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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遏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再思考

2019-08-26赵卫平范顺志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种类成因概念

赵卫平 范顺志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犯罪 概念 种类 特征 成因

作者简介:赵卫平、范顺志,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31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文)。(以下简称《座谈纪要》)2018年,最高检公诉厅聂建华等专家又在《刑事司法指南》2018年第1集发表了《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理解与适用一文(以下称《理解与适用》)。《座谈纪要》和《理解与适用》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对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犯罪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一种跨部门跨行业的新型犯罪形态,单局限于检察机关一家的视角难以真正解决问题,因此,本文试从共建共治角度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犯罪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犯罪主体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违反刑法、金融管理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权利的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本质是金融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

2016 年4 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通过办案,统计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种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罪、赌博罪等五个罪名。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平台是互联网、手机

与互联网金融相对立的线下实体金融,其运营平台是各类商业银行、柜台、柜员机等三维可视平台,留痕手段是纸质合同、票据、表格、手写签名等可视、可保存、可复制的物体,交易的对象是人民币或者美元等外币,也是可视的、可感知的。而互联网金融依托运营的平台就是网络、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当事人双方均面对的是电脑屏幕,交易留痕手段是电子数据,容易改变、容易丢失。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高智商犯罪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上、监管上、技术上的漏洞,利用大多数群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无知、利用大多数群众的贪利和侥幸有预谋的实施作案。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特点

例如北京e租宝系案涉及全国31个省份115万人、资金598亿元,未兑付金额380亿元;江苏钱宝系案累计非法集资总额超千亿元、未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金额300余亿元;昆明泛亚案涉及全国31个省份、13.5万人,未兑付权益410多亿元。另据国家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统计,2018年新发互联网集资案件数占比30%,涉案金额和人数占比分别达到69%和86%。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跨区域、跨国犯罪的特点

例如北京e租宝系案涉及全国31个省份115万人;昆明泛亚案涉及全国31个省份、13.5万人。而网络赌博、地下钱庄网络跨境转移资金、洗钱更是具有跨国犯罪的特点。

(五)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欺骗性、隐蔽性的特点

互联网平台是一个谁都可以参与的虚拟世界,当事人双方互不见面就可以完成所有交易。真假交织,以假充真,真假难辩。在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 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十分隐蔽、欺骗性很强的作案方式。

(六)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取证难、追赃难的特点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证明相关犯罪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形式、载体出现了许多新变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和目的,往往利用技术漏洞消灭、损毁电子证据,为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审查、鉴别增加难度。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审查等工作需要很高的专业性,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犯罪得到赃款后往往迅速转移提现挥霍,导致破案后难以追回赃款。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形成原因

互联网金融犯罪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全过程,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更加狡猾,危害更加严重,查处更加困难。互联网犯罪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客观性

任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新的技术方式、新的事物的出现在为社会带来进步、为人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消极作用,这是一个规律,不可避免。正如汽车的发明给人带来交通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交通事故和污染,炸药的发明促进生产也会伤害人类自身一样,作为一个物品,其本身没有好坏之分,而只有利用它的人有好坏之分。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样,它一方面给人们金融活动带来极大的便利、高效,另一方面也被一些坏人所利用从事金融犯罪活动。所以,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一要重视,二要采取有力措施把负面作用降到最小。

(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迷惑性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就有许多不法之徒为贪图暴利,心存侥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兴风作浪,他们把犯罪的炮弹、杀人的毒药用美丽的外衣、甜蜜的糖果包装起来,迷惑群众、欺骗群众,引诱群众上当受骗。如有的以高收益率、高回报率诱惑,有的借新还旧,支付少量前期利息诱惑,有的以名人广告,前景广阔的高大尚项目诱惑,不一而足,令人防不胜防。

(三)受骗群体的贪婪、无知、盲从、非理性

通过分析解剖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发现,许多犯罪分子犯罪得逞的手段并不特别高明,由于被害人的贪婪、无知、盲从、非理性而“成就”了犯罪分子。许多的被害人,特别是退休老年人群体、妇女群体、农民工群体、低收入群体,面对网上虚假宣传的高收益率、高回报率,经不起诱惑,不能理性分析其高回报率收益是否合理,是否有充足的实体支撑,也不考虑自己是否充分了解所投资对象,而是心存侥幸、盲目跟风,轻率投资。只看到收益看不到风险,只看到馅饼看不到陷阱,只看到鱼饵看不到鱼钩。许多高的离谱的收益率比贩卖毒品、贩卖军火利润都高,稍有理性的人都知道是不可能的,但可悲的是你盯着人家的利息,人家惦记着你的本钱而不自知。

(四)涉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通过分析解剖许多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例发现,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得逞与涉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直接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需要面面俱到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需要负责高效的监管活动,需要惩处有力的预防制度。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从监管主体的确定、从事金融活动主体资格的认定、审批、运行规则的制定、运营范围的确定、运营广告的监管审批、运营活动的核查、违法行为的查处惩戒、保证金的门槛、实名制的推行等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总的思路应该是高门槛、严审批、强监管、重惩处。对广大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来讲,从资格认定、投资风险预警书面告知制度、投资资金转账的反悔延后期制度、投资实名制度、资金运营使用秘钥制度等等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从监管查处者来讲,对各类金融网站的定期巡查、发现问题、纠正违法、惩处犯罪、对举报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奖励等等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五)涉互联网金融管理技术的漏洞

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暴露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在技术防范上的漏洞。许多网络黑客通过攻击金融网站、植入病毒,窃取公民个人及公司法人的信息、资金,给公民个人及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六)打击力度小,惩处力度不足以形成震慑

由于现行法律惩处力度不足、制度、技术的漏洞、犯罪分子的狡猾、取证的困难、认识的分歧,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足,对犯罪分子难以形成有力震慑。

五、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预防措施

为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蔓延,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互联网的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应该多措并举,从多方面打击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

(一)从法律层面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

在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理解与适用基础上,在有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公安、检察、法院、金融主管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要从立法执法角度形成从严打击的共识,司法执法标准的共识,证据采信的共识。公安、检察、法院、金融主管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要采取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种惩处方式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

(二)从媒体舆论层面大力普及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知识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网站、手机客户端要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宣传,介绍识别鉴别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知识和方法,介绍案发后的正确处置方法。宣传报道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从制度层面完善涉互联网金融管理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一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司法部门要通过分析解剖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例、大数据、云计算等多种途径发现互联网金融管理方面制度漏洞与不足,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惩处。  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确定、从事金融活动主体资格的认定、审批、运行规则的制定、运营范围的确定、运营广告的监管审批、运營活动的核查、违法行为的查处惩戒、保证金的门槛、实名制的推行、金融参与者投资风险预警书面告知制度、投资资金转账的反悔延后期制度等方面全面检讨完善相关制度,织密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的制度之网。

(四)从技术层面弥补涉互联网金融管理漏洞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各类证劵公司等金融部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互联网监管部门,移动、电信、联通实体公司,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支付宝等互联网巨头,华为、中兴、联想等科研巨头要加强合作,加强技术创新,充分利用高科技、大数据、云计算、防火墙等技术手段监管、预警、预防各类经济金融犯罪,使之不发生少发生,发生后能尽快查处。因为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都不得不依托、依赖于现有银行系统、互联网系统的技术体系支撑来完成其犯罪行为,因此,利用高科技打造高效的监管、预警、预防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文).

[2]最高检公诉厅聂建华等专家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理解与适用.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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