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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律风险探讨

2019-08-26申文伟杨天斌杨学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申文伟 杨天斌 杨学华

关键词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质量责任主体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申文伟、杨天斌,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杨学华,长沙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22

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住建厅也相继出台试点方案。委托方式有一次性委托、联合体委托与部分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本文仅讨论施工总承包条件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取一次性委托方式的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律风险。

一、 一次性委托方式下质量责任主体关系的演变

在现行的法规中建设方至少要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因此在现行法规中将这五者确定为工程质量的五方责任主体。

(一)现行法规的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关系

一次性委托是指投资人将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整合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但在现行的非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输变电建设项目中,投资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方需要分别与各环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各环节的项目负责人。

现行的建设项目具体的五方责任主体关系见图1所示。

如图1所示,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单位均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属于国家管制内容,因此,这五方责任主体的行为还要受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相关法规的制约,也就是说,这五方责任主体既要受国家管制,还要受合同约束,规范建设项目的各种建设行为。

(二)一次性委托方式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三方责任主体关系

全过程咨询实行施工总承包,因此建设方进行两次招标,分别是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与这两者签订合同关系,由于建设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交付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因此咨询企业与总承包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三方责任主体关系下,如果咨询公司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情形下,原建设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关系就为咨询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关系,如果咨询公司具备勘察、设计资质情形下,由原来的五方责任关系变更为真正的三方责任主体关系,具体见图2所示。

二、咨询单位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未纳入质量终身责任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咨询单位关健岗位项目负责人承担咨询质量最终责任缺位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改变原合同关系,建设方只与全过程咨询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在一次性委托方式下原五方责任主体只有三方,法律均未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为质量终身责任人。如果咨询公司具备勘察、设计与监理资质,则勘察与设计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咨询质量最终责任由咨询单位由其一起承担,如具备其中之一或之二,就承担其中之一与其二的咨询质量最终责任,不能依最终业务谁履行谁承担去推理咨询质量最终承担人。实际上咨询单位还承担了部分建设方的项目管理职能,也取得了报酬,从逻辑上讲,建设方虽承担全面质量责任,但分离出来的部分项目管理职能由咨询单位承担,按推理咨询单位也应分担部分责任。但目前的全过程咨询试点方案未予明确,现行的法规也无相关规定,因此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咨询单位与建设方的责任难以明确,不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开展,完全以合同约定难以满足需要,因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规范合同文本也正在完善之中。

(二)關键岗位的项目负责人未纳入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之中

《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信息档案包括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项目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依照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人信息未纳入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中,这不利于质量终身责任的追究,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资料也不完整。而且《办法》没有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不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人的监管。

三、规范咨询方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为质量主体责任人的相关措施

(一)相关法规应确定咨询方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为质量主体责任人

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推广,应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加,在一次性委托方式下将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确为咨询服务质量的全面质量责任人,不管是由咨询单位自行完成的具备资质的咨询服务,还是不具资质的咨询服务转委托或必须由第三方咨询机构独立完成的咨询服务,质量责任一律由全过程咨询单位承担。《办法》中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由于委托方式的不同,责任主体的形式有所不同。

一次性委托方式下,原建设方质量终身责任未变,但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负责人的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可能这些业务均由咨询单位完成,其质量主体不是单一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而是咨询单位的勘察、设计、监理关键岗位的项目负责人。如果是勘察、设计采取转委托方式,由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勘察、设计关键岗位的项目负责人为质量主体责任人。

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从次月6日起施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强调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咨询质量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建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规定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咨询业务负责人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对其编写的内容负责。也就是说规划咨询、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咨询等,这些咨询服务均要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投资人(业主)要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通用性及专用性,研究完善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管理规定进行合理监督或实施第三方评估,并出具咨询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确保咨询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严格按照咨询服务合同对咨询服务过程及形成的相关文档资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及咨询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同时,还要按照最新咨询服务合同文本规范对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质量、交付期限进行验收,发现咨询质量问题及时责成服务提供方进行弥补,以严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和验收以防范法律风险。

(二)将咨询服务的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信息纳入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目前,根据《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负责人信息归入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等文件存档备查。但输变电建设项目按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进行时,应修订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转委托的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纳入服务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以追究咨询服务质量的终身责任,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按法律及合同进行双向约束与规范。

参考文献:

[1]五方.“建筑业”终身责任制即将实现“全覆盖”[J].武汉勘察设计,2018(3):7-9.

[2]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找准着力点[J].质量与标准化,2018(11):35-36.

[3]叶彤.浅谈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监管思路[J].四川水泥,2018(2):206.

[4]钟建伟,吕逸实.浅谈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管控[J].建材与装饰,2017(12):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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