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2019-08-26朱毅达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司法保障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朱毅达,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40
“一带一路”是一个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重大组织,它涉及到了很多的地区和国家。但在“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发展中,司法保障机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刑事诉讼机制等,但是,由于“一带一路”的特殊性,如地区差异、国家差异等,使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要对“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开展供给侧改革,不断完善和优化司法保障机制。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了司法保障机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一、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多元化的政治经济致使供给总量严重不足
“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面临的最关键问题是多元化的政治经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出现极度不均衡情况。在政治制度角度来看,不但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如,朝鲜、中国等,而且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如韩国等;在经济发展角度来说看,不但包括经济发达的韩国、日本等国家,而且包括经济落后的北非等一些国家。多元化的政治经济情况与多样化的传统文化以及宗教信仰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从而导致双方利益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利于“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的稳步开展。首先,在开展不同的经济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政治经济利益的差异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发生冲突后没有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进行处理和解决,司法保障机制供给总量缺乏,进而不能够对一些国家以及经济主体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其次,多元化的政治经济,致使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治形势不够稳固,不利于构成国际化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导致供给总量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二)多样化的法律制度导致不均衡的机制供给结构
法律制度的不同具体表现为:首先,差异化的法律体系,不但包括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中国、英国等,而且包括英美法律的一些国家,如印度、英国等。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势必会导致一些法律规定出现不必要的冲突,导致司法保障机制供给出现严重的不均衡的根本因素,从而使司法保障出现不同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但包含差异化的法律体系以及不同类型的国家条约等,针对同一个法律关系引发的不同类别的司法保障法律规范手段导致的矛盾,进而严重影响司法保障机制供给的有效性。其次,法律发展成熟方面的差异。区域内的地区与国家从法律成熟方面来看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情况。一些不发达国家法律严重落后,而一些发达国家法律比较完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开展,区域内的各种交流逐渐增多,然而要想保障交流的顺畅,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给予保障,如国际信贷融资等。但是,“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主要针对差异小的一些国家,从而使司法保障机制供给呈现出结构性失衡的情况,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没有健全的合作机制引发机制供给质量水平不高
最近几年,中国和一些“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内国家逐渐建立了双边经贸合作。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和中国一同纷纷加入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条约组织中,进而在多边平台范畴内开展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工作。但是区域内交流逐渐增加,多边条约呈现出严重的协作程度等方面的缺点,从而区域内国家与中国没有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导致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不利于司法保障机制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些国家司法保障能力缺乏。一些不发达归家,法律发展处于完善阶段,没有与司法保障协作相关的一些条件与资源;第二,大众化的多边司法协助制度不足。一些雙边条约有一定的协调问题,再加之一些国家不是相关条约的成员国,导致在进行司法协助时,只能依据不同的区域国家开展不同的司法保障策略,不利于供给质量的提升。
二、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一)制定“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改革全面战略布局
第一,开展“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改革的顶端计划。由于区域内一些地区以及国家差异化的法律制度、多样化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协作能力普遍不高的状况,在保证探究司法保障机制理论的前提下,结合各个地区以及国家的独具优势,制定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的政策,以及对重点着重推进的整体战略布局,秉承“先易后难”的准则,以及从整体方向进行协调的原则,开展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改革的顶端计划。
第二,针对国内法的调整以及清理规划进行严格的制定。在“一带一路”倡议引导下,针对司法保障有关的一些国内法律开展清理工作,并且一些与“一带一路”法律不相适应的法律;针对一些未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计划。特别要注重区域内一些地区以及国家和国内法律的冲突协调情况,多引进一些国际认可的法律,最大程度的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改革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
第三,对区域一体化平台计划进行严格的制定。针对供给质量不高、供给总量不足等供给侧问题,受区域一体化程度普遍低的情况所影响。所以,有必要构建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全部认可的一体化平台,成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关键目的。一体化平台主要针对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的变化规律进行实时的关注,给一些贸易主体等提供最真实的、最前端的信息。与此同时,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以及咨询,包括规避措施、风险预警等。随着一体化平台计划的抓紧推进,给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改革做好了铺垫,使“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逐渐完善。
(二)建立健全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一体化机制
首先,积极主动进行区域内司法保障原则一体化。它是机制一体化的法律最基础的保障,是司法保障一体化机制的关键部分。在规则一体化进行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多边司法协助公约以及司法协助协议,秉承“合作共赢”的观念,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切实制定出适合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的司法保障原则,使其成为最规范、最普遍的区域国际司法协助多边公约。
其次,积极主动建设专门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它是实施一体化多边公约最重要的机构。这种特定的一体化组织,不但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如对多边一体化司法协助公约的监督等,而且对于一些公约的健全和完整能够提出有效的意见,进而最大程度规避法律不成熟等一些情况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使区域内司法保障机制供给逐渐趋于完善。
再次,构建司法保障信息平台一体化。借助“一带一路”倡议信息化建设成效,基于“互联互通”基础上,针对一些信息开展实时的追踪以及披露工作,在保证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下,对司法保障一些情报进行有效的交流,从而构建完善的司法保障信息一体化平台,不但可以提供一些与司法保障有关的咨询,而且能够有针对性的分析风险预警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最后,构建完善的投资争端多边司法处理机制。构建司法处理机制可以提供司法服务,包括,司法保障服务、司法救济服务。这种服务主要针对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的一些市场主体。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各国的差异的法律、文化,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给予纠纷当事人最真实的权益保护,从而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上公信力的影响力。
(三)构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和一些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从而构建长久的人才培养机制。在与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进行经贸合作的过程中,因此必须要有过硬高素质、高专业技能的司法保障人才,组织多样的司法人才培养方案,如,构建一些司法相关的专业、建立培训课程、和科研机构人员进行交流等,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以及开阔眼界,掌握区域内地区以及国家的实际状况,从而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的司法保障人才。
其次,积极举办与相关国家的司法人才交流活动。通过交流可以扬长避短,不断提升本国司法保障人才的综合素质,学习一些成熟国家的经验,同时使双方进一步的了解,奠定浓厚的感情基础,提升双方的认同度,推动司法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最后,构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人才培养联合制度。中国在“一体化”准则基础下,构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人才培养联合制度。通过构建联合培养机制不但能够一起办学,而且能够进行统一的培训,从而不断促进形成统一的司法保障理念,最大程度的减少存在的差异,如,司法保障措施、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保障“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和地区司法保障机制供给质量、结构以及数量做好铺垫。
三、结语
总体来说,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元化的政治经济致使供给总量严重不足、多样化的法律制度导致不均衡的机制供给结构、没有健全的合作机制引发机制供给质量水平不高等,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制定“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供给侧改革全面戰略布局、建立健全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一体化机制、构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人才培养机制等,进而使“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能够有效的开展,促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目标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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