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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之法理思考

2019-08-26张雅露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规制

张雅露

关键词 器官移植 法理学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张雅露,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05

一、器官移植的概述

(一)器官及其移植的概念界定

依照《辞海》释义,器官是由各组织结合构成的结构单位。立法上,对器官的范围以列举的方法加以阐释。譬如台湾立法 中器官,涵盖了组织,而国务院出台的法规中把其范围限定为内脏。器官移植,指采取手术方式,将整个有生命的器官植入自己或他人体内的某部位。接受器官的个体为受体,捐献器官的个体为供体。移植模式有两种,分别是活体与遗体器官移植。 就活体移植而言,是在不对捐赠者的生命造成不利影响的基础上,遵从其决定,将其部分器官植入受体中。

(二)器官移植的法律原则

器官移植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在立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条例》包含了四个原则,分别是禁止买卖、自愿无偿、保护未成年及成年供体这四项原则。在器官移植中,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明文禁止器官交易,同时,遗体捐赠也应遵循公序良俗,在进行遗体器官移植时,需尽力保持遗体外表的完整性,术中应考虑和照顾死者家属的感情,采取适当方式,进而使善良风俗所涉及的益处得到保障,同时也要防止对死者家属造成精神伤害。我国的移植术在法律规制方面亟需加强,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甚少,因此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需要援引此原则进行规制。

2.优先考虑供体利益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器官捐赠和移植的过程中,要首先考虑供体的身体状况,将其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就移植本身而言,供体是单纯的受害方,所以法律须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供体身体方面的伤害。活体捐赠要求对供体和受体进行术前与术后的身体状况对比,这样也可以达到防止供体身体素质下降的目的。同时,我国应建立与器官移植密切相关的保险与救助制度。此原则是对供体生命的尊重,因为移植会对其产生身体方面的影响,若供体的身体状况不适宜进行移植,则应立即停止,从而规避不利后果的发生。并非供体和受体配型相符就能进行移植,此外要看供体的身体状况适应该手术与否,倘若其本身身体方面存在问题,移植后其身体健康将受到损害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供体的身体状况应该达到移植所要求的健康标准。

3.无偿原则。自移植术初步探索时期,捐赠行为一直被视为是传递爱心之举,器官捐赠使生命得以延续。捐赠具有无偿性,意味着器官捐赠应以捐赠者不追求利益回馈作为前提,严禁以自主捐赠的名义要求获得好处,抑制器官交易。就器官移植的作用来看,器官的无偿捐赠使移植这种奉献爱心的行为不会朝着物质化的异常形态发展,这一原则也为法律的规制明确了更清晰的方向。该原则的建立不仅仅是器官移植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原则,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三)器官移植的法律困境

移植术引申出一些法律问题,法律不能紧跟其发展步伐。从我国首例肾移植手术到改革开放后我国器官移植的飞速发展,在这过程中,器官移植并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制。直至“骨髓”“行唐”及“宿州眼球”事件 的接踵发生,我国才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在立法层面,移植术具有系统化,《条例》的颁布不足以使其立法体系达到完备,仍有很多地方亟需作补充和进一步的完善。

二、器官移植的法理学探析

器官移植在医学领域有显著的提升和进步,但它也存在较高风险。因此,供体捐赠与受体接受二者的根据是什么?医院作为移植的中间机构为什么可以对捐赠者进行器官摘取,对患者进行器官植入呢?这些问题是我们研究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需考虑的因素。

(一)供体捐献器官的法理基础

国内外器官移植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捐赠者的自主捐赠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显得尤为重要。现今,我国学术界大部分专家持有的观点是:公民有权自主捐赠器官,因其享有身体权。依照它的涵义,身体权不仅是保证身体的完整性,也是自由支配身体任何部分的一项权利。 医学水平的飞跃发展和立法的逐渐成熟,公民的自主捐赠是得到许可的,这也从另一侧面体现了公民对自身身体的自由支配。

(二)受体接受器官的法理基础

受体在移植中处于受益的一方,其被植入的器官将成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和身体其它部分共同担起人格责任。 我们由此思考,器官接受者为什么可以接受来自他人的器官,以此承担自我人格,这是因为接受者享有生命健康权。

从法律规制上分析,《民法总则》明文规定了这一权利,当该权利受侵害之时,公民可利用所有合法的救助行为。供体的自主捐献行为不会阻碍其器官成为供体生命的载体。从伦理和立法的角度看,这一行為是被许可的。

(三)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行为的法理基础

移植术过程中,不管在摘取抑或植入方面,均会对器官捐赠者和器官接受者产生身体上的不良影响,就其直接损伤来看,除了因正当理由进行的移植行为以外,其它都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对器官的摘取与植入在立法方面的性质却有不同解读,就二者性质而言,它们都基于正当理由,不会给个人利益和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不管是摘取或者植入,医院均可能因供体和受体的同意免除侵权责任,他们的同意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由此得出结论,尽管医院的植入与摘取存在形式上的违法,但二者都出于正当理由,同时也给器官接受者带来了益处,使患者在接受器官移植的情况下得到救治,因而确切地说器官移植实质上是合法的。

