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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民事责任探究

2019-08-26宋一帆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民事责任未成年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校园欺凌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宋一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09

2015年5月初,浙江庆元发生了一件“初中生暴打小学生”的案例。一名上小学的男孩上身被绳子捆着关在屋里,两名初中男生(均未满14周岁)对男孩儿进行各种追打,把正在燃烧的烟头扔到男孩儿的衣服里面。男孩哭着请求放过自己,但两名出手者却毫不留情。被打男孩的爸爸是给别人打工的老实人,知道孩子被打后,苦于无权无势,家里生活又比较困难,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勇气去追究这件事情。

案件发生之后,一位法学专家曾发表过这样的评论:“实践中类似于上述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很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件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法律责任的承担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索。”的确,由于我国尚不存在一部系统的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因此不同案件中的校园欺凌行为也会得到不同的处理。关于处理结果争议最大的便是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

一、校园欺凌行为的含义与特性

学者们对校园欺凌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在本质上大体相同。在本文中所提到的校园欺凌行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的持续性欺压其他学生,使得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遭受伤害的行为,欺凌者均限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关于校园欺凌行为的特性,则根据情节不同有不同的界定。校园欺凌行为如果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则属于犯罪。虽然违法但达不到犯罪程度的情况下,如果违反的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民事权利,那么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违法但又没有造成任何民事和刑事上的损害后果,那么只能将其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如果导致的后果不严重,达不到违法的界限,那么应将其视为学生之间的普通打闹行为。

侵权行为有四大构成要件,因此,校园欺凌行为也应当符合这四大构成要件。首先,在校园欺凌事件中,侵权者利用辱骂、勒索钱财以及暴力殴打等积极作为的手段作用于他人身体,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实施的一系列欺凌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财产权和健康权等权利,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遭受损害;再次,被欺凌者的逃学、抑郁等损害事实通常都是由于欺凌者的各种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最后,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所为,他希望通过实施该行为使他人受制于自己的支配。

因此,校园欺凌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将其归为侵权行为也是合理的。

二、校园欺凌事件中不同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一)欺凌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首先,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来看,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应当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上述小学男孩受欺凌事件来看:(1)主观方面来看,两名欺凌者存在过错,他们先后多次共同故意欺负5岁小男孩,也许对于一些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出于直接故意所为,但也不可否认他们对结果的发生存在着过错;(2)主体方面来看,两名同学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损害赔偿责任无法承担,但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责任依然应当由其本人来承担;(3)两名同学的多次殴打行为侵犯了小男孩的法定权利,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4)在上述事件中,两名同学的殴打行为造成了小男孩身体和心理遭受伤害的后果;(5)从事后媒体和相关机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因为两名同学的长期欺凌行为导致小男孩受伤,并且造成了无法估计的心理伤害。因此,在此事件中,两名行为人理应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通过依法追究欺凌者的法律责任来淡化未成年人的无责任心理。在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未成年行为人受不到法定年龄的无责任心理影响。必须让未成年行为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一味的强调保护只会让他们成为现行法律的牺牲品。

因此,在校园欺凌事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欺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一定程度上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并且以此为戒,预防行为人和其他处于违法边缘的人今后走上同一道路。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责任能力的限制,很多责任无法承担,而监护人作为其日常生活的看护者,理应为其不法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实践中有些监护人在平时的生活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在生活中发现孩子有反常情况出现时不给予必要的关爱和帮助。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事件发生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由《侵权责任法》可知,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监护管理的职责。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如果学校和老师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或者事情发生后,采取的处理方法不恰当,学校和老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欺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欺凌者应当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其次,如果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使得他人遭受到了精神损害,那么欺凌者应当向对方赔礼道歉,以此来补偿被侵权者的精神损害,增强欺凌者的道德意识,化解矛盾。依法追究欺凌者的侵权责任,无论是赔礼道歉还是赔偿损失亦或是其他责任承担方式,都要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责任能力限制,很多责任无法承担,使得一些欺凌案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各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论主观过错如何都应该承担责任,只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责任。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是监护人。虽然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钱财无法挽回其所受到的损害,但却必不可少。我们不可能采取以恶制恶的方法惩戒欺凌者,在法制社会下我们应当依法办事,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我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用金钱去弥补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损害。其次,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多加看管教育,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当父母知道孩子在学校有打架现象时,要及时注意,不要简单的以为是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行为,如果发现孩子已经无法独立解决这些事情时,父母就应亲自出面处理。

校园欺凌是每位家长都不愿看到的,无论自己的孩子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亦或是无关的第三人。校园欺凌不仅给孩子带去肉体上的伤痛,更会使孩子受到沉重的心理创伤。事实上,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都是一些性格孤僻、交往能力较差的同学,而性格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家庭环境的影响。父母要多带孩子参加一些集体活动,让孩子学习如何更好的和同伴相处,同时,家长也要教孩子如何妥善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当发现孩子有性格的突变时,家长要和孩子及时沟通和交流,不要漠视不管。

(三)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应该及时制止学生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不是排在第一的责任主体,只有在行为人和监护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才需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作为欺凌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采取相关措施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成本比较低,效果也最快。因此,各国的反校园欺凌法都强调了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且成效显著,对此我国也可以进行效仿并予以相应改善。首先,学校要加大对校园欺凌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家长等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视。其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受害人往往出于恐惧心理不敢向家长和老师诉说,旁观者由于害怕自己成为报复对象以及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的影响,通常也不会对欺凌行为予以举报。另一方面,即使有人敢于举报,也只是向班主任或者校长反映相关情况,而这些人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加之认为只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现象而很可能将此事抛之脑后,即使处理也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或者仅仅以口头的教育草草了事。长期如此,只会助长校园欺凌之风。因此,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收集相关信息,并且要设立多种收集信息的渠道,使受害人有更多的机会来维护自己权益。有关人员在收到信息后要展开调查,如果涉及多个学校,相互之间要做好配合工作。此外,在平常的生活中,对于有欺凌和被欺凌倾向的学生,机构相关人员也要多加辅导教育,防止他们成为欺凌事件当事人。如果家长、医生、老师等人发现学生有被欺凌的可能或事实,也应该首先将相应情况告知该机构,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

四、结语

从多例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校园欺凌事件一旦发生,对学生的学习和心理会造成极大影响,甚至会导致花季少年生命的终结。因此,无论家长、学校亦或是社会,对校园欺凌都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法律不是万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各方都要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防止更多人成为校园欺凌事件的受害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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