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立法原理研究
2019-08-29黄玉娟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校园欺凌 立法原理
作者简介:黄玉娟,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38
校园暴力是我们很熟悉的话题,但是校园欺凌与传统的校园暴力不同,常常发生在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持续性的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并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那校园欺凌对未成年人会产生什么危害,我们应该如何从立法上规制校园欺凌呢?笔者将做以下探讨。
一、校园欺凌的危害
校园欺凌为什么一直没有被重视,那是因为其常常被老师、家长认为是同学间的小打小闹、小题大做,根本没什么大问题,根本不值得理会。但其实校园欺凌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影响欺凌者和受欺凌者,也对整个家庭、学校和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一)对欺凌者的危害
欺凌者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者,虽然在整个行为中他们可能没有受到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是还是产生很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容易造成“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的负面效应。我们都知道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良行为,如不注意,不加以有效制止,欺凌者便很容易在日后从事违法犯罪事情,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
2.容易形成反社会的思维模式。欺凌者欺凌他人、持强凌弱,长期以往,很容易形成反社会的思维模式,影响其健康成长。
3.容易影响其正常人际交往。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欺凌者持强凌弱,容易养成暴躁、冲动的性格特征,较难进行正常人际交往,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对受欺凌者的危害
受欺凌者也是受害者,可能会有身体和财产的损失,也会有心理的伤害。例如:身体欺凌的结果——身体的不明伤痕、头痛、胃痛;语言欺凌的结果——郁郁寡欢、食欲不振;社交欺凌的结果——情绪起伏很大、远离同年龄群体,还可能会出现自言自语;网络欺凌的结果——上网时间更长,下线后更焦虑和烦心,常常伴随着失眠,请求从学校离开呆在家里,或者从他曾经热爱的活动中退出等等。
(三)对旁观者的危害
旁观者是校园欺凌的目睹者,虽然他们不参与此行为,也没有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是其危害还是有的。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问卷调查数据显示59%的学生对校园欺凌会选择沉默。他们在目睹这些行为后,可能会因为害怕报复,担心伤害,所以常常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些旁观者,在看到欺凌者没有接受应有的惩罚后,或效仿,或与之为伍,加大了欺凌发生的频率和加剧了事态严重性。
(四)对家庭的危害
校园欺凌行为对家庭的危害也是巨大的。例如对欺凌者可能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如重伤、残疾等等,需要进行治疗,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又或者是造成欺凌者精神损害,需要漫长的治疗时间,给全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更甚者造成一个完整家庭的土崩瓦解。
(五)对学校、社会的危害
校园欺凌行为的頻繁发生,对学生的在校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个极大的挑战,例如,身体欺凌会造成打架斗殴现象;语言欺凌和社交欺凌会影响同学之间的关系,造成班级的不团结稳定,增加了学校管理的难度,网络欺凌会造成不良的上网环境等,另外,校园欺凌的成帮结派还会延伸到社会中,破坏社会关系,更甚可能会形成犯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巨大冲击。
二、校园欺凌的立法滞后原因
(一)法律理念的缺失
法律理念是对本质和规律的一种理性的认识,高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 对于治理校园欺凌没有专门的法律,需要寻找分散的部门法或规章制度,这样的法律效力肯定低下的,由于这样没有针对性的治理,对校园欺凌的遏制收效甚微。正因为治理的法律比较分散,针对性不强,常常造成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出现。例如,我们都知道的2016年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虽然开始看起来是不严重的行为,如起外号,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嘲讽等,但长期以往的欺凌,更甚是在厕所附近对其倒扣厕纸、尿液,导致这位同学满身污垢,满身臭味等行为,实在难以容忍。可怜的是这位同学面对这样的欺凌,不敢向老师和家长报告,独自默默忍受所有这一切,日子长久了,便出现了心理和精神问题,如失眠、恐惧、害怕、易怒等等。当事件曝光后,校方还是觉得他们是正常的同学关系,以正常校园事件进行处理,认为不属于校园欺凌的范畴。由可知,虽然校园欺凌受到的伤害大多数不是身体上的,而是心理的或者精神上的,这些伤害常常不是一下显现出来,导致校园欺凌常常得不到重视,常常以学校内部处分简单了事或者是不了了之,可见法律理念的缺失是非常严重的。
(二)缺乏专门的法律——《反校园欺凌法》
国家看到频发的校园欺凌,意识到问题的严峻,于是接连出台了专门的相关法律文件,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可是这只是通知和指导意见,法律位阶过低,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很难越过高位阶法律而直接适用的,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等。具体表现为:第一,《通知》中规定学校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但其实,校园欺凌的产生是多方面的原因,有家庭的、有社会的、有同伴的、有周边环境等等因素,学校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过重强调学校的责任,没有建立综合的防治机制,收效甚微。因此,《通知》虽然发布许久,校园欺凌依然存在,由此可见,《通知》并没有起到很好效果,只是起到指导、建议的作用,不能改变现状。第二,《通知》出台不久后,《指导意见》又相继出台,它总结并继承了《通知》相关内容,并做了升华,如:规定多部门联合治理的职责,提倡综合防治,但是因为法律位阶较低,治理部门多而乱,有些职责不能真正明确到人,落实到位,可操作性较低,实践性有待提高 。因此,需要尽快出台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反校园欺凌法》,弥补法律规制的缺失。
三、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立法探究
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出台了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法律,从上到下逐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出台《反校园欺凌法》是非常必要的,那这部法律的立法原理即立法模式、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是什么呢?
