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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

2019-08-26徐颖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 扩大范围 制度思考

作者简介:徐颖,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民用飞机试飞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12

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背景和起源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是在审判阶段的援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機构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提供辩护。19世纪的英格兰最先建立了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876年,美国设立了第一个法律援助协会。1932年美国的“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案件中,美国联邦法院裁决州政府应该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作为一次经典的案例,确立了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获得辩护是公正审判的基本条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但凡刑事诉讼,被告人拥有律师辩护帮助的权利”解释为“当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州政府要有公共资金为其提供律师辩护帮助的权利。”此后的几年,美国又将这种权利不断地扩大,被告人由刑事案件的青少年到可能判处监禁的被告人,现在又扩大到了贫困者。自此以后美国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开始扩大发展。这种组织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受到政府的资助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另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自觉的接收援助案件,由律所出资。其目的都是出于人道主义为了保障穷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从此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在当前的社会中仍然还有一大批人由于经济等原因不能够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有效的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诉讼中出现了一些人在法庭上没有人为其辩护,而自己的法律水平又极其浅薄,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只能是静待宣判而心有不甘。从十六大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到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十九大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平公正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发展和不足

(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起步较晚。1954年,《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派辩护,1996年,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意味着系统性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确立。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又对刑事辩护援助做了进一步完善。如今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分为两类,一是指派辩护,二是申请辩护。指派辩护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申请援助的情形包括: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法律层面的发展与完善体现在四个方面:扩大法定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调整提供法律援助的提供方式、正式确立以申请方式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关注,尤其是在一些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中被人所熟知。在刘志军案中便采用了法律援助,这改变了普通人对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刻板认识,不只是贫困弱势群体才采用法律援助,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该适用。此外也缓解了人们对于法律援助辩护的不信任问题。指派的辩护人虽然是不收取费用,但仍基于职业道德的操守和法律素养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不足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倾向于弱势群体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受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的制约,法律援助不能做到对于援助对象的更为宽泛的覆盖。尤其是在一些贫困边远更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显得空乏。且与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财政投入所占比例很低。这就导致了法律援助的落实变得艰难。法律援助是需要政府各方面支持的,资金的投入是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援助中辩护质量的监察有待完善,201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要求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准入方面,除了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约束;律师群体的管理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自治组织负责。随着目前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加,在援助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倘若没有相对应的律师制度体系加以约束,法律援助的“有援助之名,无援助之实”问题将会更加凸显。这会使人民的信任感降低,没有制度的约束,全凭道德和素养是远远不够的。在日本,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律所中实施希望制和轮换制,既保证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律师的质量又保证了律所的办案能力。我国一般案件的律所被指派的律师多是年轻的经验不够丰富的人。2003年至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所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所占比例从40.7%下降到13.5%,随着受援助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何案件比例却越来越低,事关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值得我们深思。

受援助范围需要扩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受助人主要是量刑严重的、弱势群体和影响较大的。但是刑事辩护决定了一个人会受到哪种刑事处罚,适当的扩大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美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现在已经扩展到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被警察拘留的一般治安案件。我国对于受援助的对象和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

法律援助对象选择辩护人途径狭窄。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设立在司法局,所指派和申请的律师或是本局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或是律所的律师。由于案件繁多、受益较少,所派出的律师辩护质量不一定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而且在贫困偏远地区,本身的司法力量薄弱更何谈选择途径。在援助质量不能保证,监察制度未建立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而不能自主去选择信任的辩护人。扩大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可以解决部分辩护质量不佳的问题。

三、对我国当前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增加财政拨款

通过上文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的投入还是不够,这就导致了实施范围的受限和援助质量的低下。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事关百姓对于政府和司法的信任,应该增大投入。现如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经济也比以前大有提高,在这样的机遇下应该加大扶持。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决心。

(二)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监察和制度完善

现在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很多人看来是华而不实的,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之前辩护案件的质量不好影响大众的评判;二是辩护人的收益低使人们产生怀疑。首先应该打消人们对于辩护人的不信任感。虽然辩护律师并不从当事人的手中获取利益,但是加强监察力度,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以及当事人时候的投诉反馈,提高援助辩护律师的基本工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本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所指派的辩护人不够信任可以去其他地区自主寻找信任的辩护人,辩护人自己决定是否接收案件。为了避免辩护人收益过低而辩护质量不高,可以统一律所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因案件情节、影响不同而额外发放的单个案件资金发放,这样可以提升律师的办案积极性,让律师争取多办案,办好案。

(三)立法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拓宽和受辩护阶段的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刑事辩护的当事人和情形范围还比较局限,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刑事案件中很少有属于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情形,所占比例百分之一都不到;刑事案件中出现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所占比例也非常低,不到百分之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也只占到百分之七左右。因而在实践中,法定援助情形發生率低,援助范围偏窄。可以从上述范围拓宽到十年以上的情形再到五年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其次,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刑事援助没有具体规定,二审和再审作为司法公正的体现应该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是法律援助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出现,辩护人的作用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得到体现。在侦查阶段时候侦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及时认定,尽早为其指派律师或者告知权利,使其权利从一开始就得到充分保障而不仅仅是在庭审上。

四、结语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帮助符合我国宪法精神要求,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彰显出在审判中辩护权加强的趋势,实现控辩平等对抗。这也是国际司法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中发展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必然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但已在立法、监督、改革试点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历史教训会给我们更多灵感,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完善之路尚需各体系的共同协调配合,会逐步建立起一个严谨细致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J].法学杂志,2015(4).

[2]吴羽.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考察极其启示[J].全球视野 理论月刊,2014(9).

[3]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J].比较法研究,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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