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阐述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
2019-08-26曾薇
关键词 新闻报道 法理阐述 社会功效 途径
作者简介: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68
一、新闻报道的特征及由此导致的固有缺陷
所谓新闻报道,即为对新近发生的事件的报道。新闻报道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可读性的特征,并由此而导致了一系列固有缺陷。
(一)真实性,这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的特征
不同于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可以加入作者的主观创作,所谓创作,本质即为从无到有的过程;新闻报道则必须基于客观事实,无中生有是新闻报道中的禁忌。但新闻报道却又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反映到新闻从业者意识中之后,通过新闻从业者的讲述对客观事实的再现;人类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动物,经过人类意识的客观事实必然带有被处理的印记。
(二)及时性,这是新闻报道对时效性的要求
新闻所报道的必须是“新鲜”的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传递给社会大众,陈年旧事则无法称之为“新闻”。然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不时修订完善的,故类似的事件发生若发生在不同的时期,则很有可能导致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三)可读性,这是新闻报道对内容的要求
新闻所报道的必须是生活中发生的重要的、或者非典型的事件,必须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这就是新闻报道的可读性。如前所述,新闻报道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所以会经过新闻从业者主观意识的处理,正是因为新闻报道必须具有可读性;想要使得一则新闻报道能够引人入胜,则新闻从业者的意识在处理客观事实的时候,必然会有所取舍,保留引人注目的情节而忽略所谓的“次要情节”“平淡情节”;新闻报道的可读性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客观事件的整体性。
二、法理阐述的特征
(一)依据的客观性
法理阐述的依据,从本质上来讲为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是从古至今的先贤智慧的结晶,例如法的原理、法的原则等等,体现了法的精神实质,经过长久以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固有的体系,具有稳定性,不再以个别人的意识为转移,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学理论已经被赋予了客观性。
(二)内容的及时性
法理阐述的主要内容之一,即为客观事件发生时,国家与此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修订,法理阐述对此内容即随即更新,不允许存在时间差。
(三)要素的全面性
法理阐述必须具备完整的要素。例如,对某刑事事件的法理阐述,需要具备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体要素、客观要素,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结论;对某民事侵权事件的法理阐述,需要具备侵权行为发生要素、损害结果存在要素、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要素,有些情况下还需要侵权人存在过错的要素,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
三、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的必要性
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有助于弥补新闻报道的固有缺陷,使新闻所报道的客观事件最大程度的按照原始状态呈现在社会大众面前,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作出独立判断的基础。
(一)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有助于还原客观事件的原始状态,弥补了新闻報道真实性导致的不足
法理阐述依据的客观性决定了新闻从业者的意识在对客观事实进行处理时必须以客观性为依据,不能背离客观事实的真相,否则,新闻报道的内容将和法理阐述的内容不一致,甚而发生相悖的情况。
(二)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有助于为客观事件因时间不同产生的不一致结果提供解释,弥补了新闻报道时效性导致的不足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具有稳定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具体的法律法规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局部的调整不仅是在所难免,反而是极为必要的。
法律法规的修改则意味着类似的情形在不同的时间发生导致的结果不一致。而这是具有时效性要求的新闻报道所无法避免的问题,如若不加以妥善处理,则必将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疑惑。但若是在新闻报道中加入了法理阐述,对新闻所报道的客观事件发生时间点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描述,则因不同时间国家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而产生不一致的后果就很好理解了。
(三)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有助于还原客观事件的整体性,弥补了新闻报道为满足可读性而导致的不足
人类普遍具有猎奇的特性,为迎合社会大众的这一需求,新闻报道会突出客观事件曲折离奇的情节,而对其他的情节有所忽略,所以呈现在社会大众面前的与其说是客观事实,毋宁说是一个经过重新排列、组合的故事;而新闻工作者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其认为不重要的情节或许恰恰能够影响到法律对该事件的评价,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之后,因为法理阐述对要素有全面性的要求,故而可以使得“可读”的新闻报道也具备了相对全面的要素。
四、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的社会功效
(一)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可以指引社会大众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
新闻机关是政府的喉舌,新闻报道反映的是政府的政策导向,新闻机关除了承担向社会公共如实报道新近发生的热点事件的社会之责任外,还承担着政府代言人的政治角色。新闻报道的态度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政府的态度。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之一,在新闻报道中处处加入法理阐述,事事以法律为准绳,将国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必定能够引导整个社会全民学法、守法、懂法,依法办事。
(二)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有利于强化法律的教育功能
法律的教育功能,可以分为特殊性教育和普遍性教育。
法律的特殊性教育,即针对特定对象的教育,主要通过对特定对象处施以惩罚措施来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从刑事角度讲,对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审判后,确认其有罪,并处以刑罚,通过剥夺罪犯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来实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目的;从民事角度讲,对违约方、侵权方,经私权利自行协调,或者通过公权力介入,确认其违约、侵权成立,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要求守约方、被侵权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对其物质或精神方面的不利益来实现预防其再次违约或侵权的目的。
法律的普遍性教育,即针对社会大众的教育,主要通过公开对特定对象的惩罚,对社会大众产生震慑力,从而达到预防社会大众违法的目的。
新闻报道由于其受众广,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可以使法律的教育范围呈几何级扩张,使得法律的教育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很多社會事件发生后,经过新闻报道,社会大众会处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形,特别是事件结果和大众普遍理解相悖时,就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例如,大家都认为,正当防卫可以不用受处罚,但是,普通人并不了解还有一个“防卫过当”的概念,所以当一个人因“正当防卫”而被判处刑罚的时候,大众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想法,是不是国家公权力腐败?是不是社会不公平?社会矛盾就随之产生了。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加入法理阐述,解释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和一般的故意犯罪在量刑上有何区别,那么这个社会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五、法理阐述的内容
(一)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律概念具有专业性,而新闻报道面对的是普通的社会大众,所以需要在新闻报道中将专业的法律术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而该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法律普及化的过程,然而此处的法理阐述还是抽象的,目的是使社会大众的法律概念有初步的了解。
(二)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对条文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
法律条文纷繁复杂,对普通的社会大众而言,想要找对某一事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好比大海捞针,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将之在新闻报道中阐述,则使社会大众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这是将法理阐述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国家宣传法律规范的过程,是社会大众学习法律规范的过程。
(三)对新闻导报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都会有不同的理解;法理阐述则侧重于从法律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使用的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据以形成的基础则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东西,社会大众整体法律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离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就不远了;这又是一个将法理阐述从具体上升至抽象的过程。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再从具体升华到抽象,这一完整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六、在新闻报道中加强法理阐述的途径
(一)对新闻从业者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培训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普通的新闻从业者显然无法胜任法理阐述的职责,但是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也是极为必要的,如前所述,新闻所报道的客观事实,是经新闻从业者主观意识加工处理过的,这就要求新闻从业者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为法理阐述提供一个合格的客观事实基础。
(二)对法律专业用语的使用应规范化
新闻报道是一件严谨的事情,对遣词造句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法律专业用语使用则更加要求精准,每一个法律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对法律专业用语的使用一定要规范化。例如,“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三个法律术语就代表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三)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对新闻中涉及法律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即使经过基础法律培训的新闻从业者,也只是对法律有一个基础的理解,法理阐述涉及的内容范围广,专业性强,所以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对此提供支持,具体形式可以是顾问,即对新闻稿进行法律审核,并提供书面法律分析意见稿;也可以是特邀嘉宾,邀请知名的专业法律人士对新闻报道进行专门的法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