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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对比研究

2019-08-27魏金玉

世界家苑 2019年7期
关键词:对比

魏金玉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工业人士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因此引起了一系列工伤事件,一些工伤事件既符合了工伤损害赔偿条件又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就出现了受害人得到两份赔偿的案例,对于这种情况,到底应当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适用工伤赔偿,受害人应不应当得到两份赔偿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以人身损害赔偿的联系以及区别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得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对比

1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定义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害、残疾、死亡以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赔偿方式是以财产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额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用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用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赔偿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时所应受到的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职工,其次是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相关的的活动,对于是否从事职业活动以及与置业活动相关活动在处理工伤赔偿时需要认定,经认定为工伤需要赔偿,则由用人单位赔偿,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赔偿,这也是工伤赔偿的一大特征。

2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联系

人身损害和工伤的实质上就是自然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寻求的一种救济,目的在于保护受侵害的权利人得到赔偿。在工业发展较慢的时期,职工受伤通过相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来追究责任,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但是工业的变革,导致之前的追究责任的方式并不能解决一系列的侵权责任,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专门设置了工伤保险制度。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前文提到,工伤赔偿是随着工业的变革而从侵权损害赔偿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从历史渊源上讲,工伤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其次,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产生基础相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均以侵权为基础,只有发生了侵权行为,才会产生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最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二者都是为了保护自然人人身损害的权益不受侵犯。

3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1)责任主体不相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受害人。用人单位、第三人;工伤赔偿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权利遭受侵害的职工三类。工伤赔偿的主体有社会保险机构,区别于人身损害赔偿,原因是工伤赔偿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件,由权利受侵害的职工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索要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2)法律性质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是第三人侵害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依法向侵权人索要一定数额的财产赔偿,是一种侵权的救济方式;工伤赔偿是受害职工向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索要賠偿,不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由民法调整的法,工伤损害赔偿是工伤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法。

(3)规则原则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过错原则或者过错责任推定原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就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或者通过对方的行为推定出对方有过错。工伤赔偿不适用于过错、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在工伤赔偿中对于工伤事实的认定,要求职工进行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存在一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在位阶上比较职工属于弱势的一方,因此工伤赔偿不适用过错与过错推定原则,而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并确认为工伤,即应当对职工进行赔偿。

(4)赔偿范围不同。工伤保险赔偿的操作程序具体、范围统一、标准清晰,能及时快速地保障受害职工权利。但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仅局限于人身性损害,包含医疗费用、伤残及死亡待遇,精神损害的赔偿则没有包含在内。工伤赔偿需要依据具体的标准进行赔偿,在赔偿的财产上也有一定的限制。人身损害赔偿没有一定的标准,因人而异,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件依据事实判定赔偿的标准,并且人身损害赔偿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判案人员以及依据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舆论等都能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性依据。所以在二者竞合时,对于受害人选择救济途径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分险。

(5)救济程序不同。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即受害人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其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起诉讼请求的人即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方有过错或者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证明对方的过错。提出工伤赔偿,受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之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不需要受害职工进行举证,认定的时间相比较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理审判时间要短,确认为工伤之后,即会像受害职工发工伤赔偿金。所以从程序上来讲,工伤赔偿要比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简便且不需要举证。

4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适用研究

工业的变革,法律也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但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职工在工作或者进行与职业有关的活动时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害,或者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职工受侵害。针对这两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不同地域的法院对法律有其不同的理解,其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是"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偿"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统一性。

我国在现实生活中的做法即山东、福建、深圳等地区采取双重赔偿原则,在人身损害及工伤原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普遍采取兼得模式。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职工因公受伤,医疗费不能够与第三人赔偿数额相抵"。但是这样的情况就出现受害人得到了双重的赔偿。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的四分之四十条规定,《上海市实施的有追索权的追索权模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相关费用支付的工伤职工依法给予追索权的,有权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预先赔偿,如回收的对象实施侵权行为,则应当由第三人赔偿全部的损失。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很好的体现出追偿模式的作用,分析主要的原因,主要是由工业事故存在双重属性导致的,如果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赔偿,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机构赔偿金额应补足差额,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机构也应弁始主动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质属性上看,这一责任应当属于附加责任,是对相应责任的补充,法律必须要对保险机构的权利进行明确与认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又涉及工伤赔偿的问题,应当首先适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针的是劳动者更具有针对性,其次,程序简单,不需要亲自举证,并且赔偿范围具体明确有一定的标准,适用无过错的责任原则,其次在先选择工伤赔偿的基础上要比较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数额,选择对受害人更有益的救济;最后,依据受害者的健康状况和家庭状况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范围,由侵权第三人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并且在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因实际原因达不到确定的赔偿标准时,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可以保证受害人能够拿到应得的赔偿财产,也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立法目的。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较二者的联系与区别,目的是当实际生活中出现二者竞合的事件,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不受损害。追偿的模式既能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也能保障司法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一定的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孙星星.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11.

[2]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2001.

[3] 周卫家.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D].大连海事大学,2015.

[4] 吴婷.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研究[D].贵州大学,2016.

[5] 黎娅.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D].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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