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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四个全面”治国理政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9-08-26寸玉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四个全面依法治国

关键词 “四个全面” 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点課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J19201703。

作者简介:寸玉海,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0

一、“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基本框架和实践指南

近年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励精图治、攻坚克难,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在各项事业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开创了新局面。“四个全面”的提出是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探索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的结晶。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了“四个全面”。“四个全面”的提出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框架和实践指南 ,体现了习近平治国理政的系统思想。

根据我国的建设战略目标,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四个全面”确保全面小康目标实现的保障。其中,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大力推进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做到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的过程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形成过程。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党要管党,要治党,要从思想上、管理上、纪律上、用人上、作风上和反腐上六个方面从严治党。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目标与举措的统一,之间有内在逻辑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建设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径和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领导保障。

二、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从“法制”到“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新中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起步迅速,我国制定了囊括国家各重大方面的法律制度。但不久我们就背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法制建设停止甚至历史性倒退。曾经一段时间里党的领导集体甚至认为法治没有人治好。文革期间法制遭到破坏,给党和国家人民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渐恢复了法制建设,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法制越来越健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及人民当家做主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九大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个全面”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小康目标、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标志着我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

“法制”即法律制度,包括法律主体所要遵守的所有法规范,强调的是有法可依的状态,追求的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法治”即根据“法制”,从制定法律规范、应用法律规范、执行法律规范的动态过程,追求的是科学健全的法律制度及法律的动态执行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健全,但在过去的专制社会,法治最终是一种人治模式。从古代的铸刑鼎、商鞅变法到晚清的“宪政”,虽然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但法制都最终变成人治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起步到逐渐完善,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1958年开始反“右”斗争,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停滞不前。六十年代,法律制度更是受“文革”的影响,法制惨遭严重的破坏。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回到了建设法制、实行法治的正确道路上。

我国的依法治国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78年至1997年是孕育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时间节点,此后,我国法制建设速度加快,一系列法律得到修改和制定,比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1997年至2012年是依法治国形成和发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于依法治国意义很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如前所述,我们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在后来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中不断提升。我们把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列入到了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中。

三、 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释义

2010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一次提到了法治思维,意见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到领导干部要加强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的能力的要求。我们要加强依法治国理政,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里,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各项实践活动是基本要求。关于法治思维的定义各个专家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做到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客观办事。这种观点主要突出领导干部的主体性。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就是法律思维,具体就是法治工作者的特定的工作思维方式,是法律工作者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法律体现的正义标准去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 。此定义侧重于职业性,主要从法律人的主体角度出发解释。胡建淼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指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及法律价值观思考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 。姜明安教授把运用法律思维的人称为“公权力执掌者”,就是其运用法治理念处理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

笔者认为,以上各学者对法治思维的定义各有所长,但姜明安教授对法治思维的定义较为全面,体现了法治思维的几个内涵:一是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执掌者。这就体现了法治的主体特征,法治即依法治国理政,只有公权力的执掌者才有治国理政的主体资格。二是法治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理念。法治思维产生的基础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是我们根据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法律定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等运用法治思想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过程。

法治方式是运行法治的主体运用法治思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总过程,当然也包括在法治思维下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过程。法治方式更加强调的是在政策、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以及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的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的过程包括思维方式、主观意图、行为过程、行为结果等。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法治方式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法治方式是根据法律处理问题的过程;二是法治方式过程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的影响,是个独立的、自主的过程;三是法治方式强调法律方法的运用,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使用,权衡变通的过程 。

注释:

莫纪宏.“四个全面”: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思想精髓[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曹胜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5(1).

胡建淼.法治思维的定性及基本内容——兼论从传统思维走向法治思维[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6).

姜明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中国司法,2013(1).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J].法商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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