国可以根据相关可以根据相关条件和需要,在领海外划定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的内容。由此可见中国的基本态度和立场和现今《公约》甚为相近。
从中国1998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可看出,中国也是坚持了这一基本立场。这一法律由于是在符合《公约》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制定的,因此从国际法的基准来看,中国严格遵守了国际法。而且,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中国主张在EEZ和大陆架的划界上采取的“公平原则”。即该法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不是中方第一次对内和对外提出该原则。早在1996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第2条中就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发现中国继承“公平原则”。
在东海划界问题中,中国主张按大陆架划界的原则进行划界,并且认为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这是立足于《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外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的。而且中方明确表示反对所谓的“中间线原则”,主张中国的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有坚实的国际法律基础的。
四、结论
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沿海国200海里EEZ内管辖权的确保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正因如此,中日间产生了称之为“海洋划界”的新问题。而且《公约》本身在EEZ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强调着“国家间协议”“国际法的基础”“公平解决”,而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对解决划界问题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在这样的要素作用下,国家间的纷争频繁发生,尤其是中日因为海洋划界问题的对立,引起领土纷争,并且甚至导致政治间对立的持续发酵。
由于分析东海划界问题时,是不可以不讨论大陆架制度的,而鉴于本文主要探讨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因此暂时不作深入分析。但是,研究中日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和关系,在日后的海洋法研究中必然将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中日两国在《公约》下, 对海洋法的实践是以双方追求海洋权益的立足点上出发的。但因为中日两国的国情不同,也必然导致两国的实践方式不同。正因为如此,中日两国在东亚海域因为资源开发或领土纷争,产生的矛盾也在逐渐升级。为了努力减少这样的纷争,笔者认为日后从多元化层次来分析和研究中日海洋法是特别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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