(一)立法模式
当前,我们国家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侵权法模式,但这一模式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减免及救济制度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对具体侵权行为界定不清,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选择特别法,理由如下:
1.由复杂性决定。我国目前规制校园欺凌行为主要分散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当中,笼统且混乱,已经不适应治理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需要,并且校园欺凌行为涉及到刑事、民事等诸多方面,行为十分复杂,因此采用特别法才能更有效地解决该问题。
2.参考域外法律决定。美国、日本、韩国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立法都是采用了特别法模式,如美国各州都出台了法案,特别突出的是《新泽西州反欺凌法》;日本的《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韩国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等等,这些国家都针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了特别立法,全面、针对性强,能取得良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3.根据我国国情决定。根据我国国情,选择特别法模式是必然的选择,因为这样才能更全面、统一、有效,才能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才能弥补法律上的漏洞,解决现在校园欺凌的窘境。
(二)法律理念
1.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立法重要理念,也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时,也应该遵循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全的受教育环境,保障学生人权。
2.立法谨慎。一部法律的颁布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立法谨慎也是制定法律所应遵循的立法理念,尽量听取多方面意见,做到最大公平、公正。因此我国在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时也应该遵循立法谨慎,听取学者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归纳总结后再对公众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权衡各方面利益,形成一部民主科学的法律。
3.同等保护。根据平等性原则,一部法律是否科学,取决于其是否对所有人同等保护。因此,在制定《反校园欺凌法》也应该遵循同等保护,不仅保护学校里面的,对于发生在学校外面也是针对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为也应该同样保护;不仅保护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出台相关救济政策,也要保护欺凌者的合法权益,让其尽快走出欺凌行为,这些所有方面,都至关重要。
(三)法律原则
1.平等原则。法律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平等原则,指的是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因此制定《反校园欺凌法》,也应遵循此原则。无论站在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的角度,都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合法權益,还应平衡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性别因素,如性骚扰,不应仅仅考虑女性欺凌者的感受和情况,男性认为可忽略不计,或区别对待,应同时考虑,男女平等,不因性别不同而待遇不同,处理不同,应一视同仁。
2.做好预防原则。做好预防原则,即在校园欺凌没发生前便做好各项防御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其消灭于萌芽阶段。因此,我们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时,应加入此原则,要规定好预防主体的组成及其责任,预防的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可以是做好学生思想、法制教育,预防欺凌行为。预防工作做好了,欺凌就没机会萌芽了。
3.坚持零容忍原则。零容忍原则,即对欺凌行为不能容忍,只要符合条件,发现一起便惩治一起。美国对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法规就严格遵循此原则,效果显著,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因此,我们的《反校园欺凌法》制定,也应该坚持零容忍原则,态度坚硬,坚决治理,有效遏制,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4.教育和惩罚并举原则。教育和惩罚并举的原则,即既要惩罚也要强调教育的作用。校园欺凌常常发生在中小学生或中职学校当中,学生大多数没有成年,常常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他们进行很好地惩治,因此很多学者都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加大惩罚的力度,其实光靠严厉的惩罚是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的,因此应该坚持教育和惩罚并举原则,制定惩罚措施的同时,也应该注重教育的作用,因为他们毕竟是未成年人,可塑性还是很强的。因此,我们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应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不失偏颇,这样的法律才有现实的意义 。
注释:
李双元,蒋新苗,沈红宇.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4).
王钰蕾.我国反校园欺凌立法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17.
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1).
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学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