三、我国器官移植之立法思考

生命法是特别的法律部门,它的不断发展也引起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我国器官移植法的规制也具有滞后性,其尚不具备完整的器官移植系统,包括分配与管理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层面我们要进一步填补其空缺,这也是我国立法体制的必要要求。

(一)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1.《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该规定是地方法规,它在于规制遗体捐赠。这一条例针对两种情况:捐赠行为及其管制行为。尽管上海市已于2000年出台了遗体捐赠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不易操作,且在程序上也有漏洞,法规中所涉及和概述的内容模棱两可,只有在眼角膜移植这一块有清晰的阐释说明。这种情形下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移植的有序合法的进行。 因此,有必要对此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国内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体系得到了基本构建。《条例》按照器官移植原则,参考和学习境外的法律规定。它保证了供体和受体的生命健康,有效规制了分配系统,也是我国医学水平不断提升的体现。

(二)器官移植的立法缺陷

尽管我国已出台《条例》,其中规定了一些法律问题,也相应得到了解决。但条例也存在瑕疵和不足,一些条文只是笼统性的概述和说明,在实际的运用中阻碍较大,因此针对我国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以下简要分析。

1.对捐赠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就自主捐赠而言,它适用无偿原则,而我国以绝对无偿为其指导原则。纵观器官的发展历程,采取这一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器官捐赠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供体的合法利益。就法律层面来看,公民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是核心。一方面,医院在移植中利用医学技术取得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受体也因而获得救治。然而,供体在捐赠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为他担负了整个医疗过程,而且可能面临身体状况在术前和术后的医疗风险。此种情况下,供体又不能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明显与公平原则相抵触。这一原则十分苛刻且呆板滞后,我国应当对捐赠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是公平公正的彰显,同时也促进了供体的自主捐赠行为,缓解供不应求的状态。

2.适当的扩大捐赠者的范围。境外在器官捐赠的适用条件上有苛刻的把控,通常而言要求捐赠者与接受者存在血缘或近亲关系,没有这一关系的捐赠在部分国家是被严禁的。 然而移植术在当今社会的实际运用与操作相较于法律的规制却要困难得多,我国在器官移植中血亲关系的规定已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水平。我国大陆地区可参考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制,扩大血亲范围,从而提高配对的可能性。

(三)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

《条例》填补了我国在器官移植法律规制的空缺,但此法规也存在改进之处。关于完善移植的法律规制,有如下几方面建议:

1.确立器官移植公平分配原则。每个公民均有健康权,其所支配的权利是平等的。而当前社会面临着器官供不应求的困境,在这一形势下,我国应当注重对患者的健康权益的维护,构建完整的分配系统,从而保障受体有平等的接受移植机会。

2.建立并完善器官供体受体网络。通常意义来说,构筑一个“网络”体系能更有效的解决在移植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各种问题。利用网络这一渠道为接受者搜寻到可以配對的器官,然后通知供体和受体双方,必要情况下可通过运送方式将器官送达至医疗机构,这也是防止出现紧急状况的有力措施。因此,建立完整的分配系统是不足以解决移植产生的种种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构筑以先进科技和医学技术为依托的网络体系。

3.完善人体器官管理体系。《条例》第六条 虽对移植系统的构建有所概述和说明,然而现实中还没有构筑一套具体完备的管理体系,即搭建资源的共享,并结合分配系统,从而使得移植的各项操作流程畅通无阻,而这样的体系构筑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建立该体系应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不论是供体、受体,还是第三人,都能够利用这一体系搜查各类信息,这样也大大提高了公信力。

法律的有效规制是促使移植术不断提高的保证,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器官的黑市交易和移植术的滥用,维护了捐赠者与患者的生命利益。就当今医学水平而言,移植术在我国的不断普及也引发了医学上的一些矛盾与冲突,而这些矛盾亟待有关的法律机制进行规制。

四、结语

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一片光明,也是当今社会医疗技术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很多患者因此获得重生。从以上对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分析来看,我国在移植术的法律规制道路还很长远,在移植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法律与传统道德观的制衡,为法律的有效规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法律的指引下,我国的移植术将会突破重重困境,救助更多的患者,不仅仅是在医学领域,中国的法律也将由此开启一个崭新的大门。

注释:

台湾是我国颁布有关器官移植立法的最早地区,台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台湾在器官移植方面的首部立法,该条例对我国大陆的器官移植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条例》共25条,对包括《条例》的制定依据、器官类目的指定、脑死亡的判定以及罚则等在内众多内容进行了规定。

王磊.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D].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版.

2016年12月11日,宿州市立医院违规和非医疗机构合作,为10名患者做白内障手术,结果10名患者均出现感染情况,其中9人的单眼眼球被摘除。这一事件是宿州市立医院管理混乱,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的医源性感染事件。

刘文华.民法视野下的器官移植[D].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熊彪堂.器官移植的刑事立法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魏丽.器官移植的刑事立法研究[D].重庆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李红.国外社会学对器官捐赠行为的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4).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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