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差异化证明标准探析
2019-08-26孟庆华吴虎邦
孟庆华 吴虎邦
关键词 差异化证明标准 多元化 层次性 阶段性
作者简介:孟庆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吴虎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44
差异化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改革中我们赋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新的含义。在此背景之下,差异化证明标准也有着新的发展与进步,需要我们进行学习与探讨。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基本问题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内涵
差异化证明标准实际上是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刑事证明标准赋予的新内涵,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故而对于其定义可以作如下概述:差异化证明标准是指在当前统一的证明标准原则之下,基于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而设置不同证明要求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意义
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提出实际上是司法改革进程中对证据制度完善的必然结果,有着重要意义。
其一,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设置既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可以最大化的兼顾公平与效率。其二,差异化证明标准可有效地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差异化的证明标准设置,一方面,通过对不同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处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不同证明主体和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不同,更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二、域内外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实践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域外实践经验
1.大陆法系实践经验。大陆法系国家在内心确信这一原则之下,证明标准也具有差异性,在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以及不同的事实类型,都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并非单一的内心确信证明标准。
2.英美法系国家实践经验。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了解。
其一,诉讼阶段不同证明标准不同。在英美证据法上,依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其二,案件类型不同证明标准不同。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类型,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诉讼态度,否则一旦出现错误,就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其三,证明主体不同证明标准不同。不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是即使在特殊案件中需要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责任也相对较低,其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盖然性优势标准即可。控方才是需要承担较高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一方。
(二)域内司法实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是“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际上在每一个阶段,都有其推动诉讼过程继续进行的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一是要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事实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批捕阶段的证明标准:其一,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存在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在批捕阶段,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问题,证明标准相对立案阶段来说就严格很多,需要同时满足三方面的条件,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首先,犯罪事实清楚;其次,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看到,此处的证明标准较前述两个阶段已经有了质的区别,不仅仅是存在犯罪事实,而且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相关证据也需要做到确实、充分,较之批捕阶段“有证据证明”亦是提高很多。需要注意的是,本阶段的证明标准掌握主体一般来说是公安机关,部分自侦案件掌握主体是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提起公诉阶段的证明标准:本阶段证明标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犯罪事实已查清;其次,证据确实、充分;再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到,本阶段除了事实以及证据方面的要求,还对犯罪行为作出了法律判断,即该行为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阶段的证明标准判断主体是检察机关,在对上述标准的把握上会比公安机关更为严格、精准。较之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又提高了一些。
判决阶段的证明标准(有罪判决):本阶段证明标准也包含三个层次:其一,案件事实清楚;其二,证据确实、充分;其三,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除了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本阶段也是对法律进行适用,做出了法律判断,不同于公诉阶段,本阶段证明标准的掌握主体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法院对上述标准的把握更为严格审慎。
综合上述可以知道,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随着诉讼阶段的递进,证明的标准也不断提高,这其实是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实践体现。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系统的对证明标准进行规定,故而已有的一些规则散乱的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提出,对于证據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契机,藉此机会,可以对我国的证明标准进行梳理整合,不论是重新对其进行规定亦或在当前基础上修改规定,都是重大的进步。
三、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探索
(一)推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基本要求和方法
推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有其基本要求和方法,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准确把握刑罚目的。在推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其二,明确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设立基准。差异化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明标准,其设立基准必须准确把握。差异化证明标准应当因罪而设。不论在诉讼的那个阶段,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设定都必须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构成犯罪,诉讼才会继续进行,因此,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因罪而设是最底线的要求。
(二)差异化证明标准推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提出是为了更好的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纷繁复杂的案件类型,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因而在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构建过程中,不仅需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域内外已有的经验,也需要防范一些可能出现问题的方面。
1.完善制度与规则。证明标准本身概念就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证明标准的内涵上,学界有各种理论,争论不休。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概念则比证明标准更难以把握和界定,故而在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推行过程中,若没有良好的制度和详细的规则加以保障,那么该项证明标准在构建及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侵犯人权,甚至导致徇私枉法,进而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背离该标准提出的初衷。
其一,完善证据制度,尽快制定相关规则与细则。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推进本就是司法改革进程中证据制度完善的一部分,同时其他证据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又可以更好的保证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实施,差异化证明标准作为一个模糊性的概念,但又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将其细化为一条一条详细具有操作性的规程,才能保证司法者按照规定操作,既是为了司法者有规可循,不至于無法可依,又是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只有完善的制度、程序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不给徇私枉法任何可乘之机。其二,指导性案例的结合推进。在证明标准这一不确定性概念的适用中,指导性案例具有无可取代的优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将某一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勾勒出一个轮廓,在以后的案件中,司法者将有例可循,不至于盲目适用。
2.加强人权保护。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差异化证明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导致司法不公。故在其推进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尤为重要的就是要依法保证嫌疑人的辩护权。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确保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从而在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
3.适应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在我国应用较早,并与之对应的社会状况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推行的与差异化证明标准有关联的刑事政策之一。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构建与实施也必然需要有宽有严,轻重结合,针对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标准,证明标准与当前的刑事政策应当保持一致性,才不会在法律适用中出现问题,保证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